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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编辑工作ABC书籍详细信息

  • ISBN:9787506845403
  • 作者:暂无作者
  • 出版社:暂无出版社
  • 出版时间:暂无出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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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价格:2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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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 作者:啊卜次得鹅佛哥 发布时间:2024-01-17 21:55:25

    看的是鬓边待诏。白发魔女的宫廷版。其实还是那句话,可以疯批可以病娇但要符合逻辑。

  • 作者:知渺 发布时间:2012-04-12 09:12:02

    【论文期间浑水摸鱼之八】仫佬族的文化。读来不会有不适感。有想买完全套的冲动,是偏执的毛病吧……火车上往返看完的,前一半笑着看,后一半哭着看。另:最近怎么总看些很少人读的书啊?!

  • 作者:再见萤火虫 发布时间:2021-12-26 00:04:20

    看这本书可以搞懂编辑的大致流程,但注水以及夹带私货有点多。

  • 作者:非常冷静 发布时间:2020-05-13 17:04:39

    还行吧这本书

  • 作者:王绎东 发布时间:2018-09-16 12:09:16

    精彩呀,就是精彩呀。比各种literature review 屌多了。逻辑清晰,眼界宽广,很多都有切身体会,而且这么快就分享出来,真是膜拜了。

    也有点愤愤不平,豆瓣为这么低评分,没办法,毕竟大多数读者背景不是深度学习,甚至不是AI的,很多是看热闹的,也有些是猎奇的。

  • 作者:避难所_ 发布时间:2022-03-03 19:19:04

    典型的中式教科书,能够学到一些基础知识

    但是政治废话车轱辘话也太多


深度书评:

  • 女儿成为“咕勇者”的“咕卡武林秘籍”

    作者:小雨天 发布时间:2023-08-05 11:51:33

    不知从何时起,女儿班里的女同学们几乎都玩起了“文具盲盒”、“火漆印章”、“咕卡套装”等,女儿也缠着我买了一些,周末休息时间就会拿出来玩玩。这也算是现代小学生们特有的一种解压方式了吧!

    而且我发现和学习成绩一样,她们这些小朋友玩咕卡的水平也是千差万别,她们也喜欢比来比去。女儿总是嫌自己的咕卡不如同学做的好,给我说了几次之后,我决定帮她逆袭,于是开始给她搜素材、找教程。

    偶然间我发现了这本《咕卡贴贴贴 我的咕卡入坑指南》。这本书据说是一本“咕卡的武林秘籍”,可以使一个“咕卡小白”变成一个“咕勇者”。

    拿到书,我和女儿就抓紧开始学习起来。我发现这本书还真是保姆级教程呀,从什么是咕卡,到怎么玩咕卡手把手教学。书里既有咕卡的基本玩法又有咕卡的创意玩法,还有咕卡的进阶玩法,从咕卡制作工具到新手购买推荐,一应俱全,看来做什么都有学问在里边。我和女儿很喜欢的是进阶课里的内容,主题创意完全不用想,现成的作业抄抄抄。植物主题、游玩主题、美食主题……全都介绍的很详细,给我们省去了很多麻烦。

    万物皆可“咕咕”这一章,就更有趣了。咕手机壳,咕钥匙扣、咕笔筒、咕本子、咕扇子、咕文件夹……介绍了好多好多。因为家里的配件不齐了,我又下单了新的咕卡套装,打算等配件到了,全都试一试!

    不仅如此,这套书还送了实体百搭贴纸和电子贴纸素材,还有简笔画视频课程,真是贴心。

  • 城中村违法建设的的前世今生

    作者:施雾术 发布时间:2014-12-04 17:02:02

          所谓“城中村”,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由于农村土地全部被征用,农村集体成员由农民身份转变为居民身份后,仍居住在由原村改造而演变成的居民区,或是指在农村村落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农村土地大部分被征用,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的农民仍在原村居住而形成的村落,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

          而城中村违法建设行为(占用空间的行为)包括:违法建筑与违法用地

          违法建筑:主要是指非法改扩建,一般模式包括:村民自建和合作建房

          违法用地:以集体土地房地产为主要形式。但集体土地用于房地产经营必须建立在两个转变的基础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

          主要方式包括:1村委会非法占地与建设方合作,联建联营 2村委会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给开放商 3村委会组建开放公司自建自销。

