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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西窗法雨》(第2版)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书籍目录:
序:小文论方圆苏格拉底的慎重法上“法”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法治的假设前提“半法治”与“全法治”政府旁边的法院政府的承诺“上下关系”还是“契约关系”?法院的审查权力少数人的权利女人和男人一样?俄勒冈州女工的胜利权利:天生的和永恒的死刑的存废善良违法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需要航运业的命运公法与私法法律内外的平等法律与公正恶法非法法律就是“强制”?正义的“自然性质”自然而然的事情法律与人类本性法律和规律地理环境中的法律活的法律白纸黑字背后隐含的法律规则法律的条文与目的法律中的大众准则一般公民的陪审团一般规则之下的自由裁量包细亚的智慧“区别”的技术道德的法律强制馅饼的增大官司的成本计算 法官嘴里的法律法律=具体判决法律的双刃性法律的“矛盾”法律的最终效力为什么要遵守法律?法律形式上的正义法无明文不处罚无罪推定照老规矩办私领域中的程序第一法院的“救济”天平上的权力与权利“片警”的援助义务无效的诱供官方面子因势利导的缘由你说什么法官裁断什么“事实”和“证据”这两个词自由心证法庭上的“对抗”证人的麻烦防患于未然没有过错的犯罪辛普森的命运泾渭分明“公平的”责任分担合同中的“暗含条款”痛苦与赔偿自扫门前雪牛和熊结婚前的“考验期”再婚的“等待期”反省的能力(结束篇)附录民众之中的法花生仁儿法律中的雄辩?域外沉默权一瞥追踪法律的效力理解法律的新视角
作者介绍:
北京人。曾为解放军侦察兵,后为建筑设计绘图员。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在美国法学院做过访问学者。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出版法学著作多部,发表论文若干,并在《南方周末》、《法制日报》、《文汇报》等报刊辟有法学随笔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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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赏析:
法律不仅要关心大多数人,还要关心少数人,因为法律是跟所有人有关的。少数人的权利同样是一种应该予以承认的权利。少数人的权利有时候也会变成多数人的权利。
大约30多年前,有个叫比撤诺的法国人在巴黎郊区看中了一幢房子,想把它买下来,便与原业主哈顿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有趣的是,当地有个奇妙的商业惯例,不论你买什么,都要用自己的一根头发作为担保,就是说,用自己的头发当做保证交给对方,如果说话不算数,头发就归由人家任意处置了。
比撤诺心急火燎,志在得房。契约刚刚落定,他便立即将钱如数奉上,而且郑重地剪下自己的一根头发,双手交给哈顿。
说来也巧,房地产市道没过多久就颇为看好,比撤诺要买的那间房屋市价不断翻新。按合同约定,交房的日期渐近,比撤诺还为此而彻夜不眠。
谁知,在交房那天,哈顿皮笑肉不笑,装出一副非常歉意的样子,说:“实在对不起!房子不能卖给你了。因为,尽管我现在很想要钱,可是我更需要这幢房子。”当然,哈顿完全承认自己毁约了,承认自己大错特错,并表示补偿比撤诺的一切损失。
比撤诺只好要求对方退款、赔款,退还自己的那根头发。哈顿也算爽快,退了钱也赔了钱,但是,就是没有退还头发,还居然说他根本没有拿到头发。比撤诺怒气冲天,为了要回自己的一根普普通通的头发,决定去法院告他一大状。
比撤诺对法官说:“对一般人来说,头发算不得什么,但是现在那根头发对我来说是太重要了。因为,它是我的信誉的象征。我死活都要收回头发!”到底是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了20多年,法院终于判决比撤诺胜诉,而且对哈顿说,如果他不还头发,“后果将是严重的”。哈顿最后乖乖地将头发完璧归赵。
法治的精义不在于凡事必诉,而在于在各种治理手段并存的情况下,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
对待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态度要慎重。理由是,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有些法律当然不好,甚至可恶,但是如果因此便可以将法律随意戏弄,那么可能人人都会找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
