悦读天下 -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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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之研究书籍详细信息

  • ISBN:9787503682513
  • 作者:暂无作者
  • 出版社:暂无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08-05
  • 页数:364
  • 价格:25.20
  • 纸张:胶版纸
  • 装帧:平装
  • 开本:32开
  • 语言:未知
  • 丛书:暂无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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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侵权法因果关系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难题。它不仅涉及哲学,也涉及法学;不仅具有深邃的理论性,而且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因此,英国著名学者弗莱明说:“侵权法中再也没有其他问题像因果关系这样困扰着法院和学者。”

本书共分为十一章。第一章为因果关系的概述。在很早的古代哲学中就出现了原因和结果的概念。对因果关系的研究在哲学史上一直被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而绵延不断。古代的印度哲学、中国哲学和希腊哲学都对人类因果关系的研究作出了贡献。到了近代,人类对因果关系的研究的重心转入西方近代哲学之中,这期间涌现了众多的名家,他们研究成果丰硕。时至当代,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传统的因果关系观念面临新的挑战,从而使过去曾被大多数哲学家和科学家信奉的严格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必然性)理论受到质疑,这方面的争论迄今还未有定论。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侵害行为(或侵害行为与其他因素结合)与损害事实之间的联系。侵害行为与其他因素(包括第三人行为、受害人自身因素或自然因素)结合是原因,人身和财产的损失和损害事实是结果。侵权法因果关系与哲学因果关系在目的、范围、确定性和判断依据方面各有区别,而侵权法因果关系与刑法因果关系在保护范围、举证责任、证明程度方面亦不相同。

本书第二章为普通法中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之研究。普通法对侵权法因果关系的认定,采用两分法的认定程序,即分为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事实原因认定分为必要条件和重要因素规则,必要条件(即“若无则不”规则)适用于单一因果关系,重要因素规则适用于复合因果关系。错失机会理论是重要因素规则的一个分支,主要适用于医疗纠纷案件。

在事实因果关系的证明方面,美国侵权法创造了企业责任、市场份额、选择责任、一致行动、不确定的原告、欺诈市场诸理论,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律原因认定适用直接结果规则和可预见性规则。前者主要适用于故意侵权行为,后者适用于过失侵权行为。可预见性规则是侵权法归责理论中的重要规则,是因果关系的权威理论。可预见性规则的哲学基础植根于美国的实用主义,它兼具统一性、简洁性和公平性特点。可预见性规则在判断介入原因是否中断因果关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本书第三章对大陆法中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进行了研究。大陆法因果关系理论有两种不同指导观点,一为个别性观点,一为一般性观点。大陆法因果关系理论中的“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就是以这两种不同的认识论为基础构建的。

德国的条件说分为必然原因理论和有效原因理论。德国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之所以经久不衰,主要在于:该学说有利于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有利于坚持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有利于限定赔偿责任。但其不足之处在于:该学说的抽象性造成适用的差异性,而且判断标准过于宽泛。

德国的法规目的说提出了一个新的思考方向,并对损害赔偿进行了合理限定。但德国民法典将侵权法保护的范围进行了明确限定,是典型的限定性侵权构成,而且是一种封闭的严密的逻辑体系。由于许多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法规目的和保护范围,法官被赋予更广泛的裁量权,可以通过判例创制新的规则,对法规未规定的利益进行保护,这样,法官无形中扮演了立法者的角色。

日本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博采众长,尤其是因果关系证明理论(包括盖然性说、间接反证、经验法则、疫学因果关系、比例认定说)独树一帜,取得丰硕的成果,值得借鉴。

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源于德国法,吸收了普通法的部分精华,但未能解决理论内部的逻辑冲突问题,同时在价值判断的归责问题上无客观评价标准。

第四章为两大法系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之比较。两大法系在政治思想和制度、方法论、司法理念、法律渊源上都不同,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有互相靠拢的趋势。两大法系在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上有差异性,但也有同一性。普通法系重实用性和灵活性,但稍逊周延;大陆法系重思辨性和严密性,但不免流于呆板。两者的同一性表现在:价值判断的同一性、预见主体的同类性、预见标准的相似性、预见结果的通常性。

