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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书评:
缓解入园焦虑的神奇绘本!
作者:新晴 发布时间:2024-02-27 11:34:40
每当幼儿园迎来新的学期,踏入教室的那一刻,常常能听到孩子们此起彼伏的哭声,这对于初次送孩子上学的家长们来说,无疑是一种心碎的声音。幸运的是,在我孩子即将步入幼儿园之前,我发现了小果树《我爱上幼儿园绘本系列》。
这套绘本成为了孩子提前熟悉和了解幼儿园生活的宝贵资源。通过阅读这些绘本,孩子可以逐渐建立起对幼儿园的积极印象,减轻他们对未知的恐惧和焦虑。
书 名:《我爱上幼儿园绘本系列》
作 者:赵宪庆/丛书主编
许萍萍/著 杨欣红/绘
出版社:延边大学出版社
《我爱上幼儿园绘本系列》共有六本,每本一个主题一个故事,分别是:适应新环境——幼儿园我来啦;缓解焦虑——妈妈怎么还不来;学会互助——新来的小朋友;收获友情——幼儿园里朋友多;表达感谢——老师,谢谢您;化解矛盾——咱们和好吧。
整套绘本围绕幼儿园小朋友的校园生活来设计,为幼儿园小朋友量身打造,旨在教孩子们积极适应新环境、缓解分离焦虑,学会互帮互助以及社交,还有如何表达感谢。
《我爱上幼儿园绘本系列》一经上市,深受家长和小朋友的青睐。它通过其精致而充满童趣的插画,以及引人入胜的故事情节,有效地帮助孩子们更好地理解幼儿园生活的点滴,从而培养他们的自信心,让他们能够更加勇敢地迎接新的环境和挑战。书中的故事传达了幼儿园生活的温暖与欢乐,让小朋友们能够充分享受这段难忘的时光。
《我爱上幼儿园绘本系列》不仅满足了孩子们的情感需求,还能引导他们成长,因此我强烈推荐给所有家里有准备入园或刚刚入园的小朋友的家庭。
徐向东:洛克论自由与意愿
作者:理一分殊 发布时间:2020-12-20 19:00:12
原文刊登于《道德与文明》2019年第6期
〔摘要〕
洛克的自由学说不论是在当时还是在当代都引起了激烈的争议。大致说来有三种主要解释:第一,洛克是一个霍布斯式的相容论者;第二,洛克的自由学说是内在不一致的;第三,在早期现代哲学中,洛克对自由的理解是中立于必然论者和意志自由论者之间的争论的,因为他只是尝试对自由提出一个定义,而不是阐明自由的必要和充分条件。只要我们将关注的焦点放在洛克对自由的来源和价值的论述及其动机学说上,他的自由学说就是连贯的,我们不需要在这三种解释之间做出选择,尽管我们可以表明第二种解释是错误的。
〔关键词〕
自由 意愿 判断 欲望的悬置
在《人类理解论》中,洛克对自由的讨论作为一个单一的章节占据了最长的篇幅,而且自该书出版以来前后经历了五个版本的修改。早在洛克所生活的时代,洛克对自由的看法就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一些人认为洛克是在发展和提炼霍布斯对自由的理解,因此他仍然是一个必然论者,另一些评论者认为洛克最终对自由持有一种意志自由论的见解,还有一些评论者认为洛克的自由学说本质上是不一致的。争论的根本来源在于,洛克被认为对自由提出了两种不同的理解:他对“自由行动”提出了一种相容论的解释,但在讨论“欲望的悬置”时,却对“自由选择”提出了一种意志自由论的说法。这个解释上的争论也延伸到当代对洛克自由学说的解释中。一些评论者仍然维护对洛克自由概念的相容论解释,另一些评论者相信洛克归根到底是一位意志自由论者,其他一些评论者则论证说,在《人类理解论》中,洛克只是尝试对自由提出一个定义,而不是界定自由的必要和充分条件,因此他对自由的讨论是中立于必然论者和意志自由论者之间的争论的。另一方面,即使某些理论家认为洛克的自由学说是一致的,但是,对于如何理解洛克在《人类理解论》的不同版本中对“自由”的论述之间的关系,他们也有不同的说法。
不管理论家们对洛克的自由概念提出了何种解释,在洛克的自由学说中,有一点是格外清楚的:他始终将自由的概念与价值联系起来,即按照自己对于自由在人类生活中的重要性的理解来设想自由。例如,对于任何有目的的行动来说,行动旨在取得行动者想要追求的目标,而对于理性的行动者来说,他对目标的设定必须在某种意义上是合理的,比如说摆脱了内在的心理强制的影响。因此,自由的行动就在于,行动者在满足某些基本的合理性要求的情况下能够摆脱各种形式的外在强迫和内在强制。另一方面,洛克认为追求幸福是人们的自然欲望,而不论人们如何具体地设想“幸福”,一般来说,他们势必会把幸福看作人类生活的根本目的。但是,正是因为人们对于幸福的理解可以是混乱的或不明晰的,正是因为人们可以受到各种形式的偏见或无理性条件的影响,真正的幸福就需要行动者行使理性判断和理性反思的能力才有可能获得。在洛克这里,“慎思”的自由(即意志自由论者不合适地称为“自由意志”的那种东西)对于成就真正的幸福来说就是不可或缺的。本文旨在表明,只要我们将关注的焦点放在洛克对自由的来源和价值的论述及其动机学说上,他的自由学说就是连贯的,特别是,他在“悬置欲望”的学说中对自由提出的理解,不仅符合他对“自由”的定义,实际上也是其意愿决定论的进一步发展。
一
