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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书读懂法律常识》-结婚与离婚
作者:vikkk 发布时间:2024-03-25 10:30:44
一.彩礼的认定及返还
(一)彩礼的认定
1.当地是否存在给付彩礼的习俗:
(1)张李同居于彩礼县,张给李认定为彩礼;
(2)张居于彩礼县,李居于非彩礼县,张给李不认定为彩礼;
(3)张居于非彩礼县,李居于彩礼县,张给李认定为彩礼;
(4)张李同居于非彩礼县,张给李认定位彩礼;
2.给付的财物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
3.给付财物的多寡。
(二)彩礼的返还
1.请求返还彩礼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1)在双方已登记结婚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与返还彩礼请求的,直接以双方作彩礼返还的权利方和义务方。若其中一方认为自己不是彩礼的给付人或者接受人,进而拒绝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2)若双方没有登记结婚,一方提起返还彩礼的诉求。若彩礼的接受方就是男女双方本人,就以接受彩礼的男女本人为被告即可;若实际接受彩礼的是双方近亲属,就需要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返还彩礼的条件
在这三种情况下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注:在离婚时提出返还彩礼请求的,需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并适当把握返还数额。
3.返还彩礼的范围
4.返还彩礼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适用民法典诉讼时效三年的规定。
a.张给付李彩礼后,双方分手。这时张应当及时要求李返还彩礼。若李拒不返还,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b.张给付李彩礼后,张李结婚,婚后一年离婚。从离婚那一天开始,诉讼时效起算。
注: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时效,也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等情形。
5.“生活困难”的认定
司法解释中的“生活困难”应当理解为绝对困难。
注:
(1)绝对困难是依靠自己的能力已无法维持在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
(2)相对困难是给付彩礼前后的生活水平产生了较大的差距,给付彩礼后,生活变得比以前更加困难了。
二.婚前协议
(一)婚前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1.是否有必要把签订婚前协议;
2.如何签订有效的婚前协议
(1)必须双方自愿签订;
(2)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生效以双方登记结婚为前提;
(4)公证不是其生效的必备条件。
注:合同生效要件:
(1)签订主体必须适格。
(2)协议内容必须合法。
(3)协议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4)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二)如何正确书写婚前协议
1.财产协议
必须要进行明确规定:
(1)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各自所有的财产的具体种类、价值、归属等。
(2)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收益、债务归财产所有人享有或承担还是男女双方共同享有或承担。
2.忠诚协议
在自愿的基础上,男女双方可以签订忠诚协议。
需要注意,否则忠诚条款无效。
(1)其不能限制一方的基本人权和人格权。
(2)其规定违反忠诚条款的一方进行适当的赔偿,但约定的赔偿数额不能严重影响过错方的正常生活或者远远超出其承受能力。
(3)其内容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抚养权协议
约定撤销一方监护权或者抚养权的约定,如果和法律规定不符,很可能无效。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一方不存在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用婚前协议来排除他的监护权是无效的。
三.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一)个人财产的认定
1.婚前个人财产
(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在结婚登记前就已经取得的债权等;
(3)一方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在结婚登记前产生的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在结婚登记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种形态的财产。
2.婚后个人财产
(1)若双方对婚后财产进行了明确约定,那婚后按约定认定是否为个人财产;
(2)若双方没有对婚后财产进行约定或约定无效,那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下列婚后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a. 一方的婚前财产;
b.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c.遗嘱或者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除当事人约定外,婚前个人财产不随着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注:如果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一方所欠的债务,在第三人知道夫妻有约定的情况下,由该方进行偿还。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1.《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指名只归一方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1)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2)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予双方的;
(4)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5)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注: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产也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三)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
1.双方之间有财产约定的,从约定;
2.看结婚登记时间;
3.看财产来源;
4.看人身属性
如同个人奖品、男性剃须刀;
5.看财产变化
(1)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之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b.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是因为市场发生变化而导致的,和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付出没有关系。
(2)个人财产使用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导致财产形式发生变化,该个人财产不因此变更夫妻共同财产。
注: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经营等方式产生的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四)个人财产的保护
1.全款购房的情形
(1)在进行结婚登记前付清与购买房产有关的所有款项;
(2)不仅要在结婚登记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还要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证明,且产权证明上的所有人只有自己;
