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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加拿大律师协会联合会在2009年制定了《职业行为示范守则》,作为加拿大各个律师协会行为守则的标杆,希望藉此能够消除加拿大各司法辖区在律师职业行为规则上的重大差异。加拿大律师协会联合会还建立了职业行为示范守则常设委员会,来监控法律的变化,并届时就该示范守则的修改和完善提出建议。截至目前,该示范守则已经被14个律师协会中的11个所采纳,其他律师协会则正在对此进行积极审议。在内容上,《职业行为示范守则》除序言外,有解释和定义、法律职业标准、与委托人关系、法律服务营销、与司法的关系、与学生、雇员和其他人的关系、与律师协会和其他律师的关系等共计7章。每章下面又规定有具体条文,并附有对这些条文的注释。
书籍目录:
目录
序言 003
第1章 解释和定义 007
1.1 定义 007
第2章 法律职业标准 013
2.1 适正性 013
第3章 与委托人关系 017
3.1 称职 017
定义 017
称职 019
3.2 服务质量 027
服务质量 027
有限范围聘请协议 031
诚实和坦率 033
语言权利 035
委托人是组织的情况 037
鼓励妥协或者和解 039
威胁性的刑事或者规制程序 039
诱导撤回刑事或者规制程序 041
委托人的不诚实、欺诈行为 045
委托人是组织时的不诚实和欺诈 047
能力减损的委托人 051
3.3 保密 055
秘密信息 055
使用秘密信息 061
进一步伤害/公共安全例外 063
3.4 冲突 071
避免利益冲突的职责 071
同意 079
短期简易法律服务 085
争端 089
保护委托人秘密信息情况下的同时性代理 091
联合聘请 093
反对前委托人 101
为借款人和贷款人代理 103
在律师事务所之间调动引起的利益冲突 107
律师事务所无资格代理 111
进行调动的律师无代理资格 117
律师对非律师员工克尽职守 119
与委托人进行商业交易 121
定义 121
与委托人的交易 123
从委托人那里借贷 127
向委托人提供借贷 131
律师担保 131
支付法律服务 133
馈赠和遗嘱文书 133
法院临时释放 135
3.5 保管委托人的财产 135
保管委托人的财产 135
就收到财产进行通知 137
标明委托人财产 137
结算和移交 139
3.6 律师费和垫付款 139
合理的律师费和垫付款 139
风险代理费和风险代理费协议 143
结算单 145
共同聘请 147
律师费分享和介绍费 147
跨行业律师事务所和跨司法辖区律师事务所的例外 149
支付资金和侵占资金 151
预付法律服务计划 153
3.7 退出代理 153
退出代理 153
任选性退出代理 157
不支付律师费 157
退出刑事程序 159
强制性退出代理 161
退出代理的方式 163
后续律师的职责 165
第4章 法律服务营销 169
4.1 法律服务的可得性 169
法律服务的可得性 169
限制 171
4.2 营销 173
就职业服务进行营销 173
律师费广告 175
4.3 就业务性质进行广告 175
第5章 与司法的关系 179
5.1 律师作为诉辩者 179
诉辩 179
归罪性物证 189
作为公诉人的职责 193
披露错误或者疏忽 195
礼貌 195
承诺 195
关于辩诉交易的协议 197
5.2 律师作为证人 199
提交证据 199
上诉 199
5.3 会见证人 201
会见证人 201
5.4 与作证证人进行交流 201
与作证证人进行交流 201
5.5 与陪审员关系 205
审判前交流 205
信息披露 205
审判中交流 207
5.6 律师与司法 209
鼓励尊重司法 209
寻求立法或者行政变革 211
法院设施的安全 213
5.7 律师与调解人 213
调解人的角色 213
第6章 与学生、雇员和其他人的关系 217
6.1 监督 217
需要进行直接监督 217
适用 219
委派 219
被暂停执业或者取消律师资格的律师 225
文件的电子登记 225
6.2 学生 227
招募和聘用程序 227
负责人的职责 227
实习学生的职责 229
6.3 骚扰和歧视 229
第7 章 与律师协会和其他律师的关系 231
7.1 对律师协会和法律职业的总体责任 231
来自律师协会的交流 231
履行经济义务 231
举报不端行为的职责 233
鼓励委托人举报不诚实行为 235
7.2 对律师和其他人员的责任 237
礼貌和善意 237
交流 239
疏忽交流 247
