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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财产法哲学书籍详细信息

  • ISBN:9787100057615
  • 作者:暂无作者
  • 出版社:暂无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08-5
  • 页数:267
  • 价格:30.00元
  • 纸张:暂无纸张
  • 装帧:暂无装帧
  • 开本:暂无开本
  • 语言:未知
  • 丛书:暂无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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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这本书主要的哲学分析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知识财产法的目的是在我所称的“抽象物”上创设权利。这些抽象物是具有诸如科学知识、文字信息或技术等一般社会定义形式的无形物。

关于以诸如知识形式存在的抽象物的一个重要事实是,它们是不能由于使用而被耗尽的。事实上,情况恰恰相反,知识通过使用而获得增长。例如,对一个证明予以验证的数学家越多,越有可能找到其他更精妙的证明。阅读和解释一部作品的人越多,有关该作品的知识就越多。

知识遵循的是所谓的不断丰富的规律,而不是逐渐耗尽的规律。知识财产是一个潜在的危险的规范形式,因为它人为地制造知识稀缺现象,从而削弱知识不断丰富这一规律。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论证知识财产的合理性:一切从头说起

第三章 洛克、劳动和共有知识

第四章 黑格尔:知识财产的精神

第五章 生产活动中的抽象物:马克思的观点

第六章 财产、机会和自利

第七章 抽象物的权力

第八章 信息公平

第九章 知识财产:主张工具论,反对独占论


作者介绍:

Dr. Peter Drahos is Solicitor and Barrister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South Australia.

Dr. Peter Drahos is the Herchel Smith Senior Research Fellow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Unit in the Centre for Commercial Law Studies, University of London. He holds degrees in law, politics, and philosophy. He has taught in the Department of Politics at the University of Adelaide and in the Law Faculty at the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He has been a Research Fellow in the Research School of Social Sciences at the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He was an officer of the Australian Commonwealth Attorney-General’s Department. He has been a consultant to numerous government departments. He has published in law and social science journals on a variety of topics including contract, legal theory, telecommunication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He is the author of 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1996) and, with John Braithwaite Global Business Regulation (1996). He has held research grants from the US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 the American Bar Foundation and the Australian Research Council.


出版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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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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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赏析:

换言之,知识财产主要是用来组织和维持生产的,它是一整套经济关系,而不是对个人生产的一种激励。

……在马克思看来,认为知识财产法的作用是鼓励和奖赏具有创造性的无产者这样的观点,是一种意识形态的神话,其目的是为了掩盖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对创造性劳动的剥削。由于知识财产法使抽象物成为所有权的标的物,它加重了马克思所说的“商品拜物教”。……拜物教是人们的一种信仰,它认为商品和商品交换是独立于人们的社会关系而存在的一种关系。人们通过那些看似独立的商品世界来认识社会。人们获取有关社会的真相,不是基于对它的科学理解,而是基于商品的行为方式。

……知识财产代表了人类精神生活的变革。在知识财产方面,商品拜物教达到了它的顶峰。个人的精神生活,那些最能说明属于个人的东西,被外化(或异化),成为各种物之间的关系的一部分以及资本主义生产和交换机制的一部分。商品拜物教的后果之一,是资产阶级经济学脱离社会关系对知识财产进行分析。


假设知识财产的标准的正当性理由可以促使个人为发明和造付出时间和资源,那么,首先令人惊奇的是,知识财产法对知识财产原创者的权利的保护,远不如对其他人,诸如对雇主和出版者的权利的保护。然而,在马克思看来,这种制度安排也许没有什么奇怪的。创造性劳动(作家、科学家、表演艺术家)在资本主义经济中都属于“被剥削”的劳动。在马克思理论中,剥削是一个技术和理论上的术语,指的是一种社会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资本家取得了对劳动的支配权。但其本质十分简单明了:如果一个人的工作时间多于为他消费所生产的商品的时间,这个人就是被剩削了。不支付报酬的劳动是马克思关于剥削的理论的核心。劳动力具有生产“超过其本身价值的价值”的特殊性,用另一种表达方式说,劳动所生产的价值要超过它在一个自由市场所交换的价值。剩余价值的获取是资本主义经济中利润的基础。具有创造性的工人,也就是说,那些从事发明、写作、绘画等工作的工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与其他工人的地位并没有什么不同。这样一些工人不是生产生活必需品,他们所提供的创造性劳动力是为了出售。由于这个原因,知识财产法不是被用来促进个人进行创造性工作的。相反,知识财产法被用来确保已经取得的统治利益,并且把对它们的控制扩大到生产资料的一个重要部分一一抽象物。