(3)若确实有部分款项需要在婚姻登记后支付,则用自己婚前的存款缴纳,不要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且最好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方便固定证据。
2.按揭购房的情形
(1)在进行结婚登记前缴纳首付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可以实现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2)婚后依然使用个人婚前存款归还银行按揭款,那么该房产基本上不会涉及对方;
(3)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按揭款,也不会对房产所有权产生影响,不过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数额为婚后归还按揭款总和的二分之一。
3.父母购房的情形
(1)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且支付了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为子女个人财产;
(2)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且支付首付款,为共同财产。但有特别约定除外。
四.离婚财产分割
(一)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
1.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2.保护妇女、儿童原则;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1)在行为方面,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有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在财产方面,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a.在离婚诉讼期间,一方为多分财产伪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经查实的,就可以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其不分或者少分;
b.在离婚后才被查实,则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帮助生活困难方原则
注:此处“生活困难”指“绝对困难”。
5.经济补偿原则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具体情形
1.通常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不能进行财产分割的,但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法定的事由,同时进行财产分割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也可以进行财产分割。
(1)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行为,严重损害到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但是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等。
2.房产问题
(1)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
人人他仅购厂估的内谷,更里岁的定区县有依厚的人身权
的成分。因此,在进行具体分割时,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具体判断。下面就离婚中价值比较大的财产分割的具体情形进行分析。
(一)房产问题
1. 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
一方在结婚登记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了房产首付款,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办理贷款,并且该房产登记在该方一人名下;结婚后,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还房贷。
由于这种房产不完全排他地属于任何一方,所以法律规定离婚时对于这种房产首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只有在协商处理不成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会判决该房产的所有权归不动产权登记的一方,还没有还清的房贷为房产所有人的个人债务。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和在此期间房产的增值部分,房产登记的一方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一般为:双方应共同分割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
2.夫妻共同购买,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不动产的产权主要看登记,但不动产权的登记也存在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之分。
(1)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后,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受到法律保护。
(2)对内效力是指在判定不动产的所有权时,除了看登记,还应当通过辨析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不动产的真正权利人。
a.若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逃避债务而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这说明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行并不是真正地将房屋赠予未成年子女,那么在离婚时,该房产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b.若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给自己的未成年子女留点财产,经过商议后决定未成年子女买房并且登记在其名下,这说明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为了将房产赠予未成年子女,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就应该将该房产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不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之内,而是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
3. 归属和价值无法达成一致的房产
(1)双方都想要房产的,可采取竞价的方式决定房产去留,价高者得,但价高者需要给对方一定补偿;
(2)一方想要房产的,此时问题在于应该如何补偿,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就可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对该房产做出评估,由得房者对对方进行补偿;
(3)双方都不想要房产的,可以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就拍卖所得的价款再进行分割。
(二)企业出资问题
1.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1)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股东为夫妻二人。
a.如果双方都想继续经营公司且都有经营能力,则结合出资比例对双方的股权进行分割。
b.如果双方都不想再继续经营公司,都要求对公司进行清算,则对公司进行清算后,再对公司剩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
c.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想要继续经营公司,另一方想要退出经营,那么可以由继续经营的一方购买另一方的股权,或者将不想经营的一方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
(2)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只有一方是公司的股东。
