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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书籍 外汇期货市场50年:发展历程与经验借鉴 何庆文主编中国金融正版书籍详细信息

  • ISBN:9787111244011
  • 作者:暂无作者
  • 出版社:暂无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3-12
  • 页数:183
  • 价格:52.10
  • 纸张:胶版纸
  • 装帧:平装
  • 开本:大16开
  • 语言:未知
  • 丛书:暂无丛书
  • TAG: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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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5-01-09 23:34:59

内容简介:

《高职高专财政金融专业规划教材•外汇期货股票交易实务:四叉一技术实战图谱集萃》从实战的角度,系统介绍了在外汇、期货与股票市场中简单而有效的“四叉一”交易技术,以及交易心态、交易策略与资金管理。 “四叉”即均线、MACD、KD和RSI的金叉或死叉,“一”就是一条趋势线。书中辅以大量的实战图谱,详细说明其用法与效果,易于理解和学习。《高职高专财政金融专业规划教材•外汇期货股票交易实务:四叉一技术实战图谱集萃》从“零起点”开始,通俗易懂地介绍软件的使用方法、价格记录方法、行情预测方法、“四叉一”交易技术、趋势线及其战法、均线及其战法、指标分析与战法,以众多外汇期货股票的战例,详细介绍了“四叉一”单一技术用法和复合技术战例。有道是,技术占10%,策略占20%,心态占70%,因此《高职高专财政金融专业规划教材•外汇期货股票交易实务:四叉一技术实战图谱集萃》还介绍了交易心态、交易策略与资金管理,分别从人性弱点及其克服方法、交易心态修炼、期货交易心态与十大通病、外汇交易的五重境界、期货交易的八重境界、股票交易的六重境界、建立适合自己的交易系统、止损与止盈策略、高度重视交易质量、出场和交易总结等方面作了介绍。《高职高专财政金融专业规划教材•外汇期货股票交易实务:四叉一技术实战图谱集萃》还对技术分析方法作了较为系统详尽的综述,探讨技术分析方法的科学性,以利读者更好地了解行情预测分析技术背景。

《高职高专财政金融专业规划教材•外汇期货股票交易实务:四叉一技术实战图谱集萃》以实战技能培养为主要内容,既可以作为高职高专外汇、期货与股票投资相关课程的教材,也可以作为投资者自学或者培训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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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内容:

书籍介绍

《高职高专财政金融专业规划教材•外汇期货股票交易实务:四叉一技术实战图谱集萃》从实战的角度,系统介绍了在外汇、期货与股票市场中简单而有效的“四叉一”交易技术,以及交易心态、交易策略与资金管理。 “四叉”即均线、MACD、KD和RSI的金叉或死叉,“一”就是一条趋势线。书中辅以大量的实战图谱,详细说明其用法与效果,易于理解和学习。《高职高专财政金融专业规划教材•外汇期货股票交易实务:四叉一技术实战图谱集萃》从“零起点”开始,通俗易懂地介绍软件的使用方法、价格记录方法、行情预测方法、“四叉一”交易技术、趋势线及其战法、均线及其战法、指标分析与战法,以众多外汇期货股票的战例,详细介绍了“四叉一”单一技术用法和复合技术战例。有道是,技术占10%,策略占20%,心态占70%,因此《高职高专财政金融专业规划教材•外汇期货股票交易实务:四叉一技术实战图谱集萃》还介绍了交易心态、交易策略与资金管理,分别从人性弱点及其克服方法、交易心态修炼、期货交易心态与十大通病、外汇交易的五重境界、期货交易的八重境界、股票交易的六重境界、建立适合自己的交易系统、止损与止盈策略、高度重视交易质量、出场和交易总结等方面作了介绍。《高职高专财政金融专业规划教材•外汇期货股票交易实务:四叉一技术实战图谱集萃》还对技术分析方法作了较为系统详尽的综述,探讨技术分析方法的科学性,以利读者更好地了解行情预测分析技术背景。

《高职高专财政金融专业规划教材•外汇期货股票交易实务:四叉一技术实战图谱集萃》以实战技能培养为主要内容,既可以作为高职高专外汇、期货与股票投资相关课程的教材,也可以作为投资者自学或者培训用书。


精彩短评:

  • 作者:黄龍 发布时间:2018-03-03 17:01:03

    书评里一堆“大师”这不满那讽刺的,贵圈的事情不懂,旅行的时候一边看一边拍确实拍出了比之前好的照片,足矣

  • 作者:一抹 发布时间:2011-11-07 16:05:07

    不错的读物,解读很多生活中貌似不符合传统经济学的理论

  • 作者:老白兔累又饿 发布时间:2020-06-26 08:20:11

    据说是很经典的pot training的书

  • 作者:boar 发布时间:2020-12-08 19:32:49

    看不明白的时候可以翻下原版 会发现翻译有不少错误连一些公式都错了 推荐英文原版emmm

  • 作者:樱木哈哈 发布时间:2016-07-23 20:49:09

    古老的一招鲜~

  • 作者:妮尼泥 发布时间:2022-11-21 10:11:05

    傻X作者 傻X书


深度书评:

  • 金阁为什么必须美

    作者:亚比煞 发布时间:2009-04-23 16:38:02

     "金阁啊!倘使你是人世间无与伦比的美,那么请告诉我,你为什么这样美,为什么必须美?"     

       ----三岛由纪夫《金阁寺》

         

    无端的,我总是在脑海空白的缝隙里,想起三岛小说中的那个羸弱、丑陋、结巴的少年。

    他的世界是极端的,与世隔绝的。因为这种疯狂的孤独和激情,他固执的迷恋上了金阁的美。无数个时辰,他长久的凝望着金阁,眼睛几乎被晚夏的烈日灼伤。这个影像如此的暴烈灿烂,以至于我每每想起这一幕,都觉得眼前一片雪白的化不开的倾城日光,金阁那非凡的光芒从此在我的意识里,打上了灿烂燃烧的印记。

      

    他无比固执的相信,金阁有着不属于白天的一面,它的表象仅仅是一种伪装。它的美隐藏在不为人知的深夜或人们目所不能及的瞬间,那种美神秘、浩大,带着无穷的忧伤和魔力,深深的迷住了这个内心黑暗的少年。

        

    金阁为什么这样美?为什么必须美?

      

    这句话是疑问,也是解惑。三岛很清楚,金阁之所以美,就是因为它必须这样的美。它其实并不美的实质,三岛比谁都清楚,可是他必须要它美。他在幻梦与现实中清醒的挣扎着。

      

    他固执的相信它有着无与伦比的不属于世间的美  

    因为只有它是这样的美

    才能够拯救他的绝望

    才能够承载他的绝望

    才能够照亮他的绝望

        

    每个人的生命里,都有一个必须美的东西。它倾注了我们对于终极状态的种种幻象和期望。但它属于世间的这一面,通常是极其平庸的。在我们精神的那个世界里,它陷在浓黑的夜色中,散发着微茫的希望之光。它是行进在黑暗的时间之海中的船,泅渡我们肉身之外的最华美的想象,最终到达彼岸。

        

    这个必须美的东西,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是以某一个人的形象出现的。至于为什么通常是人,也许是因为我们认为人与人之间,具有某种可以沟通的可能。

        

    这种对美的渴求,我们给了它一个新的名字,爱。这个被爱的对象身上或许具有一点和别人不同的特质。于是我们就会敏感的抓住这种特质,无限的扩大,无限的幻想。

        

    就像少年对于金阁那种疯狂的想象和沉迷,这个人在我们的想象中变得越来越具有一种难言的美。

        

    但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遇到被爱对象的实体,因为落差感,有时会生出一种被美所背叛的痛苦,短暂的现实痛苦之后,又不得不让他必须美下去的,如是往返不休,直至疲惫,清醒,消亡...

        

    所以有些人,对这种美与爱,尽管无比渴望,但选择的态度常常是回避和否认的。因为潜意识里深知,它遭遇现实之后,便无法逃脱必然消失的命运。只有在那个精神的世界里,那个浓黑的时间之海中,它才能永恒的泅渡,永恒的闪耀着微茫的金色光芒,搭救起我们心中那深不见底,无以言喻的孤独。

        

    每个人的心中都有一座金阁寺,它是我们在这无味的绝望的世间,最后的一根救命稻草。只要我们还仍然在爱,那么金阁寺就永远存在,它就是我们心中明知不可能,又极度盼望、无法放弃的,渴望被拯救的一丝生的信念。

        

    故事中的少年,最后一把火烧掉了金阁寺。这一举动其实也象征着三岛和肉身世界的彻底决裂。他彻底清醒了,彻底面对自己,承认了这一切虚无的本质,不再寄希望于任何世间之物,狠狠的把自己的世界分割开来。这是种毁灭,也是种成全。

        

    杀意和慈悲往往就是同一样东西。

        

    金阁为什么必须美?