          城中村违法建设过程即是传统聚落转变为充满冲突和矛盾的政治性空间的过程也是一个空间介入社会关系的过程。城中村违法建设行为抽象来看就是一种占用空间的行为,而这种空间上的矛盾表达的是社会政治利益与力量的冲突。它牵涉到复杂的权力关系和多维的利益格局,所以也成为地方政府、城中村村民、村级集体经济竞相竞争的目标。

          城中村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主要包括:社会治安差、城市规划滞后且没有可规划用地、基础设施落后、土地权属及使用问题。

          但城中村改造却也面临不小的困难:

          1产权困境

          承认会有抢建风,不承认拆迁难度大

          2拆迁补偿困境

           基础设施不足,拆迁工作量大导致拆迁成本高,失地农民以违法建设面积租金过活,抵触拆迁与改造。

          3规划困境

          受产权与补偿困境制约,违建造成的建筑密度过大使得规划周转用地太少,基本的公建都无法落实

          城中村违法建设现象的出现并不是偶然,它的形成一定是有其内在逻辑和机制。作者认为1949年以来国家权利在乡村地域上的逐步渗透隐藏这反抗的逻辑必然性,转型期城中村的相关利益主体面临的空间权利贫困的局面及由此导致的反抗性认同的构建,是反抗行动出现的现实必然性。有逻辑必然性和现实必要性,违法占有城中村集体土地的反抗行动便在时间中产生了。这本书从空间政治学角度,探讨了城中村违法建设问题出现的两个制度性根源:1国家在权力在乡村空间的极度渗透2国家权利渗透下的城中村失地农民空间权利的极度贫困。

    那么我们应该从何看待国家权力在乡村空间的极度渗透呢?其实要考察一个国家权力运作的合法性基础,我们要通过对国家权力的法理上反思国家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内在本质联系。本书认为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运作的合法边界,国家的基本职能就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任何超越公民权利的国家权力必须受到制约。所以随后作者对国家权利的合理制约与失地农民的空间权利保障两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策略性地建议。

     

    城中村违法建设空间政治解析

          国家对乡村空间的治理,主要通过户籍制度(对人口的治理)和集体土地制度(对土地的治理)等制度形式来治理。但制度本身不是一个自明的变量,制度背后蕴藏着复杂的权利关系。所以要认识这种违法建设现象,不能仅仅停留在制度层面,还应该进一步考察制度背后的国家权利运作

          本书认为,正是产权制度形成中的国家权利侵害了农民的空间权利,成为了农民空间权利的贫困根源。失地农民建构起空间权利被侵害的反抗性认同是反抗的行动逻辑。

    而对城中村违法建设的行为认识,必须同时考虑逻辑必然行和现实必要性这两个层面

    逻辑必然性:国家权利的渗透

          国家权力在乡村空间上的运作过程也就是国家对乡村的治理过程。而作者通过对城中村违法建设的空间政治解析的阐述:哪里有权利,哪里就有反抗,反抗内在与权利关系中。认为乡村空间的权利运作也潜藏着城中村违法建设之所以产生的逻辑必然性。

    通过对1949年前传统国家乡村空间治理的分析为1949年后现代国家的乡村空间治理做铺垫,建立研究的逻辑起点。同时也着重分析:传统国家政权为什么不能有效入侵到乡村社会。

          传统的中国乡村社会存在两种秩序与力量:一种是官制秩序或国家力量,一种是乡土秩序或民间力量。前者是以皇权为中心的自上而下的等级梯形结构,后者是以家族为核心的族群村落“自治体”。虽然皇权有强大的暴力潜能但对于相对松散的乡村自然社会来说,他的行政治理能力“从人民的实际生活来看,他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的,是无为的”(费孝通,乡土中国),而连接着两种秩序和力量的是乡绅阶层。但乡绅往往会片中与乡村一方,因为他们的利益主要在地方上。历代统治者通过科举制度将乡绅吸纳到官制系统中,以此拉拢和激励乡绅,抑制家族和宗族的自主性力量,以免他们威胁或消解皇权统治。皇权与乡绅阶层关系是否融洽关系到中国历史上王超更迭与周期循环。

