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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人像摄影杂志2018年2月封面姜宏波艺术摄影技巧器材案例分析后期博闻推荐任选书籍详细信息

  • ISBN:9788999492981
  • 作者:暂无作者
  • 出版社:暂无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3-11
  • 页数:暂无页数
  • 价格:29.00
  • 纸张:胶版纸
  • 装帧:平装
  • 开本:128开
  • 语言:未知
  • 丛书:暂无丛书
  • TAG: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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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5-01-09 23: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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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 作者:RoveSoul 发布时间:2023-10-03 19:05:59

    过于专业,引起不适

  • 作者:Lacy是吃货 发布时间:2015-07-17 15:21:30

    初入酒店行业,当做给自己充充电~

  •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21 00:07:04

    有错字,实不应该

  • 作者:有风自南 发布时间:2009-12-26 17:09:55

    本科时,花8元购此书于古籍书店。有时翻览焉,得其气味哉。(适才叹今日动不动说“本科时”如何如何,其实所去不甚相远也。为之浩叹!)

  • 作者:远方 发布时间:2020-07-20 13:26:56

    感觉写的不错。很适合入门!

  • 作者:千成清越 发布时间:2023-10-10 19:59:58

    小朋友非常喜欢


深度书评:

  • 笔记(第一二章)

    作者:偷偷猫猫 发布时间:2023-03-31 02:44:49

    第一章

    宋代女性的财产权包括了嫁妆、继承权、寡妇时的承分权。妇女对她们的财产有处分权和管理权。财产权的意义:嫁妆在语言学方面贬低了妇女财产在经济上的重要性,这与文献所显示的作为财产所有者与处分者的女性形成了巨大反差。宋代史料显示,各个年龄段的妇女是社会中耀眼的经济活跃分子,可以明显地感到她们已从内闺走入外部世界。妇女在宋代契约中作为土地所有者出现,其他记载显示妇女以个人名义将大量钱财捐助公共事业,尤其是宗教事业。

    第四节唐代继承与财产法

    《唐令拾遗》

    1. 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注:其父祖亡后,各自异居,又不同爨,经三载以上;逃亡,经六载以上。若无父祖旧田宅、邸店、碾硙、部曲、奴婢见在可分者,不得辄更论分。

    2. 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注:妻虽亡没,所有资产及奴婢,妻家并不得追理。

    3. 兄弟亡者,子承父分。注:继绝亦同。

    4.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注:其父祖永业田及赐田亦均分,口分田即准丁中老小法。若田少者,亦依此法为分。

    5.其未娶妻者,别与娉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礼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注:有男者,不别得分,谓在夫家守志者。若改适,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皆应分人均分。

    分别规定了兄弟均分,嫁妆独立,子承父分,未娶妻者额外得聘礼,在室女嫁妆为聘礼之半,妻承夫分。未规定女儿的继承权,但可以凭遗嘱继承。

    《唐会要》高宗显庆四年规定:皆充所嫁女赀妆等用。其夫家不得受陪门之财。

    《丧葬令》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亲依本服,不以出降)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外并与女。(户虽同,资财先别者,亦准此)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

    这条法律规定了户绝时女儿可以继承所有财产。但如果与堂兄弟同居共财,女儿的财产可能受到影响。如果女儿已经出嫁,继承财产也会受到影响。

    结论:宋代以前,妻子的妆奁具有私人性质,嫁妆岁妻子而来,随离异而去。尽管许多妇女在婚与离婚时或许被阻止享有财产权,但对无论结婚、离婚还是守寡时嫁妆均属妇女本人的认知,在法律标准与风俗习惯中都得到体现。《唐律》鼓励了祭祀与孝道。寡妇守节时妻承夫分,可以享有丈夫的全部财产的(代子管理)。再嫁时不能带走夫产,只能带走嫁妆。

