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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射频识别技术与应用》较为全面地介绍了射频识别(RFlD)技术的基本原理、关键技术与应用案例。全书内容包括:RFID标准和标准化、电子标签的故事、读写器的原理以及RFID中间件和系统框架,同时也给出了RFID系统中的安全和隐私、防碰撞、定位以及数据挖掘、应用中的实施、测试和故障分析等技术的原理,最后介绍了在供应链物流管理和公共管理中的应用。
《射频识别技术与应用》理论实际紧密结合,既可作为从事身射频识别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参考书,也可以作为高等院校自动识别、物流、电子工程等专业高年级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学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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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介绍
《射频识别技术与应用》较为全面地介绍了射频识别(RFlD)技术的基本原理、关键技术与应用案例。全书内容包括:RFID标准和标准化、电子标签的故事、读写器的原理以及RFID中间件和系统框架,同时也给出了RFID系统中的安全和隐私、防碰撞、定位以及数据挖掘、应用中的实施、测试和故障分析等技术的原理,最后介绍了在供应链物流管理和公共管理中的应用。
《射频识别技术与应用》理论实际紧密结合,既可作为从事身射频识别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参考书,也可以作为高等院校自动识别、物流、电子工程等专业高年级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学参考书。
精彩短评:
作者:风檐公子 发布时间:2021-02-20 07:13:55
#学习心得#说实话,本来翻到这本书是想补充下规划方面的知识,但是翻开一看却被里面大量的名词和概念给弄的云山雾罩。不过好歹有两点收获:1.城市规划没有唯一正确的定论。2.知道规划四个关键课题:宜居性、区域性、治理与反思性实践。
作者:长睡不醒u 发布时间:2019-01-23 18:56:56
「读大刘的作品,你常有两种感受:人类的技术再天马行空,也不过是宇宙中的涟漪;而宇宙再广阔,也不能抹除人类存在过、奋斗过和爱过的痕迹。」via.地瓜
作者:寺影梵音 发布时间:2018-09-17 08:45:33
“夏商周断代工程”首席专家李学勤曾断言:“如果没有对巴蜀文化的深入研究,便不可能构成中华文明起源和发展的完整图景,中华文明研究中的不少问题,恐怕必须由巴蜀文化求得解决。”
作者:书研所 发布时间:2022-04-19 06:18:26
非常敷衍的书,信息量为零,没有什么可以参考的信息,谁买谁后悔
作者:SiyuanDr. 发布时间:2023-02-15 16:52:35
性交易场所中的类家庭文化和各主体的多元求医策略,如今来看都已是老生常谈的话题,唯一有新意的是“将自律作为防艾策略”。艾滋防治措施的演进本身是个去污名化和撕除道德标签的过程,而作者主张引入“家庭牵制”与“死亡恐惧”来减少商业性行为以规避艾滋风险。这种逻辑把“商业性行为”“感染艾滋”“缺乏自律”几件事勾联在了一起,却未能关切个体的性需要和公卫系统的既存局限性,最后的结果极易导向公众的艾滋恐惧与对艾滋病人的歧视。颇有意思的是,作者同门在后来的文章里直接批判了艾滋宣传中的恫吓策略及衍生危害。
作者:GuJi 发布时间:2023-04-22 12:58:57
A magical book
深度书评:
去台湾,与风邂逅
作者:沙沫 发布时间:2011-10-29 12:30:56
去台湾,与风邂逅
卢莲2011.7.22
提起台湾,不同的人总能有不同的意象和解读。余光中淡淡的乡愁,李敖犀利的文笔,小S泼辣的言辞,许乃仁优雅的解说,还有林志玲的美艳娇憨和周杰伦才华横溢,怎样的山水滋养了这些美得入画的灵魂。日月潭的薄雾, 阿里山的姑娘,还有《海角七号》和《第一次亲密接触》,无一不透出台湾的温婉魅力,但是我们只能在网络里寻找关于台湾的元素。那不能亲手触摸的距离,让台湾仿若一位蒙着面纱的新娘,分外明艳却又朦胧淡然。
2011年6月12日,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发布消息,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游”将于6月28日正式启动。这便开启了一个关于“台湾自游行”的时代。梦里寻他千百度,而今有幸同船度。现在我们只需要一个背包,不需要呼朋引伴,就能去印证那梦中的影像,去体验宝岛台湾的私家风情,去感受那种同源异归的脉搏。《发现这么美的台湾》就是送给这些向往台湾,却又不知该如何发掘美丽的旅人。
这本书的作者夏珑恩是外省人和本省人的第二代,她出生在台南、安家在台北、工作在台中、休闲在台东。她 “以旅行为生命的全部意义,早已踏遍台湾的山山水水”。她原本是台湾人,却带着对故国的思念和挖掘心思跑回大陆居住,扛着相机在大陆各地云游四海,餐风饮露。只是因为屡次听到游客评说“台湾没什么好玩”的话语,便匆匆的跑回台湾,用一张张亲自拍摄的照片,用温情的笔触,重新向我们诠释她眼里和记忆中美丽的台湾。她为我们除去那带着误解的印象,真实的感受台湾的美食、美景、美人,美文。
赴台旅游从两岸三通到现在的自由行,关于台湾的旅游题材书也出了不少,动辄以宝典、指南为名,选题眼花缭乱,为求全面则采用提纲的方式将人文地理、风土人情、历史掌故知识等等全面网罗,详尽之余,却又顿感无力。其实去旅游,更多的是享受漫散的心情,又需要挖这么深,想那么多嘛?