第五章为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现状之反思。我国建国以来到20世纪80年代末,民法理论一直受前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目前侵权法因果关系研究正在冲破传统理论的藩篱,朝着两大法系主流因果关系理论(包括近因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进逼。立法上和学说上对外国法的继受成了我国多数侵权法研究学者的一致呼声,其争论的只不过是向普通法系倾斜还是向大陆法系倾斜。

但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仍存在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如认识论方面的问题(包括如何看待必然说、必然偶然区分说,如何看待近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价值论(在因果关系认定中越来越强调价值判断)和因果关系理论内容理解方面的问题。

第六章为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认定一般原理研究。侵权法因果关系在责任构成要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果关系与过错及违法性密不可分。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首先要引进两大法系共同认可的“违反注意义务”,以取代“过错”及“违法性”概念;其次要移植可预见性规则,该规则是因果关系认定的核心。因果关系认定与违反注意义务认定要达到相互协调。

第七章为我国侵权法事实因果关系之研究。事实因果关系的特点是:事实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事实因果关系的必然性表现为可能性、事实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事实因果关系具有相互作用性。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包括目的性规则、客观性规则、全面性规则和推定性规则。

第八章为我国侵权法法律因果关系之研究。法律因果关系的特点为:主观和客观的统一、逻辑推理与价值判断的统一、意志因素与因果态样的统一。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为:直接结果规则、可预见性规则、可能性规则和衡平规则。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可能性规则与近因说的可预见性规则有异曲同工之妙。

研究不作为侵权中的因果关系时,应注意基于特殊关系产生的义务,而这种不作为是导致损害的原因。介入原因中能使原有的因果关系中断,并能有效解脱责任的介入原因被称为“替代原因”。无意思联络的数人所为的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较难判断。应以主观意思的关联性或客观行为的关联性作为共同侵权的判断标准,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该标准的为“多因一果”,即侵权人不承担连带责任。纯粹经济损失是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之外的经济损失,判定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应予赔偿,取决于存在的因果关系是否过于遥远。

第九章为我国侵权法原因力否定说研究。从哲学角度来看,洛克解释了“因果力”的概念;休谟认为“能力”是最高深、最富有争论的问题之一;恩格斯认为把“力”作为一切现象的原因这样一种观念,在力学领域之外是不适用的。因此,从侵权法角度来看,为了避免混淆和模糊性,应避免使用原因力的概念,而用“因果联系的强度”来取代。共同侵权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其内部之间基本上是平均分担责任。“多因一果”中应将过错与侵权人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联系的强度结合起来考虑,确定侵权人承担的责任份额。比较过失中应优先考虑过失程度,再结合侵权人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联系的强度,最后确定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

第十章为特殊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及证明之研究。特殊侵权(包括医疗侵权、环境污染、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会计师事务所不实陈述、缺陷产品致人损害、共同危险、抛掷物致人损害)诉讼中的因果关系采取推定的方式,但两大法系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各有不同特点。我国必须借鉴其有益经验,对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的一些因果关系条款进行修改,并增加一些新的因果关系条款。

第十一章为侵权法因果关系经济分析之研究。美国侵权法经济分析的理论(包括汉德公式)并非无懈可击,该理论重效率、轻正义,为人所诟病。侵权法经济分析不能完全取代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而只能对后者起着拾遗补阙的作用。

本书在结论中提出了构建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体系框架的建议。


书籍目录:

导论

第一章 因果关系的概述

 第一节 哲学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简述

  一、古代因果关系研究

  二、近现代因果关系研究

  三、当代因果关系研究

 第二节 哲学因果关系的概念

  一、哲学因果关系定义的模糊性

  二、认定哲学因果关系的方法

  三、因果关系和INUS条件

 第三节 侵权法因果关系概述

  一、侵权法因果关系概念

  二、哲学因果关系与法学因果关系之间的关系

  三、侵权法因果关系与哲学因果关系之比较

  四、侵权法因果关系与刑法因果关系之比较

  五、侵权法因果关系与合同法因果关系之比较

第二章 普通法中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之研究

 第一节 绪论

 第二节 因果关系的不同认定方式

  一、哈特和奥诺尔的常识规则

  二、格林的因果关系整体论和马龙的原因选择论

  三、爱泼斯坦的因果范例说

  四、赖特的因果关系三步考察法

 第三节 事实原因之认定

  一、事实原因认定的方式

  二、事实原因的证明

  三、事实原因的推定

 第四节 法律原因之认定

  一、概述

  二、直接结果规则

  三、可预见性规则

  四、法律原因认定的一般规则

  五、对近因说的评析

 第五节 危险理论

  一、危险理论(the risk theory)的概念

  二、危险理论与可预见性规则

第三章 大陆法中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

 第一节 绪论

 第二节 德国法的条件说

  一、必然原因(necessary cause)理论

  二、有效原因(efficient cause)理论

  三、对条件说的评析

 第三节 德国法的相当因果关系说

  一、相当因果关系说之形成及其发展

  二、相当因果关系说中可能性认定理论

  三、对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评析

 第四节 德国法的法规目的说

  一、法规目的说之形成

  二、法规目的说之理论构成

  三、对法规目的说的评析

 第五节 日本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之研究

  一、因果关系理论研究概况

  二、对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的评析

 第六节 我国台湾地区“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之研究

  一、因果关系理论研究概况

  二、对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之评析

第四章 两大法系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之比较

 第一节 两大法系基本特征比较

  一、两大法系基本特征的差异性

  二、两大法系互相融合的趋势

 第二节 两大法系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之比较

  一、两大法系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差异性

  二、两大法系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同一性

第五章 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现状之反思

 第一节 绪论

 第二节 传统理论

  一、前苏联因果关系理论述评

  二、前苏联因果关系理论对我国的影响

  三、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受到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掣肘

 第三节 传统理论的嬗变

  一、对传统理论的反思

  二、新学说的导入

 第四节 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尚待解决的问题

  一、认识论方面的问题

  二、价值论方面的问题

  三、理论内容理解方面的问题

第六章 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从定一般原理研究

 第一节 侵权法因果关系性质

  一、事实因果关系——侵权法因果关系的基础

  二、法律因果关系——侵权法因果关系的本质

 第二节 因果关系在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地位

  一、因果关系在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功能

  二、因果关系与过错、违法性的关系

第七章 我国侵权法事实因果关系之研究

 第一节 事实因果关系的联系机制

  一、因果性原理在哲学中的地位及论争

  二、因果性原理的内容

  三、侵权法事实因果关系的联系特点

 第二节 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

  一、目的性规则

  二、客观性规则

  三、全面性规则

  四、推定性规则

第八章 我国侵权法法律因果关系之研究

 第一节 法律因果关系的特点

  一、主观和客观的统一

  二、逻辑推理与价值判断的统一

  三、意志因素与因果态样的统一

 第二节 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

  一、直接结果规则

  二、可预见性规则

  三、可能性规则

  四、衡平规则

 第三节 几种特殊情况的因果关系分析

  一、不作为侵权中的因果关系

  二、介入原因中的因果关系

  三、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的因果关系

  四、纯粹经济损失中的因果关系

第九章 我国侵权法原因力否定说研究

 第一节 哲学原因力的理论

  一、洛克关于“因果力”的概念

  二、休谟关于“能力”的观点

  三、恩格斯对原因的“力”的评析

 第二节 侵权法原因力否定说

  一、侵权法上的原因力

  二、对原因力概念的质疑

  三、共同侵权中责任份额的分担

  四、多因一果中责任份额的分担

  五、比较过失中责任份额的分担

第十章 特殊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及证明之研究

 第一节 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简述

  一、法律要件分类说

  二、负担对抗说

  三、推定

 第二节 特殊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相关规定

  一、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规定

  二、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四、会计师事务所不实陈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三节 医疗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及证明

