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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研究(第一卷)纯粹逻辑学导引 [德]埃德蒙德·胡塞【正版保证】书籍详细信息

  • ISBN:9787532738564
  • 作者:暂无作者
  • 出版社:暂无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06-03
  • 页数:315
  • 价格:72.51
  • 纸张:胶版纸
  • 装帧:平装
  • 开本:16开
  • 语言: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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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5-01-09 23: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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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逻辑研究》被公认为当代哲学最重要的“突破性”著作,它的影响不仅规定了当代许多著名哲学家的思维方向,而且远远超出了哲学领域。

在《逻辑研究》第一卷中,作者主要批判了当时作为主流哲学的心理主义,认为它混淆了心理学对象与逻辑学对象,使后者的客观性丧失在前者的主观性之中,从而导致丧失客观真理,走向怀疑论。

胡塞尔的这种批判结束了心理主义在当时的统治,奠定了现象学理论的基础在《逻辑研究》第二卷中,作者将系统阐发现象学理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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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逻辑研究》被公认为当代哲学最重要的“突破性”著作,它的影响不仅规定了当代许多哲学家的思维方向,而且远远超出了哲学领域。在《逻辑研究》卷中,作者主要批判了当时作为主流哲学的心理主义,认为它混淆了心理学对象与逻辑学对象,使后者的客观性丧失在前者的主观性之中,从而导致丧失客观真理,走向怀疑论。胡塞尔的这种批判结束了心理主义在当时的统治,奠定了现象学理论的基础在《逻辑研究》第二卷中,作者将系统阐发现象学理论本身。


书籍介绍

《逻辑研究》被公认为当代哲学最重要的“突破性”著作,它的影响不仅规定了当代许多著名哲学家的思维方向,而且远远超出了哲学领域。

在《逻辑研究》第一卷中,作者主要批判了当时作为主流哲学的心理主义,认为它混淆了心理学对象与逻辑学对象,使后者的客观性丧失在前者的主观性之中,从而导致丧失客观真理,走向怀疑论。

胡塞尔的这种批判结束了心理主义在当时的统治,奠定了现象学理论的基础在《逻辑研究》第二卷中,作者将系统阐发现象学理论本身。


精彩短评:

  • 作者:Shayne 发布时间:2012-08-08 09:56:21

    这是胡塞尔最早期的著作,也几乎是通往他现象学迷宫的唯一门径。从批判当时盛行的心理主义逻辑学开始,胡塞尔试图通过对实在与观念世界的区分来为逻辑学奠定坚实自明的基础,正是这一种严格化的冲动导致他后来阐发出意向性、本质直观和内时间意识能深刻的思想。胡塞尔文笔清晰,读之如与老友促膝谈心。

  • 作者:Adiósardour 发布时间:2012-02-27 15:16:15

    第一研究语言现象学分析本质上是一种含义学分析,胡塞尔完成了从指号向一般表述,从作为表述行为的意指向作为表述本质从而也充当还原最终目的的观念意义的三步骤还原运动。在这场以观念物为目的的纯化运动和对经验实在物的清洗运动中,胡塞尔已经达到了这样的基本见解,无论是对文字和声音的感知和想像,还是作为含义充实行为的直观,都不是观念含义的本质相关物,直观充实行为则与含义意向即赋义性行为根本不同,后者是观念意义的个别化,直观对于表述的观念意义不构成任何贡献,无直观的理解和无直观的言说始终是常见的现象。第一研究中目的:语言的含义学分析服务于第一卷导论的纯粹逻辑学动机。但与最后仍然保留着的意义和赋义行为的种属关系和抽象关系相比,直观只不过是以演绎和解释为核心的纯粹逻辑学动机的最无关紧要的牺牲品。

  • 作者:佐为 发布时间:2016-07-09 17:45:21

    商务版,第一遍有点糊涂

  • 作者:香皂 发布时间:2010-06-03 20:52:50

    正在玩 渐入佳境

  • 作者:LoveYumi 发布时间:2018-11-17 23:08:00

    真理是唯一的,形形色色的谬误则像许德拉一样各个脑袋都想崭露头角:一个叫“经验主义”、一个叫“实证主义”(包括马赫主义)、一个叫“心理主义"(包括传统的反心理主义的唯心论者都不自觉地少许有此倾向),还有相对主义、自然主义等等,难得胡塞尔能独挽狂澜!即便是分析哲学所乐于称道的弗雷格也犯了跟传统唯心论者一样的错误:以为纯粹逻辑学是一种规范规律。这里必须称赞一下胡塞尔的分析和吸收能力,我认为他是从心理主义者西格瓦特这里看到了正确的划分各种规律的方式,西格瓦特的三分法:分析部分--立法部分--技术部分成为胡塞尔的纯粹理论规律--规范规则--实践规则的雏形。s166上关于对传统的唯心主义的反驳,总体上我同意胡塞尔的观点,但他的具体说明似乎有点问题:胡塞尔认为唯心主义混淆了理论规律和规范规则,以规范规则为

  • 作者:香理 发布时间:2013-11-24 13:07:45

    作者认为逻辑学是一门工艺论(即推理,认识,思维,正确判断)只看了一小半,而且模糊,废话太多。不清晰。远不如康德的著作。


深度书评:

  • 【流水账笔记】之二

    作者:季藏朽 发布时间:2011-11-30 03:37:08

    个人取向的筛选摘录。

    开头略微直转原文,p.23起更换语序和概括,十一章起大段直转原文。

    目的:1)阅读时辅助理解2)日后重读时辅助回忆3)完成的动力4)网路备份

    所以属于三手资料,基本无对外参考价值 =-=。

    =====================================================

    p.8

    “科学只是在她的文献中才具有其客观存在,它只是以著作的形式才具有其自身的、与人及其智慧活动有关的此在(Dasein)”

    p.9

    “如果我们在进行一个判断的同时清晰地回忆到,以前曾经对同一内据做过明证的判断,尤其是当这个回忆是与这种明证性产生于其中的证明的思路有关并且我们确定地相信可以再用这种明证性进行判断时,我们把这种判断称之为知识行为。”

    p.10

    “正确性的最完善标志是明证性,对于我们来说它就是对真理本身的直接拥有。”是对真理的绝对认识。

    p.11

    “科学的本质包含着论证联系的统一,……。科学的目的并不在于传播所有的知识,而在于在一定的程度上、以一定的形式来传播知识,这种程度和形式要与我们在最可能的完善性中的最高理论目的相符合。”

    p.17

    “……,有规则的形式使诸科学的存在得以可能,……,形式相对于知识领域所具有的大范围的独立性则使一门科学论的存在得以可能。”是以存在一般逻辑学。而实际上一般逻辑学和各门个别科学个别相应的逻辑学都是必需的。

    p.20

    “要构成一门科学还需要在论证关系上的某种统一,某种论证层次顺序上的统一;而要达到所有科学都在追求的最高目标,这个统一形式本身具有崇高的方法论意义”

    p.22

    “只要基本规范是一种目的或能够成为一种目的,那么通过对规范学科之任务的可理解的扩展,一门工艺论便可从规范学科中产生出来。”