洛克认为,只要一个行动者满足了如下条件,相对于某个行动A来说,他就是自由的:假如他想做A,他就能够做A;假如他不想做A,他就能够不做A。这个定义似乎把握了我们对自由行动的直观理解,但也带来了一些有待进一步阐明的复杂性。其一,它不同于一些古典相容论者对“自由行动”的理解。例如,按照霍布斯的说法,如果一个人在采取某个行动时没有什么东西妨碍他采取该行动,那么其行动就是自由的。按照这种理解,甚至在受到胁迫或强制的情况下采取的行动也可以是自由的。相比较,按照洛克的表述,自由行动好像也要求行动者具有其他可能的行动方案。这就产生了一个解释问题:洛克的自由行动概念是否要求或预设了一种意志自由论的见解。其二,洛克的定义似乎也表明,自由的行动必须在某种意义上是自愿的(voluntary)。因此,为了恰当地解释洛克的自由学说,我们就需要深入理解他的“自愿”概念,而这个概念与其“意愿”(volition)概念具有本质联系。对洛克来说,意愿只不过是“心灵将其思想指向任何行动的执行、因此为了产生该行动而施加其能力(power)的活动”。因此,意愿做A就在于心灵偏爱做A胜过不做A。但是,心灵的偏好总是由某个外在于它的东西来决定的。在行动者已经具有某些先前的动机和偏好的情况下,假若他意愿以某种方式行动,他必定就会这样行动,尽管只要这些要素发生了变化,他可能就不会这样行动了。因此,对于行动者来说,只要其行动没有被外在强迫、内在强制或者某些物理力量所必然化,那么相对于那个行动来说他就是自由的。这种自由符合如下主张:行动是由行动者的动机条件因果地决定的。
由此可见,对洛克来说,意志只不过是心灵按照其偏好或导向来做出决定或选择的能力,意愿就是这种能力的具体行使。意愿,作为心灵的一种活动,本身就是一种行动。不过,就这种活动是指向行动者打算采取的某个外在行动而论,一个意愿总是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意愿。当行动者意愿做A并因为已经具有这样一个意愿而做A时,他的行动就可以被认为与其意志相一致,是自愿的;另一方面,如果行动者不能做自己在理性慎思下最想做的事情,那么他的克制或者他不得不采取的其他行动就是不自愿的——他是在违背自己的意志而行动。因此,在洛克对“自由”的理解下,自愿是自由的一个必要条件:一切自由行动都是自愿的,尽管反过来并不成立。洛克用一个著名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一个被锁在房间中的人自愿留在房间中,但他不是自由地留下来,因为“既然房门紧锁……他就不能随意离开”(2.21.10)——他并不自由,因为就算他决定离开或意愿离开,他也无法离开。洛克由此推断说,“自由不是一个属于意愿或偏好的观念,而是属于有能力按照心灵的选择或引导来做或不做某事的人”(2.21.10)。换言之,自由意味着,除了能够进行选择外,行动者必须实际上有一个选择:他必须只是做自己意愿要做的事情,而且能够实际上如此行动,此外,他也必须通过意愿能够做其他事情。这个说法似乎表明,对于洛克来说,自由要求行动者能够采取可供取舍的行动方案。因此,与霍布斯的自由概念相比,洛克对“自由”中的“自愿”成分的强调似乎确实暗示了一种意志自由论的立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会接受意志自由论者对所谓“可供取舍的可能性原则”的解释。在说行动者可以“在必然性下”行动时,洛克的意思是说,行动者是在某种不可抵抗的力量(不管这种力量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驱使下采取了一个违背自己意志的行动,在这样做时他不能行使自己的意志。
那么,这意味着我们可以有意义地谈论“自由意志”吗?洛克很明确地指出,“意志自由”的概念是含糊的:它既可以指意志本身是否具有“是自由的”这一性质,也可以指一个具有意志的行动者在必要时是否可以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意志。洛克强调说,前一个问题是不可理解的,因为“自由作为一种能力只属于行动者,不可能是意志的一种属性或变化”(2.21.14)。相比较,他认为后一个问题完全是可理解的。如果“意志自由”指的是“一个人自由地意愿是要静还是要动,是要说话还是沉默”(2.21.25),那么洛克将否认存在着这个意义上的自由意志。在下面这段话中,洛克总结了他对这个重要主张的论证:
意愿是一种行动,而自由就在于行动或不行动的能力,因此,当一个人所能做的任何行动,作为目前要做的行动被提到思想中时,他在意愿或意愿活动上就不可能是自由的。道理很清楚:取决于他的意志的行动要么应该存在,要么应该不存在,而这件事情是不可避免的;其存在或不存在都完全遵循他的意志的决定和偏好,因此他就不可避免地意愿某个行动的存在或不存在;他意愿某个特定的行动,即更喜欢其中的一个而不是另一个,这是绝对必然的,因为其中的一个必定会必然地随着出现;确实随着出现的东西是随着心灵的选择和决定而出现的,也就是说,是随着他的意愿而出现的,因为如果他不意愿那个东西,它就不会出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于那个意愿活动而论,一个人就不是自由的:自由在于行动或不行动的能力,而就意愿而论,只要一个提议出现了,一个人就没有这种自由。这是因为:如果某个行动是一个人所能做的,那么,只要这个行动已被提到思想中,做或不做这个行动就不可避免地是必然的;他必定会必然地意愿行动或不行动,而行动或不行动肯定就会随着这个偏好或意愿而出现,而且是真正自愿的。但是,既然意愿活动……是一个人不能避免的,相对于这样一个活动来说,他就处于一种必然性之下,因此不可能是自由的;除非必然性和自由能够共存,否则一个人就不可能既是自由的又受到约束(2.21.23)。