a.双方协商一致将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另一方,要经过公司过半数股东的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愿意放弃优先购买权,此时,夫妻中本不是公司股东的一方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b.双方协商一致将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另一方,有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收购的,就对转让出资所获取的财产进行分割;
c.如果夫妻协商一致将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另一方,有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也不同意以同等价格购买的,就视为同意转让,夫妻中本不是公司股东的一方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2. 合伙企业出资
前提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合伙企业中,其中一方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
(1)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签订书面的入伙协议,之前不是合伙人的一方可以成为新的合伙人;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双方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离婚的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份额的,夫妻双方可以就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离婚的合化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份额的,就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原来不是合伙人的一方就取得了合伙人的地位。
3. 独资企业出资
(1)以个人财产设立的独资企业。如果独资企业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以个人财产设立的,那么企业归设立方,收益的分割为共同财产。
(2)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的独资企业。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的独资企业,不仅企业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独资企业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双方都想继续经营该独资企业的,采取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获得,并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
b.夫妻只有一方想继续经营该独资企业的,首先需要对该独资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之后再由获得该独资企业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c.夫妻双方都不想继续经营该独资企业的,依法对该独资企业进行解散和清算,然后再对清算后的资产进行分割。
(三)保卫你的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并将财产赠予第三者,属于典型的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侵害夫妻中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另外,第三者取得该财产并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夫妻中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
2.夫妻一方非因日常所需,将共同财产赠予他人的行为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行应属无效,受侵害一方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老子》的一点阅读心得
作者:安橘与小暖 发布时间:2007-11-29 18:11:11
没有看这本书之前,一直对老子思想的认识存在着不少的误解。人们写作论述的时候往往喜欢引章据典,而老子作为中国古代哲学的大师,他的观点被人们反复引用也是理所当然的事了。然而遗憾的是,老子深邃的哲学思想在当代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普及。中学时期曾经在语文课本学习过儒家经典著作《论语》和《孟子》中的几篇,然而反映道家思想的《老子》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老子的言论只是零星地散落在政治课本的辩证法一章,老师也没有给我们注解、加以分析。当时读到老子的“无为而治”,便以为老子主张治理国家就是什么都不做;听说老子“不尚贤”、“使民无知无欲”,便以为老子不崇尚贤人,要让人民没有知识、没有欲望。
这样的误解伴随我多年,一直到认真读过《老子》之后,才得以纠正。不禁感叹,读书人不应该望文生义,浅尝輒止,研究学问必须抱有客观、严谨和全面的态度。如果要评价某个哲学思想,连他的著作都没有好好读过,进而深入地思考、分析,就根本没有资格去论定它的好坏和对错。
这是一部伟大的著作,我想凡是仔细读过这本书的人,都会被老子思想所蕴涵的非凡魅力所折服。古往今来的哲学家所研究的不外是如何认识人,认识世界,以及认识人与世界的关系。老子把他的观点整理、归纳在《老子》一书中,整本书不过五千字,文笔极其隐晦,然而字字珠玑,反映了博大精深的哲理,它对中国甚至整个世界的影响是巨大的。在西方,《老子》远比孔子或任何儒家的作品流行,它至少出版过四十种不同的英文译本,除《圣经》之外远远多于任何其它书籍的版本,一直被认为是在国外拥有最多的译者和读者的中国书籍之一。
(一)自然
“自然”是老子哲学,也是道家哲学的中心价值。我们现在说的“自然”,常常指自然界或大自然,但老子哲学中关心的焦点并不是大自然,而是人类社会的生存状态。老子所提倡的是一种因任自然的态度,也就是让世界万物能够自然而然地发展,而不去订立一个所谓的标准去干扰、加以约束。
在《老子》五千言中,提到“自然”的地方很多,譬如十七章的“大上,不知有之……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以及六十一章的“是以圣人欲不欲……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等等,都充分表明了老子对自然的推崇和赞赏的态度。
第十章有这样一段文字:“生之畜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大概的意思是说,生长万物,而不据为己有;作育万物,而不自恃其能;长成万物,而不为万物的主宰。这就是微妙深远的德了。
读到这段的时候,我的感触特别深。联想到当今社会的家庭教育,家长们都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总是按照一个自己认为合适的成才之道强加在儿女身上,导致现在小朋友身上的负担越来越大。他们每天背著沉重的书包去上学,放学后还要参加父母安排好的各种补习班和兴趣班。其实所谓的兴趣班,有多少是按照孩子们的意愿向他们提供的呢?学音乐的孩子很多,但真正是自己喜欢的却很少。拿我和身边一个朋友来举例吧:小时候的我很喜欢弹电子琴,但父母并没有刻意栽培我,一直都是按著自己的兴趣买书自学,想弹就弹,也不去考什么证书。现在回想起来,跟电子琴有关的,都是满满的快乐的童年回忆;相反,我的那位朋友,她四岁开始就被妈妈强迫学钢琴,而自己不感兴趣,一直反抗、挣扎著考取了最高级的钢琴证书,她回忆里的钢琴,都是练琴时如何跟妈妈吵架的情景,以致现在的她再也不肯碰一点钢琴了。
中国有句俗话说得好:强扭的瓜不甜。按照老子的观点,生长、作育万物,就应该让其自然而然地发展,而不是要成为万物的主宰。如此简单浅显的哲理,老子在质朴的古远社会已经提出,然而生活在现今高度文明发达的社会的我们,往往却容易忽视了这一点。
(二)无为
如果说“自然”是老子哲学的中心价值,那么“无为”就是实现这个中心价值的原则性方法。
“无为”按照字面理解就是没有任何行动或作为。一般人脱离《老子》的语言环境和历史情况,很容易产生这样望文生义的误解。其实老子思想的“无为”,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一个概念,而是“实有而似无”。他所阐述的“无为”不是绝对空无,而是有实际效果的,能够做到“无为而无不为”才是老子眼中的理想境界。
在第三章中,他提到“……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为无为,则无不治。”;第四十八章也说 “……损之又损,以至于无为,无为而无不为。”
从上面可以看出,老子思想里的“无为”其实只是手段,达到“无不为”的效果才是真正的目的。那么我们应如何理解“无为而无不为”呢?