所以,有些西方人相信,必须慎重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把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便容易导致没有理性没有秩序而只有暴力。
西方人一般相信,纠正以及防止政府犯错误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以权力制约权力”首先表现在法院存在于政府旁边。如果法院存在于政府之中,那人们只能寄希望于政府及其人员的“道德自律”了。
所有的法律都有自己的目的,谁也不会否认这一点。如果立法者在立法时不知道为了什么,那么我们会说他是非理性的。同样,如果司法者在司法时不知法律条文的目的是什么,我们也会说他是非理性的。所以,有的西方人认为,法律不仅是条文,它还包括目的;司法时不仅要看条文,而且要想目的。
依此之见,严格依法办事就不应该处处惟条文是举。将目的视为法律的一部分,法治才可能会更具理性。
西方人(在某些国家)还是把陪审团这玩艺儿留下来了,因为他们有时是这样思考的:在确定有关案情证据的时候,需要的恰恰不是极为理性的冷峻,而是一般人们的常识感觉,因为后者更为可能贴近案情的实质。
他们还认为,从更深的层面上看,现代社会的法律运作(主要是审判)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职业化和权力集中化,越来越被法学家、法律家这样一个文化阶层所把持,这个阶层通过法律的解释和证据的解释使审判几乎变成了精英文化的场所,于是,最初人们设想的“法治”便逐渐脱离了其所依赖的“民主”这个基础。换句话说,法学家、法律家总代表着一种精英文化,而一般百姓肯定代表了平民文化,前者与后者的区别引起了审判中“法治”与“民主”在一定程度上的分道扬镳。怎么办?恐怕只有在审判的过程中继续保持民众的声音,并以此保持法制与民主的相互联...
对待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态度要慎重。理由是,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有些法律当然不好,甚至可恶,但是如果因此便可以将法律随意戏弄,那么可能人人都会找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
所以,有些西方人相信,必须慎重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把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便容易导致没有理性没有秩序而只有暴力。
这种世俗法律之上还有更高的法则的观念,在西方的整个文化历史中极为盛行。西方人时常以这种观念为武器,批判现实社会中不完善的法律。他们认为,当世俗法律和更高的法则发生冲突的时候,更有义务去服从后者。这样才能防止世俗社会中有人利用法律造成专制。
在西方人看来,安提戈涅的最后命运是不重要的,她的行为的选择的意义才是重要的。人无法摆脱世间命运的安排,但可以选择自己的行为,从而选择自认为更好的法律秩序。
其它内容:
书籍介绍
《西窗法雨》(第2版)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精彩短评:
作者:枯墨子 发布时间:2010-09-02 12:47:11
90年代的《民主的细节》
作者:litinan 发布时间:2015-09-27 21:41:02
法学扫盲书,但是结构很零乱。而且动不动就洋鬼子如何如何,看不下去。
作者:漁 者 发布时间:2016-01-07 17:05:19
通俗易懂的法理学著作,深入浅出,非常适合初学者。
作者:予渊 发布时间:2011-08-29 19:37:09
点到为止,让读者去思考的这么一本……偏偏各种问题还这么戳我点,都是我感兴趣的……看得我纠结死啦。
作者:盐少许 发布时间:2022-01-17 16:50:12
第二版在微信读书上读完了,的确是本好书。第二版的编排顺序更自然一些,减少了读者“认知上的冲突”,便于读者理解作者的观点。冲突是什么?是未被满足的需求。这样就与经典的营销理论结合起来了。消费者为什么会有需求?是因为其内心起冲突了,需求得不到满足。这样就从深层次来分析消费者。第二章说企业战略与冲突的关系,而后就是发现冲突-制造冲突-进一步满足欲望-解决冲突(一二三)——然而站在企业层面制造冲突(一二三)——解决传播冲突(一二三四五),再加后面两章谈深层理论。这样很合理,也容易理解。而在第一版完全是“自然状态”,想到哪写哪。作为一个营销人,还是要看对象,还是要身体力行“外部思维”。以此,向天堂中的叶老师致敬!
