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读天下 -张宇考研数学系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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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考研数学系列丛书书籍详细信息

  • ISBN:9787564096632
  • 作者:暂无作者
  • 出版社:暂无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4-9-1
  • 页数:120
  • 价格:CNY 24.80
  • 纸张:暂无纸张
  • 装帧:暂无装帧
  • 开本:暂无开本
  • 语言:未知
  • 丛书:暂无丛书
  • TAG: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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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 作者:不擅长 发布时间:2022-08-31 20:05:08

    奇怪的选词和联想,一上来就背断头台可以说非常法兰西了。另,果然跟英联邦体制很不同,没有官方考试的单词表,甚至可以说连具体的单词量那个数量级都很模糊

  • 作者:甭自毁前程 发布时间:2023-05-02 17:52:04

    原文摘抄:“我看得见嘴唇在动,却听不见任何声音,就像是看电影时设置了静音一样。” 热知识:有声电影诞生于1927年。让这些异想天开的翻译发明家流窜于市场,每个编辑都脱不开责任。

  • 作者:殳禾 发布时间:2018-05-04 15:10:20

    喜欢王小波 竟然从杂文开始

    读一本书

    竟然恨不得把每一句话都画下来

    有时候忍不住笑出声来

    有时候对一句话反复咀嚼

    这还真的是第一次

    还没有读过萧伯纳 罗素 苏格拉底

    也不想去读孔孟程朱

    但小波说的道理都是我的心声

    我是不是有点智慧

  • 作者:梦想一大堆 发布时间:2019-03-11 22:32:41

    为啥我感觉文笔不流畅啊。

  • 作者:辛涅 发布时间:2022-02-25 23:10:46

    维索戈塔莫名跟茨威格产生了蒙太奇

  • 作者:Ashley 发布时间:2020-08-05 11:28:57

    《影响世界的中国植物》纪录片同名精装图册,精装精致,超大高清图集,每张图片都有简明扼要的文字说明,还标注了这些植物的名称和它们的生长环境。我们可以一张张仔细地欣赏这些或熟悉或陌生的中国植物,了解它们的前世今生,知道它们为什么对全世界影响深远。


深度书评:

  • 每天20个字

    作者:自在娇莺恰恰恰 发布时间:2010-06-12 21:13:58

    (第4天)

    ok, 从今天开始吧。正好差不多一个月。原来说文的反切是宋朝加上去的,汉时并无反切的方法,只有“读若某”,所以我们看到用反切标的音,至多是唐宋的发音,离汉时或者更古时可能有不小距离。

    今天损失一百块,大爷的。

    +++++++++++++++

    6月12日

    禮: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看看人家古代人对神的态度,事神是为了得到好处,天真直白的交易啊!神:=.=...

    康熙老头子给儿子起名字太不费力了,直接说文或者字典拽出来,示字旁一排顺着起下去了:禔、礽、祉、禛、祺、祚、祜。。。。。

    禛字意思不错:以真受福也。

    祝:祭主赞词者。这个字好像到近代都变化不大,都是指有所求,用言词,只是现在这样用较少了。

    ++++++++++++6月13日的分割线++++++++++++++++++

    祟:神祸也。这个赞,如果我没理解错的话,是指从神而出的祸,和鬼鬼祟祟对看,大概鬼鬼祟祟分指不同来源的祸事。看来事神也得小心。

    王字旁的字不都是好字眼:王有:朽玉也;

    球字不错,玉声也。不知是怎么变成ball的。

    玉的制式实在太多了,有些和我印象不太符合,比如王夬。

    璧家族:璧、瑷、环,璜

    圭家族:圭、璋、王介;王易;王献;王廷;

    佩家族:懒得记了

    佩刀家族;

    玉器家族;

    治玉;

    玉声;

    石头(像玉或者次玉)。

    。。。

    玉快完了,我喜欢的艹要来啦!^^

    **************6月16日的分割线*************************

    我艹!艹头的也太多了吧。。。

    先把玉的尾巴说完,班的意思是分割玉石,非常形象;

    +是指草木初生,有意思,++是草,+是萝莉草;

    葵字的小篆非常漂亮,轴对称图形,艹下面是像是交叉的四把叉子;

    薰:香草;荤:臭菜。。。

    Lotus家族:

    莲:芙蕖之实也;所以莲花是指“产生莲的花”或“莲的妈”;