          传统国家为了将国家政权直接延伸到乡村社会,曾尝试过保甲制将民众分为小单位而便于控制但都由于国家行政资源限制与宗族代表的乡村社会力量地址,皆难以奏效。广大乡村除了与国家进行资源和人员的交换外,几乎与国家处于分离的局面。这种局面不是乡村社会主动排除政治干预的结果,而是传统国家治理能力的局限所导致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皇权不下县”的政权体制其实也是乡村治理的最佳策略。

          这种延续几千年的“超稳定结构”,因为受到晚晴国际环境和内部社会的变化,实质性地改变了国家政府的任务和形式,刺激了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政权的转变。现代国家对资源的更大需求,成为国家改变传统治理模式的内在要求。为了征调更多资源,国家试图将权力深入到社会基层,取代以往的简介管理实现全面统治。而准现代国家同样面临的问题是,行政资源的不足。国家将行政机构和人员渗透到了乡村基层虽然实现了政治精英代替社区领袖(乡绅阶层)的目的,但这些乡村与国家的中介者因为受上级官僚机构委任,他们的权力与地位不取决于乡村社会。这样的权力下延并没有改变乡村治理中的间接管理格局,反而使国家和乡村的中介角色逐渐脱离了乡村社会的传统文化网络。而科举制的取消也斩断他们进入国家官制体制的唯一正当渠道。国家不能将中介代理人纳入正式官僚队伍,也没有能力提供必要的经济报酬。这就出现了国家只要求代理人完成税收任务但又缺乏必要激励机制的尴尬局面。国家也无法有效约束他们实现对乡村社会的全面控制。

          正是因为这样,国家与乡村的中介者(代理人)转变成了“赢利性经纪人”,往往借国家的名义强取豪夺中饱私囊,致使乡村社会陷入国家和乡村经济人的双重剥夺之下,这也加剧了近代中国乡村社会的破产与衰败。国家一方面要依赖他们,却又无法有效控制他们,这就是所谓的“国家行政内卷化”(表示社会或文化模式在发展的到某个阶段达到一种确定的形式后,便停滞不前无法转化为一种高级模式的现象)

          在1949年之后,国家面对一穷二白的局面和严峻的国际形势,迅速恢复发展经济是第一要务。在当时的认识条件下,快速实现国家工业化成了发展经济,摆脱贫困和落后的同义词。但重工业优先发展与当时经济发展能力之间有尖锐矛盾。为了充分汲取四亿高度分散小农的剩余,助力工业化。国家当时采取了以下应对策略:

          1农业合作社,将分散小农组织起来,国家直接与相比于人口数量大为减少的合作社交易减少交易成本。

           2实行农产品统销统购,限制农产品利润率,对工业产品实行高利润率价格。利用价格剪刀差,在农工产品的交换中充分汲取农业剩余。其中土改将土地私有变为集体所有也对统销统购有关键作用

           3严格的户籍制度,限制农业人口向城市流动,减少工业部门人口压力,一方面保证各地粮食等生活必须品的供给,另一方面粮食等必需品的统购统销也限制了人口迁徙。

          1950年代中期后,高度集中资源配置体系建立是为了最大限度积累和集中农业剩余支持重工业和城市发展,这也是城乡二元结构形成的内在逻辑。

    集体土地制度的形成

        1949年前,除了少数解放区,土地是私有的,主要掌握在地主和少数农民手里。解放后,新中国履行承诺,进行土改,实现土地私有。经过土改,传统中国国家政权、士绅或地主、农民之间的三角关系被国家政权与农民之间直接取代,虽然土改形成的是“人人有地户户种田”的小农经济格局,但土改使得国家权利向乡村社会渗透过程实质性地前进了一步。

          随后为了应对小农经济与国家工业化的矛盾,国家开始了农业合作化进程提出农业生产合作社,在保留农民土地私有权的情况下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生产合作社从初级发展到高级使得农村土地集体制最终完成。

          随后实行的人民公社制度将原先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社会组织发展成了国家基层政权组织。它消灭了传统农村社会的“经纪体制”,彻底改变传统乡村的社会组织形态和农民生存方式,农民直接处于国家权利的严密控制之下。而农村集体制度建立后,农民不能随意支配生产资料、生产工具和成果,国家可以通过生产队等基层纸质组织从农业抽取资金、无偿调动农村的社会经济资源而无需经过农民同意,国家以此而采取一系列隐蔽方式及其原始积累为实现重工业优先发展。这带来了国家工业化和城市的有限发展,但也形成了社会经济领域的城乡二元机构。但国家也因此面临一个困境:集体经济低效率与国家监督高成本的矛盾。