    是因为寂寞的漆黑?

    还是因为希翼的温暖?

    三岛最终决绝的任他的金阁沉入时间的深海

    而茫茫众生的金阁寺,仍漂浮在这无边无尽黑暗的虚无中

    或明或暗交相辉映

    继续构建着令人惊叹、永难触碰的海市蜃楼...

  • 代码2.0读书笔记

    作者:考拉 发布时间:2019-04-10 01:30:20

    这是一个鸵鸟的时代。我们因未知而兴奋,我们自豪地把事情交给看不见的手来处理,这只手之所以看不见,是因为我们视而不见。

    《代码2.0》读书笔记
    一句话概括本书观点:在网络空间中,代码已经取代法律成为主要的规制方式,这种规制是由商业利益所推动和设计的,政府的缺位将导致看不见的手逐步改变网络空间的原有架构,进而威胁网络空间最初的自由和开发等价值理念,政府在重塑网络空间的架构以保护这些价值中,应当有所作为!

    四种规制类型

    四种规制类型

    第一章:代码即法律

    本书主要探讨了网络空间从无规制状态向规制状态转变。以及,是什么塑造了网络空间最初的自由?又是什么将改变这种自由;

    在我们所处的世界里,自由并不因我们从社会中除去一切有意的国家控制而得以发展;反之,自由的发展,恰恰是因为其被置于某种有意的国家控制之中。正如美国的制宪者那样,我们所创造的自由的基础,恰恰是某种宪政。

    因此,单凭网络空间本身,自由的愿景将无法实现。当凭网络空间本身,它将会变成一个理想的控制工具。

    本书的基本观点是:在网络空间中,某只看不见的手正在打造一个与网络空间诞生之时完全相反的架构。这只看不见的手,由政府和商业机构共同推动,正在打造一个能够实现最佳控制、高效规制的架构。P4-5

    第二章:网络空间的四道难题

    1.在现实空间中,人与人之间社会冲突的解决,主要是通过一方或双方行为的改变而得以化解;在网络空间中,我们无需改变冲突双方的行为,而是直接通过修改自然法则,而直接解决冲突;P17

    2.规制能力,是指政府在其正当职权范围内,对行为进行规制的能力。对于网络空间而言,即政府规制其国民的网络行为的能力;为了更有效地规制网络行为,规制者必须厘清:(1)行为人是谁?(2)行为人在哪里?(3)行为人做了什么?;网络空间的架构,使得规制者相比于现实空间,更难厘清这三者,从而降低了政府对人们生活的规制能力;

    通过改变网络空间的架构,政府可以提高或降低其对网络空间的规制能力;P27

    网络空间能否被规制,取决于其架构;

    第四章:控制的架构

    本章描述了网络空间所发生的一些变化,这些变化正在推动着网络空间从过去的不可规制,转变成完美的可规制。这些变化并非由政府刻意设计,相反,是用户的需求以及商业机构力量的配置,使得它们得以应运而生;

    1.“我是谁?”,改变身份验证的架构;

    与身份有关的三个概念:(1)身份,即与主体有关的所有信息,或有关主体的一切真实情况;(2)验证,即判断与主体有关信息的真假性的技术手段;(3)信用证书,即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补强验证的标准化信息工具;

    2.互联网是建立在TCP/IP协议组之上的,包含两台在线的计算机之间交换数据包所需的协议。TCP/IP协议并没有核实数据包的发送者是谁、发送地是哪里、具体内容是什么。它所能提供的,就只有发送地和目的地的IP地址。网络就像一个工作重复单调的邮递员,只负责传输数据,至于数据的解释工作,则留给终端的应用程序;

    网络的中心,其功能是极为精简的,即传递数据包;而将复杂的功能推向网络的边缘,由应用程序自己来想办法实现这些功能;

    因此,如果有必要验证谁在使用网络,那么这一功能应由连接网络的应用程序来实现,而非网络本身。在现实空间中,匿名需要事先安排,而网络空间中,匿名与生俱来;P50

    3.如何改变上述匿名性:(1)在网络空间的基础设施中,添加标识层;添加标识层的推动力量来自于私人利益,即收集网络用户与当前访问不相关的所有信息,进行后续商业开发与利用;(2)加密技术的出现,加密技术的两个不可分割的功能,其一,保密功能,用来维护通讯秘密;其二,验证功能,用来提供防伪数字身份验证;这样,加密技术一方面维护了自由(因为其加强了保密),另一方面实现了更有效的规制(因为它加强了验证);