    茄:芙蕖茎也。。。

    荷:芙蕖叶也。。。

  • 《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书评

    作者:小蘑菇 发布时间:2017-06-19 22:03:41

    《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这本书的作者是凯瑟琳·A·麦金农,她是20世纪70年代第二浪潮女权主义的中心人物之一。她率先提出“性骚扰”以及“对女性的暴力”这两个法律议题,竭力反对色情出版物,并作为一个著名的行动家,从女性的角度对法律施加影响。她的成就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首先,对美国及西方法学理论和法律的贡献。她在美国以及西方法学理论上开创新领域,提出新概念,“提出性骚扰”以及“对女性的暴力”这两个议题就是她的,用20年的努力,她使这些议题成为美国法律上的重要概念。第二,反对色情出版物。她与女权主义行动者安珠亚·德沃金一起反对色情出版物,认为色情出版物是对女性的剥夺与物化。第三,她是积极的行动家,以律师的身份为色情出版物中受到伤害的女性以及战争中遭强奸的女性辩护。2000年,她作为前南斯拉夫塞尔维亚战争中遭性侵犯的女性的代表,为克罗地亚和穆斯林女性赢得7.45亿美元的赔偿金,并在国际法上开创了承认强奸是种族灭绝行为的先例。本文从阅读《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这本书出发,对麦金农教授的女性主义思想进行一个梳理和评价。

    一、女性主义和马克思主义

        (一)麦金农对马克思的批判

        马克思认为女性是由自然决定的而性别属于“物质基础”的范畴。他一方面嘲笑把价值和阶级看成是天然的观点,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公平的,是在对这种不公平进行辩护;另一方面却用这种方法对待社会学性别问题。他认为,女性就应该归属于社会把他们放置的位置。即使女性作为带薪工人制造出了产品,马克思还是先把她们看作家庭主妇、母亲和弱势性别的成员。他始终认为两性之间关系的重要特征是当然的。 马克思对女性理论也不太重视,因为他的妇女观并不是其理论核心。在马克思妇女观的理论中,他提出了“性行为上”的差异是最原始的劳动分工。“伴随着(需求、生产力和人口的增长),产生了劳动分工。这种分工最初仅仅是性行为上的劳动分工,然后这种劳动分工由于自然的体质差异、需求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自发地或自然地发展。”[ 凯瑟琳·A·麦金农:《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曲光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页。]然而他没说清楚的是:是这种所谓的自然地原始分工延续了其他的分工还是其他的分工模仿这种原始的分工。也没有论证把这种分工扩展到全社会的必要性及适当性。马克思也没说清楚为什么是性别构建成为了劳动分工的基础而不是别的功能差异。

    马克思认为“母亲/女性的存在是自然属性的,父亲/男性的劳动则是社会属性的。他把创造性的,积极的、有变革力的劳动过程与男性认定为同一,而把女性与被劳动和改造的对象认定为同一。”[ 凯瑟琳·A·麦金农:《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曲光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然而,女权主义者们并不赞同该观点,她们认为,她们和自然的关系同男性与自然的关系一样,也是社会的产物,并不比男性“天然的”多。 马克思的理论也倾向于认为,女性在家中所做的家务劳动是无偿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到,妇女被迫到工厂工作后,资本家们就剥夺了妇女在家庭中从事的自由劳动的时间。”[ 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54、455页。]由于只有当劳动是自由的时候,其才是无偿的。从中不难推测出,

    马克思认为女性的家务劳动是无偿的。当女性作为带薪工人工作时却又首先被看成是母亲或女性的角色。可见,马克思的女性观对女性是不公平的。即使女性去参加了工作,他们仍然被马克思看成母亲或者妻子的角色,而非真正的工人。尽管马克思一直在避免把道德批判作为资产阶级的信条,但在女性的劳动的问题上他还是未能避免。在他看来,男性在劳动被剥削时就是个剥削的问题,而女性在劳动时被剥削却成了个道德问题了。换句话说,妇女总是被归结到其他范畴当中,“而不是被视为问题的本身,要用自身的语言来分析。”麦金农教授也进一步认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并没彻底解决妇女问题:“女权主义者不是说在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妇女处于同样的底层;在这里所说的共同点是,虽然发生了切实的变化,底层终究是底层。”马克思的女性观中有一点被女权主义者们广泛接受,即由于女性更易被剥削,所以她们更倾向属于工人阶级。