在马克思看来,认为知识财产法的作用是鼓励和奖具有创造性的无产者的观点,是一种意识形态的神话,其目的是为撞盖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对创造性劳动的剥削。由于知识产法使抽象物成为所有权的标的物,它加重了马克思所说的“商品拜物教”。在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中,拜物教是人们的一种信仰,它认为商品和商品交换是独立于人们的社会关系而存在的一种关系。人们通过那些看似独立的商品世界来认识社会。人们获取有关世界的真相,不是基于对它的科学理解、而是基于商品的行为方式。马克思会认为知识财产代表了人类精神生活的变革。在知识财产方商品拜物教达到了它的顶峰。个人的精神生活,那些最能说明属于个人的东西,被外化(或异化)成为各种物之间的关系的一部分,以及资本主义生产和交换机制的一部分。商品拜物教的后果之是,资产阶级经济学脱离社会关系对知识财产进行分析。例如知识财产被用于修正信息市场,或者是对搭便车问题的一种解决办法。


自由软件运动也承认软件的版权,但它接着通过一个授权允许软件的后续使用者对软件进行拷贝、修改和再次分发,条件是他们对于其他人的权利也会同样对待。公开源代码是强制性的,因为如果不能自由研究源代码,这些权利的实施将毫无意义。从本质上讲,这种许可是一种有条件的授权。如果你符合条件,你就有权使用;如果你不符合,你就是侵权。更进一步讲,授权就相当于社会对积极共有所做出的一种认同机制。在这种机制下,所有共有者约定任何人不能阻止算法的传播,而且算法的升级版本必须在群体内共有。共有者有权将程序出售,那是他们的劳动果实,但是无权封锁共有资源。这些共有资源将保持共有状态,而且就像我们已经提到的,将在适用于知识共有的不断丰富的规律下成长起来。


结论

虽然黑格尔明确提到了专利并认知迟共有的重要性,但他在对财产的分析中,并未探时财产和共有之同的关系。对黑格尔而言,财产代表者个体志在其社会环境下个发展过程的起点。知识财产,同其他形式的财产一样,在个体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一定作用。知识财产的危险之处在于,它为市民会所利用。市民社会一旦认识到知识财产权的经济利益,将迫使国家建立更加完备的知识财产制度,这个制度最终将成为一种全球性的制度。这个结果,正像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将危及单个共同体的伦理生活。在科学和文化领域中的抽象物处在共同体生活中众多相互依存之成份的中心。市民社会对这些对象的不断追逐将产生各种分离关系,并产生一种使社会分裂的力量。一旦抽象物财产成为全球性制度的组成部分,它在社会内将不再起到保证自由的作用,而是限制自由。至少这是这样一种制度的一种可能的结果。


其它内容:

书籍介绍

这本书主要的哲学分析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知识财产法的目的是在我所称的“抽象物”上创设权利。这些抽象物是具有诸如科学知识、文字信息或技术等一般社会定义形式的无形物。

关于以诸如知识形式存在的抽象物的一个重要事实是,它们是不能由于使用而被耗尽的。事实上,情况恰恰相反,知识通过使用而获得增长。例如,对一个证明予以验证的数学家越多,越有可能找到其他更精妙的证明。阅读和解释一部作品的人越多,有关该作品的知识就越多。

知识遵循的是所谓的不断丰富的规律,而不是逐渐耗尽的规律。知识财产是一个潜在的危险的规范形式,因为它人为地制造知识稀缺现象,从而削弱知识不断丰富这一规律。


精彩短评:

  • 作者:Samuel 发布时间:2011-12-03 00:42:07

    这本书的翻译有瑕疵,前后人名翻译都不一致,边沁译为包瑟姆,会让没有原文的读者抓破头皮感慨学问有限吧。总体而言还不错,需要慢慢读。

  • 作者:多搁辣椒少放盐 发布时间:2013-11-26 20:49:30

    书是好书,就是翻译上太自成一格了,“书商公会”(stationer's company)居然能译成“文具公司”

  • 作者:Pluto&Piaget 发布时间:2021-01-08 16:22:07

    抽象物作为资本实在太强大,德霍斯大吃一惊,开始反思市场怪物反垄断,试图统一洛克共有观念、黑格尔国家理想、马克思生产轮回、罗尔斯信息公平,还要误读哈耶克,来论证“超越成本的权利”,真可谓财产是运行的主权。我还是那句话,版权是象,意是capitalism本身,同意他想写的“不是部门法,是政治经济学”。“何时是威胁 何时是邀约”是终极之问,不仅限于合同法而言