    “研究那些作为我们的支配力之基础、作为实现有效的方法之前前提的各种条件,并且提出如下的规则:我们如何用机智的方法去获得真理,如何确切地为科学划界并建立科学,尤其是如何发明或使用各种在这些科学中有用的方法,以及我们应当如何在所有这些方面避免错误”,规范的科学论(即逻辑学)包含以上这些深入的任务,因此具有无疑的价值。

    p.23

    施莱尔马赫把逻辑学定义为关于科学认识的工艺论。但没有表达出:这门工艺论有义务提出划分科学和建立科学的规则。

    p.27

    两种争论:

    1/2 任何一门被理解为工艺论的逻辑学都以一门特有的理论科学、一门纯粹逻辑学为基础;康德、赫巴特及其学生

    2/2 在逻辑的工艺论中得到确认的所有理论学说,都可以被纳入到人们所熟悉的其他理论科学中去。贝内克、穆勒、西格瓦特《逻辑学》

    p.29

    规范化的概念正是涉及到一个主导目的以及与此目的将应的行为,从而规范科学正是一种与工艺论完全相同的东西。

    M.德罗比施(赫尔巴特学生)维护纯粹逻辑学的独特领域,但在其《逻辑学》中说:“思维可以在双重关系上成为研究的对象:一方面,思维是精神的一种活动,由此看来,我们可以研究这种活动的条件和规律;而另一方面,思维是获取间接认识的工具,并且这工具既可以得到正确的运用,也可以得到错误的运用,由此看来,思维可以在前一种情况中导致正确的结果,在后一种情况中导致错的结果。因此既存在着思维的自然规律,也存在着对思维而言的规范规律、规定(规范),思维必须依据它们才能导致正确的结果。对思维的自然规律的研究是心理学的任务,而确定思维的规范规律则是逻辑学的任务。”

    p.37

    对规范判断这个概念的描述:规范定律建立在一个一般价值认定的基础上,这个价值认定规定了它本身包含着的一对价值谓语的内容,在这个情况下,任何一个定律,只要她陈述为拥有此谓语而须具备的必然或充足的条件,或者必然和充足的条件,它就是一个规范定律。

    p.57~58

    ★★心理主义的谬误,产生于:1)人们混淆了逻辑规律与这些逻辑规律在其中可能被认识的判断,即判断行为意义上的判断,也即人们混淆了作为“判断内容”的规律与判断本身。2)混淆作为因果成份的规律和作为因果规则的规律。由前一种混淆规律和对规律的认识所促成的。

    某生物被以某方式构造,使得其可以不作出任何矛盾性判断地进行统一的思维,但并不表示矛盾律、完全三段论(Aristotle给出的经典Barbara式)等是一些可以解释其构造的自然规律,可以计算器作比喻。

    p.61

    “经验规律”,粗略而言,作为非真正的规律,具有事实内涵:根据经验,在一定的状况下通常会形成一定的并存或延续,或者,随状况的不同可以凭借或大或小的或然性来期待一定的并存或延续。

    p.65

    逻辑论证和证实所遵循的显然是理由和结论之间的客观关系,而心理的依赖性则与并存和延续中的心理联系有关。

    p.70

    J. St. Mill对矛盾律原则的理解:两个相互矛盾的信仰行为不能共存,E. Husserl认为只是一个完全模糊的和在科学上未经检验的经验定律。

    p.80~83

    F. A. Lange赋予矛盾律的双重地位,《逻辑研讨》中提出矛盾律一方面作为自然规律而构成一种规定着我们实际判断的力量,另一方面则作为规范规律而构成所有逻辑规则的基础。“矛盾律是思维的自然规律与思维的规范规律相互接触之点。”E. Husserl坚决反对将模糊的经验一般性与只有逻辑学才具有的绝对精确的和纯粹概念的规律混为一谈。

    p.99

    有别于真正认识论的怀疑主义(出于原则性的理由而想说明人类的认识有很大的局限性),有一种易相混淆的形式,指:人们将认识局限在心里此在上,并且否认“物自体”的实存或可认识性。“所有认识作为意识现象都服从于人类意识的规律;我们称之为认识形式和认识规律的东西,无非只是‘意识的作用形式’或这些作用形式的和规律性而已——无非只是心理学的规律而已”。

    p.100~106

    ★区分普罗泰格拉名言的个体相对主义和种类的相对主义。

    个体相对主义在提出时就已被反驳掉了:定律,如矛盾律,只建立在真理的意义上,根据这些定律,关于那些相对于不同的人而言的相对主观真理的说法必然是矛盾的,那就无法说服他们。

    实际上主观主义者先设定真理的客观性,然后又在其命题中否定它。

    种类相对主义隐含的矛盾是:在它的命题的意义和那些合乎意义地与任何一个命题不可分的东西之间的矛盾。

    1)同一个判断内容不可能既为真又为假,“对于这个主体或那个主体而言的真理”这种说法本就悖谬,某物如果是真理便绝对“自在地”为真理,而无论被谁把握。

    2)矛盾律、排中律所陈述的东西包含在真和假的单纯词义中,如果说有可能有不受这些基本定律的束缚的生物,这些生物在我们的意义上理解真与假这些词,那么谈论基本规律是否有效便没有意义:因为基本规律在这种情况下仅仅只是我们对这些词的词义理解而已。

    3)虽然种类的构造是一个事实,但将真理相对主义地建立在种类的构造上,便意味着给真理赋予事实的性质这是悖谬的。每一个事实都是个体的,也即在时间上受规定。而涉及真理时,时间规定性的说法只能对一个由真理所设定的事实(假如恰好有)有意义,而对真理本身是无意义的。也即,不能混淆作为真正的、合乎真理的判断行为的真实判断,与这个判断的真理或真实的判断内容(意即不应混淆判断的真理和真理的判断,瞬间联想到J. P. Sartre存在的现象和现象的存在)

    4)种类的相对主义意义上,所有的真理唯一源泉是在一般人类的一般构造之中,因此若无这种构造真理便不存在,这个命题是悖谬的,因为“不存在真理”这个定律和“存在着这样一个真理,即真理不存在”是等值的。命题的悖谬可推导出假设的悖谬,但假设只能是错误而从不会是悖谬的,所以整个假设性的主张都是有问题的。