    第五章:规制代码

    政府通过修改网络空间中任何一层的代码,来改变互联网架构的实际约束力;

    1.对于政府所意欲规制,却无法轻而易举地直接规制的行为;政府往往通过直接规制技术,以此来间接规制行为。那些已经被规制的技术,则以另一种方式影响和约束了行为。换言之,政府通过“影响”代码的开发过程——主要是通过规制中间机构而非个人,从而增强其对行为的规制。

    2.第一代网络基础设施的代码是由非商业机构所创设的——科研人员和黑客创设了网络空间;第二代网络架构由商业机构所创设,但代码成为商业公司的产品时,政府的规制能力就增大了;在代码商业化时,它就能被控制,因为商业机构能够被控制;因此,随着代码越来越商业化,政府对网络空间的规制能力也就越来越大;P74

    3.另一方面,架构就是一种法律,它决定人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如果商业机构正在设计即将到来的网络架构,那么确保在商业利益之外的公共价值也被纳入架构之中,这难道不是政府应尽的职责吗?因为,当任凭商业利益来决定架构时,就会在网络空间中创制出一种私有化的法律。对商业公司有利的并不一定对公共利益有助裨益。私有化、市场主导的过程存在许多限制。

    4.如果代码就是法律,那么,应当由谁来编写那些构筑我们日常生活的架构呢?在当前的世界,代码的作者越来越是立法者,他们是设置互联网性质之人。他们对当前网络代码的可变和空白之处做出选择,决定互联网的面貌。

    5.网络空间被规制了,它的规制是它的代码,而它的代码正在改变;因此,如何规制代码?代码的作者是谁?谁控制代码的作者?这是网络时代实践正义必须关注的问题;

    6.权力不允许真空,一种形式的权力或许被摧毁了,但另外一种正在取代它;我们的目标是去弄清楚这一权力,并质问它是否得到了正确的实施;如果我们推崇网络,那么我们难道不应该去质问那些改变了网络基本假定的人吗?这些基本假定根植于自由与开发,一只看不见的手正在威胁着自由与开放。我们需要知其所以然。P86-88

    第六章:网络空间

    本章探讨,网络的架构,甚至是它自身是如何变成了一个规制者的?

    互联网是信息传递的媒介,而网络空间则是不同于现实生活的,另一种生活方式,它带来前所未有的交互模式。

    1.代码的结构与代码所成就的世界之间具有关联;代码构筑了网络空间,网络空间使个人和群体能或不能;代码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选择成就谁或不成就谁,成就什么或不成就成么,以及最为重要的,成就何种生活方式或不成就何种生活方式。P96

    政治是通过技术来实现的!P113

    我们选择哪一种架构,就表明我们推行哪一种政策;P125

    大到整个互联网,小到一个网络空间,代码都嵌入了价值理念,它实现或阻止某种控制;

    2.政府借助一个对代码有控制力的工具,让它通过修改代码来影响行为。代码的修改能否影响到行为,取决于这个工具的规制能力有多大;如果这个工具是互联网,它的规制能力就会很强大;

    第七章:何物在规制

    什么是对自由的威胁?我们如何抵制它?

    对自由的威胁常常转变,因此,我们应该去了解某一特定时代、特定地点对自由的特定威胁,而不应当抽象思考自由的敌人;

    如果说,在十九世纪中期是社群规范在威胁着自由;在二十世纪初期是国家强权威胁着自由;在二十世纪中期之后的大部分时间里,是市场在威胁着自由;在进入二十一世纪,在网络空间中代码是社会生活的“预设环境”,是社会生活的架构,正在威胁着自由。P133

    1.法律、社群规范、市场、架构四种约束之间存在区别,但它们又是相互依赖的。每一种约束都可以支持或反对其它约束;技术可以颠覆社群规范和法律,亦可帮助社群规范和法律;社群规范通过共同体施加声誉损毁来实施约束,市场通过其中的价格来进行约束,架构通过施加物理负担来进行约束,法律则通过惩罚的威胁来进行约束;P135

    从政府的角度,如果社群规范和架构的规制能力不足,政府将会通过法律来进行补充约束;从个人的角度,如果社会规范和法律的规制能力不足,个人将会利用架构,从而增加约束能力;