承诺和信守条件 247
7.3 外部利益与法律执业活动 251
维护职业适正性和判断 251
7.4 担任公职的律师 255
行为标准 255
7.5 公开露面和公开陈述 255
与公众的交流 255
干预获得公平审判或者听证的权利 259
7.6 防止非法执业 261
防止非法执业 261
7.7 重新执业的退休法官 261
7.8 错误和疏漏 263
就错误或者疏漏告知委托人 263
就索赔进行通知 263
合作 265
回应委托人的索赔 265
重要译名对照表 266
作者介绍:
王进喜,男,1970年生。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富布莱特研修学者(2002-2003),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2010-2011)。
出版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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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摘录:
5.1 律师作为诉辩者
诉辩
5.1-1 在担任诉辩者时,律师必须在法律的界限内坚决和体面地代理委托人,并坦诚、公平、礼貌和尊敬地对待裁判庭。
注释:
[1]在对抗制程序中的角色——在对抗制程序中,律师对委托人负有这样的职责,即无畏地提出每个争议点,提出每个观点,提出每个问题,不论多么令人反感,只要律师认为这将有助于委托人的案件,并且竭力为委托人获得法律允许的每个救济和辩护。律师必须以公平和体面、不违法的手段履行这一职责,在方式上要与律师坦诚、公平和尊敬地对待裁判庭的职责相一致,要促进委托人获得公平听证的权利,以实现正义。在法庭保持尊严、礼仪和礼貌,并不是空洞的形式,因为除非秩序得以维护,否则权利就不能得到保护。
[2]本条规则适用于作为诉辩者的律师,因此不仅适用于法院程序,也适用于在委员会、行政裁判庭、仲裁人、调解人和其他解决争端的人员面前出庭和进行的程序,无论其职能或者其程序的正式性如何。
[3]律师作为诉辩者的职能是公开的,也必然是当事人性的。因此,律师没有义务帮助对手或者在有害于委托人案件的情况下推进事务(除非遵照法律的要求或者根据本规则并遵守下面所规定的公诉人的职责)。
[4]在可能影响儿童的健康、福祉或者安全的对抗制程序中,律师应当建议委托人考虑儿童的利益,如果这样做不会损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话。
[5]律师应当避免就委托人案件的实质向法院或者裁判庭表达律师的个人意见。
[6]在对方利益没有得到代理的情况下,例如,在无须给予通知或者无争议事务中,或者在不能实现对抗制所固有的充分证明和论辩的其他情况下,律师在准确、坦诚和全面地提出委托人的案件时必须特别谨慎,以确保裁判庭不受到误导。
[7]未经委托人明智同意,律师永远不应当放弃或者抛弃委托人的法律权利,例如根据法定时效可以进行的辩护。
[8]在民事程序中,律师应当避免和阻止委托人诉诸无端或者无理取闹的异议,以及仅仅是为了拖延或者骚扰对方而试图利用与案件实质或者战术无关的疏忽的企图。这样的做法很容易给司法和法律职业带来耻辱。
[9]作为辩护律师的职责 –
当为被告进行辩护时,律师的职责是保护委托人尽可能不被定罪,除非有罪判决是由有管辖权的裁判庭根据足以证明委托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的法律证据作出的。因此,尽管律师就可信性或者案件实质有个人意见,律师可以适当依赖于任何证据或者抗辩,包括不知道其是否为假或者欺诈的所谓的技术性问题。
[10]被告对律师作出的自认,可能会对辩护活动造成限制,被告应当意识到这一点。例如,如果被告明确向律师承认了构成犯罪的事实和主观要件,律师如果确信该自认是真实的和自愿的,可以就法院管辖权、起诉书的形式、证据的可采性或者充分性提出适当异议,但是不得暗示某些其他人实施了犯罪,或者传唤任何因该自认使得律师认为虚假的证据。律师也不能进行与该自认不一致的积极抗辩,例如,传唤支持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以证明被告不能从事犯罪行为或者事实上没有从事犯罪行为。这样的自认也将限制律师可以攻击检控方证据的程度。律师有权审查检控方每个证人所作的证言,主张证据在整体上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但是律师应当止于此。