    5)按照相对主义,根据一个种类的构造可以得出一个与此种类有关的“真理”,即这个种类不存在。那么它究竟是确实不存在,还是仅对我们而言存在。悖谬在于:一个种类的构造之不存在的根据就在这同一个构造之中。

    6)真理的相对性导致世界存在的相对性。不再有自在 的世界,而只有为我们的或为某个其他的偶然生物种类的世界,但自我和自我的意识内容也属于这个世界,那么“我在”和“我体验这些那些”便也可能是错的了。核心在于:相对主义明显地在反驳直接直观的明证性。(TuT)

    p.116

    西格瓦特也是“没能在对于纯粹的逻辑之物有关的真理的理由和与规范的逻辑之物有关的判断理由之间做出基本的区分。”作为观念的有效性统一的真理具有一个可以将其回溯到客观的理论的诸原因上去的理论证据作为理由,此为理由律。在此意义上,每一个真正的公理(也即最终的论证原则)是无理由的,与此相反的方向上,每一个事实判断也是无理由的。

    p.118~119

    ★Leibniz的关于“理性真理和事实真理”基本划分,西格瓦特认为“这两种必然性”“最终是假设的必然性”,其对必然性特征的划分自身解体。

    E. Husserl: Leibniz否认事实真理所具有的必然性-合理性时,把被认识论的规律真理标志为必然,也即,事实真理有可能被清晰地认识,这样判断行为的或然性就与理性真理的必然性相协调了。其理性真理无非就是在观念真理的严格和纯粹的意义上的规律。

    p.122~123

    将逻辑基本规律标志为思维规律就可能将其理解为一种以自然规律的方式束缚着我们实在表象和判断的实在规律,那就完全背离的逻辑原则的意义。思维规律的作用仅在于使思维规范化,思维规律在规范作用上尚可说是表述了“思维的本质”,也要满足“必然的和充足的范畴已被给予,人们根据这些范畴来测量任意判断的正确性”的这个前提。

    对思维规律之否定的不可能性,与这种否定的不能进行性,这两个概念对于逻辑绝对主义来说不是同一的,否定作为实在行为并不是实在不可能,而仅是在观念意义上不可能,是明证地错误的,故而是悖谬。

    p.130

    三重对立:1)实践规则和理论规律2)观念规律和实在规律3)精确规律和经验规律(作为平均一般性的规律常言的“没有无例外的规则”)

    p.137

    而反心理主义者也有不合理之处,即他们将认识的规则说成是逻辑规律的实质。所谓逻辑原理自身并不是规范,而只能被用作规范。

    p.140

    与所有科学在形式上有关的科学也与其自身有关,例如矛盾律规定着所有的真理,并且因为它自身也是真理,所以他也规定自身,因而我们对这个运用与自身的矛盾律进行描述时我们会接触到一种明晰的自明性,并因此也接触到不可思议性和可疑性。

    p.143

    自然规律是一个受到经验论证的事实性存在或事实性事件的规则,它的对立面不是作为规定的规范规律,而是一种纯粹建立在概念(观念、纯粹概念本质)之中并因此而是非经验的规律意义上的观念规律。所以反心理主义者也不能强调心理学研究的是自然规律而逻辑学研究的是规范规律。

    p.149~151

    数的产生,纯粹算数与纯粹逻辑学的相似性。

    p.153

    逻辑学家的“每个判断”这个表述所指的不是“每个判断行为”,而是“每个客观定律”。

    p.157

    逻辑学不是一门想在对真理的认识中给我们以促进的工艺论,因为否则它们就显而易见成为了心理学的规律,它们是为我们澄清心理学条件的定律。

    p.161~162

    以算术为例,真实的经验明证性在心理学上是不可能的,然后在观念上明证性却肯定是一种可能的心理体验。

    某个个别的数,以毕泰戈拉为名的真理以及如此等等, 不是经验的个别性或个别性的种属,而是我们在计数的、明证性的判断的等等意识行为相关物中本质直观地把握到的观念对象。

    p.168~183 关于对思维经济原则的批判

    ★有关经验主义Avenarius的费力最小原则或Mach的思维经济原则,属于对逻辑学和认识论的生物学论证(进化论的分支),最终仍会流入心理主义。

    与这个学说有关的研究可以澄清实践的认识论和科学研究的方法论,但无法澄清纯粹的认识论,尤其是纯粹逻辑学的观念规律。

    逻辑观念之物是事实被给予之物的隐含的前提,所以节省原则其实并不是一种原则。

    逻辑思维本身的观念趋向就是朝向合理性的,是纯粹观念的并且恰恰是规范的原则,规范的观念有效性是任何一种关于思维经济学的有意义的谈论的前提,意即我们在所有思维经济学之前就必定已经有了纯粹概念。

    p.195

    早期新康德主义的所谓生理学派的朗格倒也是坚定不移地相信“对逻辑学的纯粹形式要素进行分类处理的努力将会给科学带来本质的促进。”

    p.198~202

    科学首先是一种人类学的统一,即思维行为、思维心境连同某些有关的外在活动的统一。(虽然)我们的兴趣不在于去了解是什么东西将这个统一规定为人类学的统一,尤其规定为心理学的统一,但我们可以确定这些使科学成为科学的东西必定不是思维行为的心理学联系,更不是实在的联系,而是某种可以使思维行为具有统一的对象关系并且在此统一性中具有观念的有效性的客观的或观念的联系。

    可更进一步说明的是,这客观联系观念地贯穿在科学思维之中并且赋予科学思维以及科学本身以“统一”,这个客观联系,一方面是实事之间的联系(现实的和可能的思维体验);另一方面是真理之间的联系(实事的统一本身获得客观有效性)。两者都是先天同时被给予的,相互不可分。

    ★无物的存在不受到这样或那样的规定;而某物受到这样或那样的规定恰好便是自在的真理,是构成自在存在的必然相关物。

    对真理有效的真理并不等于就是对在真理中被设定的实事有效的真理。

    被给予我们的两种统一:对象性的统一和真理的统一这两种在判断或说认识中的统一只能抽象地、相互独立地被想象。

    ★★★当我们进行一个认识行为时,或者毋宁说当我们生活在这个认识行为中时,我们“所从事的是一个对象之物”,这个对象之物被认识行为以认识的方式所意指、所设定;而如果这个认识行为是在最严格意义上的认识,就是说,如果我们所下的判断带有明证性,那么这个对象之物便是本原地被给予的。