    2.规制者有多种实现预期约束的方法,但这些方法所体现的价值却与其效率不尽一致;有效率的办法很可能是很不公平的,其可能与社群规范和法律所固有的价值相冲突;需要由价值选择来决定有效的规制方法;P138

    3.法律以两种及其不同的方法起作用(进行规制);当它直接作用时,它告诉人们应当如何行为,如果人们的行为偏离了该行为,便以刑罚相威胁;当它间接作用时,它旨在改变另一组约束;P145

    4.法律的间接规制误导了责任的归属;当政府用其它约束结构来实现它可以通过法律来直接施加约束时,它模糊了对该约束所承担的责任,从而破坏了政治责任的可追究性。如果透明度是宪政政府的一个价值选择,那么间接规制就是其敌人。间接规制混淆了责任的来源和主体,因此混淆了政治。P146

    间接规制所带来的一个问题,就是普遍意义上的透明度问题;

    第八章:开放代码对政府规制的限制

    互联网架构的改变,使得人们的行为更容被监控,从而增加了政府的规制能力;即使政府什么也不做,这些改变也仍然会发生,它们是为了开展电子商务而诞生的副产品。

    1.通过代码进行规制,其关键缺陷就是透明度问题;基于代码的规制,对于那些不了解技术的人,将使得规制变得无形;由于这种规制手段的特殊性,基于代码的规制会妨碍正常的民主程序;在现实空间中,正是通过这些民主程序,我们才迫使规制者对我们负责;而代码的规制使人们对此毫无察觉,这将削弱民主的决议方式;

    在虚拟世界中,网络空间的架构不允许民主的存在;虚拟世界的典型统治模式是,由普遍无政府状态下,一个个独立的压迫专制(主权)所构成。P152

    2.互联网是由一组协议来定义的,统称TCP/IP协议,表示了众多支持网络不同层的协议。每一层代表了数据在网络应用系统间传输时,需要履行的一种功能;自上而下可分为应用层、传输层、网络层和数据链层;

    数据传输如图:

    数据传输如图

    3.当我说规制代码时,我并不是说去规制TCP/IP协议。我所考虑的是:第一,如何在互联网的核心添加一些东西以强化规制;第二,规制互联网的核心——应用软件。两者都很重要,但我关注的是嵌入互联网中的代码,我称该代码为互联网的应用空间。这包括在应用层所有实施TCP/IP协议的代码,浏览器、操作系统、加密模块、JAVA、电子邮件系统、P2P以及你所能想到的任何元素;这一应用空间的代码,就是目前为止我对规制能力的论述中的规制对象;P158

    4.代码可以被控制,因为代码的作者可以被控制;在网络空间中,政府的规制之所以起作用,是因为当规制对象服从时,一般用户除了接受,别无办法。P163

    然而,只要代码是开放的,政府的权力就会受到限制;

    但是,假如更多的代码被嵌入到硬件而不是软件之中,那么即使代码是开放的,我们也无法修改它们;

    第十章:知识产权

    我们的财产受到法律、社群规范、市场亦即现实空间的代码的保护;从政府的角度,当后面三种保护方式效果不佳时,就唯有求助于法律;从公民的角度,当法律和社群规范提供的保护不够时,就需要现实空间的代码(如车锁)来参与保护。

    1.如果复制技术保持不变,强化法律就会增加版权保护力度;如果法律保持不变而复制技术在发展,则版权保护就会被削弱。在这个意义上,版权同技术之间始终存在斗争。在印刷技术产生之前,特别是造纸术发明之前,根本就不需要保护作者的版权,因为复制非常昂贵,这种技术特性保护了作者的权利。

    【余论】在印刷机发明之前,对于规制复制品而言,架构本身已经提供了足够的约束力。然而,技术发展使得约束复制品的架构发生了改变,从而改变了对复制行为的约束力;

    2.关于规制复制品的社群规范也在改变;在1909年之前,消费者可以随意使用(包括任何方式)已经合法获得的作品,同时绝不违反版权法,这一社群规范是基本适用的;P186

    3.网络空间对版权进行规制的措施:

    其一、法律的规制,即修改版权法;

    其二、社群规范的规制,即加大教育力度,普及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其三、架构规制与市场规制的结合,即用政府补贴的手段,来支持有利于控制作品获得和使用的技术的开发,同时,用法律来规制与此相悖的软件的功用;