我展开这本《发现这么美的台湾》,扑面而来的是台湾那清丽的风,简单,纯净。这不是一本思路漫散的纯游记,也不是一本虚构造作的小说,那介于散文和纪实的笔调,恬淡而又婉约,仿佛是拈花一笑的芳华。从作者亲身感受的人文和环境中,那一件件小事,一个个路人,都唯美得让人惊喜。于台湾游走,只带上眼睛和心灵,跟随着夏珑恩,就能收获一个放松而自由的心境,一个充满诗意和美感的旅程。
风无影无形,代表着一种自由。在台湾,它会是你最幸福的邂逅。如若不能亲去台湾,那选一个属于自己的午后,将心事镶嵌进书里那种意境中,也有浮生偷得半日闲的从容。
(本文尚无用稿记录,需要修改刊载的媒体请豆邮我)
《刑法分论讲演录》笔记
作者:我有一个小咪 发布时间:2018-11-20 15:40:04
第一讲
刑法分论概述
一、刑法分则体系
(一)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
1.研究对象:
(1)定性:具体罪名
(2)量刑
2.研究内容
(1)具体的犯罪概念与构成要件
(2)罪与罪之间的界限
(3)具体的罪数:数罪并罚和罪数形态
(4)具体案件的处罚和量刑
(5)具体的司法解释
(二)分则的体系和特点
1.分类
(1)标准:犯罪客体
(2)类罪不能用来定罪
2.排序
(1)标准:社会危害程度
(2)各章之间、各节之间
二、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一)罪状
1.含义:犯罪具体状况的规定和描述
2.分类
(1)基本罪状
①简单罪状。只规定犯罪的名称,不做描述。
②叙明罪状
③引证罪状:引本法“犯前款罪的”
④空白罪状:引外法
(2)加重或减轻罪状
(二)罪名
1.含义
(1)犯罪的名称,对某一具体犯罪的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2)是从罪状中概括而来
2.类别
(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2)单一罪名和选择性罪名、概括罪名
①选择如s125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②概括如s224 合同诈骗罪,有五种诈骗行为
(3)包容罪名与并列罪名
①包容罪名是一个条文中有两个以上的罪名,其中一个罪名被另一个罪名所包容的情况。如s240,拐卖妇女儿童。
②并列罪名是一个条文中并列规定几个犯罪。如s114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发生了一个行为就按一个罪名定罪处罚,多个行为,数罪并罚。
③与选择罪。选择罪多种行为一罪,并列罪多种行为定数罪。
(三)法定刑
1.种类: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单一刑种和固定刑度,如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度,如“依法惩处”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一定的刑种与刑度,明确规定最低刑与最高刑
2.表现形式
(1)规定最高刑
(2)规定最低刑
(3)同时规定最低和最高
(4)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或同时规定一种或两种以上附加刑的法定刑
三、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一) 概念和特征
1.概念: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发生重合,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法条,排斥其他法条适用的情况。
2.特征
(1)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而不是数个
(2)只有一个犯罪构成,却被规定在数个法条之中
(3)只能选择一个法条适用
(二) 适用原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重法优于轻法
(三) 重要问题
1.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 #区别
(1)适用原则不同:法条竞合如上,想想竞合从一重处断
(2)构成范围不同:法条竞合不超过一个犯罪构成范围;想象竞合触犯了两个以上
(3)法条关系不同:法条竞合法条间存在包容和交叉关系;想象几个存在交叉关系或美誉关系
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是原则,重法优于轻法是补充
第二讲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1.概念: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核心:不特定;即有无可替代性
3.注意:不能简单按照侵害人数多少来认定。杭州飙车只导致了一人死亡,也要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
二、放火罪
1.s114与s115.如果出于自己的意愿将火扑灭,应该是s115的中止。
2.焚烧自己财物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放火罪。
3.本类犯罪的所有过失都必须造成一定损害。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
1.对“正在使用中”的理解:生产完毕的至检修报废的
2.对“破坏”的理解:不仅仅是物理性和盗走等,二十队其功能性的破坏
3.与盗窃、故意损坏财物的界限:对象是否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是否达到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四、破坏交通设施罪
1.破坏包括破坏交通设施本身或其固有功能
2.应当看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
(1)破坏进站火车的主要设施,就是破坏交通工具罪
(2)在火车轨道上放了很多牛油,就是破坏交通设施罪
五、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和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1.前者是并列罪,后者是选择罪
2.明知自己行为的对象
六、交通肇事罪
1.主体:行人也可以。如横穿高速公路
2.主观:
(1)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间接故意)
(2)醉酒:醉酒不能成为决定和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但行为人醉酒状态下的行为主观上不一定只能是故意;以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态度作为依据