    第二章

    本章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几个主题,每个主题都是产生于宋代的一个历史趋势,直接影响了关于女性及男性财产的法律制度和实行情况。第一,尽管宋代财产法和唐代一样,也是建立在儒家父系制度的思想和语汇之上的,但是宋人对这些法律语言做出了新的阐释,并加以灵活运用,从而使女性从中受益。第二,从宋代初期开始,政府就确立了对继承事宜的干预权。宋代官员对继承及没官的法律进行了修正,从而阻止富户兼并土地,并且保证政府有足够的财政收入用以负担边境战争的军费支出。第三,父系宗族组织的蔓延阻碍了妇女继承权和财产权的提升。尽管相对于其他朝代而言,宋代妇女可以掌控更多的财产,尤其是田产,但是她们的财产权也遭到了来自政府及父系宗族双方面的蚕食。最后,虽然宋代法律加强了对妇女财产权的保护,这一政策贯穿整个宋代,但是儒家理学的发展逐渐催生了一种反对妇女拥有财产的新话语。儒家改革者们试图在当时的社会实现各种经典儒家理想,严格的父系制度就是其中之一,这种制度不允许妇女拥有继承权。

    第二节 妇女获取财产的方式

    一、分家析产时子女的财产权

    女合得男之半原则:10世纪《宋刑统》颁布的时候,这条未婚女可得到未婚男聘财的一半作为嫁妆的规定,在实施的时候已经发生了改变,在分家的时候给予未婚女的家产,相当于未婚男继承的所有家产的一半,而不是数额可以随意指定的聘财的一半。12世纪的法官们将律文中的“兄弟均分”阐释为“女合得男之半”基础上的兄弟姐妹公平分配。至南宋末年,999年张咏的判决中分配给儿子和女儿遗产的二比一的比率,已经成了法律规定。

    Ps:关于女合得男之半的争议主要是滋贺秀三和仁井田陞,柳立言指出女合得男之半是在南宋时候将原本的判例推行全国,同时嫁妆为聘财之半的聘财法也依然使用,主要针对兄长或姐姐已经有聘财或嫁妆数额的情形。

    二、户绝时女儿的继承权

    如果一个家庭夫妻俱亡并且没有任何男性子嗣可以继承宗祧,称为“户绝”。(情形没那么绝对,但理论上只要妻子还在就可以立继。)

    户绝时的女儿继承权:宋代政府颁布了前所未有的详尽法规,澄清并加强了女儿的继承权。但是政府也对男性和女性的继承权都加以了新的限制,以期将更多的财产收归国有。这一系列的法律变革和其他方面的财产法变革共同作用,实际上削弱了父系宗亲的财产权,并给予女儿和其他亲属更多的物质利益。那些曾经与死者同住,在他们生前曾予以照顾或有情感纽带的亲属都能从这些法律变革中获利,而父系近亲则失去了他们以前所享有的财产继承权。很显然,这些新的法律是与儒家父系宗族的观念背道而驰的。

    《宋刑统》:[准]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亲依本服,不以出降)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户虽同,资财先别者亦准此。)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

    唐律中关于户籍的注释表明,这条法律只有在死者生前已经分家析产的情况下才适用。如果死者与族人同住,则不算作户绝。换言之,如果死者生前未曾分家,那么孤女的叔伯可以为其父延续香火,孤女就无法继承亡父的家产。这条法律最晚在南宋时期已经发生了变化。从《清明集》中的一些案例可以看出,南宋时期扩大了户绝家庭的范围,所以女儿有了更多的机会继承家产。户绝法已经适用于共同居住的大家族中的任何一对夫妇。只要一名男性没有儿子,他这一房就算作户绝,无论他是否有同住的兄弟子侄可以为他延续香火。家族中的每一房都有自己的世系,也有独立的遗产继承权。在室女即使与叔伯同住,也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叔伯应将家产中属于她父亲的一份保留下来,日后分家析产时移交给她。

    963年颁布的《宋刑统》推翻了这条先例,规定出嫁女只能继承1/3的遗产,余下的2/3收归官用。“今后户绝者,所有店宅、畜产、资财,营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予一分,其余并入官。如有庄田,均与近亲承佃。如有出嫁亲女,被出及夫亡无子,并不曾分割夫家财产入己,还归娘家,后户绝者,并同在室女例,以准令敕处分。”