  一、国外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在医疗侵权诉讼中的适用

  二、建议移植事实自证规则

 第四节 环境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及证明

  一、比例因果关系说的借鉴

  二、可借鉴理论的多种选择

 第五节 证券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及证明

  一、美国证券立法、司法中的因果关系及证明概述

  二、虚假陈述因果关系之证明

  三、内幕交易因果关系之证明

 第六节 会计师事务所不实陈述诉讼中的因果关系及证明

  一、国外注册会计师不实陈述概述

  二、美国会计师不实陈述诉讼中的因果关系之证明

  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不实陈述诉讼中的因果关系之证明

 第七节 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诉讼中因果关系及证明

  一、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诉讼中因果关系之证明

 第八节 共同危险和抛掷物致人损害诉讼中因果关系及证明

  一、共同危险诉讼中因果关系及证明

  二、抛掷物致人损害诉讼中因果关系及证明

 第九节 特殊侵权中因果关系条款的修改和增加

  一、对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因果关系条款的修改

  二、对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因果关系条款的增加

第十一章 侵权法因果关系经济分析之研究

 第一节 侵权法经济分析理论概述

  一、侵权法经济分析理论之形成

  二、汉德公式概念

 第二节 对侵权法因果关系经济分析之述评

  一、兰德斯和波斯纳的观点

  二、因果关系否定说之否定

  三、相关疑难案例分析

  四、对侵权法经济分析之评价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作者介绍:

刘信平,1985年起和2003年起分别在西南政法大学和武汉大学学习,并获得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民商法)。198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现为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一级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擅长侵权法、合同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等


出版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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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摘录:

第一章 因果关系的概述

  第一节 哲学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简述

 一、古代因果关系研究

  探索事物的原因是人类智慧的本性,在很早的古代哲学中就出现了原因和结果的概念,有的哲学家把探索事物的因果关系视为最高的目标,古希腊的唯物主义哲学家德谟克利特认为:“找到一个原因,胜过当上波斯人的国王。”对因果关系的研究在哲学史上一直被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而绵延不断。作为世界哲学的三个渊源,古代的印度哲学、中国哲学和希腊哲学都对人类因果关系的研究作出了贡献。

人类有文字论述的哲学思想于公元前20世纪前后最早出现于印度的分散文献“吠陀”中。古代印度的数伦派提出了“因中有果论”,即结果不过是原因的转变,原因中已包含了结果,或结果是潜藏在原因中。原因和结果是同一事物的两种不同状态。数伦派提出关于“因中有果论”的5条依据,其中无不可作故(不能凭空创造)和随因有果故(因果同质)表达了万物有因和因果同一的思想。其中的必需取因故,包含了因果必然对应的思想,是因果普遍性和必然性的统一。另外,印度的佛教哲学从逻辑角度研究因果关系问题。佛教的逻辑学称为因明学,它通过“固之相”研究了原因(理由)与结果(论断)之间的必然联系之逻辑性质。首先,它赋予原因以理由、根据的含义,揭示推理过程的因果关系;其次,通过喻的作用来归纳并表述案因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也以同喻和异喻作为两个探求因果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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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因果关系在自然学科、哲学、法学上都是颇具争议的重大理论问题。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也是理论难题。从事侵权法因果关系研究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意义。我国对此缺乏系统的专题研究,作者将其作为博士论文,显示了作者的勇气和气魄。在本书中,作者在详细分析了普通法的近因理论和大陆法系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上,认为近因说植根于美国的实用主义哲学基础,相当因果关系说源于科学的概率理论。


书籍介绍

《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之研究》在结论中提出了构建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体系框架的建议。侵权法因果关系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难题。它不仅涉及哲学,也涉及法学;不仅具有深邃的理论性,而且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因此,英国著名学者弗莱明说:“侵权法中再也没有其他问题像因果关系这样困扰着法院和学者”。

《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之研究》共分为十一章。第一章为因果关系的概述。在很早的古代哲学中就出现了原因和结果的概念。对因果关系的研究在哲学史上一直被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而绵延不断。古代的印度哲学、中国哲学和希腊哲学都对人类因果关系的研究作出了贡献。到了近代,人类对因果关系的研究的重心转入西方近代哲学之中,这期间涌现了众多的名家,他们研究成果丰硕。时至当代,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传统的因果关系观念面临新的挑战,从而使过去曾被大多数哲学家和科学家信奉的严格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必然性)理论受到质疑,这方面的争论迄今还未有定论。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侵害行为(或侵害行为与其他因素结合)与损害事实之间的联系。侵害行为与其他因素(包括第三人行为、受害人自身因素或自然因素)结合是原因,人身和财产的损失和损害事实是结果。侵权法因果关系与哲学因果关系在目的、范围、确定性和判断依据方面各有区别,而侵权法因果关系与刑法因果关系在保护范围、举证责任、证明程度方面亦不相同。