(3)危害后果严重不能改变主观罪过:以危害结果严重与否作为判断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实际上是在客观归罪,很危险。因为我国的过失犯罪都是造成了一定后果作为犯罪的必要要件的,不应该成为决定或改变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的因素
(4)与危险方法:后者具有加害性
3.自首认定:交通肇事先逃逸再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与一般刑事案件不同,交通肇事具有对被害人救助的义务,不去履行要构成加重处罚
4.法定刑:一般肇事最高刑3年;逃逸或者恶劣情节最高刑7年;逃逸致人死亡最高刑15年。一些观点
(1)提高到无期徒刑:不应该,交通肇事属于过失
(2)司法灵活适用弥补立法不足,如适用为危害交通安全:绝对不应该。
七、危险驾驶罪
1.主观:过失
2.出罪情形:
(1)不需要实害结果发生,只需要具备特定的危险状态即抽象危险犯。即只要实施醉酒驾驶行为
(2)划清“醉酒驾驶违法”与“醉酒驾驶犯罪”之间的界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该通过行政处罚加以制裁。
3.与其他犯罪
(1)与交通肇事罪不同
①客体:道路交通秩序;交通运输秩序
②客观:所有违反管理法规的行为,危险犯;需要致人重伤的结果,结果犯
③主体:交通肇事更广
(2)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①客观:是否具有加害性
②主观:过失与故意
第三讲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伪造货币罪
1.主观:故意,目的犯
2.客观:与变造货币
(1)制造根本不存在的货币不能看作是“伪造”,本质在“仿真制假”,如200元的人民币
(2)半真半假的应该是变造货币罪,在没有失去货币的同一性基础上进行的制造
(3)包括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但不包括有价证券、代币券。所以朝鲜货币不行,要按诈骗罪论处。
二、持有、使用假币罪
1.主观:具有“意图进入流通”的主观。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假币来骗签合同,可以按合同诈骗罪论处。
2.持有假币与使用假币的交叉,以持有、使用假币罪论处,没必要数罪并罚;出售、运输假币要数罪并罚
三、高利转贷罪
1.将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使得贷款直接脱离了金融机构的控制。
2.“套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以虚假的贷款理由或者贷款条件申请贷款。
3.“高利”:以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
四、骗取贷款罪
1.主观:故意
2.与高利转贷:贷款诈骗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高利转贷必须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3.与贷款诈骗: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以使用为目的
五、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1.概念: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2.客观: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3.认定情况:
(1)不具有法定主体资格
(2)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如擅自提高利率,或先支付利息
4.与变相吸收公共存款
(1)变相为未经批准,不以吸收公共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共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5.非法集资问题
(1)法律应避免“断崖”:国外基本上未规定类似于我国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因为我国的立法目的较为强调侧重保护抽象的金融管理秩序,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目的则主要是保护公众资金安全和消费者利益。
(2)立法缺陷:入罪门槛低;对公众界定不合理;无视集资用途;重罪与轻罪界限模糊
六、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客观:
(1)“伪造”:形式伪造(外观形式)与内容伪造(实质内容非法填写)。票证伪造是后者。
(2)只有当行为人在票据用纸上进行记载,完成签章签名的,才能认为是伪造了票据。
2.主观: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
3.客体:非法、原始地创始票据权利
4.罪数认定:既伪造又变造,是选择罪名,只能以一罪论处
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内幕信息的特征:实质性和秘密性
2.客观:暗示构成内幕交易;明示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3.主体:内幕人员,即能通过合法途径接触或获得内幕信息
4.主观:如果认识错误,则不构成
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1.老鼠仓:用公有资金拉升做庄个股股价前,先用个人(亲友团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再用公有资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个人仓位首先卖出获利。底部埋仓吃公家粮
九、洗钱罪
1.客体: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2.客观:行为人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3.主体:自然人、单位
4.主观:故意
十、贷款诈骗罪
1.主体: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因为长期以来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单位主要是国企。
2.与贷款纠纷:贷款纠纷是由于经营不善、市场行情变化无法按期归还贷款;贷款诈骗是申请贷款时已经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十一、保险诈骗罪