5.1-2 在担任诉辩者时,律师不得:
(a)滥用裁判庭程序,即提起程序或者起诉时,尽管这些程序本身合法,但是委托人显然出于恶意,提起这些程序的目的是为了损害对方;
(b)故意帮助或者允许委托人从事律师认为不诚实或者不光彩的活动;
(c)在司法官员面前出庭,而律师、律师的非合伙人或者委托人与该官员存在的商业或者个人关系,引起或者会合理引起影响该官员之不偏不倚的压力、影响或者诱惑,除非所有当事人都同意,并且出于正义之利益;
(d)竭力或者允许他人竭力以作为诉辩者之公开说服之外的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影响任何案件或者事务中裁判庭或者任何其官员的决定或者行为;
(e)通过提供虚据、对事实或者法律进行不实陈述、提出或者依赖于虚假或者欺骗性的宣誓陈述书、扣压应当披露的事项或者以其他方式帮助任何欺诈、犯罪或者不法行为,故意试图欺骗裁判庭或者影响司法活动;
(f)故意对文件的内容、证人证言、某观点的实质、制定法规定或者类似典据进行不实陈述;
(g)故意宣称某个事实是真的,而该事实的真实性不能得到证据的合理支持,或者是一个可以由裁判庭进行司法认知的事项;
(h)罔顾后果地或者明知证人在撒谎的情况下,对证人进行提示;
(i)有意不告知裁判庭任何律师认为直接相关但是对方没有提及的有约束力的典据;
(j)不当地劝阻证人作证或者建议证人缺席;
(k)故意允许证人或者当事人以虚假或者误导方式作证或者冒充他人;
(l)故意就委托人在诉讼中的立场或者诉讼中要决定的问题作出不实陈述;
(m)没有必要地凌辱、威吓或者骚扰证人;
(n)在代理控告人或者潜在控告人时,试图通过威胁提起刑事或者准刑事指控、向规制机构投诉,或者提出寻求或者促使撤回刑事或者准刑事指控或者向惩戒机构提出的投诉,为控告人获得利益;
(o)给证人带来不必要的不便;或者
(p)处于酒精或者毒品的影响下时,在法院或者裁判庭出庭。
注释:
[1]在民事程序中,律师负有不就委托人在对抗制程序中的地位误导裁判庭的职责。因此,代理诉讼一方当事人的律师,如果该当事人在审判前或者审判过程中已经达成这样的协议,或者是这样的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即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保证赔偿原告,尽管法院会作出判决,也应当立即向法院和诉讼各方披露该协议的存在和细节。
[2]代理被告或者潜在被告的律师,可以与控告人或者潜在控告人进行交流,以获得事实信息,安排赔偿或者被告道歉,或者就被告与控告人之间的任何民事索赔进行辩护或者和解。然而,当控告人或者潜在控告人是弱势者时,律师必须注意不要利用有关情况下的不公平或者不当的优势。如果控告人或者潜在控告人没有代理律师,律师应当受关于没有代理律师的人员的规则调整,并明确律师完全是在为被告或者潜在被告的利益行事。在与没有代理律师的控告人或者潜在控告人交流时,审慎的做法是有证人在场。
[3]威胁提起诉讼,或者提出寻求撤回刑事指控以获得利益,是滥用法院程序。还请参见规则3.2-5和3.2-6以及相应注释。
[4]在询问证人时,律师可以根据合理推论、经验和直觉的力度,探究诚实提出的任何假设。
归罪性物证
5.1-2A 律师不得为隐匿、毁灭或者篡改归罪性物证提供咨询,或者参与该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或者试图妨害司法活动。
注释:
[1]在本条规则中,“证据”并不取决于在裁判庭前的可采性或者刑事指控的存在。它包括与犯罪、犯罪调查或者犯罪检控有关的文件、电子信息、物品或者物质。它并不包括受事务律师—委托人特免权保护的文件或者交流,或者律师合理认为当局可以以其他方式获得的文件或者交流。
[2]本条规则并不适用于律师持有倾向于证明委托人无罪的证据,例如与不在现场有关的证据。然而,在确定这样的程序是否完全是证明无罪的证据,因而超出了本条规则的适用范围时,律师必须谨慎加以判断。例如,如果证据既具有归罪性也具有开罪性,对它的不当处理可能会导致违反规则,也可能会使律师受到刑事指控。
[3]律师从没有被要求去取得或者持有归罪性物证,或者去披露其存在。持有非法物品会构成犯罪。持有归罪性物证的律师应当仔细思忖其选择。这些选择包括尽可能快地:
(a)直接或者匿名将证据移送执法机关或者检控方;
(b)在相关程序中将证据移送裁判庭,这可能还包括寻求裁判庭指示,以便利检控方或者辩护方为检测或者检验而获取;或者
(c)向检控方披露证据的存在,如果有必要,就该证据的适当使用、处置或者可采性准备在裁判庭进行辩论。