    这个事态以及在这个事态中的对象本身现在不是单纯臆指地出现在我们眼前,而是现实地出现在我们眼前,并且是作为它本身所是出现在我们眼前的,就是说,作为在这个认识中被意指的那个对象现实地具有这些特征(作为性质的载体,作为关系的环节等),并且它正是作为现实地具有这些特征的对象而被给予我们的认识;作为这样一种对象,它不是单纯被意指(被判断),而是被认识;或者:这对象如此存在着,这就是已成为现实的真理,实在明证的判断体验中个别化了的真理。如果我们反思这种个别化的过程并且进行观念直观的抽象,那么,被把握的对象便不是那个对象之物,而是真理本身。

    对总体规律的论证必然会引导到某些按其本质无法在论证的规律上去,这些规律被称为根据规律。

    ★★每个解释关系都是一个演绎关系,但不是每个演绎关系都是论证关系。所有根据都是前提,但不是所有前提都是根据。推论遵循规律,但并不意味产生于规律并再确切意义上“建立在”规律中。

    p.206

    ★理论本身由诸真理组成,这些真理的联结形式是演绎形式。

    一般理论认识(推理的和认识的)的可能性条件,部分是实在的也即心理学条件,部分是观念的。观念条件如前所述有两种,或者是意识活动的条件,即:它们建立在认识本身的观念中,并且是先天地建立在这个观念之中,它们并不顾及人的认识在其心理约束性方面的经验特殊性;或者是纯粹逻辑的条件,也即它们纯粹地建立在认识的“内容”之中。

    ★★思维主体必然能够进行所有类型的行为,理论的认识在这些行为中得以实现,这一点是先天明证的。我们作为思维生物具备明察到定律即真理的能力,真理是从另一些真理得出的结论;且能明察到规律就是规律,规律是解释的根据,基本规律就是最终原则等。同样明证的是真理(规律、根据、原则)本身无论是否被我们明察,其本身仍然是其所是,并不是仅在被明察到时才有效,而是我们仅在它们有效时才明察到它们。

    p.224

    ★★贯穿在所有客观科学的经验操作之中的不是心理学的偶然性,而是一个观念的规范。在经验思维这个领域中、在或然性的领域中也必定有观念的要素和规律,一般经验科学的可能性、关于实在之物的或然性认识的可能性便先天地建立在这些要素和规律之中。

  • Husserl《逻辑研究(Logical investigation,1900-1)》摘要

    作者:江绪林 发布时间:2013-10-26 17:36:18

    【按语:胡塞尔(1859-1938)的《逻辑研究》(1900-1901)足以跻身哲学史上极少的几部最重要的基础性或原创性著作,虽然其光芒因其过于庞大而晦涩的内容(中译长达1300多页,多讨论逻辑、意义和概念问题)、粗粝的原生态写作(近乎草稿)和犹疑不定的观念而有所黯淡。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辩护了逻辑的先天性(A priori),将逻辑学奠定在纯粹现象学基础上,并推进了从推理(syllogism)向逻辑语法学(含义形式论)的逻辑学扩充;胡塞尔还将意向性观念作为现象学的基石概念,从而为避免传统认识论的二元割裂开辟了一条艰难的可能之路,正是这一点掀起了欧洲的现象学运动。可以在与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1781)、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1921)和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1927)的关系中来理解《逻辑研究》的枢纽性和原创性。

    首先,《逻辑研究》将《纯粹理性批判》所作的认识论建构推进到一个更为严谨的基础上:康德试图予以先验奠基的逻辑虽然包含了4类12种范畴,但康德真正关注的却是其中遭受休谟挑战的因果性范畴,由此界分自由与必然性。然而因果性(万物都处在因果链条之中)与其说是一个真正的逻辑法则不若说是一个形而上学观念。相反,胡塞尔则始终瞄准真正的逻辑规则(矛盾律等形式法则以及广义的语法-逻辑法则)并试图予以现象学的奠基,因而无论我们怎么看待胡塞尔的现象学观念和康德的先验观念,胡塞尔的整个体系得以出发的地基却更为坚实(矛盾律更易于被接受,而因果性则更有争议)。

    其次,《逻辑研究》建立了一个与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类似的甚至更宏大的句法-逻辑理论和语言哲学体系。在胡塞尔那里,句子“花儿在风中摇曳”不仅仅包含感性直观(“那花儿”),而且也包含范畴直观(“在”的意义以及整句话的含义形式)。关于语言的含义形式,胡塞尔说,“可以说在纯粹逻辑学内,含义形式论作为一个自在地看是第一的和基础性的领域而划定了自身的范围。”(B338)胡塞尔涵盖推理逻辑和句法-逻辑的广义逻辑实际上是试图实现莱布尼茨的有关普遍语言的先天知识体系的设想。胡塞尔的这一“句法-逻辑”理论自然合理地扩展了传统的“感性直观”概念,而且与维特根斯坦的主题类似:语言描述事态(state of affairs),思想或有意义的命题是世界的逻辑图像。与维特根斯坦在形而上学和科学之间划界的谦卑用意不同的是,胡塞尔更为雄心勃勃,试图以现象学方法来确保获得先天知识的自明性(self-evidence)。

    最后然而或许最重要的,《逻辑研究》中的基本观念型“对…的意识/意识到(awareness of…)”也为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奠定了基石。自笛卡尔以来,在贝克莱、休谟和康德那里,近代哲学的基本问题可以认识论地理解为:作为主体的人如何能够认识作为客体的世界(即A’如何符合A的问题)。只要哲学或认识论沿着这样的思路进行,主客割裂使得获取可靠知识的前景黯淡甚至以怀疑论告终。胡塞尔借取了布伦塔诺(Brentano)的“意向性(intentionality)”概念,将“对…的意识/意识到”现象学地描述为人类最基本的经验:这里“意识”是一种行为,总是对某物的意识,或者说,意向着对象或某物。倒过来也可以讲,某物显现或对象呈现(某物被意识到)。因为以意向性关系替换二元论可以避免主客割裂的绝境,算是对传统的主客方式的一种艰难而不无代价的推进。《存在与时间》中海德格尔显然将这一思想方式扩展到逻辑之外,使其具有本体论的位置:存在以及此在(Dasein)不是封闭在自身中的物,而恰恰是某种敞开的结构,是胡塞尔的“对…的意识/意识到”观念的一种对应物,与后者具有同样的形式结构。