    1015年颁布的一道法令中,皇帝废除了户绝财产给予近亲的法律,改为将户绝田地首先出卖,无人买的出租。(《宋会要辑稿·食货志》)从此以后,父系亲属获取户绝家庭财产的唯一方式,就是为死者立一名继子延续宗祧。继子必须是与死者儿子同辈的男性父系宗亲,还必须放弃对自己生父遗产的继承权。根据宋律,同一个人不能继承家族中两个分支的宗祧和财产。父系亲属为死者立继的现象很可能越来越多,只有这样才能将户绝家庭的财产留在父系宗族之内。因此,在不到一个世纪的时间里,政府通过将户绝财产收归国有而获得的财政收入越来越少,父系亲属能否为死者立继的问题也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议。

    1026年颁布的一条法令修改了“入官”的规定,将遗产中剩余的2/3拨给与死者同住三年以上或曾帮助死者经营产业的亲属或其他人等,包括赘婿、养子,或其妻与前夫的儿子。(《宋会要辑稿》)在完全找不到上述这些合法同居人的情况下,才会将2/3的财产没官。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并没有将这部分财产拨给不与死者同居的父系亲属,只有在不存在合法同居人的情况下,这部分财产才交由近亲、“从来佃莳或分种之人承税为主”,即如果父系亲属或佃户愿意承担赋税,在没有合法同居人的情况下,可以把户绝田产交给他们。本身说明父系亲属没有合法继承权。

    宋初法律规定,只有在没有在室女的情况下,出嫁女才可以继承财产。(《宋会要辑稿》)但是,1089年户部又颁布了一道法令,规定如果遗产数额达到1000贯以上,出嫁女也可继承一份。(《续资治通鉴长编》)

    1132年继子只能享有与出嫁女同等的继承权,可继承1/3的家产,余下的2/3没官。(《宋会要辑稿》

    王安石变法期间颁布了“不满三百贯文,始容全给,不满一千贯,给三百贯,一千贯以上,给三分之一而已。”(《续资治通鉴长编》王岩叟)

    1162年宋孝宗即位时,政府稍稍放宽了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允许将余下的财产留给继子,而不是全部没官;并且规定了在有赘婿的情况下,继子和赘婿各自应得的份额。

    女儿与命继子的遗产分配

    1. 如果家庭中只有在室女和命继子,命继子可以分得四分之一的家产,其余四分之三由在室女均分。(例如,在只有一个在室女的情况下,她可以获得相当于命继子三倍的财产。如果家中有三个在室女,她们每人分得的财产份额与命继子相等。)

    2. 如果家庭中只有出嫁女和命继子,命继子可以分得三分之一的家产,出嫁女得三分之一,余下三分之一没官。(如果没有命继子,出嫁女在户绝情况下也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家产;而如果没有女儿,命继子也同样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家产。)

    3. 如果家庭中有在室女、归宗女(丧夫或离异)和命继子,命继子只能得到五分之一的家产,余下的五分之四归在室女和归宗女。

    4. 如果家中只有归宗女和命继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如何分配遗产,可能是归宗女分得一半家产,命继子只能得到四分之一,余下四分之一没官。

    第三节 妇女的婚内财产权

    田产的赋税在婚后会转移到丈夫的名下,但是在官府的簿册和法律契约上,这些田产依然登记为妻子的私有财产,与夫家其他财产区分开来。

    宋代法律沿袭唐律,支持“同居共财”的传统家庭模式,家庭财产共同所有,由家长统一管理。在父亲死亡之前别籍异财的行为,处以三年徒刑。如果父亲有儿子,则不可越过儿子,将财产给予他人继承。法律还严格禁止儿子变卖家庭共同所有的田产。尽管男性可以拥有某些私人财产(妻财、官俸和私人自置的产业),兄弟之间贫富也可能有很大差异,但是男性的私人财产是无法绝对地与家庭公共所有的财产区分开来的。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习俗上来说,家庭中妻子的私产是唯一可以由私人所有和支配的财产。因此,女性的私人财产与男性私产相比,所受到的限制更少,也更容易自由支配。

    不管通过何种方式,财产一旦被划入一名女性名下,就会永久性地归她所有。如果妻子在离异或丧偶之后改嫁,宋代法律允许她们带走所有的私人财产,包括婚后获得的部分。因为宋代的寡妇和离婚女性都掌握着一定的财产,而且可以不通过父母自行安排下一次婚姻,所以曾经结过婚的妇女改嫁时依然很受欢迎。(当时早亡的人口较多,这无疑也是造成寡妇再婚现象十分普遍的原因之一。)宋代法律鼓励再婚,又一次与儒家重视父系宗族的观念相违背,也影响了父系宗族的物质利益。