[4]律师应当就对委托人承担的忠诚和保密职责与对司法承担的职责进行平衡。当律师披露或者将归罪性物证移送执法机关或者检控方时,律师负有保守委托人秘密的职责,包括委托人的身份,以及维护事务律师—委托人特免权。律师可以这样实现这一点,即聘请独立律师披露或者移交证据,对该律师不告知委托人的身份,并且指示他不去披露对其进行指示的律师的身份。
[5]律师没有义务帮助当局收集犯罪物证,但是不能妨害调查或者检控,或者建议他人从事该活动。律师如果进而意识到归罪性物证的存在,或者拒绝持有它,则不得为隐匿、毁灭或者篡改该证据提供咨询,或者参与该活动。
[6]律师可以决定非破坏性检验、检测或者复制所需要的文件或者电子信息。律师应当确保对证据不存在隐匿、毁灭或者任何篡改,并且应当在这一范围内小心谨慎。例如,打开或者复制电子文件可能会改变它。决定在移送或者披露之前复制、检验或者检测证据的律师,应当毫不迟延地进行该活动。
作为公诉人的职责
5.1-3 在担任公诉人时,律师必须坚决和体面地在法律界限内为公众和司法行事,并坦诚、公平、礼貌和尊敬地对待裁判庭。
注释:
[1]作为一名公诉人,律师的主要职责不是寻求定罪,而是确保通过对是非曲直的公平审判实现正义。公诉人在行使公共职能时,涉及许多自由裁量权和权力,必须公平和冷静行事。公诉人不应当做任何事情来阻止被告获得律师的代理或者与律师进行交流,在法律和普遍接受的做法所要求的范围内,应当向辩护律师或者直接向没有代理律师的被告及时披露所有相关和已知的事实和证人,无论这些倾向于证明有罪还是无罪。
披露错误或者疏忽
5.1-4
律师并非故意地做了或者未能做某事,而如果故意做或者未能做该事,将违反本条规则,律师在发现该情况后,必须在遵守3.3(保密)的情况下,披露该错误或者疏忽,并在有关情况下尽一切合理可能对此加以改正。
注释:
[1]如果委托人意欲采取某行动,而这将违反本条,律师必须加以拒绝,并且尽一切合理可能防止该行动。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律师应当在遵守规则3.7-1(退出代理)的情况下,退出代理或者寻求这么做的许可。
礼貌
5.1-5 律师必须对裁判庭和所有与律师交往的人文明礼貌,善意行为。
注释:
[1]法律规定的藐视法庭和这里规定的职业义务并不完全一样,律师的一贯粗鲁、挑衅或者制造混乱的行为,即使没有作为藐视法庭受到处罚,也可能构成职业不端行为。
承诺
5.1-6 律师必须严格和谨慎地履行任何作出的承诺,信守在诉讼过程中接受的任何信守条件。
注释:
[1]律师还应当受到规则7.2-11(承诺和信守条件)的规定的指引。
关于辩诉交易的协议
5.1-7 在提出指控之前或者之后的任何时候,被告或者潜在被告的律师可以与公诉人讨论案件的可能处置,除非委托人另有指示。
5.1-8 在调查后,在下列情况下,被告或者潜在被告的律师可以与公诉人就有罪答辩达成协议:
(a)律师告知其委托人有无被无罪开释或者被认定有罪的可能性;
(b)律师告知委托人有罪答辩的含义和可能后果,特别是法院的量刑权和自由裁量权,包括法院并不受任何关于辩诉交易协议的约束这一事实;
(c)委托人自愿准备承认被指控的犯罪的事实和主观要件;并且
(d)委托人自愿指示律师就有罪答辩达成协议。
注释:
[1]适当司法中的公共利益不应当为权宜之计而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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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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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作者:最近比较二 发布时间:2020-01-31 16:30:26
如果说有一本书可以涵盖播音主持的要点和实际操作指南,那就是这本了,没有之一。
作者:埃迪卡拉海底猫 发布时间:2023-04-16 20:11:33
相对还是入门一些
作者:DopamineLoss 发布时间:2015-03-09 17:34:37
有意思的一本小书~
作者:挠挠 发布时间:2023-03-03 10:57:21
泐章残印图都描得挺呆的
作者:雷宗扬 发布时间:2017-04-05 14:26:19
1. 这本书基本是清单式以过来人谆谆教导的方式来写,可以看得出是老互联网人,有经验,基本做社区出身,圈内有一定的认可度;
2. 实际可落地实操的部分内容并不多,鲜少,如果有案例分析就好了;