《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之研究》第二章为普通法中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之研究。普通法对侵权法因果关系的认定,采用两分法的认定程序,即分为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事实原因认定分为必要条件和重要因素规则,必要条件(即“若无则不”规则)适用于单一因果关系,重要因素规则适用于复合因果关系。错失机会理论是重要因素规则的一个分支,主要适用于医疗纠纷案件。

在事实因果关系的证明方面,美国侵权法创造了企业责任、市场份额、选择责任、一致行动、不确定的原告、欺诈市场诸理论,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律原因认定适用直接结果规则和可预见性规则。前者主要适用于故意侵权行为,后者适用于过失侵权行为。可预见性规则是侵权法归责理论中的重要规则,是因果关系的权威理论。可预见性规则的哲学基础植根于美国的实用主义,它兼具统一性、简洁性和公平性特点。可预见性规则在判断介入原因是否中断因果关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之研究》第三章对大陆法中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进行了研究。大陆法因果关系理论有两种不同指导观点,一为个别性观点,一为一般性观点。大陆法因果关系理论中的“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就是以这两种不同的认识论为基础构建的。

德国的条件说分为必然原因理论和有效原因理论。德国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之所以经久不衰,主要在于:该学说有利于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有利于坚持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有利于限定赔偿责任。但其不足之处在于:该学说的抽象性造成适用的差异性,而且判断标准过于宽泛。

德国的法规目的说提出了一个新的思考方向,并对损害赔偿进行了合理限定。但德国民法典将侵权法保护的范围进行了明确限定,是典型的限定性侵权构成,而且是一种封闭的严密的逻辑体系。由于许多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法规目的和保护范围,法官被赋予更广泛的裁量权,可以通过判例创制新的规则,对法规未规定的利益进行保护,这样,法官无形中扮演了立法者的角色。

日本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博采众长,尤其是因果关系证明理论(包括盖然性说、间接反证、经验法则、疫学因果关系、比例认定说)独树一帜,取得丰硕的成果,值得借鉴。

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源于德国法,吸收了普通法的部分精华,但未能解决理论内部的逻辑冲突问题,同时在价值判断的归责问题上无客观评价标准。

第四章为两大法系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之比较。两大法系在政治思想和制度、方法论、司法理念、法律渊源上都不同,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有互相靠拢的趋势。两大法系在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上有差异性,但也有同一性。普通法系重实用性和灵活性,但稍逊周延;大陆法系重思辨性和严密性,但不免流于呆板。两者的同一性表现在:价值判断的同一性、预见主体的同类性、预见标准的相似性、预见结果的通常性。

第五章为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现状之反思。我国建国以来到20世纪80年代末,民法理论一直受前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目前侵权法因果关系研究正在冲破传统理论的藩篱,朝着两大法系主流因果关系理论(包括近因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进逼。立法上和学说上对外国法的继受成了我国多数侵权法研究学者的一致呼声,其争论的只不过是向普通法系倾斜还是向大陆法系倾斜。

但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仍存在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如认识论方面的问题(包括如何看待必然说、必然偶然区分说,如何看待近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价值论(在因果关系认定中越来越强调价值判断)和因果关系理论内容理解方面的问题。

第六章为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认定一般原理研究。侵权法因果关系在责任构成要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果关系与过错及违法性密不可分。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首先要引进两大法系共同认可的“违反注意义务”,以取代“过错”及“违法性”概念;其次要移植可预见性规则,该规则是因果关系认定的核心。因果关系认定与违反注意义务认定要达到相互协调。

第七章为我国侵权法事实因果关系之研究。事实因果关系的特点是:事实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事实因果关系的必然性表现为可能性、事实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事实因果关系具有相互作用性。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包括目的性规则、客观性规则、全面性规则和推定性规则。

第八章为我国侵权法法律因果关系之研究。法律因果关系的特点为:主观和客观的统一、逻辑推理与价值判断的统一、意志因素与因果态样的统一。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为:直接结果规则、可预见性规则、可能性规则和衡平规则。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可能性规则与近因说的可预见性规则有异曲同工之妙。