    上面的分析足以一般地表明《逻辑研究》和胡塞尔的重要性。然而,一些重要的困难也阻碍了其重要性被充分理解。除了篇幅过于庞大内容过于艰涩之外,《逻辑研究》没有给予胡塞尔那些极为原创的思想以极为明确和前后一致的陈述;相反胡塞尔倒常常出现犹豫和摇摆的情况,并常常与传统观念相协调。譬如他又区分“对象的显现”和“显现的对象”,而两者的截然区分将重新遭遇传统知识论的困难:对象是在显现之外还是之内的问题会卷土重来。另外,胡塞尔体系中仍然保持了强烈的二元论色彩,先天真理与经验真理的割裂仍然被维系,因为胡塞尔不像莱布尼茨那样拥有连续性的观念来克服这一割裂。还有,在单单范畴直观(ideation)的领域中,胡塞尔那儿就存在两种模式: “花儿在风中摇曳”(基于感性直观的结构形式)和“1+1=2”(共相)。前一种模式中,范畴直观被理解为奠基于感性直观并为感性因素提供形式因素,在“第六研究”中胡塞尔倾向于以这种模式理解范畴直观;但“1+1=2”这一模式却涉及到独立于感性的普遍物(共相,universal),不能用前一种模式解释,而胡塞尔在批评逻辑心理主义时和“第二研究”中很强烈地支持了共相的观念。然而,则两种模式是什么关系胡塞尔却未有论述。

    更大的争议是,所谓的现象学在何种意义上是真正的认识论进展?“意识到”这一概念型固然有利于克服了“主-客”二元模式,然而,纯粹现象的明见性(self-evidence)是何种确定性(certainty)仍然不是那么有定论。事实上,康德之后的谢林和黑格尔在超越同一律和矛盾律的基础上也描述了一种纯粹的实事(上帝或绝对理念),但他们的理论常常被认为具有诗意的或浪漫的明见性。胡塞尔的可敬之处在于,他始终瞄准着基本的逻辑律,而逻辑律的自明性是容易被承认的。但在胡塞尔的后继者那里,现象学就也带来了一篇诗情画意了。就胡塞尔本人来说,他犹如一个最严谨的科学家,试图在真空中以实验手段来抓取灵魂。总体而言,胡塞尔的思想是最为原创性的,却不构成成熟的大全体系,所以胡塞尔虽然启导了海德格尔、舍勒、萨特、梅洛庞蒂等人,他们却没有一个是胡塞尔主义者。

     

    内容提要:卷1或《导论》讨论批评逻辑学的心理主义,提示了纯粹逻辑学范围(推理论证和含义范畴论)。所谓批评心理主义实际上是站在先天论对经验论的批评,澄清这一点(区分心理主义和经验论)有助于理解卷2中实际上胡塞尔也是一种心理主义论点。

    卷二第1研究“表述与含义”界分了表述的语词、含义和对象,指明了含义-意向的核心位置。第2研究“类观念与现代抽象理论”以一种唯心论的论点确认了类观念或共相的真实性,并批评了英国经验论传统中从个体中抽象出类观念的做法。

    第3研究“整体与部分”和第4研究“独立与不独立意义;纯粹语法学的观念”分析了对象或意义中的依附关系和独立关系。如“红”这一颜色必然依附于某红色之物,而“与”这一表述的意义(非独立的)必须处在一个更广泛的独立意义之中。这样的分析就提示了范畴和语法中的先天逻辑规则,即逻辑-语法学规律。胡塞尔说,这是逻辑学中第一性的内容,因为推理逻辑必须以范畴和语法的存在为前提。

    第5研究“意向体验及其内容”现象学地研究了作为行为的体验(意向-意识),将意向性作为意识的关键特征,并确认了客体化行为(称谓和陈述行为)的基础位置。

    第6研究“认识的现象学澄清”区分了客体化行为中的符号意向和直观充实两个认识的环节(个人觉得这是没道理的部分),并将直观从感性扩展到包含了理性或逻辑对象,即形成了所谓观念直观或普遍直观的概念。】

     

    卷1《纯粹逻辑导论(Prolegomena to pure logic)》

    引论。甚至对逻辑学的定义都存在分歧。【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版,页1,下同】心理主义流派占据上风;“实际上只存在着两个派别。一派的评价是,逻辑学是一门理论的、独立于心理学的并且同时是形式的和论证的学科。另一派则认为,逻辑学是一门依赖于心理学的工艺论(technology)。”【5】而胡塞尔的目的则在于澄清一门纯粹的逻辑学。从分析被理解为工艺论的逻辑学开始。

     

    章1:作为规范学科,尤其是实践学科的逻辑学。具体科学的不完整性在于常常缺乏最终根据的明晰性。因此具体科学需要形而上学的奠基,但数学和逻辑则与现实无关;逻辑就是“研究那些使科学成为科学的东西。”【8】 科学的目的在于知识(knowing),“在知识中我们拥有真理…它(知识)成为对被设定的事态之存在的‘标志’,或者说,使它成为对所做判断之正确性的‘标志’。”【8-9】这种标志是明见性(inward evidence)。“任何科学的认识最终都建立在明见性的基础上(all scientifìc knowledge, rests on inner evidence)。…最狭窄词义上的知识是关于某一个事态存在或不存在的明证性。”【10】但科学还在于知识的论证系统。“系统形式对我们来说是知识观念的最纯粹的体现。”【11】论证使得知识超出直接的明见性,“还使一门科学学(theory of science),一门逻辑学得以可能并且必要。”【12,这里显然Husserl维系了欧陆传统的几何式的科学理想】论证具有普遍的推理形式。“形式相对于知识领域所具有的大范围的独立性则使一门科学论的存在得以可能。”【17】科学论还关注论证关系上的统一。“逻辑学研究的是,真实有效的科学包含着什么,换言之,构成科学观念的是什么。”【21】在实践上逻辑学可以理解为一种工艺论(technology)。

     

    章2 理论学科作为规范学科的基础。争议:“问题在于:逻辑学是工艺论这个定义是否切中逻辑学的本质特征?”【26】“逻辑学应当是一门先天科学,还是-门经验科学?”【27】胡塞尔倾向于认为:“纯粹逻辑学的真正意义是否在于:它是一门抽象的、理论性的学科,这门学科用与上述情况相同的方式为一门工艺学提供基础。”【31】而任何规范学科都建立在理论学科的基础上。【33】“每一们规范学科都需要有对一定的非规范性真理的认识。”【41】

     

    章3 心理主义。心理主义认为,“建造一门逻辑工艺论的理论基础是由心理学,更进一步说,是由认识的心理学提供的。”【44】胡塞尔以为,支持心理主义的“论据仅仅说明,心理学参与了逻辑学的奠基,但不是只有心理学参与了奠基,也不是心理学主要参与了这奠基;就是说,心理学并没有为逻辑学提供在我们所规定的意义上的根本基础。”【50】

     