3. 写书的反面例子,针对一两个面写清楚就好,甚至说明白一个概念,不需要面面俱全。
作者:桑田巫 发布时间:2014-09-16 11:59:01
完全是笔记,感觉好多地方需要脑记没有体现。
深度书评:
答案解析非常详细,容易理解。
作者:蜗牛爬爬 发布时间:2013-08-15 17:29:21
已经在用,本书答案解析非常详细,容易理解。往年真题也不错,是一本很不错的复习参考书。而且中公的书命中率极高。
还要提一下书后的封底活动,激活用一下图书增值卡,登陆能下载好多资料呢,网校免费的课,还有免费的资料供下载,真的不错呢,推荐大家把这个平台用起来,小平台大作用!!! 已经在用,本书答案解析非常详细,容易理解。往年真题也不错,是一本很不错的复习参考书。而且中公的书命中率极高。要提一下书后的封底活动,激活用一下图书增值卡,登陆能下载好多资料呢,网校免费的课,还有免费的资料供下载,真的不错呢,推荐大家把这个平台用起来,小平台大作用!!!
创造迷宫,亦或,编织真理之网?
作者:亲爱的猥琐猪 发布时间:2015-03-29 15:03:30
一本书如果能给我三次惊喜,就值得入手。第一次惊喜有让人眼前一亮、勾起阅读欲望的书名,第二次是点到为止、恰到好处的简介,第三次是精心设计、悬念起伏的选段。
就这个标准而言,《万物:创世》在完美满足前三个惊喜之余,给我带来第四个惊喜——一种只有少部分书才拥有的,让人忍不住反复翻阅、深度钻研的魅力。人的一生有限,学识无限,能在有穷的时间里尽快博览万物之貌,该书算一个绝佳的切入点。
不能不说作者野心勃勃,不仅企图用科学的严肃方式叙述宇宙起源、万物发端的庞大主题(这总让我想到《旅行到宇宙边缘》,《与恐龙同行》等气势恢宏又不失乐趣的纪录片),而且还别出心裁地将人类文明不同时期对世界的认识成果巧妙入拼贴画般融入书页(这又让人想到游戏“文明”系列里奇迹完成之后那种心灵荡涤的震撼感)。这样的融合使得本书不仅同许多已经面世的科普书籍或影片一样将抽象的概念具体化,让读者直观感受到万物之博大辽远,同时又使得全书透出一股盎然童趣,满溢浪漫主义情怀,勾起许多往昔的美好记忆。一页页翻过,如身临其境,伴随物种的一次次消亡、复兴,嗟叹不已。
如此描述,似给人一种此书高不可攀又神秘莫测的印象,其实不然。简单而言,作者使用的小技巧仅仅是将不同时空的人类对万物的认知产物并置,例如描绘太阳的章节,既放上描摹自实景的太阳黑子现象,又同时配以古希腊太阳神驾驭马车的图画、法老时代埃及的太阳神、玛雅文明的金字塔、炼金术里的太阳图案……如此设计,读者只需翻过一页,就能够遍览文明之全貌。与其说作者将人类文明嵌入宇宙的历程之中,不如说作者通过向读者叙述万物的发展,让读者了解到人类文明的灿烂。
有时候我会觉得真理在别处,正如分类这一举动只是人类知力尚欠的产物。也许人类的使命正是不断接近真相、连接真相,直至在真理与真理之间编织出巨大的网络,在这个网络中,分类再无意义,因为任意两个最小的知识单位总有相连接的部分。这本书让人预见到这种真理发展终极的可能性。但是,在接近那终点的旅途中,人类,以及这个宇宙的所有,都将反复经历盛衰更替,如同书中描绘的一个个地质年代里发生的一次次物种灭绝,黑暗和光明正如书中那幅日月交锋的图画,不断缠斗。欣慰的事情,随着书页翻过,我们知道,在每一次物种几近彻底消亡之后,新的生命总会再次蓬勃,因此,身为此时之人类,面对尚待大量编织连接的真理,应当满怀希望。这个意义上,本书竟变得励志。
最后,这本书将毫无疑问成为考据狂的大型福利,全书几乎每一幅图都有据可查,作者取材广泛,涵盖神话,古早科学,动物学,植物学,天文,地理,考古,炼金术,电影,戏剧,插画等诸多领域,单看神话一隅,从北欧的奥丁到古希腊宙斯,再到古罗马的朱庇特,一直南下至埃及的荷露丝,越过大西洋到达阿兹特克的特斯卡特里波卡,远渡太平洋到达澳洲阿纳姆地古土著的无名神,最后是日本的伊邪那岐,印度的毗湿奴、梵天与湿婆,甚至中国的蝎子精,跨度之大,对于那些迫不及待的彩蛋收集者而言无疑盛宴。这搜索又如在迷宫中寻找出路,有些路径驾轻就熟,另一些只是似曾相识,剩下的则毫无印象,所幸现代的搜索途径如此发达,只要有刨根问底的精神和无穷无尽的求知欲,总有所获。到最后,读者恐怕会突然顿悟,迷宫本不存在,或,迷宫就是我们自身。泛读全书用不了多久,但要将书里所引知识点全部找出源头就需要相当的时间,而要将这些源头所涉及的知识领域进行粗略了解则更加漫长……至此可以看出这本书的另一妙处:一本人类百科的精简大纲,而百科本身需要读者自己学习。当然,在这搜索与捕获的过程中,读者将得到对等程度的快乐与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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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到之后还能再读到这本书的两个后续《万物:文明》及《万物:未来》,怎能不激动呢?笨嘴拙舌如我,虽尽所能,恐怕只能传达出这个系列书籍魅力极小的一斑,如果想亲自领略其中奥妙,还是找个安静的夜晚,备台电脑在手边,再堆上几座书山在身后,默默开始这趟超级漫长却绝不乏味的旅程吧!