           1978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直接促成了人民公社和集体经济的瓦解,国家权利被迫在乡村地域上的部分退却。

           从土地征用来看,我国2004年才将原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也就是说我国从1982年至2004年这20年的时间里,在改革开放、体制并轨与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宪法的缺陷对我国的土地利用与土地市场尤其是农民的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

          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可见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完全是一个国家强制力作用下的所有权剥夺过程,农民既没有商讨和谈判的自由,更不存在任何企图逃离国家权力强制性实践的空间。农民作为能动主体为了应对国家强制力,能动性以城中村违法建设的方式表现出来,这是一种应对逻辑和策略。

          一五计划确立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目标后,中央政府提出“统购统销”,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农产品与工业产品的价格剪刀差最大程度汲取农业剩余,另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城市居民的粮油供给。这就需要严格控制大城市人口的增长。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标志着全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的正式形成。这一制度不仅是一种限制人口自由流动的强制性政策,他还牵涉到公民的一系列具体生产权利问题,正是这种被政治化和权利化的户籍制度,造成长期以来中国城乡空间发展的失衡,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安排造就了城乡二元结构,这种二元结构也进一步固化了制度安排背后的国家权利实践。

    国家空间的治理策略

    1、通过数字的治理,分类控制的运作逻辑

          黄仁宇认为1949年之前传统社会国家政权之所以不能渗透到乡村社会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能进行有效数字化管理。1949年以前,户籍制度与地籍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为了确保有效征收赋税。实践中,地方政府对户、地籍的挂历往往“足够原则”优先于“精确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地方政府征收到足额的税赋,下层社会的秩序就可以交给乡绅宗族进行自治。地方政府不需要具有精确计算乡村社会的土地和人口的能力。1949年前因为乡绅这一中介行与经济性的阶层存在,乡村空间是模糊的不透明的,国家看不到领土也看不到人民,国家权利也不乏渗透到乡村社会而只能止于县。

    新中国成立不久之后,我国就进行了彻底的人口与土地资源的普查工作。于是国家可以基于数字统计进行国家人口与土地的分类控制,乡村空间对当时的中国不再模糊,是可见的清晰的了。而这种分类控制策略的主要就是靠:

          1)农民集体化

          从互助组到合作社,到人民公社再到村民民主自治制度,其中农村村民民主自治制度是国家将最低限度的政治参与权利赋予农民,以此交换对农村资源汲取和农民履行完成国家税收任务;同时让农民以民主的方式选举并监督国家在乡村社会的代理人,杜绝赢利性经纪人的产生,减少国家在农村的治理成本,避免国家政权陷入“内卷化”,所以乡村自治不但没有削弱国家队乡村的治理能力反而是增强了这种能力。

          2)农村土地集体化

          土地集体化是一种渐进式的变革,最初是为了考虑不影响农民积极性保证国家政权合法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汲取农村剩余

    2、空间的排斥与包容

          简而言之就是利用户籍制度并将人们生存的基本制度和政策(涉及粮食、住房教育、医疗等14种之多)挂钩。将户籍制度权利化,城市与乡村之间的自由流动被严格限制。农村户籍制度固化了农业集体化的力量,也是城乡二元结构存在的一个显著标志。

    权利贫困下的行动逻辑

           作者认为村民进行城中村违法建设行为的行动逻辑主要包括:1国家权力空间化的过程中,城中村失地农民的空间权利(土地财产权利)所受到侵害的状况 2空间权利贫困和财政困境的方抗性认同的建构。即权利贫困呢和财政困境的方抗性认同的建构激发了城中村违建行为的产生。

    1、土地财产权利的贫困

          1)土地征用的利益剥夺

          主要体现在补偿标准的不公正与不合理。按照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法律规定土地补偿飞鹤安置补助费的综合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的30倍。按照这个标准,按照我国东部地区一般耕地年产值800计算,及时按不超过30倍的最高额度来计算,每亩两万多。但是以长三角地区为例,征地补偿费用大约是土地出让价格的1/10,土地市场价格有的更是高达百万元一亩。