    章4 心理主义的经验论结论。模糊的基础上只能建立模糊的规则;没有自然规律是先天的。【53】“心理主义的逻辑学家忽视了在观念规律与实在规律之间、在规范性规定与因果规定之间、在逻辑必然性和实在必然性之间,在逻辑基础与实在基础之间所具有的那种根本性的、永远无法消除的差异。”【59】“真正的规律性在事实认识的领域中只是一种理想而已,然而它在‘纯粹概念性’认识的领域中却能得以实现。在这个领域中包含着纯粹逻辑学的规律,同样也包含着纯粹数学的规律。”【63】“纯粹的逻辑规律当然就不可能是心理活动或心理产物的规律。”【64】这里(或许仅仅是这里),胡塞尔将真理与事实截然区分,“真理本身是超越于所有时向性之上的。”【66】

     

    章5 对逻辑原理的心理主义解释。Mill对矛盾律的心理主义解释,“两个相互矛盾的信仰行为不能共存”【70】,但依据经验只能得出模糊的经验定律。极端经验主义取消了论证理论的可能性【72】,因为“经验主义的眼中只有素朴的、非批判性的日常经验,从而无法看到直接明晰的一般原则。”【73】在解释规律的心理起源时,胡塞尔甚至将康德的形式观念论也归入了心理主义。【80】

    章6 心理主义对三段论的说明、推理公式和化学公式。两者完全不同。

    章7 心理主义作为怀疑论的相对主义。主观主义或相对主义的公式是“所有真理〈认识〉都是相对的——相对于偶然进行判断的主体。”【100】在批评种类相对论或人类主义时,胡塞尔说,“一个东西如果是真理便绝对"自在地"为真理,真理总是同一的一个,无论是被人还是被非人、被天使还是被上帝判断地把握(What is true is absolutely, intrinsically true: truth is one and the same, whether men or non-men, angels or gods apprehend and judge it)。”【103】真理不同于经验事实。相对主义否认直接直观的明见性。“最广泛词义上的相对主义是指这样一种学说,它以某种方式从事实中推导出纯粹逻辑的原则。”【107】这是背谬的。所有心理主义都是相对主义,“将纯粹逻辑规律或多或少神秘地回归为人类理智的某种‘原初形式’或‘作用方式’。”【108,则康德亦然?】Sigwart的人类主义,“真理消融在意识体验之中。”【112】这里胡塞尔区分了对具体的红(这个红)的意指和对红的类(作为颜色的红)的意指,后者是在观念直观(ideation)中获得的明见性。【113】 “真理也是一个观念,我们对它的体验就像在一个以直观为基础的观念直理行为中〈这当然是一种明察的行为)体验任何一个其他观念一样。”【113】Erdmann也支持相对主义,他把客观真理等同于对所有人而言的普遍有效性。【133】胡塞尔说在怀疑和认识(或非理性和理性)之间必须做一个抉择。【125】

    章8 心理主义的成见。第一个成见“支配心理之物的那些规定显然是建立在心理学基础上的。”【135】而实际上纯粹逻辑学是独立的形式真理。第二个成见诉诸逻辑的事实性内容。胡塞尔说,若这样则纯粹数学也成了心理学。这里胡塞尔强调了类的观念的独立性:“5这个数作为种类而出现在意指的意识中。现在这个被意指之物不是这个个别情况,不是作为整体的被直观之物,而是一个虽然自身与这个被直观之物不可分割,但却并不寓居于这个被直观之物之中的形式(the number Five as the species of the form swims into our conscious sphere of reference。 What we are now meaning is not this individual instance, not the intuited object as a whole, not the form immanent in it, but still inseparable from it)。”【149,似乎类并不完全独立于个别事物呀】应当区分先天的观念科学和经验的实在科学。还应该区分体验关系与逻辑关系。第三个成见,“所有真理都处于判断之中。”【157】但不能由此将纯粹逻辑学化为心理学。 争论的关键“依赖于对最根本的认识论区别,即对实在之物和观念之物(the real and the ideal)区别的正确认识。”【163,貌似是经验论和唯心论的论争了】胡塞尔说:“明见性无非就是对真理的‘体验’而已。…真理是一个观念,它的个别情况是在明见的判断中的现时体验(Truth is an Idea, whose particular case is an actual experience of the inwardly evident judgment)。”【165】 “人们将明见性称为对自身被给予的(真实的)实事状态或者近似模糊地称为对真理的看、洞察、把握(inner evidence is called a seeing, a grasping of the selfgiven (true) state of affairs, or, as we say with tempting equivocation, of the truth)。”【166】

     

    章9 思维经济学原则与逻辑学。一种理论从生物的适应进化论和经济简约规则来理解逻辑学。

    章10 批判考察的结尾。“‘纯粹逻辑学’是一门理论的、独立于所有经验、因而也独立于心理学的科学。”【184】回溯到康德对纯粹逻辑学和应用逻辑学的区分;Herbart划分逻辑之物与心理之物;Lotze;Leibniz离我们最近,一门普遍数学的观念。【191】对纯粹逻辑学的理解是认识论最重要的问题之一,而认识论是“一门先于形而上学,同样也先于心理学和所有其他学科的科学。”【194】

    章11 纯粹逻辑学的观念。观念的客观联系赋予科学以统一,这是真理之间的联系。规律都建立在basic laws之上,并通过演绎形成理论的统一。纯粹逻辑学的任务:确定纯粹范畴和原初的概念,“它们使在客观联系之中的认识关系,特别是使理论关系‘成为可能’。”【211】;建立范畴的规律和理论;探究理论的本质类型。扩展到或然性的纯粹学说。

     

    卷2 《现象学研究与认识论》第1部分

    引论。纯粹逻辑学以语言阐释为开端,“语言阐释肯定属于为建造纯粹逻辑学而必须做的哲学准备工作之一。”【胡塞尔:《逻辑研究》卷2第1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页2,下同】思维和和认识的纯粹现象学“用本质概念和有规律的本质陈述将那些在本质直现中直接植把握的本质和建立在这些本质中的本质联系描述性地、纯粹地表述出来。所有这些本质陈述都是在最确切词义上的先天陈述(This phenomenology must bring to pure expression, must describe in terms of their essential concepts and their governing formulae of essence, the essences which directly make themselves known in intuition, and the connections which have their roots purely in such essences. Each such statement of essence is an a priori statement in the highest sense of the word)。”【2】纯粹现象学的中立研究是“各门科学的根”,它“打开了涌现出纯粹逻辑学的基本概念和观念规律的泉源。”【2】