祝诸位开卷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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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权***颜: ( 2024-12-17 12:25:01 )
下载地址、格式选择、下载方式都还挺多的
- 网友 石***致: ( 2024-12-29 06:04:45 )
挺实用的,给个赞!希望越来越好,一直支持。
- 网友 曾***文: ( 2024-12-13 10:03:00 )
五星好评哦
- 网友 宫***玉: ( 2024-12-11 07:14:12 )
我说完了。
- 网友 孙***夏: ( 2024-12-14 06:11:47 )
中评,比上不足比下有余
- 网友 苍***如: ( 2025-01-04 11:32:29 )
什么格式都有的呀。
- 网友 隗***杉: ( 2025-01-01 11:09:57 )
挺好的,还好看!支持!快下载吧!
- 网友 汪***豪: ( 2025-01-08 10:3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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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丁***菱: ( 2025-01-06 06:1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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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田***珊: ( 2025-01-08 22: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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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相***儿: ( 2024-12-31 06:3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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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谢***灵: ( 2024-12-11 10:2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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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冷***洁: ( 2024-12-23 07:4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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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真实打分
故事情节:6分
人物塑造:7分
主题深度:7分
文字风格:6分
语言运用:4分
文笔流畅:5分
思想传递:8分
知识深度:4分
知识广度:7分
实用性:6分
章节划分:5分
结构布局:7分
新颖与独特:5分
情感共鸣:9分
引人入胜:4分
现实相关:9分
沉浸感:5分
事实准确性:4分
文化贡献: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