我之所以完整地引用这段话,是出于两个基本考虑:其一,这段话对于理解洛克的自由学说极为重要,但是它需要得到恰当解释;其二,当我们把这段话与洛克在其他地方(例如2.21.15-20)的论述结合起来时,我们就可以得到两个论证,而这两个论证是洛克的自由学说的核心。
关于“自由意志的荒谬性”的论证:
(1)意志是心灵按照其偏好或指导来做出决定的能力。
(2)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或偏好来做或不做某个行动的能力。
(3)因此,问意志是否自由就是问一种能力是否具有另一种能力。
(4)并不是一种能力作用于另一种能力,而是心灵或行动者经营和施加这些能力。
(5)因此,能力只属于行动者,是实体的属性,而不是能力自身的属性。
(6)如果自由是用来断言意志的,那么一种能力就被用来断言另一种能力,但这是不连贯的,因为能力只能被用来断言行动者。
(7)因此,说我们可以自由地意愿是荒谬的。
关于“意愿决定论”的论证:
(1)“意愿是心灵将其思想指向任何特定行动的执行、因此为了产生该行动而施加其能力的活动”(2.21.28)。
(2)意志是由行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对于“什么东西对他来说是好的”这一问题的慎思来决定的。
(3)行动者考虑做的每一个行动(包括意愿活动),从他自己的观点来看,要么必定存在,要么必定不存在。
(4)如果考虑这样一个行动的行动者不意愿它存在,那么,从行动者自己的观点来看,它就不会存在。
(5)如果行动者通过慎思发现这样一个行动存在,那么他就会意愿其存在。
(6)因此,他要么必定意愿这样一个行动存在,要么必定意愿它不存在。
(7)如果他意愿一个行动存在,那么他进行意愿;如果他意愿一个行动不存在,那么他进行意愿。
(8)因此,总的来说,他必定进行意愿。
(9)如果他必定进行意愿,那么,相对于意愿行为来说,他就不是自由的:从他自己的观点来看,他不可避免地意愿某个行动的存在或不存在。
(10)让任何特定的意愿活动取决于另一个在先的意志,就是意愿要意愿(to will to will),如此一来就会导致无穷后退。
(11)为了避免无穷后退,意志的最终行为就不可能是自由的。
这个论证的本质要点是:既然意志只不过是心灵按照其偏好或指导来做出决定的活动,行动者就不可能随意地或自由地意愿。换言之,在洛克的“意志”定义下,有一件事情似乎是心理上必然的,即:如果行动者意愿做A(或意愿不做A),那么,只要他发现做A(或不做A)处于其能力之内,他就意愿这样做。此外,这两个论证显然是紧密相关的:二者都旨在表明,一旦自由和意志的概念得到澄清,断言意志的自由就没有什么意义。对洛克来说,自由总是做一个人所意愿的事情的能力,而意愿是从物理上可能的选项中选择某个行动的能力。但是,意志是由心灵的选择倾向决定的,而后者来自行动者对其动机和环境的慎思。
二
如果这两个论证是可靠的,那就意味着洛克否认我们在严格的意义上具有自由意志。不过,也许有人会说,我们不仅具有做自己所意愿的事情的自由,而且至少有时候也会体验到意愿的自由。洛克确实在某些地方谈到了“自由意志”,例如在下面这段话中:
在我们这里,有很多不安(uneasinesses)总是在招揽并准备决定意志,因此,最大的和最紧迫的不安就应该决定意志采取下一个行动……因此多半(虽然不总是)会决定意志。这是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心灵都有一种悬置其任何欲望的执行和满足的能力……因此它就可以自由地考虑欲望的对象,从各方面来审视和权衡它们。人所具有的自由就在这个地方;若不利用这种能力,在进行适当的审视前就匆忙决定意志、急于行动,那么我们就会在自己的生活中、在我们追求幸福的努力中陷入各种错误和故障。为了避免这种事情发生,我们就有了一种悬置某个欲望的满足的能力……在我看来这就是一切自由的来源,好像也是我们(不恰当地)称为“自由意志”的那种东西之所在。这是因为,在悬置任何欲望期间,在意志被决定到行动之前,在实际上采取行动之前,我们就有机会审视、看待和判断我们所要做的事情的善恶;当我们经过适当的审视做出判断时,我们就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即我们在追求幸福的过程中能够做或应当做的一切;按照一种公平审视的最终结果来欲求、意愿和行动,这不是我们本性的缺陷,而是我们本性的完善。(2.21.47)