    (二)麦金农对恩格斯的批判

        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受到了女权主义法学者们广泛的批评,批评的重心主要是他的资料,对其研究方法反倒比较认可。[ 凯瑟琳·A·麦金农:《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曲光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该书是为理解和解释女性的从属地位所做的最早的马克思主义的尝试。麦金农教授对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其一,对实证主义方法的批判。麦金农教授认为恩格斯先假设女性曾经有过很高的地位,然后再通过假设预测了男女两性在未来的平等。[ 凯瑟琳·A·麦金农:《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曲光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页。]

    其二,对私有制是压迫起源的批判。恩格斯认为私有制是压迫的起源,对此,麦金农教授是反对的。她认为私有财产的增加与母权被推翻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另外,麦金农教授还指出:“恩格斯假设增加的财富主要被男性所占有,丈夫财富的增加必然会影响到丈夫与妻子的关系,并且为了将财富传给自己的子女,母权便需要被推翻。”对此,麦金农教授提出了以下几点质疑:生产率提高后产生的剩余财产,为何不能男女共同占有?增加的私有财产为何不能通过母系继承传给子女?增加的私有财产为何赋予了男性而不是女性更多的权力?麦金农教授提出的这些问题都极为尖锐和深刻。[ 凯瑟琳·A·麦金农:《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曲光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4页。]

    其三,不赞成把性别压迫归结为阶级压迫。麦金农教授认为,女性的阶级地位取决于其与男性的关系。恩格斯未能把我整个女性阶级和阶级划分本身之间的关系的影响。他没有注意到,女性的家庭义务和公共生产之间的紧张状态跨越了阶级.[ 凯瑟琳·A·麦金农:《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曲光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0页。]麦金农教授对恩格斯的质疑中就包括:既然阶级是性别压迫的基础,统治阶级怎么会压迫自己阶级中的女性呢,所以性别压迫不能归结到阶级压迫中去。[ 凯瑟琳·A·麦金农:《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曲光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9页。]从女性主义的视角看,无论女性工作是不是为了工资,他的阶级地位都或多或少首先通过他和父亲的关系、然后通过她和丈夫的关系来决定。女性和阶级的关系是以她们和男性的关系为中介。[ 凯瑟琳·A·麦金农:《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曲光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三)马克思主义对女性主义的批评

    马克思主义者不赞同女性是个阶级的观点,认为该观点分化了无产阶级,不利于无产阶级革命。不仅如此,他们还把女性主义的理论贬为“资产阶级的女性主义”。马克思主义者通常是以轻蔑的口吻谈及“资产阶级的女性主义”的,有人主张,女性主义本质上是资产阶级的理论;就是说,它本质上为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利益服务。其依据大致为这些女性主义者中大多数具有资产阶级的背景、受到过良好的教育以及大都有希望推动法律变革的倾向。[ 凯瑟琳·A·麦金农:《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曲光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页。]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女性主义者的理论实际上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此外,“马克思主义已经把女性主义指责为两种类型的自由主义:理想主义——相信独有思想的力量会促成社会变革,个人主义——依靠个人去实现社会变革。”这一思路把历史运动看成了思想运动,再把思想运动归纳为人类的理性。[ 凯瑟琳·A·麦金农:《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曲光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1页。]马克思是反对唯心论的,他批判黑格尔和蒲鲁东的唯心论,对马克思而言,历史是由处于具体的生产力关系和社会关系之中的人来推动的,这些关系从人们有组织的暴力中产生。女性主义中最显著的自由主义不是理想主义和个人主义,而是自然主义。马克思评述道,阶级关系被认为是自然的,因此是静止的和不变的。

    二、麦金农对强奸及强奸法的批判

    强奸作为针对妇女的暴力,是最严重的一种,也是美国由来已久的一个社会问题。在美国,每年有大量的强奸案发生。因此,这一问题成为女权主义法学批判男性压迫的一个重点。麦金农等人对强奸和强奸法的批判为女权主义法学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法律中,强奸是一种性犯罪,但当这种行为看起来像性时,就不被当成犯罪。一般来说,法律把强奸定义为,以暴力或强迫为手段并未经同意的性交。[ 凯瑟琳·A·麦金农:《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曲光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7页。]因此,看一种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暴力和不同意。针对这两个条件,麦金农指出,构成强奸的这两个条件典型的暴露法律维护男性的性质。麦金农认为这一定义采用的是虐连者对性的定义:以暴力或强迫为手段的性交可能是经双方同意的。它采用了色情文艺这种积极结果的强奸的情节设计:统治加上屈从就是暴力加上同意。这等于性,不是强奸。在男性霸权之下,这是太平常不过的现实。用暴力手段进行的性行为可能属于不同意范围,但也可能属于不同意范围,但也可能属于同一范围。法律只反对不同意范围内的暴力,意味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允许性暴力,视其为正常的男性行为。如此一来,施暴男性和受虐女性恰好体现了男性权力分配原则:统治和服从,暴力与同意。强奸犯罪是根据男性的观点被界定和裁断的,并假定强迫的性也是性,还假定对男性的同意是由女性自由的给出的。在男性至上主义者的标准下,的确如此。[ 凯瑟琳·A·麦金农:《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曲光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1页。]