研究不作为侵权中的因果关系时,应注意基于特殊关系产生的义务,而这种不作为是导致损害的原因。介入原因中能使原有的因果关系中断,并能有效解脱责任的介入原因被称为“替代原因”。无意思联络的数人所为的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较难判断。应以主观意思的关联性或客观行为的关联性作为共同侵权的判断标准,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该标准的为“多因一果”,即侵权人不承担连带责任。纯粹经济损失是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之外的经济损失,判定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应予赔偿,取决于存在的因果关系是否过于遥远。

第九章为我国侵权法原因力否定说研究。从哲学角度来看,洛克解释了“因果力”的概念;休谟认为“能力”是最高深、最富有争论的问题之一;恩格斯认为把“力”作为一切现象的原因这样一种观念,在力学领域之外是不适用的。因此,从侵权法角度来看,为了避免混淆和模糊性,应避免使用原因力的概念,而用“因果联系的强度”来取代。共同侵权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其内部之间基本上是平均分担责任。“多因一果”中应将过错与侵权人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联系的强度结合起来考虑,确定侵权人承担的责任份额。比较过失中应优先考虑过失程度,再结合侵权人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联系的强度,最后确定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

第十章为特殊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及证明之研究。特殊侵权(包括医疗侵权、环境污染、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会计师事务所不实陈述、缺陷产品致人损害、共同危险、抛掷物致人损害)诉讼中的因果关系采取推定的方式,但两大法系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各有不同特点。我国必须借鉴其有益经验,对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的一些因果关系条款进行修改,并增加一些新的因果关系条款。

第十一章为侵权法因果关系经济分析之研究。美国侵权法经济分析的理论(包括汉德公式)并非无懈可击,该理论重效率、轻正义,为人所诟病。侵权法经济分析不能完全取代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而只能对后者起着拾遗补阙的作用。


精彩短评:

  • 作者:Elizabeth 发布时间:2022-06-05 17:29:37

    作者写小说是有点高估自己了,能忍受剧情里的龙傲天色彩再看理论和运营实况,还是挺好的。

    更新:然而作者这本书比很多网文高明得多的地方在于它不是流水账。

    主人公的成功就像作者后记里说的那样,“带有一些理想主义的色彩”。可以说成铭的成功运气成份不小,最大的运气就是老板除了偶尔添堵,没有真的指手画脚过。虽然也可以说是成铭凭自己的眼光选对了老板,又凭自己的能力让老板放了权,但他面对的供应链和组织毕竟还是比较稳定的。

    学到了不少东西,对其他行业也可有借鉴意义。开阔眼界也是好的。

  • 作者:月光 发布时间:2022-09-08 11:07:08

    不管你是不是自闭,你都是有过创伤的,希望妈妈的爱和理解能够持久地陪伴你,给你力量。

  • 作者:北重樓 发布时间:2013-09-08 11:19:45

    记得练完299不久,我就放弃钢琴了。。。。

  • 作者:在时间旅行 发布时间:2019-07-14 13:08:17

    这版的翻译成了傅雷。

  • 作者:弗朗塞斯卡 发布时间:2024-01-26 16:41:24

    绝!震撼100年

  • 作者:一潭 发布时间:2021-04-24 19:40:38

    像是一本带孩子认识书籍封面和根据封面猜测内容的书。还挺有趣的。


深度书评:

  • 倾听文字里的声音,容纳别人并悦纳自己

    作者:北地胭脂 发布时间:2012-03-16 22:15:16

          这个春天似乎很慢长,而北方的三月也尽然若无其事的下起了雨,持续了一整天……

        傍晚下班,在淅淅沥沥的雨里……

    开门、换鞋、开灯、打开电脑,一如既往的模式与心情。可是每一个不一样的夜晚都希望有不一样的故事发生。如这本《心理画中话》里斑驳的心灵故事。

        偶然的相识也算是命定的缘分,清清淡淡地接近,或远或近地倾听,在这文字里找到了自己,找到了可以对聊的人。作者说写作可以成为一种治疗方式,我在尝试,当不再奢望一个人或很多人了解自己的时候,可以把自己展示给自己,也可以喊出自己的声音。