再来看第二章所说的:“……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焉而不辞。”这些话大致的意思是,圣人能够体合天道,顺应自然,以无为的态度来处事,实行不言的教诲。任万物自然生长,而因应无为不加以干预。
老子认为,无为之所以无不为,是因为世界上的万物在不受外部力量干涉的情况下,能够做到自然而为。水自然而流,花自然而开,草自然而长,农民自然去耕地,木匠自然去伐木…… 如此,每个人、每样事物各得其所, 结果就是无所不为了。 “无为”是一种原则性的方法,它的根本意义就在于维护了万物的自然发展,也就是刚才阐述的老子哲学里的中心价值-“自然”。
综观中华民族的历史长河,西汉初期的统治者曾经推崇老子的思想,实行“黄老之治”,行无为之政,推行休养生息的政策来繁衍人民和聚集财货,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为后来西汉经济繁荣、社会安定奠定了稳固的基础。
老子在论述“自然”和“无为”时採取了“正言若反”、“以反彰正”的方法,这是《老子》一书中很重要的一个特色。如果把“正”称之为一切常规的现象,以及世俗的价值、标准或方法,那么“反”就是指与常规相反的情况,与世俗观念相反的价值、标准或方法等。老子特别擅长于发掘事物的两个对立面之间的相互联繫。譬如在七十八章中,老子说“天地长久,天地所以能长而久者,以其不自生,故能长生。是以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我们一般人的眼光往往强调 “正”而贬低“反”,然而老子却能看到“反”的意义与价值。这样独特的思维方式即便到了今天,也是人们所不常具备的,这也是老子作为中国少数几位具有深远影响力的古代哲学家的伟大之处。
PS: 本来是作为功课来完成的阅读报告,实在觉得《老子》是一本好书,所以随便也发表在豆瓣上,推荐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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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多样性:7分
书籍信息完全性:4分
网站更新速度: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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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评价
- 网友 龚***湄: ( 2024-12-30 20:24:58 )
差评,居然要收费!!!
- 网友 养***秋: ( 2024-12-27 05:31:18 )
我是新来的考古学家
- 网友 冯***丽: ( 2025-01-05 23:06:40 )
卡的不行啊
- 网友 融***华: ( 2025-01-04 11:56:40 )
下载速度还可以
- 网友 晏***媛: ( 2024-12-14 12:58:36 )
够人性化!
- 网友 冉***兮: ( 2024-12-24 09:06:53 )
如果满分一百分,我愿意给你99分,剩下一分怕你骄傲
- 网友 濮***彤: ( 2024-12-25 16:54:46 )
好棒啊!图书很全
- 网友 孙***夏: ( 2025-01-07 02:56:20 )
中评,比上不足比下有余
- 网友 国***芳: ( 2024-12-17 09:19:16 )
五星好评
- 网友 方***旋: ( 2024-12-31 07:22:01 )
真的很好,里面很多小说都能搜到,但就是收费的太多了
- 网友 蓬***之: ( 2024-12-15 06:19:42 )
好棒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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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真实打分
故事情节:7分
人物塑造:7分
主题深度:4分
文字风格:3分
语言运用:6分
文笔流畅:5分
思想传递:3分
知识深度:9分
知识广度:7分
实用性:9分
章节划分:5分
结构布局:5分
新颖与独特:7分
情感共鸣:5分
引人入胜:9分
现实相关:9分
沉浸感:8分
事实准确性:9分
文化贡献: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