  • 作者:Bob 发布时间:2019-10-12 22:36:40

    for dummies 系列

  • 作者:穿风衣的猫 发布时间:2012-02-21 22:04:03

    前面对三个理论家的评析异彩纷呈,但都是剑走偏锋,专门行家未必认同。后面的法经济学和社会理论相结合算是总揽全局,可惜我总觉得有些大而化之。最后两章干净利落,德霍斯不是想写部门法,是想写政治经济学。译文别扭。

  • 作者:沈昆默 发布时间:2013-02-04 13:45:49

    财产权也许是确保个人将足够资源投入抽象物创造中去的最佳方式。


深度书评:

  • 笔记而已

    作者:我想做个星球杯 发布时间:2018-02-01 12:52:37

    这只是做的一点笔记而已。读这类书需要沉下心来,需要去思考总结。

    《知识财产法哲学》主要的哲学分析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知识财产法的目的是在我所称的“抽象物”上创设权利。这些抽象物是具有诸如科学知识、文字信息或技术等一般社会定义形式的无形物。关于以诸如知识形式存在的抽象物的一个重要事实是,它们是不能由于使用而被耗尽的。事实上,情况恰恰相反,知识通过使用而获得增长。例如,对一个证明予以验证的数学家越多,越有可能找到其他更精妙的证明。阅读和解释一部作品的人越多,有关该作品的知识就越多。知识遵循的是所谓的不断丰富的规律,而不是逐渐耗尽的规律。知识财产是一个潜在的危险的规范形式,因为它人为地制造知识稀缺现象,从而削弱知识不断丰富这一规律。

  • 洛克、劳动和共有知识——《知识财产法哲学·第三章》阅读

    作者:#第三只耳朵# 发布时间:2019-10-21 15:24:04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8.29-1704.10.28)是17世纪英国最富盛名的哲学家之一。洛克财产权问题在其政治哲学中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在《政府论(下篇)》(1690年)等著作中,他首次提出将财产权作为人类重要的自然权利,进而开启了自由主义的发展。

    洛克的关于财产的论著并没有提到抽象物,或者说他在论证的道路上根本没有想到知识财产。然而那些研究知识财产问题的人一直还在引用他的著作。彼得·德霍斯对此有一个非常有趣的说法:“热衷于把某种知识财产理论与洛克联系在一起,主要原因也许是为了思想体系上的正统性。洛克一直是一个受到热捧的对象。”这或许能解释我们这篇文章存在的原因。

    1.洛克关于财产的自然权利的理论

    在洛克的学说中,人们按照自然法的指导生活在自然状态中,自然的享有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主要权利,财产的获得依赖于劳动。即使人们走出自然状态建立了政府,私有财产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政府建立的最初目的即是出于对财产权的保护,若政府无法保证人民的财产等利益,人民有权收回通过契约赋予政府的权力,并将其赋予其他值得信任的人或集体,重新组建新的政府。

    1.1自然状态的简要阐释

    主张社会契约论的哲学家,如霍布斯、洛克、卢梭,他们都将自然状态作为论证政府建立的逻辑起点。“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我们必须考究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5页。]对自然状态的不同观点、看法也致使每个人的学说走向不同的方向。

    含混地说,自然状态是指政府和社会形成前人类所处的状态。如霍布斯描述的自然状态等同于战争状态,自然资源匿乏,人们的本性充斥着贪婪、激情和欲望,“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于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 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32页。]而在卢梭设想的自然状态下,野蛮人过着一种互不干扰的生活,即使是自然的不平等,在这种状态中也是影响微弱的;事实上,是私有制和社会的产生促进了不平等。[ 卢梭《论人类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卢梭的自然状态的观点来源于洛克。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人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自由”并不等于“放任”,人们依然需要依照“自然法”的指示规范自己的行为。[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5页。]可以看到,洛克的“自然法”是自然状态中人人所遵从的理性,即平等和独立要求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当然自然法并不存在唯一性的解释。如后来的卢梭把自然法建立在“先于理性而存在的两项原理”上:自爱心、怜悯心,而服从自然法乃是自然人所具有的感性。相对而言,洛克认为,上天赋予人类的理性使人天生就具有自然权利。人有自我保全和保全他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的保全。洛克将这种自然权利总结为财产权,是广义上的财产权,包括生命、自有、财产、惩治权及要求赔偿等权利。自然财产权是自我保存的权利的必然结果。