    因为自己的心从不轻易打开,所以才更加愿意接近并且倾听这些打开内心的人和他们的成长故事。

        看这本书,因它的生动和图文并茂,因它的真诚和经历成长……很多和我一样的人在这本书里打开自己,获得解放,哪怕这种解放只存在一个阶段,但还是让我羡慕不已。我们每个人都想成为相对自由的人,但总是放不开自己,心在一片拥挤的空间里挣扎,看到这些心理咨询师的故事,我的心也总会在某一个时刻晴朗,在某一个方向发现光亮。

        有人说:孤独是人永恒的枷锁,我们谁也不能逃避。或许我不想逃避孤独,但在孤独的路上有人一起成长,也是一种鼓励,在一个人的夜晚,即使只是怀里抱着她,我还是能感受到一种温暖的力量。人都渴望成长,但人也总是恐惧成长,因为成长,我们被不断地剥离又不断地拾起。看《心理画中话》这本书,从一幅图画到另外一幅图画,我清晰地感受到通过学习、交流、分享,大家所获得的成长,所获得的生命丰盈的感受。图画转变为文字,文字记录了生活,生活的感动镌刻在生命的深处,从而滋养自己的人生。

        很多年前就有人说过“知识改变命运”,不管我们的命运因何而改变,但我想读书总可以修养我们的心灵,不刻意地悲伤,不刻意地欢乐,在一个可以静静读书的夜晚,我们脱下白昼的外衣,虔诚地倾听别人的心灵故事,那样我们不但了解了别人,更重要的是了解了自己……“去认识你自己”,是雕刻在神庙的一句箴言,当然也是这本书《心理画中话》通过别人心灵故事的描述而带给我们的思考。

  • 一些亮点

    作者:不履不停 发布时间:2019-07-28 23:02:42

    很多失败的教材,大多死于以下原因:一、合编(已经是原罪了吧);二、贪大求全,反而模糊中心,不简洁有力;三、功底不足。本书,倾一人之力,删繁就简,重要的问题一目了然。以下是一些节选第笔记:

    P6:表示物权的股票和表示债权的债券之间并不是壁垒分明的,而是存在中间状态(这方面的内容可以看看许德风老师的论文)。

    P6:现实的经济活动丰富多彩,公司自然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规定出一些变种来。有些学者据此将优先股分成许多类:累积的与非累积的;可转换的与不可转换的;可赎回的与可赎回的;等等。这种分类追求表面上的形式整齐,忽略了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不但会导致学生死记硬背,而且容易误导学生。证券的变种是丰富多彩的客观经需要决定的,现实的需要多种多样,变种也将不胜枚举。只要抓住了该种证券的基本特征,就可以以不变应万变,一通百通,没有必要做出那么多分类(考研的同学可能对这句话有更深的理解)。

    P14:次级债券(垃圾债券)及律师可以发挥作用的空间。

    P46:SEC v. Howey Co(1946)

    投资合同是指将钱投资到一项共同事业中,期望完全依赖别人的努力来盈利。

    P54:State v. Hawaii Market Center , Inc. (1971)

    风险资本:(1)投资者给予了要约方一定的初始价值;(2)该价值至少有一部分要冒所投资事业的风险;(3)投资者之所以提供了该初始价值,是因为根据要约方的许诺或描述,投资者很自然地认为通过该事业的经营将会给他带来超过其初始投资价值的利益;(4)投资者对该事业的经营决策都没有控制权。

    P69:承销协议的特色条款

    补偿条款、靠边站条款、申明和担保条款、个别违约条款、超额配售条款(over-allotment option、greenshoe)

    P74:二级市场的四种结构

    自找市场、经纪市场、自营商市场和拍卖市场

    P82:柜台市场与做市商制度

    柜合市场是以充当自营商的证券商为核心组成的。自营商低价买进,高价卖出,通过买卖差价赚取利润。这种活动俗称做市或造市。正是由于这些自营商的存在,柜台市场才得以存在,所以他们被称为做市者或市场建造者。试想如果没有这些自营商,一个投资者要买进某家公司的证券时必须寻找另一个愿意卖出相同数量而且价格刚好合适的投资者,即使是联系广泛的经纪人,恐怕也很难帮你找到这样一个卖方,而且寻找的费用一定高得惊人。所以,自营商对建立柜台市场的贡献是不小的。(结合B站视频:公司治理与融资:中国的创业板市场的困境与出路【6集】(邓峰:北京大学)一起服用更佳,虽然录制时间有点久)