作者:八朔稳重地 发布时间:2014-06-08 20:16:00
我汉子问我怎么看这么low的书。。让我滚去看孟德斯鸠。。。OTZ
深度书评:
西方法律人的选择
作者:筑梦人JERRY 发布时间:2016-02-14 21:12:41
学习法律已经一年过去了,我们这些菜鸟级的法律人在求学过程中该是形成了些共识的,比方说:别到美国学法律。一来太苦,二来英美法,学了回国没用。可以随便说些名词来解释:什么英美搞判例法,什么普通法衡平法分类等等。概括的说就是和大陆不一样,但也并没有哪个人系统化的归纳过不同。
于是,刘星老师的这本《西窗法雨》便适时的出现在了我们的视野里。虽然他也没有列举西方法和中国法到底有几处不同,但至少给了我们初学者大量的案例、材料和解释去具体的感受这些差异。通读一遍后,我冒昧的想给全书做个总结,把理论化的“不同”提炼出来。
全书里,西方的法律人们的行事大概可以视作这样一个过程:谨慎的打好法之前提——立法,通过法律整个运行过程中的多种制约和灵活运用,去实现法律的目的,并构建人民对法的敬畏。
拆分来看,西方法律的不同有五个方面:
第一,法之前提,即法的出发点和立法考虑的因素。由《法治的假设前提》来看,西方人信自己是亚当夏娃“犯罪”带来的后代,出生就有原罪。因而“性本恶”成了法存在的第一前提,毕竟大善人何需法律之限制?进一步,法规制定不是凭空来的。《法律与人类本性》等皆强调法律设立要顺从大部分人内心的道德原则,有好习惯不用,非要推倒,说不过去。时代发展,法律设立的前提还发生“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过渡。《法律就是“强制”?》一篇否认了“法律只有强制性这个特征”的说法,《权利:天生的和永恒的》则以法学家反对国王剥夺印第安人权利的故事,声明“自然权利”的存在:“国家制定法律权利只能是对人们原有的自然权利的肯定,而不是什么恩赐。”这部分里,西方法律人先定人性本恶,后采现成道德习惯。他们不断发展权利本位意识,但仍不忘原初。
第二,法之制约,即法律运行中关于法的制衡与约束。从洛克提出“分权”开始,西方就渐渐成了“制约权力”的代名词。理论上,要用“法理”引导法规,《法上“法”》总括,《法律与公正》等则分别阐述了具体法律原则。同时还得有宪法约束一般法,《法院的审查权力》中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一举确定法院的违宪审查权,为法律的统一性多设了一道关卡。实践上,先有“公对公”。《“半法治”与“全法治”》强调司法必须和行政分开,行政凌驾于司法之上只是半个法治社会。《法院的救济》探讨司法管理公权力,通过其合理判决“纠正错误”。也不能忘记“私对公”,《政府的承诺》《天平上的权力与权利》认为公私之权应该对等,私主体能去监督公机关。《一般公民的陪审团》中认为“现代化的法律运作越来越被法学家、法律家这样一个文化阶层所把持。”为了在审判中继续体现民主而非简单的精英代理,西方人作出了设置陪审团的选择。总的来说,西方人构建了一个在法理和宪法大背景下,公私互相监督的法律制约体系。
第三,法之运用。英美法法系下的法运用与我们社会主义法系肯定有大不同,判例法等太过具体,此处不议,但是使用方法值得一提。一是书中出现多次的“工具理性”,法官把“死法”变活。可以是《鲍西亚的智慧》里莎翁笔下人物的巧改恶法,也可以是《法官嘴里的法律》中法官靠司法解释“造法”。二是“大众准则”的顺应,这点很像法前提中提过的靠人民的道德造法,只不过进入了司法的步骤。