    一、寡妇可将私人财产从亡夫家带走

    尽管与儒家观念相斥,法律规定了妻子的财产为私产,也保证了改嫁后可以将嫁妆带走。

    (一)改嫁与法律

    宋代法律规定,寡妇在极为贫困不能维持生活的情况下,可在丧夫一百天之后改嫁。而实际情况却是,反复改嫁的情况都屡见不鲜。事实上,与立法的本意和儒家道德观念相反,宋代财产法使改嫁更加容易,甚至变成了一个很好的出路,对上层社会的女性来说尤其如此。寡妇可以保留自己的私人财产,还可以自行选择改嫁的对象。《清明集》中的很多法官都对此感到忧虑,但他们也不得不按照财产法来判案,并给予女性改嫁和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

    宋代财产法中也有鼓励寡妇守节的条款。尤其是在已经分家另立户籍的小家庭中,如果丈夫死亡,寡妻将代替丈夫成为家长,从而可以同时掌握丈夫的财产和她自己的妆奁。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一名寡妇有年幼的子女,是不能出卖田产的。但实际情况却是,有子女的寡妇可以自由买卖田产,官府很少干涉。(袁俐《宋代女性财产权述论》)而且儿子成年(年满16岁)以后,典卖田产时,必须有母亲的签名。如果没有母亲的签名,买卖契约以后可能不被承认。

    北宋法律中有一个条款,规定寡妇如果没有子女或者儿子未成年,都可以招进一名

    “接脚夫”

    与其同住,前夫的财产还继续由她掌握。这条法律体现了寡妇对家庭财产强大的支配权。寡妇在招进后夫之后,仍旧是她前夫家庭的家长,她可以与接脚夫共同管理财产,但是不能将财产转移到后夫名下。如果没有子女的寡妇去世,或者“改嫁”他人,这个家庭就已经户绝,并将按户绝法处理遗产。(如果寡妇和亡夫有子女,遗产由子女继承。)为了防止有人滥用这条法律,南宋政府对其做了修正,规定前夫财产必须经政府检校登记,而寡妇及其接脚夫只能掌握不超过5000贯的财产。

    二、丈夫在世时的妻子私产

    法官们一再重申“妇人财产,并同夫为主”,强调夫妻一体,丈夫有权处置妻子的奁田。法律又规定,妻子私人财产具有独立性,法律允许妻子购买田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妻子对自己的妆奁就有了很大的控制权。(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的原理》认为妻子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应当以丈夫为主,但柏清韵认为丈夫参与田产典卖不能削弱妻子对田产的支配权。)

    宋代法律保护妻子婚后财产并不完善,因此有的丈夫将妻子妆奁消耗殆尽后妻子只能携带子女归宗。

    三、离婚

    唐律和宋律都允许夫妻“和离”:“若夫妻不合相安离者,不坐。”和离要符合一定的司法程序。一般丈夫要先起草一份离婚协议,交给妻子,夫妻两人签字画押,还必须得到男方父母的同意。和土地买卖一样,离婚也必须取得官府许可才正式生效。离婚文书对妻子来说非常重要,有了这份文件,离婚后才能合法离开夫家并改嫁。如果没有离婚文书,可以按擅离夫家论罪并处以两年徒刑。

    过去一直认为“夫有出妻之理,妻无弃夫之条”在各朝通行,《清明集》中却有妻子起诉离婚并且胜诉的案例,还有妻子打算自行改嫁,迫使丈夫签下离婚文书的案例。在和离的情况下,妻子可以带走嫁妆,丈夫也可以从妻家索回聘财,这样双方都有一定的财产供再婚之用。(《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书研究》)即便妻子被休,宋代和以前各朝代一样,也允许妻子带走自己的妆奁。

    宋代男子被移乡编管,妻子可以与其离婚。如果丈夫出外三年不归,妻子也可以离婚并改嫁。

    寡妇和离异妇女先返回娘家,然后由其父母安排改嫁。父母已亡故的妇女可以自己安排,但是如果没有亲属相助(并保护她们的妆奁不被侵夺),这样的女性也很可能陷入十分窘迫的境地。宋代法律规定再婚时必须由女方娘家安排。