1.主体: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2.恶意复保险和隐瞒骗保保险:如果复保险的各保险额总数没有超过表现标的价格+投保人把复保险情况告知各保险人
十二、非法经营罪
1.专营专卖,烟草黄金之类;限制买卖是棉花、药品或其他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2.形式:小口袋罪
(1)非法倒卖外汇
(2)经营非法出版物
(3)非法经营禁用饲料
(4)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5)非法经营木材进出口证明
(6)非法经营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明书、猎捕证、驯养证
(7)非法经营食盐
(8)传疫病疫情期间哄抬药价
(9)擅自发行、销售彩票
(10)非法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为信用卡持卡人套现
(11)非法买卖允许进出证明书等经验许可证明
(12)非法经营烟草
3.尽管这种行为违规,但是对社会发展有力,如果一定要把它按犯罪处理并没有太大的意义
第四讲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
(一)构成要件
1.客体:特定公民的生命权利
2.客观:剥夺他人生命。包括不作为形式。不作为只限于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义务的不同来源:
(1)法律的规定,如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哺乳
(2)人的职责:医生对病人
(3)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带未成年人去海边游泳;甲给乙毒药,看乙死去。给毒药就是先行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
(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1)如甲想杀死乙,看到乙和丙一起吃饭,扔了一颗手雷。甲对乙和丙是直接故意。
(2)直接故意杀人存在犯罪目的,有未遂问题;间接故意不存在目的,不存在未遂。
2.自杀行为定性
(1)行为人自杀不构成故意杀人
(2)行为人行为引起他人自杀
①正常行为引起自杀不负刑事责任,如教师正常批评学生,父母正常教育子女
②轻微违法也不负刑事责任。如摸女孩子的脸导致其自杀。
③犯罪行为引起自杀,如强奸、侮辱诽谤、强迫卖淫等。因为其行为不是直接指向他人生命,所以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但可以作为量刑时考虑的情节。
④逼迫他人自杀。要结合逼迫程度,如果没有达到一定程度不能按犯罪处理;如果达到一定程度也要看行为的直接指向,指向人的生命则为故意杀人罪
⑤教唆、帮助他人自杀:不可罚的教唆。如果教唆精神病人或未达法定年龄人自杀应为故意杀人;教唆邪教练习者自杀为故意杀人;利用封建迷信教唆有争议,但一般认定为故意杀人
(3)行为人帮助他人自杀。如果有因果联系,应该以故意杀人罪定性
3.“见死不救”定性
(1)医生“见死不救”。源于其职责,因此只有在工作期间才负有这种义务
(2)人民警察的“见死不救”。与医生不同,警察见死不救与被害人死亡没有直接联系(直接联系是犯罪行凶)因此不能以故意杀人认定,而是渎职行为
4.“安乐死”行为定性
(1)消极安乐死:缓解病人的痛苦,延长一点时间
(2)积极安乐死,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安乐死还需要一系列制度的保证,程序上有很多细节要加以讨论,这条路是一定要走的。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理。
(三)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
1.客观不同:过失致人死亡必须要他人死亡的实际结果;故意杀人不一定
2.主观不同:结合案件情况,如案件的起因,作案是否有预谋,工具和手段,部位和强度,行为人的态度
二、故意伤害罪
(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
(1)“他人的”身体健康。自伤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但排除军人战时自伤和自伤骗保
(2)损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活动即可认定
2.客观: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行为”:作为and不作为
①对他人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如砍掉他人的手
②对他人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破坏,如打断了他人的手
③损害人的精神
(2)“非法”,排除合法伤害行为
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②职务行为
③体育、竞技场合
(3)手段
①直接使用工具和暴力手段
②间接利用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和动物
③病患故意传染
3.主体:一般主体
(1)一般伤害:已满16周岁
(2)致人重伤或死亡:14周岁
4.主观:故意
(1)动机多种多样,但不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绝多大多数是故意,不排除过失
(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结果只能是过失,不能是故意
(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1.重伤与轻伤
(1)认定标准:重伤为三种,一种是使人肢体残废或毁人容貌;二是使人丧失视听或其他器官机能的;三是其他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如达到一定程度的冻伤、烧伤
(2)时间标准:由鉴定机构鉴定为准(分为需要康复的和不需要的)
2.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
(1)与故意杀人 见上
(2)与过失致人死亡,区别在于有无伤害故意。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不仅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具有伤害故意,死亡结果为过失
(3)如妻子辱骂丈夫,丈夫忍无可忍用扁担打死了妻子,是过失致人死亡
3.故意伤害没有未遂