    P89:我国证券市场的畸形发展

    一、市场割裂:国家股、法人股(不流通股)与个人股(流通股);A股与B股;

    二、一级二级市场价差巨大;

    三、股票发行远高于债券;

    P155:根据《证券法》第69条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发行人的公开失真负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给被告以出路和希望,使每个人努力为自己开脱,将责任推给别人,在诉讼和举证的过程中将会挖掘出大量的、原本无法发现的事实和证据。如果不做区别对待,不分内外部董事,不区分任职的长短和各种具体的情况,一棍子打死,容易使这些同病相怜的被告抱成一团,互相庇护,不利于分化被告,更不利于有效而真实地公开。法律的规定充满了政策和策略的考虑。

    P212: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认定

    为了解决因果关系难题,尤其是为了达成保护投资者的目的,根据让有过错的公开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公平理念,我们不妨采用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提出的“市场欺诈”(fraud on the market)理论。根据这种理论,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和健全的,能够及时地吸收所有已经公开的信息,市场价格就是所有这些已经公开的真的和假的信息的综合反映。投资者在不知道失真真相的情况下,出于对市场的信赖,作出了投资的决定,自然也就包罗了对虚假信息的信赖。因此,投资者只要证明失真的信息是重要的,法律便可以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可见,所谓市场欺诈,是指违法行为对整个市场的欺诈。投资者作为这个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自然也与整个市场一起遭受了欺骗。因此,即便投资者没有阅读过公开材料,也根本没有听到过责任人的虚假陈述或误导,也还是受到了欺骗,因而因果关系可以成立。

    1988年,市场欺诈理论作为诉讼过程中的一条举证规则,正式得到了联邦最高法院的确认。在基础有限公司一案的审理中,联邦最高法院采纳了市场欺诈理论,并指出这是一种可反驳的信赖假定,也就是说,市场欺诈理论一旦适用,投资者就因果关系的初始举证任务即告完成,举证责任转向被告,由被告来证明因果关系不成立。被告可以证明投资者事实上没有信赖失真的信息。例如,他事先知道该信息失真,或者尽管不知道,但他即使知道了也会进行同样的证券买卖。此外,被告还可以证明投资者的损失是由违法行为以外的原因引起的,比如前面说过的市场本身的波动,但那是与损害后果的认定一起进行的。

    P247:内幕信息是尚未公开的信息,社会公众在没有与内部人交易的情况下并没有获得知悉内幕信息的权利。所以,内部人从事内幕交易并没有侵犯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P336:防御性措施要看是否适度,凡是有利于股东利益,迫使收购人提高价格的,就是适度,本案中的毒药丸便是;凡是彻底关闭大门、杜绝收购的就是过分的,本案中的锁定选择便是。从中我们可以学习分析问题的方法和角度。此外,商事判断规则的适用和举证责任的分担有所调整。在公司收购中,由于存在着利害冲突的天然嫌疑,目标经理层必须首先证明他们在采取防御性措施时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运行效率遭受了威胁,证明的途径是表明自己的善意和经过了合理的调查。此外,他们还必须对收购的性质和收购将对公司产生的后果作出分析,从而确定他们所采取的反收购措施对于这种威胁来说是合理和适度的。只有在目标经理层满足了这一首先举证的要求并且举证成功之后,商事判断规则才能适用,举证责任转向原告。(参见张巍《资本的规则》)


书籍真实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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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深度:9分

  • 文字风格:7分

  • 语言运用:5分

  • 文笔流畅:8分

  • 思想传递:9分

  • 知识深度: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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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用性:5分

  • 章节划分:5分

  • 结构布局:9分

  • 新颖与独特:6分

  • 情感共鸣:6分

  • 引人入胜: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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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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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载速度还可以

  • 网友 冉***兮: ( 2024-12-13 01:40:08 )

    如果满分一百分,我愿意给你99分,剩下一分怕你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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