第四,法之目的。法律所要实现的这些目标说是并列的不太恰当,应该有个模糊的先后顺序(似拉公式,界限不绝对)。作为统领性首先该是“立善法”,即正义之法。《善良违法》中老百姓抵制政府不恰当的收费,看似是对法律的不敬,实则敦促法律回到善法的正道。正义之后要实现“平等”,《女人和男人一样》中,西方人已经明确男女平等,可争论却仍然没有停止。因为权义完全相同的形式平等只有利于部分精英女性,大部分家庭主妇的利益是受损的。于是法律人便不断修正立法以求实现实质平等。然而每个人实质平等的都不一样,全都实现不存在可能性。于是只能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需要》,建立“多数人的秩序”。但社会仍需要善后处理,《少数人的权利》也必须被保护。书里写的是纽约承认同性恋,现实里则已经有二十多个西方国家捍卫彩色旗的权益不被侵犯。合起来看这目的就是:要建立善法以带来实质平等的多数人秩序,同时不忘少数人利益。
第五,法之敬畏。写作时我曾纠结这块到底是放在开头还是结尾,但事例表明这种敬畏的构建更多是法律开始运行后的工作。最浅显规范的工作当然是确立严格的“形式”,《辛普森的命运》讲述了上世纪震撼全美的辛普森案,检方在掌握全部证据的情况下竟然在刑事法庭上输给了程序。可这份工作的重中之重却并非在此。《为什么要遵守法律》中西方人反复思考相信法律的理由,《苏格拉底的慎重》中大学士为了法律哪怕是恶法的威严坚决不越狱,他们的种种行为指向了这篇《法律和规律》。英文单词中,law既是法律,也是规律,看似不明确,却可以解读出:“法律应当是规律的一部分。”以前,西方人信永恒理性,把法律归为摩西得来的上帝恩赐。现在,这些权威统统被推倒,可他们总觉得人需要个信仰来支撑自己的生活,法律虽是人定,可好歹是公共理性的产物,把希望寄托在法律身上,何尝不可?
对比西方来看,中国的法治和法研究现状的差异的确多。前提上,除了另类荀子,中国自古主张人性本善,所以有强制力的法律在国内总显得不是那么站得住脚。我们的法律仍然处在义务本位的阶段,人民只在打官司时想到法,从权利去思考的模式明显没有建立。制约上我们还停留在形式主义的阶段,且各权力的制约并不像西方那么“对等”。运用上,“大众准则”一直影响着中国的青天大老爷,相比西方,我们肯定更重视社会舆论。可“工具理性”我们还做不到,毕竟法官的水平没那么高。目的上我们和西方基本相同,至于最后一块对法律的敬畏,中国人大多数,就连我们这些学法的,都只是把法律作为一个工具看待。
这些差异越看越不对劲,就像说的中国法律相比西方有很多不足一样。然而笔者本身没这个意思,“研究学习西方法律,并不是承认他们的法治更优秀,而是觉得这可能更适合现代社会。”是我写在本书读书笔记上的第一句话。没办法,这是个西方秩序的社会,现阶段的我们只能顺着他们的来。中国选择了法治,可除了部分刑法和经济管理条例,我们的法律几乎全是舶来品。这种源头的缺陷,注定了两边法律的比较近乎一种优劣的对比。
从来不是说全世界都要在一套宏大叙事的指导下治国,李世默曾经就表示美国之三权分立等种种制约,除了降低办事效率也没什么卵用。但西方法律中好的,我们必须得学。权利本位的转变,法官“造法”水平的提高,少数利益的保护,均可以视作未来法律改革的任务。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依法治国”四个字被炒上了天,在我看来,它似乎暗含着国家想把法律建立成信仰和规律的意思,而这也是西方法律人种种选择中最值得称道的一个。
刘星先生书里的杂文写成有些时日,很多西方法律的特点诸如严格责任,中国已经在一步步落实。既然选择了用别人的武器打倒别人,那总跳不过一个虚心学习的阶段。愿我们能稳步建立起对老百姓而言合情合理的社会主义法系,让“信任法”的年代早点到来。
下吧下吧,我们要长大..