    麦金农认为,社会对强奸的惩罚是建立在男性私人财产不可侵犯的信条之上的———女子婚前和婚后分别属于父亲和丈夫的财产,强奸法从根本上是维护男性权益的。正因为如此,强奸法中才有强奸既遂、未遂的概念。其实,既遂的强奸与未遂的强奸对女性心理造成的损害一样大,应当受到同样的制裁。麦金农尖锐地指出,国家是男性的国家,其以法律的形式将男性权力制度化。从女性的观点来看,国家并未禁止强奸,而是将其规范化、合法化了。基于特别身份的强奸法侵犯了所有女人应当与男人被平等对待的权利,因为这种法律给予男女两种不同的标准。

    以麦金农教授为代表的女权主义法学者们对强奸及强奸法的批判对美国司法及立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引起了美国对强奸法进行了改革。美国密歇根州刑法典便是范例。但是,也有一些女权主义法学者们对该改革的意义评价很低,她们认为这项改革并没有对暴力、威胁等定义有什么特别的突破。

    三、麦金农对色情文艺的批判

    “对女性以亲密的方式加以侵扰并接近,并对此加以色情化,从而对女性进行占有和适用,这些便是卑下和柔弱这一女性的社会定义的中心特征。在视觉和语言的侵扰、接近、占有和使用的基础上,造成身体上和精神上的侵扰、接近、占有和使用的基础上,造成身体上和精神上的侵扰、接近、占有和使用。”[ 凯瑟琳·A·麦金农:《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曲光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2页。]麦金农对色情文艺进行如此定义,并对已经昏庸但数百年广受流传的文化提出挑战,她认为在当代工业社会,色情文艺是一项产业,根据并为了男性的利益而大量生产着对女性的性的侵扰、接近、占有和使用。它利用女性的性的和经济的不平等来获取利润。她把女性作为性并为了性而贩卖给男性。麦金农尖锐的提出:在自由主义的法律伪装下,色情文艺之于女性的地位,从而色情文艺批判之于女性主义,就如同色情文艺的保存之于男性霸权。[ 凯瑟琳·A·麦金农:《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曲光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3页。]

    传统上认为,把色情文艺传统权威式的定义为根本不是关于女性的,而是关于性的,因而是关于道德的;定义为根本不是关于行为或实践的,而是关于思想的。剥离出法律领域中的社会性别,就能揭示出,当女性被展示时,她们却大多被视而不见,当被用于言辞辩护时,却大多缄默不语。无论在色情文艺中还是在反诲淫法中,女性都仅仅在作为性时才能被看见,仅当喃喃说出性文本时才能被听见。从女权主义的观点看,淫秽是一种道德观念,色情文艺是一种政治事件。淫秽是抽象的,色情文艺是具体的。淫秽把道德谴责传递为法律谴责的前提。[ 凯瑟琳·A·麦金农:《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曲光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6页。]女性主义认为,色情文艺是一种强迫的性的形式,是一种性别政治的实践,是一个社会性别不平等的机构。[ 凯瑟琳·A·麦金农:《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曲光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8页。]换句话说,色情文艺使得男性霸权的性特征制度化,社会性别也就成了性,不管是色情文艺还是前面提到的反诲淫法都是站在男性的立场和角度来看待女性的,由此得出女性是依附于男性的结论。