          其实这个补偿标准既不能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资源极其附属物的潜在价值,也没有考虑到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后带来的巨大增值收益。而且征地补偿费用在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政府之间的分配也非常不合理。调查显示真正到农民手中的大约只有5-10%,村级提留20-30%,其他 60-70%上缴乡以上各级政府。这是城中村失地农民所面临的窘迫困境,也是理解城中村违法建设行为的一个重要宏观背景。

           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来看,农民安置补偿费用遵循“谁安置、付谁钱”的原则,按安置单位来分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单位;个人。村集体组织一般用安置费用经营村办企业,风险高容易破产。用地单位需要有熟练技能的工作人员,当地村民没有技能很难有竞争力。而货币安置给个人,对他们来说,安置补偿对他们来说杯水车薪,无法解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这种“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困境,激发了他们对土地财产权利被侵害的反抗性认同的构建。

           2)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贫困

           其实土地征用的利用剥夺与侵害只是表象,内在原因正是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贫困,从制度层面有两方面原因:1集体土地产权主体的模糊性 2国家权利强制性的例外状态

          从模糊性角度来说,“农民集体”是一个虚置的土地所有者,它无法有效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从法律规定来看《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对农村集体所有的界定有三种不同表达:“村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具体执法中,有关部门把农民集体与农民集体组织混为一谈,赋予原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村民委员会以法人地位,掌握土地所有权,控制“农民集体”,而农民集体中的农民市区了直接参与权与决策权。除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模糊、法规执行的随意,行政部门管理过程中的专断和多元严重影响村民自治组织代表农民、保护土地的能力。这也是村民与国家在围绕集体土地的博弈中始终处于必败的地位。

          在各类法律和政策法规的重重限制下,农民集体所有的产权徒有其名,土地所有人没有土地所有权,不得自由买卖租赁转让和抵押土地,控制农村土地最终处分权的依然是国家政府。而法律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这个征用农村土地的前提并没有明确界定,这反而成为政府随意圈占农村土地的一个漂亮幌子。而政府征用土地是,农民没有土地是否被征用的决策权,也没有征地价格进行谈判的权利,农民只能被动节后政府提供的不公平征地补偿。在这场体现国家有意为之的空间治理策略中,农民城里而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最大的利益牺牲者。

    2、农民利益诉求表达途径及缺陷

          1)人大选举

          1953年《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做了规定,自治州县为4:1,省自治区5:1,全国8:1,1995年后统一修改为4:1.也就是说,假设全国农民占总人口的80%,农民代表与城市代表的比例应该是1:1。而事实情况则与理论情况相距甚远,以十二届人大代表构成为例,农民代表站总数的13.42%。事实上在2009年之前,城乡居民不能平等地进行整治参与并拥有平等的政治资源。如果政治参与权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农民利益表达渠道也将难以通常,而从国家治理角度,选举法中对明明政治参与权利的制度性排斥,其实很好地反应了现代国家权利对法律制度的“征用”,这也是现代国家的一种治理术。

          2)村民自治

          198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乡政村治”的治理格局——国家的基层政权建立在乡镇一级,乡镇以下实行村民自治——初步形成。按组织法规定,乡村关系不是上下级关系,二十“知道——协调”关系,但现行的压力型行政体制,由于乡镇作为科层组织的最低端,承受着来自上级部门的巨大压力。乡镇于是会把上级任务下派到各村,用行政命令的方式纸牌村委完成任务。这种“政治承包制”的实质是改变乡镇政府与村委之间的关系,由“指导协助”变成“行政支配关系”,而从村委角度为了顺利完成村庄治理在许多方面需要以乡镇政府为后盾,所以在村委和乡镇政府的权力博弈中,村民自治的权限变小,多数时候在受到上级政府和社会强势利益集团侵犯时会显得无力。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非常有限

          3)合法信访

          1995年我国颁布了《信访条例》,2005年重新修订并颁布实施,从法律地位上来讲,《信访条例》属于行政性的法规,并不是经过全国人大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国家法律,信访不具有任何调查和处理实际实务的行政职能和权利。按照规定,信访部门的工作程序是:登记——交办——转办——催办——回告——审定——回复——总结。信访是群众利益的“中转站”,信访制度在立方上的地位阶,与信访本身作为我国意向重要的政治参与机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极不对称。

          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存在对的缺陷包括:复议申请难,受案范围狭窄,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行政诉讼这种司法监督方式,还是很难摆行政力量的干预。

    农民和村集体的行动逻辑

            行动逻辑的宏观政策背景包括:小城镇建设风、国家分税制改革

    首先我们要了解集体土地房地产形成的宏观政策背景,1994年建设部联合多部委下发了《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正是借助了这股中央和地方鼓励小城镇建设的政策东风,很多城乡结合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小城镇建设”“旧村改造”“中心村建设”等名义,直接在集体土地上大规模开发商品住宅并对外销售。但是从《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看,这是违法行为,为什么,城中村的村民没有提出异议?