三、强奸罪
(一)构成特征
1.客体
(1)排除成年男性的性权利。
(2)侵犯的对象为妇女。
①妻子以外的妇女
②无论妇女作风道德,精神健康,是否卖淫都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③只有有生命的妇女才能享有行使,奸尸不构成强奸构成侮辱尸体罪
2.客观
(1)违背妇女意志
①违背具有正常心理的妇女的意志。对精神病妇女和幼女的性行为不以违背意志为前提,不一定为以暴力胁迫和其他强制方法。只要行为人明知是精神病妇女或幼女仍实施奸淫行为,就能构成强奸罪
②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划分
③上错了情人不构成强奸;妇女走错了房间上错了人构成强奸
(2)手段: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
①暴力:“不能” 对妇女身体实行强制,使之处于不能抗拒的情况下
②胁迫:“不敢”精神上的强制,手段可以多种多样,如持刀威胁,揭发饮食等
③其他手段:“不知”或者部分“不能”反抗,如把妇女灌醉或药物麻醉。包括利用欺骗的方法骗取妇女的信任,即骗奸,很复杂的表形式,看其欺骗的程度。如趁妇女熟睡之机冒充丈夫,与冒充华侨、导演骗取信任不可同日而语。
3.主体
(1)年满十四岁男子
(2)妇女通常情况下不构成强奸罪,除非是共犯,即教唆或帮助犯,或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强奸,构成间接正犯。
(二)强奸罪的认定
1.奸淫精神病妇女、幼女构成强奸罪“明知”的认定
(1)分则的明知是对对象的明知,总则的明知是对危害结果的明知
(2)明知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分则中包括“确知”和“推定知道”
2.少女幼女性行为的认定。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一般不宜认定为犯罪
3.婚内强行性行为的定性:不宜定为婚内强奸
4.“半推半就”行为的认定
(1)基本吻合情况,司法工作人员很容易认定
(2)被告人不承认,被告人一口咬定,有证据也能够证明
(3)被告人不承认,被害人一口咬定,找不到其他证据的。最多见,最难判断。因为拒绝或者统一的程度都比较模糊,可能开始的时候是同意的,结束了又觉得违背了自己的意志。应该认真审查清楚,是以“推”为主还是以“就”为主
5.强奸和通奸。理论上容易划分,实践中难以认定,因为人的情感是多变的。情况有:
(1)与人通奸,一旦翻脸,把通奸说成强奸,不能认定为强奸
(2)第一次强奸并未告发,后来多次自愿的,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强奸后持续精神上威胁继续忍辱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4)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意继续男方纠缠不休强行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5)所以,既有强奸又有通奸的,应以最后一次行为的性质作为认定的依据
(三)强奸的法定刑
1.轮奸的法定刑
(1)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属于加重情形
(2)三“同”特征——同时、同地同一对象
(3)轮奸是不是一定都是共犯?大多数情况是的,如果第一个人不知道后面的行为人也要实施奸淫,对后一个人可以按照轮奸论处
2.奸淫幼女法定刑
四、非法拘禁罪
(一)概念
1.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2.往往有不同动机,如强奸往往包含一个拘禁行为,重罪吸收轻罪;动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的,定为非法拘禁
3.转化犯与加重
(1)加重犯,结果由非法拘禁行为本身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或十年以上。
(2)转化犯,结果由行为人额外暴力行为造成: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绑架、拘禁索债型犯罪的认定
1.债务性质对定罪影响
(1)索取合法债务:定为非法拘禁罪
(2)索取超过合法债权数额的行为:具体分析其差价,从一重罪处,以绑架罪定罪量刑,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合法债务
(3)大大超过合法债权数额:按照绑架罪
(4)非法债务:非法拘禁罪,如赌债,因为”事出有因“。如甲为了躲避赌债,持刀威胁说过来就把路人乙杀了,并对乙承诺不会伤害其健康,应定为非法拘禁
(5)索取根本不存在的债务:绑架罪
(6)难以查清的债务:必须慎之又慎
2.举证责任承担的问题
(1)是否构成犯罪的举证责任应该在公诉方
(2)基本原则:起诉方承担证明责任
五、绑架罪
(一)概念与认定
1.概念: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2.认定:轻刑化观念已经深入影响立法。但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3.如果将受害人打牌时手机关掉谎称其被绑架,不宜定为绑架罪,应为敲诈勒索罪。
(二)偷盗婴幼儿行为的定性
1.此处婴幼儿指不满1周岁的婴儿和不满6周岁的幼儿
2.以秘密的方式将婴幼儿抱住就可以认定为绑架罪了。
3.如果以出卖为目的,以拐卖儿童罪认定;以索债为目的,以非法拘禁罪认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绑架罪认定;以收养、奴役为目的,以拐骗儿童罪认定。
六、拐卖妇女、儿童罪
1.概述:全世界拐卖妇女儿童的高额利润达170亿美元左右,居贩卖毒品、走私军火之后,列第3位。
2.客体:被拐卖者的人身自由权利
3.客观:实施了拐卖人口的行为,包含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和中转等行为
4.主观:直接故意
七、侮辱罪
1.客体:与诽谤罪相同。”他人“只包括自然人,对单位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死人也能成为侮辱和诽谤罪的对象,如谢晋名誉侵权案
2.客观:实施了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一是暴力侮辱,二是用言辞或文字等形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必须是公开进行,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后果严重。
3.主观:故意。过失不构成
八、诽谤罪
1.概念: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与侮辱罪的区别
(1)手段不同:侮辱罪可以使用暴力,诽谤罪不能