    4.网络空间中,代码能够取代法律,成为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武器,而且他的作用越来越大;这是一种私人的防护,而非国家法律的保护;目前最根本的错误观点是,认为网络空间处于一种无政府的混乱状态。相反,现在网络空间中的版权并没有受到比现实空间更大的威胁,我们正走向一个自古登堡以来,版权保护最为有效的时代;在这样一个时代,法律应该考虑的不是如何实现保护,而是现有的保护是不是过强了。

    【余论】对历史上,复制品的规制能力变化,如下图:

    横轴代表时间,纵轴代表规制复制品的能力

    5.美国最高院对版权做了如下说明:版权绝不是让版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全面控制,法律只授予一些特殊的专有权,并且这些权利受到诸多限制;法律并不是为了保护作者而制定的,它要保护作者,也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反,技术可以达到法律所能实现的目的,但它无需法律的限制就可以实现保护;P194

    【余论】对于法律规制而言,版权保护与权利限制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诉诸版权法保护,必须同时接受版权法所设立的限制,这些限制包括:(1)权利结构的模块化设计,权利束所能控制的行为之间存在空白之处,而非概括性的保护;(2)法律在权利的模块化结构之内,再次设计的一些权利限制和例外规定,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

    私法创设了私权,后者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共利益有好处。如果某项私权有碍于公共利益的实现,政府就没有理由去创设这项权利。政府的任务是服务于大众而非个体,它只能创设服务于大众的权利;私有财产制度就是这一论点的体现。政府乐于界定有关私有财产的权利,因为私有财产制度有助于国家的繁荣富强。P195

    【余论】此处基本上是一种实证主义的观点,认为主观权利来源于客观法的授权;

    6.有形财产的特征是竞争性与排他性;而无形财产的特征是非竞争性,但可以具有排他性,排他性取决于恰当技术手段的采用;但无法改变的是思想的非竞争性;

    对于普通的有形财产而言,法律需要使人们有继续生产和保护财产的动力;对于无形财产而言,法律只需要让人们有继续创造的动力就足够了;正是这两种财产之间的差异,决定了两者之间的法律性质;法律保护有形财产,是为了保护财产全有人不受伤害,并有继续生产的动力;而保护无形的知识财产,却只是为了确保我们有继续创造的热情;P198

    【余论】结合《思想的未来》,莱斯格的基本观点是,对于知识财产而言,法律要做的只是让创造者获得足够的回报,但足够的回报并不意味着超额的利润,更不意味着能内部化源自知识财产的所有溢出效应(正外部性);

    经济学家都是实用主义者,他们赞同赋予任何财产以权利的目的,旨在促进生产;P199

    7.知识产权法的传统是在作者保护,与他人获得和使用作品之间谋求一种平衡;合理使用并不不然与作者的利益相对抗,或更准确地说,合理使用并不是专门对抗作者权益的一种法律规定。合理使用最终会使作者群体受益,尽管特定被合理使用的作品之创作者没有从中受益;P199

    【余论】对合理使用、排他性控制与鼓励知识生产之间的关系,有赖于对作者群体进行类型化,分类讨论,如下:

    相反,当作品是由技术来提供保护时,是否允许合理使用则完全取决于是否对个体作者有利,而不是取决于对包括整个作者群体、未来作者在内的综合考虑。

    8.在以前,我们无需决定作者是否可以完全独立于法律之外,控制其知识产品,因为这些控制本来就无法实现。在法律确定的平衡限度内,作者可以得到最好的保护。现在,代码使作者得到了更好的保护。这种保护是否影响了公共利益?

    问题的回答关键在于:以前版权法中规制的空白地带,出现的原因是因为规制的成本过高?还是因为对公共利益的考量而有意做的保留?P203

    【余论】这些问题在版权法制定之时,由于技术发展的局限,立法者不可能想象到有朝一日作者能够通过技术,控制关于作品的所有利用方式。这些问题当初不可能被立法者所思考,因此当技术条件发生改变之时,没有人能回答立法者当初的设想是什么。因此,需要我们在当今的经济技术条件下,自己寻找答案,进行判断。

    因此,关键是,空白地带的出现,是技术问题还是价值问题?如果是技术问题,那么技术问题就要由技术来解决;如果是价值问题,那么无论技术如何发展,最初的价值都应该获得保留。

    9.版权法的核心在于规制复制品,在现实世界中,制造复制品的现象较少发生,你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来使用他人的作品,并没有产生复制件的必要;数字技术的核心在于制造复制品,只有通过对原作品的复制,才能在数字世界中使用该作品;