这段话在洛克的自由学说中制造了一些张力,因为有人已经论证说,“在诉诸所谓的‘悬置’能力时,洛克根本上是在诉诸一种意志自由论的‘自由意志’概念,这个概念在直观上很有吸引力,但完全不符合洛克的正式学说”。在《人类理解论》论述自由的那一章之前的一些段落中,洛克显然旨在论证一种相容论的立场,但是后面一些段落则似乎含有意志自由论的倾向。那么,洛克对“悬置欲望”所提出的说法是否意味着其自由学说是不一致的?我将表明并非如此。
在这里,关键的问题显然是:洛克所说的“悬置欲望满足”的能力是否符合他自己对意愿决定论的明确承诺。意志自由论者对道德责任所要求的那种自由是一种反因果的(contracausal)意愿能力,即做出不是被因果地决定的选择的能力。因此,我们所面对的问题就归结为:悬置欲望的能力是否蕴含乃至要求意志自由论的自由概念,因而不符合洛克的意愿决定论?为了处理这个问题,我们需要转到洛克的动机学说。
从《人类理解论》初版到随后几版,洛克对动机的看法发生了一个主要转变,即从对动机的一种认知(cognitive)说明转向一种意动(conative)说明。这个转变主要是由两个考虑激发起来的(参见2.21.35)。首先,洛克意识到,即使更大的善可以通过表象而呈现到心灵中,因此形成一个观念或信念,但这样一个观念或信念本身不能决定意志。除非一个人“(因为缺乏一个更大的善而)感到不安,否则其意志就不会被决定到任何行动,从而去追求那个不容置疑的更大的善”(2.21.35,参见2.21.38-39)。洛克似乎或多或少地将一个人感觉到的不安等同于欲(2.21.31),就此而论,我们可以认为他认同了一个休谟式的动机学说,在这里可以被简单地理解为如下主张:欲望是自愿行动的一个因果上必要的条件。其次,洛克也认识到,他在《人类理解论》第一版中提出的动机理论无法容纳日常所说的“意志软弱”。这导致他认为评价和动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只是偶然地发生联系。当一个人判断为更好的东西不足以激发他实际上采取行动时,他就发生了意志软弱。洛克采取了一种动机外在主义的观点,即认为关于道德或价值的判断不一定激发我们采取相应行动。这种观点在说明了意志软弱的可理解性的同时,也允许我们说明价值与动机的联盟在某些条件下如何是可能的。只要这种可能性得到阐明,它就会表明,洛克的悬置学说不仅符合他自己对意愿决定论的承诺,而且也暗示了他即将对自由提出一种更深的理解。这种理解超越了单纯的自由行动概念,但在洛克看来却在自由意志的日常概念下被错误地设想。
对洛克来说,我们不会被激发起来行动,除非我们自己感受到了某种不安,并确信我们能够以某种方式消除不安。因此,如果幸福就是个人生活的核心目的和本质的驱动力,那么对幸福的渴望就成了欲望产生的背景。不过,洛克接着指出,一个人在特定场合所欲望的东西,不仅取决于他对自己的幸福及其与特定欲望之关系的认识,也取决于他对自己是否能够满足那个欲望的判断。即使一个人感觉到了很大不安,相伴随的欲望也未必会激发他的意志,除非他已经确信自己能够满足那个欲望。洛克不仅明确认为“欲求和意愿是心灵的两种不同行为”(2.21.30),而且也暗示说,在理想的行动者那里,意志的决定取决于他对自己幸福的考虑和判断,取决于如何用一种对他来说既可行又合理的方式来成就幸福。因此,尽管洛克声称“变化的动机总是某个不安”(2.21.29),但他对欲望的认识论说明并不是一种霍布斯式的机械说明。在提出自己对意愿的看法时(2.21.28),洛克不只是在说意志是由对欲望对象进行思考的心灵来决定的,也是在说意志的决定取决于行动者对其欲望和能力的慎思以及对其幸福和环境的考虑。洛克把意愿活动与欲望或偏好活动区分开来,强调前一种活动取决于心灵的慎思。就此而论,他显然已经给予意志以某种规范含义。因此,当心灵经过慎思施加其能力来产生某个得到偏爱的行动时,意志被决定要做或不做的事情,也是行动者能够控制的事情。
现在我将表明,这种来自慎思的自由超越了单纯的行动自由,但仍然符合洛克对自由的总体论述。为此,我们需要考察一下洛克的幸福学说。洛克认为,寻求幸福的倾向植根于我们的本性中,或者说是我们本性的一构成要素。然而,在洛克这里,对幸福的普遍欲望“不是一种决定一切行动的万有引力,而是一种为实践推理提供了某种结构的一般目的或规划”。洛克很清楚地认识到,不同的人可以持有不同的幸福观念,而且,由于人本质上是不完善的,他们可能弄错自己的真实幸福。因此,只要我们承诺要追求真正的幸福,我们就必须“留心不要弄错或错过它”(2.21.52)。正是对真正的幸福的承诺启动我们去悬置在我们这里相继出现的欲望,对它们加以慎思和审视,“阻止它们决定意志采取任何行动,直到我们已经适当地并公平地考察了行动的善恶”(2.21.52)。在悬置和审视欲望期间,“意志假设其选择是由知识来引导的”(2.21.52),因此,在最终决定做出判断之前,我们仍然可以是不确定的,正是这种不确定性让我们感受到了一种“自由”。