(2)场所不同:侮辱罪一般当面,诽谤罪背后
(3)诽谤罪必须捏造具体事实
3.马克思:说这个人有偷东西的习惯是侮辱,说这个人偷了别人一把勺子就是诽谤
九、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1.是亲告罪。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都是不告不理。
2.婚姻自由:包括恋爱自由
十、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
(一)重婚罪
1.婚姻的含义:
(1)法定婚姻:需要到民政部登记
(2)事实婚姻: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人们也认为他们是夫妻。我国不承认其效力
2.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按重婚罪处罚。
(二)破坏军婚罪
1.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2.关键看他有没有军籍,武警和消防战士有,公安战士没有
3.现役军人的配偶包括现役军人的丈夫,但不包括其未婚妻或恋人。
十一、虐待罪和遗弃罪
(一)虐待罪
1.概念: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属于亲告罪。
2.主体: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3.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1)虐待他人,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直接伤害被害人或者杀害被害人的,不能以虐待致人重伤死亡来看待。必须是虐待行为导致的被害人因疾病或其他意外情况重伤死亡
(3)所以属于持续犯或继续犯
4.客观:以情节恶劣为必要条件
(二)遗弃罪
1.概念:指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情节恶劣的行为
2.性质:持续犯。该养而不养
3.必要条件
(1)一定要有某种特定的义务
(2)仅有义务而没有能力不能构成
(3)客观上表现为抛弃行为,只能是不作为,纯正的不作为
(4)“情节恶劣”
第五讲
侵占财产罪
一、抢劫罪
(一)概念与要件
1.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客体:复杂客体。分为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抢劫罪的主要客体是财产权利,以财产是否到手作为认定的主要标准。而绑架罪只要提出勒索就达到既遂。
3.手段:抢劫的暴力包含故意杀人在内,强奸不包括。
(1)因为健康权利、性权利是依附于生命权利,但财产权不完全依附。所以拿了死人的东西也可能构成盗窃,即使发生财产转移,也要通过民法上的继承。
(2)抢劫的胁迫只能是暴力胁迫,非暴力的话就是敲诈勒索。
4.案例:从醉汉身上取表是盗窃,因为醉酒状态是被害人本身存在的,只是利用其不知反抗的状态实施行为;把被害人灌醉偷表是抢劫,是行为人灌酒造成了其状态
(二)转化型抢劫的认定
1.概念: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2.行为条件: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1)该行为有一个时态,不是现在进行时(抢劫),也不是过去时(没什么联系),一定要完成,但不一定要既遂
(2)盗窃、诈骗、抢夺有数额要求,抢劫没有
3.目的条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4.手段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三)加重情节认定
1.犯罪形态标准:财产是否到手划分既遂未遂;除了致人重伤死亡没有未遂
2.场所加重
(1)入户抢劫:
①“户”在教室抢劫不算;“户”的隐私性比较高,户内不希望得到别人的关注,得到别人的可能性很小;
②“入”进入他人家里本身进入就有违法的目的;如果是被邀请进入,是为“在户抢劫”,属于临时起意,主观恶性有差别,不能判到十年以上
(2)交通工具抢劫:从事社会公众营运的交通工具,排除小型交通工具、出租车,还有班车和包车。因为彼此很熟悉,可以互相支持。
3.对象加重:
(1)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①抢劫运钞车也算
②盗窃自动取款机里的钱款认定为盗窃,砸坏ATM机,也是盗窃。
(2)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物资
4.数额加重: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结果加重: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6.身份加重:冒充军警进行抢劫。如果是真的军警更要加重,举轻以明重。
7.手段加重:持枪抢劫
(1)客观认定标准。只能是枪支管理法里的枪。从·主观恶性和可能危害结果都不一样。
二、盗窃罪
(一)构成要件
1.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1)犯罪对象: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一般是动产,或附着在不动产上的可移动部分
(2)基本特征
①可支配性
②具有财产上价值
③正处于他人的支配控制之下
2.客观: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1)秘密性:行为人在自以为他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窃取他人财物。补充:是以为被害人不知道,其他人是否知道只影响非法占有目的能否实现,不影响定性。
个人认为应该是认为被害人当时不知道(强调即时性,即对方不能做出即时的反应)。
(2)“多次盗窃”:2年内盗窃3次以上。若2年内入户盗窃或者扒窃3次以上,总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不影响认定;基于一个概括的盗窃故意,在同一场所对不同的被害人相继实施的盗窃行为,可以认定为1次
(3)“数额较大”:500至2000以上,为数额较大;5000至2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3万至10万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3.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可以
4.主观:故意
(1)包括将财物占为己有,第三人非法占有、集体非法占有等
(2)永久性的非法占有
(3)时间性:占有时间长短会成为量刑因素。如偷了之后还回去。
(二)数额认定