作者:屁屁 发布时间:2008-08-29 16:00:12
该书是刘星老师写的法律小散文合集,受众应该是普通百姓或初窥门径的法律人,故而文中有不少非正式或者口语化的表述,表达不算严谨。然而相比起法学馆书架上堆叠的大部头,这种法学随笔散文确实凤毛麟角。保持开放的心态来阅读,细细品味,或许能在字里行间体验到“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意思。
读《西窗法雨》
---探根究源的看法律
入
读法学专业原非我首选,是调剂的结果。
刚上大学那会对法律的理解还停留在中学“政治课”的水平上,对法律的认识约等于零。加入学院辩论队后,听师兄推荐《西窗法雨》,言刘星老师此书乃“探究法律精神的入门之作”,遂于图书馆借得一本。
该书是刘星老师写的法律小散文合集,受众应该是普通百姓或初窥门径的法律人,故而文中有不少非正式或者口语化的表述,表达不算严谨。然而相比起法学馆书架上堆叠的大部头,这种法学随笔散文确实凤毛麟角。我不建议用挑剔和专业的眼光来看待这本随笔,保持开放的心态来阅读,细细品味,或许能在字里行间体验到“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意思。
在众篇章中发现《法律的最终效力》一文挺有意思,看罢若有所思。
一般来说,人们习惯于把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则当作法律,因此我们总是把国家权力、法院联系起来。中学时政治老师告诉我们“军队、警察、法院是国家的暴力机器”,当时听了心里很别扭:为何代表着公平和正义的法院与“暴力机器”这种听着让人不舒服的词语会挂扣呢?该篇就这个问题进行了思考:为什么法律具有效力? 立法机关颁布制定的规则就是法律?
大部分人的看法是:法律就是统治者制定的正义,你不服从它,它就要镇压你。然而这是正确的么?
西方的一些法学家(社会法学派为主)提出, 法是一种社会现象,法律的最终效力来源于社会本身,而不是源自国家的暴力。为什么这样说?因为“当社会上大多数人承认或接受的行为本身就反映了一种规则的活动。
如此说来,法律应当是大多数人在人类社会下形成的正常生活习惯、规则的集合,国家暴力的作用,只是保护这些“被社会上大多数人承认或接受的行为”或赋予这些行为具有强制效力。按照常理,法律规范理应是人类社会自然发展形成的规则再优化的结果。但像美国南北战争前后的黑奴法律、纳粹颁布的种族优化法律、清朝末代颁布镇压老百姓的法律,更明显的是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或某种特别利益需要强行要求社会遵守的某种做法,绝非“大多数人在正常人类社会下承认或接受的行为”。 我想,“恶法非法”指的应该就是这种情况吧。
从英美法的基本逻辑看:法律的最终效力既来源于社会规则,而又规范着社会规则。他们希望那些成为法律的社会规则能成为公平与正义本身,并给遵守法律的行为一个道德上合理的解释。然而,社会规则往往存在着不同的见解和争论,大多数人承认或接受的行为未必正确,也有可能是某种群体狂欢(
《乌合之众》“ 个人一旦成为群体的一员,他所作所为就不会再承担责任,这时每个人都会暴露出自己不受到的约束的一面。群体追求和相信的从来不是什么真相和理性,而是盲从、残忍、偏执和狂热,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 ”
)。面对同一个问题该如何解决,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处理意见可能会截然相反。比如说 堕胎是否合法?