    四 妻子去世后没有继承人时其妆奁的归属

    妻子去世后,私人财产由子女继承,没有子女的情况下,由族人为她和丈夫这一房立嗣,妆奁留给继子。如果丈夫还在世,妻子的妆奁由丈夫接管。《宋刑统》规定妻子带来的妆奁不在分家析产的范围之内,疏文则指明“妻虽亡没,所有资财及奴婢,妻家并不得追理。”丈夫先于妻子去世,妻子死后如果没有继承人,奁产即便归于夫家,也依旧存在一定争议。

    第四节 结论

    宋代社会商业化程度逐渐提高,财政状况不稳定,政府能动性强,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无论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法官还是各阶层民众都采取了一些应变措施,将大量财产传给女儿,而且在婚姻内外都赋予了妇女很大的经济独立性和自由度,这是在中国历史上前所未见的。至南宋晚期,这种性别—财产规则已经严重背离了儒家父系宗族的观念。“兄弟均分”的概念古已有之,一直是中国继承法的基础。南宋时期的法官们重新阐释了这个概念,将其理解为“在子女当中公平分配财产”,女儿应得的“公平”份额是儿子的一半。“子承父分”这个法律术语在宋代被重新阐释为“子女承父分”。传统的继承法的字面意思是要尽量把财产传给男性父系继承人的,但是给女儿的嫁妆已经成为宋代社会结构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宋人也对传统继承法做了新的阐释,将数量可观的财产从父系宗族中分离出来传给女性。

    从宋代早期开始,政府就对户绝家庭中可继承的财产加以限制。这些限制减少了女儿可继承的财产,但对父系宗亲的不利影响则更加显著。如果一个户绝家庭已经没有任何子女,在以前各朝代,家产都由父系宗亲继承,宋代则减少了父系宗亲可继承的份额。如果族人为死者立嗣,宋代法律也削减了继子可以继承的份额,并且设置了一系列详尽的规则,在女儿与继子的遗产争端中,将大部分家产分给女儿。宋代政府还把户绝家庭的一部分财产收归国有,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将财产没官的法令逐渐松动,法官们援引这些法令,主要是为了防止涉案人争讼不止,而不是为了给政府增加财政收入。1026年,宋代政府还开始将家产分给与户主没有血缘关系的“合法同居人”,包括曾帮助死者经营产业,或者在死者生前曾予以照顾的人。至宋代末年,女儿强大的财产权开始逐渐瓦解,宗族取得家庭财产权的分配优势。

    宋代财产法鼓励改嫁。

  • 我不是为了金钱或者歌迷而弹,我是为了自己而弹

    作者:敲扁土豆 发布时间:2013-05-19 23:08:24

        标题这句话是基斯的话。伟大的吉他手不是因为博爱而伟大,是因为足够自私。鉴于我是滚石的伪歌迷这个身份,其实真是谈不起摇滚。只是跟滚石曾经有过那么一小丢丢关联。谁没为感情的事情犯过傻呢。简单说说吧,就是我当时鬼迷心窍暗恋一个男生,是个摇滚迷,为了有点共同话题,其实连共同话题都算不上,根本不敢去套近乎聊天,充其量只是为了满足自己和他有同一个爱好的YY。所以,跟很多女生为了男生看篮球一样,我为了男生听摇滚,然后就认识了滚石。坚持了很久后,发现摇滚真的不是我的菜。最终也没跟那个男生聊上摇滚,因为等我回过神,人家已经有了女朋友。嗨,就是这么不值一提的故事。

        但是关于摇滚,我倒是有一部很喜欢的电影,《海盗电台》。差不多就是滚石起来的那个年代。要说中国,跟当时的世界真的完全没有关联。隔了半个世纪后,我们才知道有个黄金年代,只是不幸的我们,我们的上一辈,上上辈都没参与到。只能隔着光阴花痴地缅怀。虽然所有的一切都只能道听途说,但还是无法无视六十年代的迷人。就像我们谁都没见过伍德斯托克,可还是会为每一部伍德斯托克电影买单。最够迷幻、开放、放荡、不安,大概是年轻人发泄精力和想象力最好的地方了。此后的世界渐渐现实,尤其现在,连生存都是大问题,今日之人也只能接着旧时光发发梦。