那么,这种自由就是通常所说的“自由意志”吗?洛克的回答是否定的。洛克一开始认为,我们的意愿是由不安引起的,而行动者可以同时感觉到很多不安。因此,不同的意愿活动听命于不同的不安,而“我们当时感觉到的最重要、最紧迫的不安,就是通常相继决定意志的东西”(2.21.40)。如果意志就是这样被决定的,那么谈论“自由意愿”好像就没有什么意义了。不过,洛克很清楚,即使消除一般意义上的不安对于幸福来说是必要的,但是,对于一个人对其幸福的追求来说,不同类型的不安可以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只要我们承诺要追求真正的幸福,我们就不会允许意志是由在我们这里碰巧出现的无论什么不安来决定的,哪怕这样一个不安对我们产生了最强的冲击。毋宁说,“既然我们必然把真正的幸福作为最大的善来偏爱和追求,我们就必须悬置欲望在具体情况下的满足”(2.21.51)。洛克的思想在这里发生了一些变化:一般来说,我们是被最重要、最紧迫的不安所激发,这仍然是对我们的动机心理的真实描述;但是,洛克现在认识到,如果我们的意愿活动不是被恰当地决定的,那么我们就缺乏某种自由。这个观点显然超越了霍布斯式的自由概念,甚至也超越了如下主张:只要我们能够做自己意愿的事情,我们就是自由的。不过,现在我将表明,洛克对自由提出的这个补充说明,仍然符合他在《人类理解论》第一版中对“自由”的界定。
三
在《人类理解论》第一版中,洛克的稳定观点是,意志是由对行动者显现出来的最大的善决定的。他进一步指出,符合自然法的行动也是这样一个行动:从行动者中立的观点来看,它最大化行动者的快乐、最小化其痛苦,而这就是行动者的最大善。不过,洛克在一个问题上仍然有点模棱两可,即:意志究竟是由善本身来决定的,还是由行动者看作是善的东西来决定的。在《人类理解论》第一版中,他声称“善……更大的善,就是决定意志的东西”(2.21.29,第一版)。这个主张似乎表明,意志是由客观的善来决定的,或者至少是由行动者在充分理性的情况下认识到的善来决定的。但是,在后来的版本中,他转而认为,“就行动而论,决定意志的东西不是……我们所看到的更大的善,而是一个人目前感觉到的不安”(2.21.31)。为了消除这种模糊性,我们或许可以认为,在第一版中,对于洛克来说,意志实际上是由行动者自己看作是最大善的东西决定的,尽管它应当由本来就是最大善的东西来决定。一旦我们采纳了这个解释,我们就可以缩小洛克在第一版和第二版中在动机心理学上所持有的见解之间的裂隙。既然我们不是完美的,不依赖于我们的心理结构而是善的东西就不同于对我们来说显现为善的东西。不过,洛克在《人类理解论》第二版中所持有的动机外在主义观点,不仅可以让我们理解意志软弱现象,也能够让我们说明理性选择的可能性。在我们的自愿行动中,如果在评价和动机之间并不存在裂隙,那么我们就无法理解一个主张,即理性应当成为行动的指南。洛克现在相信,这个裂隙之所以产生,恰好是因为我们的本性是不完善的,因此,只要我们承诺要追求真正的幸福,我们就应当悬置欲望:
既然理智本质的最高完善就在于细心而持久地追求真正的、稳固的幸福,对自我的关心——不要错把想象的幸福当作真正的幸福——就是我们的自由的必要基础。对一般而论的幸福的不懈追求就是我们的最大善,因此也总是我们的欲望的源泉;我们与这种追求的联系越强,就越能摆脱意志对任何特定行动的必然决定,越能摆脱对欲望的必然服从,越能摆脱欲望所设立的、任何貌似更可取的善,直到我们已经适当地考察那个善究竟是有利于真正的幸福,还是与之不相一致;因此,在我们按照事情的轻重和实情弄清楚这个问题之前,既然我们必然把真正的幸福作为最大的善来偏爱和追求,我们就必须悬置欲望在具体情况下的满足。(2.21.51)
洛克显然是在说,自由并不只是在于能够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假若自由只是这种能力,那么洛克在这里提出的主张就变得不可理解了。例如,他在其他地方明确指出,“我们千万不要为了迎合自己的邪僻选择而改变事物的永恒法则和本质”,因为这样做是在“无视或滥用”自由(2.21.57)。这个说法表明,自由至少与理智本质的完善有关;为了获得真正的幸福而理性地反思欲望,就是完善我们自己的理智本质的一种重要方式。不过,正是因为我们有可能错把想象的幸福当作真正的幸福,这种理性反思才变得必要和可能。换句话说,我们之所以必须悬置欲望在具体情况下的满足,本质上是因为我们认识到我们的理智本质是不完善的。因此,只要我们承诺要追求真正的幸福,我们就需要完善自己的理智本质,悬置欲望的满足也就成为我们的一项责任。
由此可见,在洛克这里,自由确实具有了某种规范含义:名副其实的自由必须设法与我们对追求真正的幸福的承诺相联系,因而与我们对理性能力的正确运用相联系。洛克对所谓“无动于衷的自由”(liberty of indifference)的评论进一步阐明了这一点。简单地说,如果一个人所采取的行动既不是来自其品格(或者其品格中的某些稳定倾向),也完全不受其动机、思想或判断的影响,那么他就被认为有了这种自由。这种自由被认为是“意志自由”的典型案例。然而,洛克明确指出,就行动或选择来说,无动于衷的状态是不可取的,因为“假若我们不是由我们的心灵的最终结果——心灵对任何行动之善恶的判断——来决定的,而是由其他东西来决定的,那么我们就不是自由的,因为能够获得我们自己所选择的善就是自由的真正目的”(2.21.48)。洛克的主张其实不难理解:为了获得真正的幸福,我们需要认识到什么东西对我们来说是真正好的,而为了具有这种认识,我们就必须恰当地行使自己的理智。当理智没有用恰当的方式积极地发挥作用时,就没有真正的人类行动,更不用说人类自由了。