1.天价葡萄案:偷了很贵的科研葡萄不知道
2.原则:概括故意按客观,确定故意按主观
3.如扒窃对财物的判断是概括的,以拿到的财物数额计算盗窃数额;认为偷的只是普通葡萄,以一般葡萄价格处罚
4.确定故意下有未遂,概括故意下不存在未遂。所以抓小偷要等行为人把财物全部拿出来后再抓。
(三)盗窃罪既遂未遂认定
1.失控加控制说: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的时候就是既遂;若果被害人丧失,行为人也没控制,也是既遂
2.许霆案:
(1)刑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一道屏障,这个说法是针对立法层面而非司法层面
(2)辩护者的理由:期待可能性理论。行为人如果不实施相关的过错行为,其本身的合法利益会受到重大损害
三、诈骗罪
(一)构成要件
1.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体:用虚拟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观:非法占有。直接故意犯罪
(二)诈骗的阶段
1.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
(1)虚构事实,捏造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2)隐瞒真相,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
(3)达到程度:彻底的骗,夸大的陈述并没有改变产品的真实性能,民事就可以调整
2.对方产生认识错误
(1)把被害人骗出家去盗窃可以认定为盗窃,佯装公司人员骗取设备是诈骗
(2)看行为人的欺骗方式是否是实际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手段
(3)前提:对方有清醒认识才能产生认识错误。否则,如果是对方产生幻觉或者迷糊的方法获取财物,应该以抢劫罪定性
(4)被害人的分类
①被骗人和被害人可以为不同的人。如诉讼诈骗,出示虚假证据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又如三角诈骗,甲敲门对保姆说主人要我拿衣服,从而拿走西服
②机器可以成为诈骗罪的被害人。关键看是否因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产生认识错误。
③ 民商法看问题侧重分析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关系,而刑法看问题侧重行为人主观意识支配之下的行为
3.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
(1)交付行为是必备要件
(2)只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把某种财产转移给对方占有就可以了
(3)如借被害人的手机打,骑上摩托车就走了。被害人只“交”但没有“交付”,交付是对财物的实质性处分。所以不构成诈骗,应该构成抢夺。
4.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1)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后不应该认定为诈骗(我觉得是可以的)
(三)与其他财产犯罪
1.原则:以行为人最后实际取得财物的手段作为定罪的依据(除了抢夺罪外)。如调虎离山盗窃还是盗窃,把方便面箱子里放保健品是诈骗。
2.与盗窃
(1)客观:盗窃是秘密窃取,秘密性;诈骗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性
(2)集中反映:被害人是否有交付的行为。甲在ATM机上存款3000元后·直接离开,乙在ATM机上继续操作取出该3000元。因为没有交付行为,所以是盗窃。
3.与敲诈勒索。敲诈勒索以“敲”为主,是被迫交出财物;诈骗是以“骗”为主,自觉自愿交付。
四、抢夺罪
1.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的行为。
2.与抢劫罪:手段不同。甲拉乙的包是针对包的,抢劫的暴力必须是明显针对人的。如甲对乙再说“你再追我,我就打你!”应为转化型抢劫罪,或甲直接打乙一拳,定抢夺罪。
3.与盗窃罪:秘密窃取还是公然夺取。
五、敲诈勒索罪
1.概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写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2.客观:使用了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 与抢劫罪
(1)只要使用暴力,即使不当场取得,也应构成抢劫
(2)非暴力手段即使当场取得,也应该为敲诈勒索
3.“暴力胁迫”
(1)胁迫方式不同,敲诈可以由口头、书面或第三人间接提出,
(2)交出财物时间不同,敲诈是当场或者一定期限;抢劫罪是当场
(3)兑现胁迫内容时间的不同:敲诈是以后兑现,抢劫是当场
六、侵占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一)侵占罪的对象
1.保管物
(1)由于各种原因而对财物具有的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支配关系。排除无因管理物。如果行为人侵占无因管理物,只能按照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2)几种支配关系
①委托关系:出于对行为人的信任,出于某种目的将财物交给行为人
②租赁关系
③借用关系:有使用权而没有处分权和所有权。所以区别于借贷合同,因为借贷合同的标的物是所有权转移,如果无力偿还只能作债务纠纷处理,而不能构成侵占罪。
④担保关系:如动产质押,如果已经履行了债务、债券已经消灭时,应当返还质物或者留置物而拒不返还的,以侵占罪论处。
⑤委托运输关系。如果我让三轮车帮我拉货,三轮车越拉越快地跑了,应该是抢夺罪;如果是说等我一下我去买包烟,他把车骑走了,应该是侵占罪,因为买烟的时候,货物已经算作保管物了。
(3)动产与不动产。
①甲要出国,委托乙照看房子,乙拿走抽屉里的钱。是盗窃。不能把不动产里的动产理解成保管物,委托明确指明的除外。最典型的是保姆偷主人家里。多数不动产不能成为侵占罪对象。
②照看旅行包,拿走旅行包里的钱。是侵占,把包里的所有东西理解为保管物。
2.遗忘物
(1)对物暂时的失控是遗忘物,永久的失控是遗失物。
(2)侵占遗失物应该是民法上的恶意占有。
3.埋藏物
(1)只能是所有人明知的埋藏物
(2)只要行为人不是出于盗窃目的,在对地面进行挖掘时,偶然发现地下埋藏物,明知不归本人所有,应当交出而拒不交出的,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就构成侵占罪。
(二)侵占罪的客观特征
1.“非法占为己有”:客观上足以表现其将自己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变为自己所有的主观意图的行为