    在另外一本书里,麦金农教授揭示出了色情文艺对女性造成的几种代表性的伤害:首先,色情文艺提高了强奸等性犯罪的犯罪率。许多色情文艺的消费者在观看过色情文艺后都不同程度的产生了强奸及其他性犯罪的冲动。为了证明强奸及性犯罪与观看色情文艺之间的因果关系,麦金农在书中提到了一个虐杀小女孩的性罪犯在犯罪前经常逛成人书店的行为,以及一个强奸犯在实施犯罪前经常欣赏色情文艺的行为。麦金农教授还认为消费色情文艺者实际上等同于伤害女性的帮凶。其次,在色情文艺的制作过程中,女性遭受的暴力是真实的。在很多色情文艺中,女性被殴打、虐待、强奸甚至轮奸,与这些暴行相伴随的是女主角愉悦的叫床声。由此可见,女性已经被物化,观众也已经被误导。在这个过程中,女性被殴打、被强奸却是真实的,而快感则是虚拟的。女性的反抗被看成了半推半就的同意,并且更加激发了施暴者的性冲动。男性对色情文艺中性暴力行为的模仿使得他们对待女性时更加暴力,进而殃及更多女性。[ 凯瑟琳·A·麦金农:《言词而已》,王笑红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8页。]最后,色情文艺阻碍了女性的言论自由权。这也是麦金农教授最关切的伤害。如果把色情文艺作为言论自由予以保护,那么夹杂在色情文艺中的性暴力也就获得了宪法的保护,从而剥夺了女性反对性暴力的言论自由权。色情文艺以言论自由的名义在宪法的保护下不断前行,势不可挡,不断摧残伤害着沉默的女性。正因如此,麦金农教授意识到了解救女性的方法,也是其最主要的研究方法,那就是“意识觉醒”。通过意识觉醒,人们终将发现色情文艺对女性的言论自由权造成了多么真实的损害。通过意识觉醒,人们也会发现在色情文艺中,女性的同意与快感是多么的不真实。

     

    四、麦金农的性别平等观

    麦金农认为,男性与女性的关系是建立在男性统治女性的关系上的,二者是两个利益不可调和的阶级,正是这种关系导致了两性的不平等。激进女权主义法学指出父权制是男女不平等的来源,男性通过对女性的性控制、暴力威胁及强迫性生育等方式来维持父权制。麦金农在书中写道:“性是由世界上的社会权力关系决定的,通过这种过程也产生了社会性别。在女性主义的意义上,男性权力拥有力量的这一事实意味着,男性的性利益构建了性现在的意义,包括它被允许或被承认、进行感觉、表达或体验的标准方式,这种建构以决定女性的一生的方式进行。”[ 凯瑟琳·A·麦金农:《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曲光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1页。]

    激进女权主义法学指出,只增加女性权利中跟男性相同的权利是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平等的,必须推翻压迫女性的父权制,并进行彻底的法律及社会变革才能实现男女间的平等。她们认为,法律作为男权社会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给性别不平等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在对待女性的方式上,法律是按照男人看待女人的方式来看待女人的,其中充满了男性的霸权成分。法律也帮助男性获取其需要的资源和特权,男性获得的这些特权又会帮助男性压迫女性。这种循环作用最后又加深和巩固了这种不合理的社会结构及关系。所以,那些认为法律是中立并且公平理性的观点是没有说服力的。因此,麦金农教授坚持对法律进行彻底的变革,建立以女性为中心的法律体系,以便彻底的颠覆男权社会中法律的不平等。

    在性别平等的法律中,人本质上意味着男人。作为一个人,一个有着抽象的权利的抽象的个体,可能是一个资产阶级的概念,但是这个概念的内容是男性的。作为社会不平等群体成员的女性主张权利的唯一方式就是去寻求被贬低对待。人权,包括“女性的权利”,实际上已经被限制在那些男性不得不舍弃的权利上。这或许部分解释了为什么男性坚持把程序上的和抽象的平等与实质性的平等相混淆:对他而言,这些方面是一样的。抽象的平等从来没有被包括进那些女性作为女性最需要、却又从未拥有的权利中。所有这些在法律中似乎是合理的和中立的,因为社会实在就是从同样的观点出发被构建的。[ 凯瑟琳·A·麦金农:《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曲光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2页。]麦金农总结的观点是:关于平等的主流的法律假设社会已经基本上是平等的。它在法律上给予女性的只是她们在社会中已经拥有的,而且几乎没有不能给予男性的。在性别平等的法律中为女性实际所做的任何事,都因而被污蔑为特殊保护或者差别对待行为,而不认为仅仅是初步的非歧视或平等。只要性别平等受到性别差异的限制——无论是积极地还是消极的,无论是为女性主义留出发展空间、还是被厌女症的形态所占据——女性的命运就终将是出生,被贬低,然后死亡。保护僵尸一个禁忌的字眼,平等将成为一种特权。[ 凯瑟琳·A·麦金农:《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曲光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6页。]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1)麦金农认为女性作为被压迫的阶级,是因为男女间先天的性别差异造成的;(2)麦金农坚持对法律进行彻底的变革,建立以女性为中心的法律体系,以便彻底的颠覆男权社会中法律的不平等;(3)法律是按照男人看待女人的方式来看待女性和对待女性的,法律也帮助男性获取其需要的资源和特权,男性获得的这些特权又会帮助男性压迫女性,这是一种恶性循环,法律加固了男女性别上本身的不平等。