当然,洛克并不否认我们偶尔具有“无动于衷的自由”,但是他质疑这种自由在人类生活中的价值:“如果挣脱理性的引导、摆脱审视和判断的约束(正是这种约束阻止我们去选择或做更坏的事情)就是自由,就是真正的自由,那么就只有疯子和傻瓜才是自由人;但是,在我看来,没有谁想为了这种自由而选择成为疯子,他已经是疯子了”(2.21.50)。洛克进一步指出,如果意志的决定不遵循理智的判断,那么“将自由置于一种先于理智的思考和判断的无动于衷之中,就是将自由置于一种黑暗的状态,在那里,我们什么也看不到,什么也不能说”(2.21.71)。洛克这样来总结理智与自由的本质联系:“若没有自由,理智就不会有任何目的;若没有理智,自由就不会有任何意义”(2.21.67)。对于我们来说,自由只能是理性能动性的显现和完善。
当然,在理智的判断已经做出后,行动者仍然有可能对是否要按照判断的结果来行动无动于衷。然而,洛克立即指出,这种无动于衷不是行动者的无动于衷,而是在执行能力方面的无动于衷。如果这种形式的无动于衷是自愿的,那很可能是因为,行动者仍然没有精确地把握他目前做出的判断与他自己所设想的最大善的关系,或者仍然不确信他打算采取的行动足以获得指定目标。换句话说,他暂时悬置判断,以便看看是否还能做出进一步的思考。即使在思考如何行动时我们应该被理性所引导,但是,我们的思想可能会被有偏见的理解所引导,我们也会因为无知和粗心而判断失误(2.21.68)。因此,我们就应当“悬置欲望,阻止它们决定我们采取行动的意愿,直到我们已经适当地和公平地审视了行动的善恶”(2.21.53)。即使我们偶尔具有无动于衷的自由,这种自由也是名不副实的——当我们随意采取行动时,我们或许并不特别在乎通过行动来取得的目标(例如,当我们对于与行动相关的事情没有偏好时);不过,也有可能我们是因为无法对选择实施有效的控制而“随意”做出选择(例如,当在某件事情上的决定权完全不在自己手中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说不上是真正自由的。相反,在洛克看来,“对自由的主要运用就在于冷静下来,睁开眼睛四处看看,就像事情的轻重所要求的那样,好好看看我们打算做的事情的后果”(2.21.69)。我们之所以需要这样做,不仅是因为自由的价值是在我们对真正的幸福的追求中体现出来的,也是因为我们的行动可以对他人产生影响。因此,洛克对“无动于衷的自由”和错误判断的讨论表明,即使在采取行动的时候我们没有受到外在阻碍,但是只要我们的行动没有得到正确理性的引导,我们就不会有完整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要通过正确地运用理性来获得的成就。
现在我们可以更好地处理前面提到的问题:洛克是否确认所谓的“自由意志”?这个问题之所以出现在对洛克的自由学说的解释中,是因为一些评论者认为他的确相信意志自由,尽管洛克自己明确指出,“人的意志是否自由”是一个“不可理喻的”问题(2.21.14)。回想一下,在洛克这里,意志只不过是一种将我们的执行能力引向具体行动的能力。因此,对于“什么东西决定意志?”这个问题,洛克有一个极为明确的回答——心灵。他进一步指出,“决定这种一般的引导能力指向特定方向的东西,不过就是以特定的方式来行使这种能力的行动者自己”(2.21.29)。意志不是一种自成一体的东西,能够独立于心灵的其他活动(知觉、推理、判断等)而发挥自己的职能。不过,洛克很仔细地把“什么决定意志”与“什么激发心灵”这两个问题区分开来。心灵总是被我们感觉到的不安所激发,去思考如何满足它或者要不要满足它。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人类行动的情形中,意志是直接或即刻由不安所决定的,因为洛克已经明确地将欲求(desiring)与意愿(willing)区分开来(2.21.30)。激发心灵去思考行动问题的东西不同于决定意志的东西。心灵是在不安的激发下去从事这种思考,但是意志的决定总是需要得到行动者的允许,因此不是直接的。为了具有一个意愿活动,行动者至少需要有意识地经验到某个相关的不安或欲望,使之得到注意和理解。正是这种有意识的经验激发行动者去思考如何(或者要不要)解除那个不安或满足那个欲望。在这个意义上说,直接决定意志的是已经具有理解力和判断力的行动者。正是因为这个缘故,洛克才主张自由是对行动者所断言的,而不是对意志本身所断言的。