    在现实世界中,人们的生活脱离了版权法。在数字世界中,人们的生活受制于版权法。任何行为,都有可能触动版权法的扳机。任何对作品的使用,未经许可就有可能违反法律,除非是“合理使用”。数字技术的出现已经大大扩宽了版权法的适用范围——从现实世界的立锥之地,到数字世界的各个角落。P207-208

    10.保护专业创造性文化的传播,并不是文化的唯一成分,甚至连最主要的成分都算不上。历史上,专业生产的文化,只是不过是任何文化传播过程中的一小部分;事实上,业余文化是人们出于对事物的热爱而创造出来的,而不是为了金钱;

    版权法曾经只专注于商业机构领域,在非商业机构领域,或者超出了商业机构领域,法律放任创造的自由。现在,整个规制体制已经被移植到创新经济中,在此前,创新经济还从未受到过规制。当前的业余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规制,而在30年前,这样的规制从未发生;P208-201

    这种普遍规制的架构一经确立,业余文化就将受到普遍规制,而专业文化则将因此而获利。保护业余文化,还是保护专业文化?目前的选择仍然未知。

    【余论】关于知识产权法对作者的激励,对文化创作的促进等的讨论,不应当笼统的、抽象地进行讨论,而应当根据事物的性质进行分类,在类型化的基础上进行分别讨论。文化工业的制度需求,与处于生活世界中私人领域的文化交流,在性质上是不一样的。

    第十一章:隐私

    传统的隐私问题是指: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允许他人侵入你的私人空间;

    1.美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隐私权保护的客体有三种理解;其一,为了保护肆意搜查给公民带来的负担,将来自政府的侵犯降低到最小限度(实用性隐私);其二,为了维护公民个人的人格尊严(尊严性隐私);其三,一种对政府权力的实质性限制,即限制法律规则的实施(实质性隐私)。

    这三种概念会产生各不相同的结果,实用性隐私所许可的可能搜查可能为尊严性隐私和实质性隐私所禁止,反之亦然。P228-229

    2.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以便进行数据分析,从而再次针对该个人的商业化利用的数据收集行为;无害论认为:(1)当你向公众展示了自己的信息时,就构成了对隐私权的限制;强迫他人忽略你展示给他们的信息,是施加给他人的一种不公平的负担;(2)收集信息以便进行个性化的商业利用,有利于市场提高传递价格信号的能力,使得市场运行更加顺畅,货物以更具有针对性的方式分配给消费者,人们从中获益。因此,个人信息收集与二次利用,使得市场运行情况与既往相比,更加有的放矢,并具有较小的侵犯性;同时,社会经济生活具有连带性,商家的业务和职能就是更加有效地向消费者出售商品;(3)大部分的信息收集和二次利用过程中,信息失真已经发生,否则就不会有那么多不切实际的商业推销;(4)由于信息收集需要成本,没有公司会仅仅为了了解某个个体的情况而花钱收集这些资料。他们想了解的是你这类人的总体特征。理论上,即使他们不知道你是谁,只要能了解到你这类人的信息,就已经达到商业目的。商人们只需要一种区别方法,只要能知道各类人群之间的区别就足够了。P230-235

    有害论认为: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人格画像,将从技术层面再次实现对不同个人进行区别对待;对不同的地位的人进行明显的区别对待之前,必须获得相应的信息。从历史上看,只有在相当稳定的社会状态下,才能收集到足够的信息。(因为如果社会是高度流动的,信息收集容易由于时效性而失真)。因此,当社会的变动性增加时,差别对待的等级系统就受到了挑战,因为社会的变动性和流动性太大了,以至于信息收集无法跟上时代的步伐;但网络时代下的信息收集和存档改变了一切。数据收集的低成本和高效率再次使准确隔离社会等级成为可能。这在经济领域表现为完全的价格歧视,成为现实的可能性;P236-238

    3.莱斯格解决隐私权冲突的路径是,首先通过赋予个人数据以财产权,其次通过代码来建构一个自动化的数据收集许可架构,最后通过法律(侵权法)来强化这种架构;

    (1)通过财产权来保护个人数据。财产制度鼓励用户利用财产权的方式,来保持适当的许可。利用相应的技术,用户可以创设许可,如果没有得到许可,隐私权的使用者,即个人数据收集者就成为侵权人;

    (2)依靠代码,创设一种网络架构;这种架构具有选择的能力,不是由个人用户,而是由个人用户的计算机去自动做出选择。这种架构必须能够进行计算机与计算机之间的隐私协商。而每个用户都可以告诉他的计算机,允许收集的数据内容和想要获得保护的隐私范围;

    如图:

    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路径设计

    第十三章:插曲

    我们可以允许对信息有多大程度的控制?应当由谁来实施控制?