    五、女性主义法学的贡献

    以麦金农教授为代表的女权主义法学是当代法学理论尤其是批判法学理论的产物,同时,女权主义法学也通过自身的发展丰富和深化了当代的法学理论。女权主义法学对当代的理论法学的丰富与深化所做出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术理论上的贡献

    以我国为例,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女性的地位总体上来说并不高,女性权益在法律上也很难获得保障,女性长期处于法律的边缘,这是很不公平的,在就业等领域表现的格外明显。这与我国本身的封建主义思想,儒家伦理道德以及男耕女织的经济基础有着密切的关系。为了减少甚至消灭这种不公平,为女性赢得一个受尊严受保护的地位,女性主义法学家们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与成就,女性主义法学扩充了传统的法学理论,也增设了很多女性的权利。第一,将女性作为权利主体纳入到了权利范围中,从而扩展了原有的权利主体范围。女性原本并不享有或者说不完全享有一些完整的法律权利,比如受教育权、对子女的抚养权以及财产继承权等,所以她们通常不具有完整意义上的权利主体资格。第二,发展了很多新的权利,比如堕胎权、免受性骚扰的权利以及哺乳期的休息权等。这些新的权利在之前的法律中并不存在,是伴随着女权主义法学的兴起而提出来的,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比如我们国家女性参与立法的比例就从1954年的12%提高到了2013年的23.4%[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4)》,

    http://www.state.gov.cn/tjsj/ndsj/2014/indexe.htm

    ,访问时间:2017年5月3日。],从女性能参与立法到女性参与立法的比例提高,都是一个突破性的进展,表明女性的地位提高。

    (二)法学方法上的贡献

    传统的西方法律,非常重视形式主义,具有浓厚的技术性的特征,而忽略了真正意义上的人文关怀。西方的法律总是凉薄的,显得不近人情,关于女性主义者方面的立法也是站在男性的视角审视女性,并维持和稳固男性的霸权和特权,以男性为中心,缺乏对女性关怀和保护,这些法律必然会受到女性的抵制,她们提出要注重人文关怀,注重实质上的平等,注重女性的权利,于是大量的女性主义开始发声,并产生了很大的效果。一方面,女权主义者们通过丰富传统法律中的权利内容来缓解传统法律的形式主义的弊端,另一方面,女权主义法学通过专注于富有感性的问题使得法律成为具有感性的法律。经过这些努力,女权主义法学家们便可以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内融入他们的主张与建议,就可以使传统法律具有刚柔并济的特质,从而使得法律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在法学方法上,女权主义者从她们自身的经验出发,提出了很多方法,本书中提到的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第一,意识觉醒。意识觉醒是当代激进女性主义在分析女性的状况时形成和使用的方法。把女性社会经验的意义加以集体的和批判的重构,如同女性经历了一样。[ 凯瑟琳·A·麦金农:《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曲光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页。]女性主义把理论自身,即对社会生活加以真实分析的追求,变成了对意识的追求,并且把对不平等的分析变成了对其自己的结论的批判性的接受。第二,意识到性别问题。六七十年代,女性常常聚集在一起,以小组的形式讨论并分享他们的个人经历。通过这种方法,女性开始认识到了自己在社会中所受到的男性压迫,然后以这种方法作为实现男女平等的手段。通过这样一种手段,女性们开始批判传统法律中存在的性别歧视内容及制度,并力图实现彻底的社会变革,彻彻底底的变革传统的男权统治的社会制度。女权主义法学为法律提供了大量的经验基础,贡献突出,虽然女权主义法学不是唯一为法律提供经验基础的,但是女权主义法学却极大地扩充了法律的这一经验基础。因此,女权主义法学的出现对变革不平等的传统法律制度意义重大。它把性别纳入到了法律理论中去考察法律,使得我们能清楚地看出了法律中的不公平与歧视。

    (三)对中国法学发展的启示

    借鉴女性主义法学,可以更清楚的认识当代中国的男女平等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婚姻家庭领域中获得了很大的权利保障,我国把男女平等写进了宪法也是一个实质性的进展,对于妇女的权利保护和发展机会也制定相应的法律进行保障,但目前,我国妇女在实现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人身权利时面临很多问题和挑战,比如在政治权利上,国家机关中女性领导干部“副职多,正职少”,参与立法中形式参与的多,实质上发声的少;在劳动权利上,女性就业中存在性别歧视现象严重;在人身权利上,女性容易收到家暴、性侵害等的威胁,却很难救济。