    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是一种“自然权利论”,因此彼得·德霍斯在联系知识共有论时,将“证明平等和共有是可以与个人占有及财产权同时共存的”作为洛克的首要论点。

    1.2从自然状态延伸的共有状态

    在第五章《论财产》的开头,洛克提出了一个难题——如果上帝将土地赐给“人类共有”,那么个人如何能够将其中的某些部分据为其财产?他设法说明,“在上帝给予人类为人类所共有的东西之中,人们如何能使其中的某些部分成为他们的财产,并且这还不必经过全体世人的明确协议。”[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5-12页。]

    上文已经提到,洛克的财产权包括对于生命和人身的权利。因此由这种假设可以推导:个人的劳动属于个人。作者将洛克的核心立场概括为如下六点:

    ①上帝将世界赐予人类共有。

    ②每一个人都拥有对其人身的财产。

    ③每一个人的劳动属于他自己。

    ④当一个人把他的劳动掺入属于共有的某物时,他便使该物成为他的财产。

    ⑤财产权的条件是一个人将足够多且同样好的东西留给其他人共有。

    ⑥一个人不能从共有物中取走超出其能够充分利用的那部分。

    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第四个主张,它是财产权产生的重要一步。以此为界限,①-③是前提条件,④、⑤为附加条件或限制条件。第一个主张说明,洛克将关注点投向了对“共有财产”的处理上。无论是洛克还是卢梭,都承认私有制的产生对于脱离自然状态、步入社会的重要意义。

    按共有方式,可以将共有状态分为消极共有和积极共有。消极共有(negative community)是指,共有物不包含任何权利,只有对从共有物中所取出的那部分具有排他性占有,一个人只有对从共有物中取出来的那部分物才拥有控制权。积极共有(positive community)是指共有物为全人类所共有,所有人都有权去使用它。在洛克看来,积极共有及其财产权的概念是应该被排除的,主要的原因是个人在没有获得所有共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难以利用共有物。 为解决这一难题,洛克重新界定积极共有。

    1.3决定财产权的是劳动还是共有

    彼得·德霍斯认为,洛克的第四个主张并不能证明财产权的合理性。在常为人所提及的洛克的“财产劳动论”中,所谓劳动只起到一个相对次要的功能性作用。洛克关于财产学说的真正价值在于,它向我们展示了利用自然权利理论来论证知识财产权的合理性时,主要依靠共有这一概念以及与之相关的形而上学理论体系。[ 彼得·德霍斯《知识财产法哲学》,商务印书馆2017年4月第1版,第41页。]他希望证明,用劳动来论证知识财产的合理性取决于两个因素:共有的概念,以及广义共有与共有知识之间的关系。

    首先,关于共有的概念,前文已经提到按照塔利的观点,洛克主张的共有状态是一种“重新定义的积极共有”。一个人对共有物的非排他性权利并不包括对任何具体物的权利,而只是有依据自然生存权和生活圈,使用共有物的权利,财产是一种用益权。而从共有物中提取物的手段才是劳动如何变为财产的探讨。劳动所解决的是1.1.2中洛克的“难题”,劳动为个体共有人提供了一种为个人目的而使用共有物的方式。彼得·德霍斯对塔利的观点有明显的赞同倾向,他认为“劳动根本不能成为一个决定性的或完整的论证财产合理性的基点”,劳动的地位依赖于共有学说。

    2.“洛克式”知识财产理论——“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

    这种以劳动为基点的理论,将所有的抽象物,包括发明抽象物(如福尔摩斯)和实在抽象物(如夸克、电子)包括在内。作者认为这种理论的一种可能的发展趋势是,宣称根本不存在诸如共有知识那样的东西。一方面,个人劳动行为允许供游人在有形共有物中划出一部分满足其生活所需,而与抽象物有关的劳动行为却有可能阻止共有知识的出现。劳动一旦与抽象物结合,就会出现个人阻止这种劳动走向共有知识的情况。

    这是因为洛克的两个限制条件“足够限制”和“防止浪费限制”被适用于把抽象物从共有知识中剥离的行为。在适用抽象物时,抽象物不会因为适用而发生减损。因此,对共有知识更广泛的占有也具有合理性。同时,正是因为这种理论是以劳动为基点的,所以必然更加关注共有知识的财产化和占有问题。

    这种理论遭遇了许多质疑。比如,抽象物真的不可能被浪费吗?因为诸如思想一旦被独占,其有效运用的时间幅度在许多情况下就非常有限了。另外,并不能在所有情况下依靠劳动准确划定财产客体的范围。诸如海洋和空气不会因为劳动的加入就被私人占有。而抽象物的边界将会更难确定。