如果意愿一个行动就在于按照心灵的思想和判断来决定其存在或不存在,那么,只要意志已经是由心灵的思想和判断来决定的,它就不可能是自由的。不过,只要行动者尚未完全决定是否要满足某个欲望,或者,在存在竞争欲望的情况下,尚未完全决定要满足哪个欲望,那么,在慎思期间,他就可以觉得自己是自由的。我们确实有这种自由,因为在慎思期间,“我们所能做的一切是要扣留我们的各个意志,让它们不被决定,直到我们已经审视了我们所欲求的东西的善恶”(2.21.52)。但是,慎思的自由是在心灵的引导下思考应该做什么的自由,因此不应与意愿的自由混为一谈。得不到我们的理性认同的东西都不能控制我们的慎思方向,就此而论,我们可以自由地慎思。用洛克的话说,只要我们的慎思是自愿的,我们就可以自由地慎思。没有必要假设应该有某个在先的自由意志来使得慎思变得自由。有人或许认为,慎思是一种意向活动,因此我们就可以问慎思本身是不是自由的,例如,行动者是否可以思考要不要慎思。然而,这个问题对洛克来说实际上是无意义的。首先,慎思的必然性来自行动者对需要悬置欲望的认识。既然洛克强调悬置欲望和追求真正的幸福之间的联系,那就表明,只要一个人根本上并不关心自己的幸福,他就无须强制自己进行慎思。其次,洛克相信,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都能悬置任何欲望在当下的满足,将它们置于慎思下。尽管这种能力在我们的理智和判断中有其根源,但其行使是由我们对幸福的理性承诺来激发的。因此,只要我们已经具有慎思能力,追问我们是否能够思考要不要慎思就毫无意义。当然,我们可以思考要不要继续慎思,例如,当我们的慎思还没有达到任何确定结果时。但是,只要我们具有了慎思能力,我们也会具有一种高阶的能力,例如思考要不要继续慎思的能力,但是,这种能力并不要求某个在先的“自由意志”来支持。
事实上,洛克宣称,“悬置执行特定欲望的能力……就是一切自由之来源”(2.21.47)。“在悬置任何欲望期间,在我们的意志被决定到行动之前,在我们实际上采取行动之前”,我们觉得自己是自由的,因为“我们有机会审视、看待和判断我们打算去做的事情的善恶”(2.21.47)。这种自由就是我们悬置和审视欲望的自由,但(按照洛克的说法)被不恰当地称为“自由意志”。之所以不恰当,是因为“不管什么必然性决定了对真正的幸福的追求,同一种必然性也以同样的力量确立了对每个相继出现的欲望的悬置、慎思和审查”(2.21.52)。我们所具有的这种自由感是在悬置和慎思期间获得的,而且,要是我们还没有在追求真正的幸福的理性必然性的激发下去审视和选择欲望,我们就不会有这种自由感。洛克在这里提到的理性必然性本质上不同于他在谈到“必然的行动者”时所说的那种必然性。“凡是在完全缺乏思想的地方,或者说,在缺乏按照思想的引导来行动或不行动的地方,就有必然性发生”(2.21.13)。必然的行动者是完全没有思想和意愿的行动者。洛克的对比论述表明,决定按照自己的思想和判断来行动并不是与自由相对立的,因为“自由就是按照心灵的引导来行动或不行动的能力”(2.21.71)。行动的自由不会仅仅因为意志的活动方式受到了心灵的决定就被删减,因为自由是通过行使理智而获得的,在悬置和慎思中行使自由强化了我们的理智能力,让理智变得更加完善。正是因为这个缘故,洛克才推断说,我们在追求真正的幸福的承诺下所进行的理性慎思,让我们摆脱了意志在欲望的驱使下必然采取的行动,并因此让我们变得更加自由(参见2.21.51)。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洛克认为自由就在于不被任何东西所决定,因为他所强调的是,在我们适当地审视任何特定行动是否有利于真正的幸福之前,我们不应该让自己的意志被决定到任何行动。为了自由,我们必须用我们对于真正的幸福的思考、用如何才能获得这种幸福的深思熟虑的判断来决定意志。正如我们可以悬置欲望一样,在任何情形中,只要我们发现自己不能做出成熟的判断,我们也可以悬置判断活动。因此,总体上说,洛克并不倡导一种意志自由论的自由概念。不管一个行动在“自由”这个词的完整意义上是不是自由的,只要我们把意愿与欲望区分开来,“就意愿而论,一个人就……不可能是自由的”(2.21.23)。因此,“意志自由”是一个错误的说法,因为意志是由行动者的思想和判断来决定的,而且正是行动者采取行动来执行意志的决定。我们能够有意义地断言的是行动者的自由,而不是所谓的“意志自由”。在任何特定情形中,只要行动者已经把意志的决定判定为最终的,不再受制于心灵的猜疑和疑虑,而且,只要他打算采取的行动是他有能力做或不做的,他就不可能不按照意志的决定来行动——不是在物理的意义上“不可能”,而是在实践合理性的意义上“不可能”。在行动问题上,如果心灵无法避免做出决定,那么“一个人就不能随意地意愿”(2.21.24)。由此可见,洛克的意愿决定论不是不符合他一开始就对“自由”提出的定义,即:“自由的观念就是在任何行动者这里、按照心灵的决定或思想来做或不做任何特定行动的能力的观念”(2.21.8)。
因此,在洛克这里,即使行动者不能自由地意愿,这也不意味着他不能自由地行动。不管他想做什么,只要在这样做时他没有受到强制或约束,其行动就是自由的。然而,这种自由仍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自由。为了具有完整意义上的自由,行动者就必须仔细思考欲望的满足与真正的幸福的关系,按照慎思的结果来选择欲望。只要行动者已经具有理解和判断的能力,他就可以进行这种慎思和选择。因此,洛克对自由的理解似乎与一个康德式的思想相联系,即:实践意义上的自由至少在于行动者有能力不被自己偶然具有的任何欲望所必然化。“我们经过这种审视而做出的判断的结果就是根本上决定一个人的东西,而对这样一个人来说,如果其意志不是由他自己的判断所引导的欲望来决定的,而是由任何其他东西来决定的,那么他就不可能是自由的”(2.21.71)。换言之,只有当一个人据以行动的欲望得到了自己的理性认同时,他才具有完整意义上的自由。在提到积极能力的概念时,洛克已经很明确地指出,只有当“我是因为自己的选择、通过自身具有的一种能力而让自己运动”(2.21.72)时,行动才是积极能力的产物。积极能力是与慎思和选择的能力相联系的,而只有当一个人已经行使了自己的理解和判断时,后面那种能力才是可能的。这不是一种没有任何慎思和选择活动的参与就决定意志的神秘能力。而且,洛克认为意志是由思想和判断来决定的,他也把意愿和欲望区分开来,就此而论,他对自由的理解是一致的。