2.“拒不退还”:客观上足以表现出拒不退还的意思;在司法机关立案前仍拒不退还
(三)与其他财产犯罪
1.与盗窃罪
(1)前提不同:盗窃不具有合法的占有权或使用权;侵占是把财物从合法持有变为非法持有
(2)目的不同: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盗窃行为之前;侵占非法占有目的在持有财物之后
(3)客观不同
2.与诈骗罪
(1)犯罪对象不同:侵占对象仅限于保管的遗失物或者埋藏物能够是各种公私财物
(2)客观不同
第六讲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
1.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管理活动、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制度、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履行的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职责和权力
2.客观:暴力、威胁;在相关人员执行公务的过程中
二、招摇撞骗罪
1.概念: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信誉,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客体:国家机关的威信、信誉和正常的公务活动
3.客观: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
4.主体:一般主体
5.与敲诈勒索。招摇撞骗以骗为主,自愿交出财物;敲诈勒索以敲为主,被迫交出财物
6.与诈骗罪。看是否使用假冒的手段
三、寻衅滋事罪
1.指无事生非、无理取闹、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殴打伤害无辜的行为。由流氓罪分解而来。
2.以寻求精神刺激为目的。
3.评论:增设虐童罪、性贿赂罪、网络寻衅滋事罪等是“刑事立法狂躁症”
四、传授犯罪方法罪
1.概念:指以语言、文字或者其他方法,将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传授给他人的行为。是举动犯,只要实施就构成犯罪。
2.客观:必须传授犯罪方法。包括犯罪的经验和技能,包括犯罪的手段、步骤、技巧以及反侦察技术等。如传授开锁技术、武术、化学知识、药物知识等。
3.主观:故意,故意加以传授。
4.与教唆犯:
(1)教唆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2)客体是特定的,教唆的客体是不特定的。
(3)传授方法是以传授技艺为目的,造意性意图一般不明显,教唆的造意性很强。
五、赌博罪
1.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2.情况:赌头,聚众赌博;赌棍,赌博为业。
3.客观:聚众赌博
4.开设赌场罪: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六、窝藏、包庇罪
1.客观: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逸或者做虚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2.客体: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
3.主观:故意
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行为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
八、脱逃罪
1.客体:司法机关的正常监管秩序
2.客观: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离羁押、监管场所的行为。
3.主体:特殊主体。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称为被告,执行阶段称为罪犯。
第七讲
贪污受贿罪
一、贪污罪
1.主体:4+1 国家工作人员
(1)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处国企是指百分之百的国有。
(3)上述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村委会等。
(5)And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2.与其他侵害财产权利相比,贪污罪是特殊主体,特定对象(公共财物),且要利用职务便利。
二、挪用公款罪
1.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2.与“挪用资金”:挪用公款是归个人使用,挪用资金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3.个人使用的三种用途:非法活动、营利活动,其他活动。就高不就低,就重不就轻。
三、受贿罪
1.索贿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受贿行为的一种表现。
2.对象:财物和其他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不能作为受贿对象,如提供性服务、就业、升学、出国等。
3.评价性贿赂:九十年代以来我们对社会生活的失范行为大量予以犯罪化。
4.新型受贿:
(1)交易型:优惠价格购买提供商品。
(2)干股型、投资型、委托理财型受贿。
5.特定关系人的认定:与工作人员有通谋;与特定关系人共同占有财产
6.性质:牵连犯。行为的复数性、行为独立性、行为的异质性、行为的牵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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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般,只能说收费的比免费的强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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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真实打分
故事情节:8分
人物塑造:9分
主题深度:4分
文字风格:3分
语言运用:8分
文笔流畅:8分
思想传递:9分
知识深度:7分
知识广度:6分
实用性:7分
章节划分:6分
结构布局:4分
新颖与独特:6分
情感共鸣:7分
引人入胜:4分
现实相关:4分
沉浸感:7分
事实准确性:7分
文化贡献: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