    因此,“说到底,把洛克看作是具有普遍意义上的知识财产劳动论的理论本源是站不住脚的。洛克的混合性隐喻一旦被剥去形而上学的语境,在证明知识财产的合理性时,将产生太多的不确定性和难解的问题。从洛克有关财产的论述得到的教训是,我们应当认真对待财产劳动论的形而上学语境以及与之相伴的共有理论。”[ 彼得·德霍斯《知识财产法哲学》,商务印书馆2017年4月第1版,第84-85页。]

    3.共有和共有知识理论

    作者指出,洛克面对的挑战是要解释在一个万物生来都是属于共有的世界里,私有财产是如何产生的。而作者的目的在于说明,知识财产法发展的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如何设计共有知识和共有之间的关系。

    3.1共有知识与共有之设计的重要性

    在阐释共有知识时作者采用了卡尔·波普尔的“客观知识世界”概念。波普尔将世界分为第一世界、第二世界、第三世界:第一世界是物质世界;第二世界是我们的经验意识;第三世界是客观知识世界。所谓客观知识是指独立于我们的主观偏好之外的,关于这个世界的事实,始于人类的创造物。

    我们用下面这种表格来说明洛克财产理论在这里的巨大差异。

    在作者那里,共有的类型似乎并不是一个判断问题,而是一个选择问题。如果将发挥共有知识在创造性活动中的关键性作用作为前提,那么对各种基本共有形式进行选择的一种方法就是看哪种共有形式最有利于培育共有知识。因为如果非私有化的客观知识世界的内容有所增加,那么这个世界在问题解决方面将更有价值,取得更多进步。

    基于这种实用主义立场,在考虑共有知识的安排时,一个社会至少应该考虑两个目标。第一,不能耗尽现有的共有知识,应该让尽可能多的抽象物保持公开。第二,共有知识应该继续扩大。因此,接下来该考虑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共有和共有知识来实现这两个目标。

    3.2确定共有和共有知识

    为达到上文的目标,就要确保共有形式的选择能保护共有知识。而对共有形式的选择归根到底是对消极共有和积极共有的选择。

    基于自利,消极共有对共有知识的存在包含着更多的危险。危险有两种,一种是会引起更多的个人对既存的共有物实施侵袭。第二种危险是人们找到了很多方法保护抽象物,使其无法成为共有知识。“共有知识会变成一个有雄厚经济实力和高超技术能力的人的猎场。”而在积极共有的情况下,占有发生前就必须得到所有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将积极共有与共有知识联系起来,可以减少个人对共有物的侵占行为。如果个人想要对共有物进行任何处分,必须先得到其他个人的合作。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对积极共有或消极共有状态的推断都只是一种可能性,并不是确定的。

    4.彼得·德霍斯的结论

    “洛克对知识财产理论学者是重要的,但这不是因为他为知识财产权提供了证明其合理性的劳动理论。首先,他的分析说明了劳动作为财产权理论的基础的不确定性。在洛克的著作中,基于其形而上学的假设,劳动只是表面上稳定的理论基础。洛克和他已融入其中的自然法传统提醒我们,财产形式的选择也是共有性质的选择。对于知识财产,如我们已主张的,我们更倾向于选择积极共有。共有知识必须以持续增长的方式得以培育。而消极共有更容易干预或者破坏这个过程。”


书籍真实打分

  • 故事情节:3分

  • 人物塑造:6分

  • 主题深度:8分

  • 文字风格:7分

  • 语言运用:9分

  • 文笔流畅:9分

  • 思想传递:3分

  • 知识深度:4分

  • 知识广度:3分

  • 实用性:8分

  • 章节划分:3分

  • 结构布局:6分

  • 新颖与独特:8分

  • 情感共鸣:7分

  • 引人入胜:7分

  • 现实相关:3分

  • 沉浸感:7分

  • 事实准确性:4分

  • 文化贡献:8分


网站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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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评价

  • 网友 屠***好: ( 2025-01-05 02:56:25 )

    还行吧。

  • 网友 林***艳: ( 2025-01-03 07:14:42 )

    很好,能找到很多平常找不到的书。

  • 网友 田***珊: ( 2024-12-17 19:3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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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权***颜: ( 2024-12-17 09:2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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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谭***然: ( 2024-12-13 15:5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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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够人性化!

  • 网友 车***波: ( 2024-12-23 15:4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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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宫***玉: ( 2024-12-22 03:1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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