在非基督信仰国家里,堕胎是可被接受的。斯蒂芬的
《魔鬼经济学》有提到:正是堕胎导致了美国90年代犯罪率的大幅度下降。
先不判断这个命题的真伪,但是如果选择堕胎的家庭是没有能力抚养孩子的,如果强迫他们生下来,最终孩子可能由于教育、医疗不足等问题而走上歧路,确实会成为社会的问题。
然而,在不少西方社会眼里,堕胎是极不道德的。尤其是在受过天主教教化影响的地区,在当地人们的视角中,堕胎不仅是一种扼杀他人生命的方式,还跟他们信仰的宗教教义完全冲突,因此绝难被当地社会所接受。倘若立法机构胆敢将堕胎合法化,哪怕初衷再好,再符合逻辑,当地老百姓恐怕也会天天上街展示肌肉。
那面对这些“社会上存在争论的行为”,到底能否通过制定法律来一锤定音?制定这样的法律,法律的最终效力又来自哪里呢?倘若没有思考好这些问题就制定了法律,难免会在司法实践中顾此失彼,因此,有的学者又提出“在必要的时候将法律放在一边,遵从更高的内心正义来审判。”我又联想到莎士比亚笔下的《威尼斯商人》,那个敢于接受鲍西亚提出观点的法官,在裁判中表现出来的智慧”(但这种接近诡辩和不受约束的自由释法只有戏剧才适合出现,现实社会的司法若如此只会让人无所适从,利大于弊)。
分析法学派显然更愿意把法律视为一种“工具”,相当多的学者认为“工具必须是中立而理性的,如果不具有理性那么法律就很有可能成为邪恶的手段,从而使公平无法实现“。刘星老师此书中也说“
这时候的法律更需要的是在一般规则下的自由裁量,自由裁量的度又由法院和法官来衡量。
”
实际上,这对于处于高位的裁判者提出了诸多要求:既要清楚知悉相关法律规定,又要深刻理解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的深层原因,还要时刻警惕“依据恶法判决”可能造成的不公平。如此一来,裁判者不仅能够主宰司法,往往还掌握一定程度上的释法,因此,在法律工具论背景下的法官是否智慧、正直并且经验丰富对审查案件极为重要。柏拉图很早就说过:法官要有渊博的知识和丰富的阅历,更要有善恶的判断力以及在法律中扬善惩恶的智慧。
法治社会是我们法律人共同追求的宏大理想,也是所有公民追求的美好愿望。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应该是个能容纳各种声音却有一套共同合理的规范,能发表不同意见却有一致追求的目标的社会。大陆在北京奥运后更加的开放,新一代领导人也欢迎大家“讲真话”,虽然电视机前的“迎客松”仍不时出现在凤凰等港台的舆论节目当中,但舆论开放的成果还是对民风开明有所帮助的。台湾的政客常笑大陆没有民主,然而他们的街头民主实际上好不到去哪里(湾湾的政界与民间社团关系早从明朝就有天地会的传统,并完整的保留至今),倘若其仍一叶障目不见自身短处,愚民教育的政治宣传最终毒害的是民众。
若论中国法治最成熟的地区还属香港,许多经验都可以借鉴于此。香港的法律有英国殖民的历史背景,分类上属于传统英美法系,而英美法有两大特点,一是由陪审团制度(刑事领域为主),二是遵守在先判决效力。在我看来,虽然大陆法律有“陪审员制度”的泥土,但以目前的群众素质和司法环境来看,搞不好会把大陪审制变成批斗大会。至于判例法制度的适用,我惊讶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竟然会引用“百年以前的判决”来审查当今的案件。我确实神往百年前法官和律师超前的智慧,然与此同时也会心存疑惑:如今社会进展变化之快,与过去不可同日而语,岂敢用百年前的判例来指导当今的纠纷?转念又想,人类历史总有一些事情是在不断重复的,以古为鉴未为不可,在时间长河下沉淀下来的金子依旧会闪闪发光。同时,假若社会的发展快步向前,稳定的司法判决确实可以指导社会发展和规则变化不至于过度偏向,这里不正是体现法律的保守性纠正社会发展过热的功能么?(看看美帝那九位地位超然的大法官)
世上各国的法律,其实没有谁特别好谁特别坏之分,惟有合适不合适国体的道理。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之一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谈到:尽管各国的法千差万别,但是他们都受各种与法律相关的事物的性质、状态所支配,这种现象的背后是隐性存在着的各种社会现象、自然现象的状态。不同的政体原则、教育、家庭、公民自由、赋税、气候、土壤、人口、风俗习惯、礼仪、宗教、民族性格等等都对法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综合起来就构成了所谓的“法的精神”
。