总的来说,洛克所设想的自由要求一种双重能力:一方面,做自己想做的事情的能力(只要不这样做对于一个人来说也是物理上可能的);另一方面,按照思想和判断来慎思和选择的能力。以上我已经试图表明,这两个方面都可以一致地整合在洛克的自由学说中。不过,洛克对自由的论述也贯穿了一个重要思想,即:名副其实的自由就在于为了获得真正的幸福而行使理智,这种自由的价值是在理智能力的逐渐完善中展现出来的。自由因此就与完善产生了本质联系,正如洛克所说:
有理智的存在者能够在具体情况下悬置他们对真正的幸福的稳定追求,直到他们已经彻底弄清他们当时规划或欲求的东西是否妨碍了其主要目的,是否真正地构成了他们的最大善。在寻求真正幸福的不懈努力中,这就是他们的自由的关键。(2.21.52)
如果我们已经超越了人性中单纯的动物性的方面并生活在一个渗透着价值观念的世界中,那么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对真正的幸福的追求要求我们行使理性能力。但是,在这段话中,洛克想要强调的是自由、理性和幸福之间的重要联系。我们是否能够获得真正的幸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多么好地行使了理智能力。对于洛克来说,当自由被设想为我们成就自己理性地认同的好生活的一个基本条件时,自由的价值是通过我们对能动性的理性的、负责任的行使体现出来的。在具体情况下悬置任何欲望的满足,将它们置于理性审视下,乃是我们的一项责任。就我们采取行动来追求幸福而论,正是在悬置和慎思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自己是自由的,因为我们由此获得了“审视、看待和判断我们打算去做的事情的善恶”(2.21.47)的机会。只有经过理性慎思的自由才是名副其实的自由。这种自由之所以名副其实,不仅是因为理性慎思让我们摆脱了必然性的束缚,更重要的是因为,我们是在用一种负责任的方式来行使自己的能动性,是在追求或实现我们在理性判断下认为真正有价值的东西。因此,在洛克这里,自由本质上是一种与理性能力相联系的东西,其价值是在我们对理性能力的行使和完善中体现出来的。对洛克来说,“意志自由”之所以是一个不可接受的概念,主要是因为,即使我们偶尔具有这种自由,它也说不上真正体现了我们的理性能动性。洛克之所以用“人的自由”来取代“意志自由”,不仅是因为他认识到一个脱离了理性和判断的意志完全是空洞的,也是因为他是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来设想自由的。因此,他的自由概念,在超越了霍布斯式的自由概念的同时,不仅赋予了自由更加丰富的内涵,也对自由的行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洛克很可能就像康德那样将自由看作人类行动的一个根本前提或预设,不过,就像康德一样,他同样把自由设想为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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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石***烟: ( 2024-12-21 03:1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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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温***欣: ( 2024-12-26 16:3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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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真实打分
故事情节:5分
人物塑造:5分
主题深度:5分
文字风格:9分
语言运用:3分
文笔流畅:5分
思想传递:7分
知识深度:8分
知识广度:9分
实用性:3分
章节划分:4分
结构布局:7分
新颖与独特:5分
情感共鸣:7分
引人入胜:4分
现实相关:5分
沉浸感:9分
事实准确性:7分
文化贡献: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