       买下这本书真是失心疯,也许是为了让伪歌迷这回事更像回事吧。不过摇滚人写东西真的比其他人物传记来的带劲多了。因为八卦够多,而且不像政界、艺文界的人写东西都喜欢自我标榜,对自己的混蛋劲儿一点都不掩饰。起码在对突然猝死的布莱恩这件事上,事到如今也都没有任何客气的意思。明明抢了人家的女人,把人家赶出了乐队。这种直白我很喜欢。还有很多内幕,多到让人眼花缭乱。比如列侬曾经跟基斯是迷幻剂之友。本来披头士和滚石这么正反形象鲜明的两支乐队,居然也鬼混到一起。鉴于他的辉煌历史,槽点多到让人无力吐槽。奉劝诸位读者,看的时候不要笑得太用力,心里默默鼓掌就好。为每一个槽点兴奋过度,肯定会肌肉抽筋!

        书里我最喜欢基斯小时候的那段。当他成为摇滚明星和混蛋之前,还是个纯真的小孩子。和普通人的小时候差不多。比如他会把一家人想象成流放中的贵族,真是自命不凡。其实我的幻想还要自命不凡一点,起码他肯定了自己父母的高贵血统,我当时是把自己想成上天的孩子,父母家人朋友都是帮忙演戏的,一切都是为了锻炼培养我。更加不可一世。不知道这是不是独生子女容易产生的自我优越感。

        基斯说自己是个一周只需要睡一两次觉的人,所以相比一般人,他的生命有三辈子那么长。而他也没有荒废,不是在创造音乐,就是在制造麻烦。好在他都幸运地走了过来,而且活得非常不错。还当了杰克船长的爸爸。有些混蛋就是有这种天赋,这么招人喜欢。

    ps:大家真该看看安妮塔年轻时候的照片,美貌加个性,难怪基斯和米克都要撬人家~~~


书籍真实打分

  • 故事情节:3分

  • 人物塑造:4分

  • 主题深度:6分

  • 文字风格:3分

  • 语言运用:8分

  • 文笔流畅:6分

  • 思想传递:3分

  • 知识深度:9分

  • 知识广度:6分

  • 实用性:7分

  • 章节划分:9分

  • 结构布局:4分

  • 新颖与独特:6分

  • 情感共鸣:3分

  • 引人入胜:6分

  • 现实相关:8分

  • 沉浸感:5分

  • 事实准确性:3分

  • 文化贡献:6分


网站评分

  • 书籍多样性:7分

  • 书籍信息完全性:6分

  • 网站更新速度: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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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评价

  • 网友 潘***丽: ( 2024-12-14 2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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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谭***然: ( 2024-12-13 10:02:57 )

    如果不要钱就好了

  • 网友 孙***夏: ( 2024-12-19 05:47:38 )

    中评,比上不足比下有余

  • 网友 马***偲: ( 2024-12-15 13:33:40 )

    好 很好 非常好 无比的好 史上最好的

  • 网友 师***怀: ( 2024-12-12 01:08:32 )

    好是好,要是能免费下就好了

  • 网友 寿***芳: ( 2024-12-20 01:27:36 )

    可以在线转化哦

  • 网友 石***烟: ( 2025-01-07 12:04:34 )

    还可以吧,毕竟也是要成本的,付费应该的,更何况下载速度还挺快的

  • 网友 汪***豪: ( 2024-12-29 21:23:31 )

    太棒了,我想要azw3的都有呀!!!

  • 网友 冷***洁: ( 2024-12-19 21:32:54 )

    不错,用着很方便

  • 网友 索***宸: ( 2025-01-06 00:21:48 )

    书的质量很好。资源多

  • 网友 常***翠: ( 2025-01-02 00:15:18 )

    哈哈哈哈哈哈

  • 网友 习***蓉: ( 2024-12-17 12:06:58 )

    品相完美

  • 网友 晏***媛: ( 2024-12-13 13:42:21 )

    够人性化!

  • 网友 林***艳: ( 2025-01-01 09:13:33 )

    很好,能找到很多平常找不到的书。

  • 网友 冉***兮: ( 2025-01-09 14:38:59 )

    如果满分一百分,我愿意给你99分,剩下一分怕你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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