           因为在中国农民的观念里,土地有很强的社区属性。土地征用和补偿牵涉到社区每一员的利益。当村民们感到自己的土地财产权利受到不公正剥夺时,保护自己土地利益不被外部力量盘剥而奋起抗争是他们集体维权行动最具号召力的动因。城中村的村长精英与村民面对集体的财政压力,土地资源在市场经济中的诱惑力以及集体土地即将被上级政府征用,他们能选择的最好的方式就合作。各自利益才能最大化。

           其次,地方财政压力主要体现在1994年中央进行分税制改革,中央将主要税种增值税的75%化为中央收入,留给地方征收成本较高的小税种,分税制使得中央地方财政收入比例发生颠倒性变化,要知道在1978年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的35%,九十年代下降到不足12%,中央的财政收入甚至需要依靠地方上缴才能位置平衡,而1995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到整个财政收入的52%。乡镇财政能力的弱化直接导致低水平的公用产品和服务供给,乡镇财政陷入困境,而村级财政更是困难重重。正是由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的财政困境和地域竞争,“以地生财”往往成为一种被迫而无奈的选择。

           而村民对于土地征用过程中补偿标准偏低的不合理现象有着明确的利益感知和判断,他们很容易形成一种空间权利的反抗性认同。这种认同加上村级经营的支持和配合,城中村违建行为就发生了。

    城中村违建行为作为一种反抗行动,其实既包括了空间策略也包括了非空间策略。两者之间相辅相成,非空间策略为空间策略提供可能的借口、解释和托词。

          集体土地对于国家来说,意味着市场经济下的交换价值,国际爱追求的是交换价值的最大化,而农民则更关注土地在日常生活意义上的使用价值。因为土地是他们最后的保障和依靠。所以在国家与村集体及农民之间的抗争中,地方一方面需要利用“小城镇建设”作为其违建的行动依据来进行城中村违建。一方面也会利用对集体土地直接占有的时间优势来为自己换取更多空间。

          对于城中村的改造,政府常常以“财政紧张”为托词,这只是一个“公开的文本”,而“隐藏的文本”是因为投资城中村改造项目无法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从城中村改造的实践来看,由于缺乏启动资金以及一系列历史遗留下来的制度和体制方面的问题,不少城中村改造项目都陷入“雷声大,雨点小”的尴尬局面。而启动城中村改造项目从某种层度上并不是政府管理部门的真实意愿而是一种被迫的政治选择。因为在日益眼里的土地调控政策下,不仅征地指标在急剧减少,而且过度征用土地还隐藏政治性危险。这种情况下,理性的地方政府不得不把对“土地增量”的追求转向对“土地存量”的优化,于是启动城中村改造项目就成了优化土地存量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由于面广量大的集体土地房地产项目的存在,使得地方政府对城中村地球改造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常常陷入两难的困境之中。

          1地方政府难以处置那些没有通过规划审查,或者通过部分规划审查的房地产项目。如果强行将其拆除,经济上会遭受巨大损失,而很多房地产项目已经出售或有人入住,这也给拆迁带来困难

          2不少城中村内的集体土地资源基本已经用於房地产开发,而且处于盈利最大化的目的,这种房地产开发缺乏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配套设施严重不足。如果不拆除部分违法性质严重的房地产项目,城中村地区改造将面临改造规划无地可用的尴尬。

    这种违法占用空间的行为使得城市规划的法律地位和严肃性收到强烈挑战。城中村改造规划所面临的这种“不可规划性”也表明:除了地方政府意外的其他利益主体的空间行动对城市规划的实践有着重大影响,因此城市规划的理论和实践必须给予项目利益主体的空间行动予以足够关注,以及必要的引导和调控。Edward Soja在欧洲规划院校联合会年会(1999年在挪威召开)上提出“所有的规划师都应该空间地思考,空间地行动”,这对于转型期的中国空间发展来说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