    因此,追求两性平等,应不断完善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提高法律对妇女权益保护的水平。确立实质平等观,合理地差别对待女性,以有利于保护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的权利,不断消除现行法律中阻碍两性平等的法律规则,逐步实现法制文明。同时还要注意不同阶层女性发展的不平衡,如城市女性与农村女性发展的不平衡职业女性与家庭妇女发展的不平衡,为她们提供不同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

    在“公领域”,主要在政治参与权利、劳动就业权利、人身权利方面,女性弱势地位明显。在政治参与权上,应当实行女性名额保障制度;在劳动就业权利上,法律应保障女性平等的就业权,反对性别歧视,消除男女退休年龄不同的“保护性歧视”;在女性人身权利上,长期以来,“性骚扰”并未纳入我国的法律话语体系。2005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禁止性骚扰写进法律,填补了我国法律的一个空白,但是关于性骚扰,法律仍没有具体的概念界定。应尽快完善禁止“性骚扰”相关法律,对“性骚扰”从法律上明确界定其范围,明确举证原则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对于“私领域”,也就是家庭生活领域,理论上是国家法律慎入的领域,但是在“私领域”,我国女性权益长期得不到保障,因此必须采取法律手段救济。“家庭暴力”是近几年被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也是婚姻家庭关系中最受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它给受害者生理上和心理上带来非常严重的伤害。我国立法上有对于家庭暴力的禁止性规定,这显然不够。近些年离婚率呈显著上升趋势,离婚后,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比男性弱,也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对于家庭暴力及离婚女性权益,除在立法上予以特殊保护,还应建立专门的妇女法律援助中心,为家庭暴力的女性受害者,离婚女性合法权益的维护,以及离婚后从家庭走向社会的女性提供法律援助。

    对《我国女性立法参与原则研究》评述

    《我国女性立法参与原则研究》该篇论文主要从两大板块写作,第一部分确定了女性立法参与的三大原则:最低比例原则、影响评价原则和主体性参与原则;第二部分根据三大原则的指导,就目前女性参与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良的措施,其中包括:鼓励女性团体与相关专业人士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对一些女性议题开展专门的立法论证以及将一些女性观点作为立法理由并予以公布等可行建议。

    一、论文主要内容

    该篇论文以女性立法参与的三大原则为主要论述内容,也即从怎样一个角度和思路去判断女性更为充分有效地参与到了立法当中,通过确定了女性立法参与的原则,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首先,最低比例原则,指形式上参与到立法过程中的女性人数,从而说明女性参与立法的程度。该部分通过大量的数据直观的呈现了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女性代表人数及占总人数的比重,进而引出“性别配额制”这个问题,作者提出单从配额制这样一个单一的视角去分析女性立法参与问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它涉及的是从政治学立场出发,所关注的仅仅是女性在立法决策领域中的参与问题,另外,配额制还需要一个确定的比例,因此作者得出结论,“配额制”的问题在于它只提供了一种形式上的政治正确的解决方案,它通过数字来表现女性在形式上是否参与到立法过程中,而难以观察到女性究竟在实质上对立法结果产生多大的影响,因此,在确立女性立法参与原则时,配额制要进行一定的扩展和补充,第一不应当笼统的的规定一个比例,而是规定一个下限;第二,在一些与女性问题或者女性利益密切相关的立法问题上,可对参与立法的女性比例做一个刚性规定。

    第二,影响评价原则,在该部分,该篇作者是从实质层面上进行分析的,也即分析立法参与后得出的法律是否符合女性利益的,如果符合那就是充分有效的,否则就不是。对该原则的分析,作者首先通过提出该原则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考量,从审视现行法律规范中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和对法律规定中存在的一些性别歧视问题的批判两方面对立法结果进行评价,可能会造成一种隐性歧视和逆向歧视,并通过举例《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规定来论述此观点;作者进而提出化解以上问题的一个方法,也即从后果主义的角度得出女性立法参与过程中的“影响评价原则”,强调女性在立法参与的过程中基于一种开放性、批判性的立场,对立法案进行评价,防止出现不利于女性权益保护或对女性构成歧视的法律条款。