    纯粹逻辑学所要研究的客体“起先是披着语法的外表而被给予的。”【3】“概念是作为或多或少动摇不定的语词含义被给予我们…由此产生从认识论上澄清逻辑观念、概念和规律的重大任务。”【4】这需要现象学分析。“所有思维和认识都与对象或事态有关…所有的思维都具有一种思维形式,这种思维形式服从于观念的规律。”【7】

    现象学分析的困难在于“反自然的直观方向和思维方向,我们不是去进行那些杂多的、相互交迭的意识行为,从而素朴地将那些在其意义中被意指的对象设定并规定为存在着的,…而是要进行‘反思’,即:使这些意识行为本身和其内在的意义内涵成为对象。”【8】应该从朴素的观点转向反思(reflection)的观点。逻辑学家对含义意向和含义充实的体验与感性语言联结在一起,而句法分析不能取代含义分析,应“分析地澄清表述与含义之间的关系。”【12】这里的研究是“想提供一门从现象学本源上得到澄清的哲学逻辑学的前工作。”【14】认识现象学研究“‘纯粹’认识的本质结构以及它们所具有的意义组成。…不包含丝毫有关实体存在的论断。”【18】现象学研究没有形而上学、自然科学和心理学的前提。

     

    第一研究:表述与含义(expression and meaning)

    章1 基本区分。

    符号不都具有意义,“在信号(或记号、标号等等)意义上的符号不表述任何东西,如果它表述了什么,那么它便在完成指示作用的同时还完成了意指的作用(signs in the sense of indications (notes, marks etc.) do not express anything, unless they happen to fulfil a significant as well as an indicative function)。”【26】在指示中,一些事态的存在指示了另一些事态的存在。还要区分指示(indication)和证明(proof)。【28】指示在心理学上产生于联想。

    指示性的符号中有一类是有含义的符号即表述(meaningful signs, i.e. expressions)。【33】设定speeches是表述,而胡塞尔将表情和手势排除在外。表述可以区分出物理方面(感性符号或语词)、心理体验(表述的意义或表述的含义)和意指对象。(交往话语中的表述作为信号起作用,传诉(intimating)说者的心理体验;而在孤独心灵的独白中,“我们并不需要真实的语词,而只需要表象就够了。”【38】 )表述行为给予表述以含义意向(meaning-intention)并使得含义意向获得直观的充盈(intuitive fulness)。这里胡塞尔说含义意向的行为对于表述是本质性的,而含义充实的行为则是非本质性的。【40】“我们的兴趣、我们的意向、我们的意指——对此有一系列适当的表述——仅仅朝向在意义给予行为中被意指的实事。”【42】“‘含义意向(meaning-intention)’构成了表述的现象学特征。”【43】

    语词、含义和对象的关系可以这样来表述:“一个表述只有通过它的意指才能获得与对象之物的关系,因此可以合理地说,表述是借助于它的含义来称呼(指称)它的对象。”【50】有时表述缺乏对象但仍然有意义,“表述的本质仅仅在于它的含义。”【50】区分无对象性和无含义性。【55】有时候充实直观也被纳入含义中,“新的含义概念来自于含义和充实直观的混杂。”【57,我的疑问是:没有一点点直观,含义是不可能的嘛~因此在含义意向与意向充实之间的划分似乎并非是逻辑的划分呀~】

     

    章2 对赋予含义的行为的特征描述。

    批评将含义理解为想象图像(mental pictures)的做法。“想象图像的存在并不构成表述的意指性(甚至不构成它的含义本身) ,它们的不存在也不妨碍表述的意指性。”【66】譬如“文化”、“科学”、“微分学”等表述的直观化中也没有伴随想象。“含义存在于这个意义给予的行为特征中,它随兴趣的不同而完全不同,这兴趣或是朝向这个感性符号,或是朝向通过这个符号而被表象的客体。”【70】无直观的言说不必是无思想的言说。在无相应直观时,符号是象征性的(symbolic)。表述统觉与感知统觉具有不同的现象学结构。

     

    章3 含义偏差与含义统一的观念性(Fluctuation(波动) in meaning and the ideality of unities of meaning)。

    “我们将含义本身(Bedeutung se!bst) 与作为行为的意指(Bedeuten als Akt) 区分开来,含义本身是相对于各种可能行为之杂多性而言的观念统一性(distinction between the act of meaning, on the one hand, and meaning itself, on the other, the ideal unity as against the multiplicity of possible acts)。”【82】机遇性的表述与客观的表述的区分.机遇性表述的本质在于“根据机遇(occasion)、根据说者和他的境况来决定它的各个现时含义。”【85】而抽象科学的定理就属于客观陈述。“我们所持的主张,即每一个主观表述都可以用-个客观表述来取代,从根本上说无非意味着客观理性的无局限性(the unbounded range of objective reason)。所有存在着的东西都是‘自在地’可认识的,它们的存在是在内容上被规定了的存在,它们在这些和那些‘自在真理’中表明自己。”【94】胡塞尔的意思是,含义是客观的、观念的unities,而偏差或波动是属于主观的意指行为的。【95】纯粹逻辑学处理的概念是“含义的观念统一。”【95】“逻辑学就必定是关于含义本身的科学,是关于含义的本质种类和本质区别以及关于纯粹建立在含义之中的(即观念的)规律的科学。”【96】逻辑事物都包含在含义和对象这个互属的范畴中,“逻辑范畴…是指那些在含义这个属之内相互区分的纯粹的类。”【99】

     

    章4 含义体验的现象学内容和观念内容。

    胡塞尔区分了意指的心理体验和逻辑内容,“意指的本质并不在于那个赋于意义的体验,而在于这种体验的‘内容’,相对于说者和思者的现实体验和可能体验的散乱杂多性而言,这个体验内容是一种同一的、意向的统一。”【102】“那些在表述的心理学内涵方面有极大差异的表述体验首先成为对同一个含义的体验。”【104】“这种真正的同一性无非就是种类的同一性。…含义构成了一组在‘一般对象’意义上的概念。”【106=7】“存在”不仅仅是实在的存在,而且“指示某些判断的有效性。”【107】在意指行为中,含义并不对象性地被意识到。 含义的观念统一与其表述的符号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

     

    第2研究 类的观念统一与现代抽象理论(The ideal unity of the species and modern theories of abstraction)

    引论。“含义与意指性表述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含义与表述的含义意向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与例如在红的种类与直观的红的对象之间的关系(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meaning and the significant expression (or its ‘meaning-tincture’) is the same as the relation, e.g., between the Species Red and a red object of intuitive experience (or the ‘moment' of red which appears in this object))。”【111】对红的新的意识方式“使种类取代于个体而成为我们的对象。”【112】胡塞尔要“通过维护与个体对象并存的种类(或观念)对象的固有权利来确立纯粹逻辑学和认识论的主要基础。…唯心主义才是一门自身一致的认识论的唯一可能性。…观念之物是所有客观认识的可能性条件。”【112,这里有强烈的柏拉图理念论色彩】