           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权利是公民权利的让渡,因为国家是人们试图摆脱自然状态而订立的契约的产物,人们的自然权利在国家产生后实现了转化,即让渡出的一部分自然权利转化成了国家权力,而未让渡的,有自己保留的那部分自然权利则转化成了政治社会中的公民权利。但是国家权利并非公民权利的简单让渡,国家权利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也有不可或缺的作用。面对公用资源的稀缺性,只有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公共权威,才能使有限公共资源得到最为合理的资源和使用。因此要确保国家权力忠实于公民权利,就必须对国家权利进行必要制约,公民权利既是国家权利的最终归宿,也是国家权力的边界和止限。

           从权力制约机制来看:1权力制约权力(内部分权和监督)2道德制约权力(权力主体自律)3权利制约权力。前两者更多的是内部监督,而第三种曾具有借鉴意义。它的实质就是公民成为监督政府的力量。但这种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机制不能独立运作,必须有一个预制适应的外部制度环境,就是政府职能的转变,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另外也需要一个法制社会的存在。但是强调有限政府并不是要削弱政府职能,二十要讲政府的权力限制在公用领域内,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提升政府行政效率的需要。而实现这一转变的必要途径则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制度安排的有力保障。

    制约国家空间权力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农民的空间权利。而土地征用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确是城中村及城中村违法建设形成的前提。

          城中村失地农民空间权利的贫困,既与集体土地产权的模糊性有关也与土地征用过程中国家权利的过度渗透(国家土地征用权超过应有的合法边界)有关,从法律角度看,土地征用中国家权利对公民权利的超越主要体现在:1相关法律对公用利益目的的界定不明确,为政府部门四亿形式土地征用提供可操作空间 2相关法律对土地征用权的规定存在矛盾之处,这为土地权征用提供很多法律解释上的选择 3相关法律没有对土地征用程序作出明确公正的界定缺乏公众参与制度。

    1国家权利的有效制约

          1)规范权力行使,强化土地征用公共利益目的。所以应在立法中明确列举可以动用征地权力的“公共利益”,并规定国家职能在列出的公益性目的下才能动用土地征用权。但也应为国家保留一下关乎民生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征地权力。这种包容性列举不应是排它性的,同时规定任何具体列举之外的土地征用必须由国务院批准。

          2)消解制度冲突,构建完备协调的征地法律体系

    《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益需要而已对土地实行征用。但《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需要并没有以公益需要作为前提。《土地管理法》在淡化公益性一方面在扩大公益性。所以这两部法律在土地征收的原则上存在对立、矛盾和冲突。就为相关职能部门在土地征用的合法性审查上采用“双重标准”提供灵活的解释空间。这种规则的不确定性一方面造成征地权的滥用,同时也使得湿地农民的行政救济失去法律依据,这就是失地农民面临的权利贫困的根源。因此构建一个完备、协调、有机统一的土地征用法律体系,从而为土地征用的公共利益前提奠定一个公正、严密的法律基础、既是保障土地征用过程中弱势群体合法权利的需要,更是建设有限政府和法治社会的需要。

          3)完善征地程序,健全土地征用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从我国的征地程序来看,相关立法不完善,尤其缺乏公众参与制度。从《土地管理法》46条、《土地管理条例》25条来看,我国土地征用程序主要有申请、审查、批准、公告一级办法使用证这几个阶段。农民作为被征地主体,只是在土地征用方案批准一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才被告知征地事实,这种公告程序只是一种形式上的附属程序,整整目的是权利登记,起不到监督作用。

    而且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5条第3款来看,农民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司法救济行为设置了很高门槛,司法实践中也为法院拒绝受理征地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所以土地征用过程中保证农民对土地征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并且构建一系列以权利为基础的制度安排,才能真正制约土地征用中国家权力的过渡渗透,从而弱化消解城中村违法建设行为产生的内在根源

    2、利益主体的空间权利保障

          本文主要从失地农民的空间权利保障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两方面来探讨。

     1)失地农民的空间权利与城中村违法建筑

    城中村中以改建和扩建为主的违法建筑,其违法行为发生的内在咯及和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的空间收到侵害密切相关。农民空间权利的保障问题主要包括这几个方面:

            1经济权利,基于产值倍数法的土地征用标准无法体现土地资源的市场价值

             2社会权利,失地农民市区生活保障,陷入“三无”(无地、无业、无社会保障)的困境中

             3政治权利,农民的政治权利城市居民不平等

           所以才去的对策主要包括:

            1提高补偿标准,探索征地补偿费用的科学生成机制

    实践中主要结合农地的分等定级,采用宗地价格评估的方法确定被征用土地的的补偿价格,按主城、市区、县域若干层次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逐步建立以基准地价为主、标定低价位参照、保护地价为补充的综合价值显化体系。

    征地补偿机制在技术层面是一种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空间权益的机制。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引导循序渐进,在市场条件成熟时这种补偿机制才能有效发挥作用。对公益利益需要的征地项目,应提高补偿标准。对商业性的征地项目,充分发挥农民能动性,让他们直接与开发商进行征地补偿谈判。

            2强化政府职能,建立多元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多元化、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新途径主要包括

                1)以土地换社保 政府不再直接向被征地农民致富安置补偿费,而是政府将费用统一划入劳动部门的社保专户,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统筹和生活补助。政府的资金主要来源与征地后土地的增值收益。土地社保还有几种不同做法:1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2擦家商业保险3建立小城镇社会保险

              2)以土地入股 以土地换取长期收入,主要是保障失地农民获得土地被征用后的级差增值收益。土地入股有两种方式1讲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以股份形式集中统一投资发展集体经济,农民从集体利润中收益 2吐过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股份化,以征地后的土地使用权的合作形式,参与理论分配获取土地收益

              3)留底安置 被征用土地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征地村集体,并免缴有关规费发展第二、第三产业获得稳定的经济收入;用土地建造标准厂房出租获得高额租金收入,或者对征地农民就地安置,既解决就业问题又解决居住问题。

              3消除制度排斥,赋予农民平等公民资格

              主要就是赋予失地农民平等的社会权利、经济权利和空间发展权利。

    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空间权利保障与集体土地房地产

           对于集体土地房地产违法建设问题本书认为,要从制度层面化解村集体面临的财政困境另外要积极探索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流转新机制

              1)合理划分乡村财权和事权,探索化解村级财政困境新途径

    压力型行政体制让村集体这样一个自治性组织成为行政层级的最底层,乡镇政府在下派任务的同时没有给予经费支持,造成村委由事权没有财权的现象,所以必须通过制度创新改变才是全脱节的不合理体制,必要时可着眼与真个乡镇的财政体制的调整和完善,另一方面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财务监督制度,拓展村级财政来源

              2)强化集体产权职能,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新机制

    打破对农地转用的国家垄断,改变政府对集体土地的用途管制,发展假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和交易,赋予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土地都能参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同等机会和权利,做到“同地、同权、同价”;尽快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交易的法律法规,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以多种形式进入市场,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以其他形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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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龚***湄: ( 2024-12-18 08:11:24 )

    差评,居然要收费!!!

  • 网友 林***艳: ( 2024-12-29 10:26:30 )

    很好,能找到很多平常找不到的书。

  • 网友 戈***玉: ( 2024-12-10 21:31:10 )

    特别棒

  • 网友 宫***凡: ( 2024-12-19 17:15:50 )

    一般般,只能说收费的比免费的强不少。

  • 网友 詹***萍: ( 2025-01-03 17:07:15 )

    好评的,这是自己一直选择的下载书的网站

  • 网友 曹***雯: ( 2025-01-03 15:46:37 )

    为什么许多书都找不到?

  • 网友 陈***秋: ( 2024-12-30 20:16:12 )

    不错,图文清晰,无错版,可以入手。

  • 网友 苍***如: ( 2024-12-28 14:40:52 )

    什么格式都有的呀。

  • 网友 曾***玉: ( 2024-12-27 13:59:40 )

    直接选择epub/azw3/mobi就可以了,然后导入微信读书,体验百分百!!!

  • 网友 索***宸: ( 2024-12-23 12:08:22 )

    书的质量很好。资源多

  • 网友 居***南: ( 2024-12-14 15:42:21 )

    请问,能在线转换格式吗?

  • 网友 扈***洁: ( 2024-12-29 18:57:39 )

    还不错啊,挺好

  • 网友 辛***玮: ( 2025-01-03 15:17:40 )

    页面不错 整体风格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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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通***蕊: ( 2024-12-30 07:0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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