    第三,保障女性在立法参与中的主体性参与原则,在论述该原则时,作者首先的思路是弄清楚为什么女性需要参与立法,并通过把握更深层次的理由和现实情境的分析得出这样的结论:首先,女性参与立法这是女性应有的权利。第二,女性参与立法并真正发出自己的声音,对立法结果产生实实在在的影响。第三,女性在立法参与中的表达是去表达自己特有的女性经验和观点,摆脱“他者”的地位。进而,作者分析了最低比例原则、影响评价原则和保障女性在立法参与中的主体性原则三者之间的关系,最低比例原则在形式上保障一定数量的女性可以参与到立法过程中,主体性参与原则强调女性的经验和视角可以在立法过程中实质的发生影响,这都发生于立法过程中,而影响评价原则是对参与原则的补充,对立法结果进行评估。最后,作者在该原则下得出四点结论:首先,女性主体性参与要求一定数量的女性实质性的参与到立法中,这与比例性原则相联系;第二,参与的过程要有女性视角的实质性输入,也即通过这种输入能对法案产生实质影响,这与影响评价原则息息相关;第三,女性有能力、有可能提出议题,就一些现实中存在的女性权益保护问题提出讨论或修法动议;最后,主体性参与原则还要求女性参与者提出的立法建议得到实质性的回应与反馈。

    该篇作者通过这三个原则的论述,以主体性原则为主,对女性如何参与立法提出了三个建议:一是,鼓励女性团体与相关专业人士参与到立法过程中。第二,对一些女性议题开展专门的立法论证,而且保证一些相关人士、社会团体参与其中,表达女性观点与立场,实现一种实质性的参与。第三,将一些女性观点作为立法理由并予以公布等可行建议。

    二、对论文的评价

    该篇论文以女性立法参与问题为切入点,女性参与立法既关系到立法的民主性与科学性,也涉及到女性的法律权利、政治地位,这是个很好的研究视角。作者首先解决的是研究思路的问题,也即主要论述了女性参与立法的三大原则,进而推导出立法参与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路径,结构非常严谨,思路清晰。

    其次,该篇论文的参考文献详实,论点有理有据。尤其在论述最低比例原则时,通过大量的数据反映问题,除此之外脚注多达近30处,体现了作者在完成该篇论文时所阅读的文献之多之详细,通过阅读他人的文献,能够启发思维,并使自己的论述有理有据。

    再者,该篇论文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所提的建议和措施也具有实际的操作意义。由此也可以反映出作者写论文时的问题意识。新中国成立以来,女性的地位不断提高,从女性参与立法的比例就可以看出,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女性参与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比如是否实质性的参与,是否有女性观点实质性的输入,是否得到足够的重视等等,作者通过对最低比例原则、主体性参与原则、影响评价原则的研究,将形式性参与与实质性参与相结合,并提出的鼓励女性团体、专业人士参与立法、开展专门的立法论证、将女性观点作为立法理由予以公布等建议具有现实的操作性,在今后的过程中可予采纳。

    不足之处在于,作者对于第三个原则的论述相较于前面两个原则过于抽象,在论述比例原则时,作者通过数据展示和“配额制”的优劣分析,比较详尽的论述了最低比例原则,并得出结论轮比例原则是立法过程中的形式正当性,在立法过程中对参与立法的女性的比例作出刚性要求。在论述影响评价原则时,作者总结了目前我国的批判视角的两个方面,并提出从性别平等的角度对立法结果进行评价可能造成隐形歧视和逆向歧视这两个问题,继而推导出解决这种问题的思路。然而,在第三部分,作者大部分论述了三个原则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具体的分析主体性参与的原则,只是将该原则与前面两个原则进行了对比分析后得出了四点结论,还处于比较抽象和简略的阶段,我认为可以进一步的扩充内容。

    三、启示

        该篇论文是一篇很优秀的杰作,让我学习到了很多写作方面的知识。首先,在写论文之前一定要有问题意识,也即自己研究的题目一定要贴合实际或者能够反映问题和解决问题,该论文将女性主义与立法参与结合起来,与当前我国提高女性地位和女性参与立法过程中存在流于形式等问题相关,因此是个很好的思路。其次,要读大量的文献和做综述,了解其他作者的观点和研究思路,引用官方数据和文献,做到自己的文章论点有理有据。最后,写论文的行文思路和结构十分重要,该篇论文就是着重探讨女性参与立法的研究思路问题,着重论述三大原则,而不是讨论采取哪些措施去更好的促进女性参与立法,因此也能做到文章结构完整,思路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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