康德曾留下一句传世名言:“ 有二事焉,恒然于心;敬之畏之,日省日甚:一为头顶璀璨星穹,二为内心之道德法则”
。我想,我们每个人头顶上的星空必然是同一片星空,然而心中的道德法则,却必不然一一相同,也无法强求相同。
回顾前面提出的问题:法律当是某个地区在某段时间内综合各种因素表现出来的社会规范集合,通过统治者来颁行天下,要求在区域边界内人人遵守。这就像一条有型的尺度,衡量并调整着社会中无形的各种关系。至于这个有强制效力的尺度是否是正义的、公平的、稳定的、智慧的,恐怕在法律颁行当下无人能答,只能交给时间来评判。
中国确实是地大、人多、历史悠久,在地域文化人口素质和政治形态交织之下,到底怎么样的法律制度最适合中国,中国的法治未来又会发展成什么样子,值得思考。
后记
后来成为了一名执业律师。偶尔上豆瓣,系统会提醒本书评有被新引用或收藏的通知。回看自己当年写的这篇书评,有种恍如隔世的感觉。
霍姆斯说过 “
法律的生命
不在于逻辑,而
在于经验
”
, 我原本并不认可这句话,尤其是打辩论出身的我,更钟爱逻辑的美感。然而这些年,经过各类案件的洗礼,对法律的理解从学理背景、审判倾向,逐渐理解到更深层面的东西。在办案的过程中,更是能够直观的感受到法律精细化解读程度越来越深,尤其是最高院出版的各本理解与适用、各类法官会议纪要的地位日益提升,关于立法原意的阐释和当下适用的侧重都在动态变化。尤其是自从参与协助起草人大代表的法律修改建议和议案后,愈加理解法律是包含解决争议和妥协搁置的复杂构成体,会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调整。
若是能深度思考,看清楚当下社会某类行为的来龙去脉,或许能发现法律规范背后的逻辑和原理,甚至能藉此预判未来规范的发展走向。就像人会总结自己的、他人的、过去的、现在的各种经验,综合各类信息来进行判断并做出选择,并籍此不断修正。根据这些经验和总结来制定规则,有时会超前,有时会落后,不一定总会恰如其分,但或许这就是法律的内在生命力,这也见证了人类智慧进步的动人之处。
于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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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权***颜: ( 2024-12-15 17:15:38 )
下载地址、格式选择、下载方式都还挺多的
- 网友 詹***萍: ( 2024-12-20 22:45:47 )
好评的,这是自己一直选择的下载书的网站
- 网友 冷***洁: ( 2024-12-20 01:43:46 )
不错,用着很方便
- 网友 印***文: ( 2024-12-12 00:07:18 )
我很喜欢这种风格样式。
- 网友 师***怀: ( 2024-12-10 14:05:04 )
好是好,要是能免费下就好了
- 网友 宫***玉: ( 2024-12-30 21:25:05 )
我说完了。
- 网友 扈***洁: ( 2024-12-17 01:32:49 )
还不错啊,挺好
- 网友 宓***莉: ( 2024-12-19 01:13:08 )
不仅速度快,而且内容无盗版痕迹。
- 网友 国***舒: ( 2024-12-20 17:47:21 )
中评,付点钱这里能找到就找到了,找不到别的地方也不一定能找到
- 网友 苍***如: ( 2025-01-05 11:03:33 )
什么格式都有的呀。
- 网友 康***溪: ( 2025-01-07 11:53:03 )
强烈推荐!!!
- 网友 利***巧: ( 2024-12-22 21:49:13 )
差评。这个是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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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真实打分
故事情节:5分
人物塑造:5分
主题深度:7分
文字风格:8分
语言运用:4分
文笔流畅:8分
思想传递:3分
知识深度:8分
知识广度:5分
实用性:4分
章节划分:5分
结构布局:9分
新颖与独特:4分
情感共鸣:9分
引人入胜:6分
现实相关:4分
沉浸感:8分
事实准确性:9分
文化贡献: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