    对于知识产权、隐私和言论自由,莱斯格的回答不一样:

    1.对于知识产权,我反对能够追踪阅读的代码,赞成能够为知识的公共领域提供更大空间的代码;

    2.对于隐私,我赞成能够实现个人选择的代码,能够加密以及能够标明允许被他人收集的个人数据。代码能够实现这种选择,法律能够给这种代码以支持;

    3.对于言论自由,我反对能够完全过滤言论的代码,我认为这种对内容的选择过于危险,赞成通过分类与标记的方式;P293

    第十四章:主权

    要了解一个国家所可能具有的权力,必须首先理解其权力所及的基础架构,以及这个国家的基础架构是否支持其进行规制;

    只要代码能够控制的领域,代码就会优先适用;

    第十五章:相互竞争的主权

    本章的主题是,关于各国相互叠加的规制意图,互联网如何来协调这些不同的规制意图?哪一国的法律将得到适用?能不能避免零规制或完全规制?是不是由规制力度最大的国家来决定言论的自由呢?

    1.我们之前用以解决问题的法律手段,都不是为了解决普通公民之间的争议而设计的,他们都是为了解决机构间或相对有经验的参与者之间的争议而设计的,是一些为了规制行业与行业之间,或者行业与政府之间的互动而设计出来的规则,它们并不是为了解决普通公民之间的争议而制定的;

    莱特曼认为,在二十世纪的多数是建立,版权被视为出版社与著作者之间的一种相互妥协的产物,而运作的相当顺畅,它只是在被广泛地运用于公共机构之后才成为法律的。个人实质上是游离于版权范围之外的,因为个人没有真正地从事“出版”活动。

    网络改变了这一切,现在每个人都是出版商。版权规则适用于个人时,并不必然运作地很好。确切地说,为个人设计的理性规则也并不必然适合公共机构的理想规则。因此,我们需要重新制定版权规则,从而能够使其更好地适应个人作为出版者的空间。P319

    2.起初,规制网络空间的立法进程相对缓慢,但后来就急速飞奔。起初这些规则指向“与网络无关的规制目标”,后来就直接对准“促进网络基础架构的发展”,最后,直接关注“信息的控制”。政府不愿意承认本国法律受到地域限制,他们不断地趋向于域外立法。P323

    3.对于网络空间相互冲突的主权,莱斯格构建了一个多国的法律世界,代码技术使其成为可能:

    (1)假设网络空间中存在一个标识层,该标识层能够在无需揭示个人的其它信息的前提下,鉴定介入网络服务器的个人的公民身份;

    (2)假设存在一个国际公约,它由各个国家的规定所组成,里面载明了各个国家针对本国公民的相关规定。该公约将对外公开,并适用于网络上的所有服务器;

    (3)假设政府基于自身的司法权,要求在本国的服务器履行公约上的条款;也就是说,基于互惠原则的前提下,本国的法律经过国际公约,被移植到网络空间;

    上述进程是在服务器与计算机之间的交流

    如图:

    第十八章

    当我们无法期待市场有效地提供商品时,我们称之为市场失灵;当我们无法期待政府有效地解决市场失灵时,我们称之为政府失灵;当自由主义者倡导的无为并不是导致取消规制,而是

    导致特殊利益集团的规制时,我们称之为“自由主义失灵”

    当私主体的行为产生公共效应时,当短期行为有可能引发长期损害时,当干预失败损害了重要的宪法价值和个人权利时,当一种生活方式的出现威胁了我们笃信的基本价值时,当不干预正确的一方将会强化错误的一方时,政府就应当进行干预,并以最低限度进行干预。

    这是一个鸵鸟的时代。我们因未知而兴奋,我们自豪地把事情交给看不见的手来处理,这只手之所以看不见,是因为我们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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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陈***秋: ( 2024-12-28 19:3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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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沈***松: ( 2024-12-19 01:10:05 )

    挺好的,不错

  • 网友 相***儿: ( 2024-12-24 17:2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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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说内置一千多万的书籍,不知道真假的

  • 网友 芮***枫: ( 2024-12-15 09:3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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