     

    章1 一般对象与一般意识(Universal objects and the consciousness of universality)。

    “我们意指种类之物的行为与我们意指个体之物的行为是根本不同的。”【113】而“在个体个别性和种类个别性之间进行区分完全是不可避免的(individual singulars, and specific singulars)。”【115】“种类在认识中真实地成为对象。”【116】种类之物具有严格的同一性(identity)。【117】心理主义将specific unities分解为包含在此统一中之杂多的做法不对。接下来将要转入对经验主义的“抽象理论”的批评。

     

    章2 以心理学方式对一般之物所作的实在设定(The psychological hypostatization

    of the universal)

    胡塞尔否认了形而上学方式对一般之物的实在设定,即“设想处于思维之外的一个实在的种类存在。”【128】也否认了心理学方式对一般之物的实在设定,即“设想处在思维之中的一个实在的种类存在。”【128,其实我觉得此处胡塞尔用词不是很严谨的,最终的现象学的一般之物很可能是心理学的也是形而上学的。】第三个错误是唯名论的,即将一般之物解释为个别之物。“观念对象则真实地存在着(Ideal objects, on the other hand, exist genuinely)。”【131】

    洛克以心理学方式对一般之物做实在设定。抽象能力形成抽象观念。但英国认识论的基本缺陷就在于“观念”这个观念的含糊性。对洛克来说,“在每一个一般名称中都包含着一个一般观念,而这个一般观念对这个一般名称来说无非只是对一个特征的直观特殊表象(一个特征的特殊显现)。”【138】洛克的“一般三角形”是背谬的。事实上,“一般之物的不可分离性,或者说,它的不可实现性是先天有效的,它建立在这个属本身的本质中(The inseparability of the universal, its incapacity for being made real, holds a priori it is rooted in the essence of the genus as such)。”【139】对一般之物进行的类图像(generic images)的理解也同样是背谬的。

     

    章3 抽象与注意力(abstraction and attention)。

    批评Mill的一种理论:将抽象理解为注意力的功能。“穆勒从他的概念论对手汉弥尔顿那里接受了那种将抽象理解为注意力之功能的观点。”【147】“我们不具有一般概念,我们只具有具体客体的复合观念(General concepts, therefore, we have, properly speaking, none; we have only complex ideas of objects in the concrete)。”【147】这依靠对符号尤其名称的使用,赋予属性的复合以种类的名称。【148】在反对洛克的抽象观念论时,Mill 等过头地反对一般概念。而事实上,“种类一般性的意识必须被看作是‘表象’的一种本质上的新的方式,井且被看作是这样一种方式,它不仅意指着一种对个体个别性的新的表象方式,而且还使一种新的个别性被意识到,即种类个别性。”【158】胡塞尔说,要“区分两种行为,在一种行为中,一个属性因素直观地‘被给予’,另一种行为是建立在前一种行为之上的行为,它们不是单纯对这个因素的注意,而毋宁说是一种新的、总体化地意指着从属种类的行为。”【170】还应该区分两种抽象:一种是朴素地对应于感性直观的抽象(已经实现的一般意识,如颜色、疼痛等);另一种是“建立在非感性的行为上并因此而与思想(范畴)形式有关。”(如系列、对立、存在等)【170,一般概念的两种情况的区分很重要】“被表象之物的区别、客观性的区别恰恰是双重的,即范畴形式的区别和‘实事本身’的区别。”【174】

     

    章4 抽象与代现(Abstraction and representation)

    这里批评的是另一种理论:将一般表象看为思维经济的技艺手段。“对一般概念之理解,即将它们理解为省略思维的技艺手段,这种理解通过代现理论而获得进一步的提高。”【180】然而,“一般表现在这里无非只是一种以另一种方式被着色的个别表象而已。”【181】“意向特征完全不同于任何一个直观(感性)表象,因而含义内涵也完全不同于直观表象。”【183】洛克和贝克莱在此的思想。“贝克莱声称,个别观念是被用来代表所有其他同类的个别观念。”【188】这种谬误的起源在于朴素性思维,“仅仅坚持思维体验中伸手可及的东西,仅仅坚持名称和示范性的直观,而他们同时却不知道如何从行为特征开始。”【192】“作为‘含义’的东西可以如此直接地被给予我们,就像作为颜色和声音的东西是直接被给予我们一样。它无法再进一步被定义,它是描述上的终极之物。”【193】

     

    章5 关于休谟抽象理论的现象学研究。

    这一章批评休谟,“休谟将代现理解为显现的个别性对其他个别性的代表。”【198】

    章6 对各种抽象和抽象物的概念的划分。

    两种抽象:心理学上的强调意义上的抽象和概念构成意义上的抽象。

     

    第3研究 关于整体与部分的学说(on the theory of wholes and parts)。

    章1 独立对象与不独立对象的区别。

    不能分为部分的对象是简单(simple)对象,能分为部分的对象是复合(complex)对象。【242】因素相互不独立的对象(无环节的)和可分为块片的整体(有环节的)。在最宽泛意义上的“部分”:“所有在它(对象)之中‘现存的’东西都称之为部分。”【243】

    不独立内容是不可分开表述的(部分的变化导致整体的变化),而块片则是可分开表述的。举例如质和广延(或强度与质),“这两个因素就其本性而言是不可分的,它们以某种方式构成一个整体内容。…它们就其本性而言不可分离地和相互独立地在表象中存在。”【248】 独立性就是“这个内容的存在就其自身,就其本质而言根本不取决于其他内容的存在,…在它的观念中并不建立着对其他内容的依赖性。”【250】而“不独立性的意义是在依赖性的肯定思想中。这个内容按其本质来说与其他内容结合在一起,如果没有其他内容与他同时存在,它就不能存在。”【251】“一个对象(我们现在还是选择这个较为普遍的术语,它也包含可体验到的直观内容)可以自在、自为地存在,另一个对象则只能在其他对象中或其他对象旁存在。”【253】

    不独立部分的不能自为存在意味着:存在一个本质规律,其中某个纯粹的种的内容的存在预设了相关的纯粹的种的内容的存在。【255】如这张纸的色彩只能作为因素存在于一个有色之物中。“一个不独立的对象作为它之所是(即由于它的本质规定性)只能存在于一个较广泛的整体之中。”【263】“如果一个部分处在观念规律性的联系中,而非仅仅处在事实性的联系中,那么它就是不独立的。”【264,在259-260页处,胡塞尔说直接的ideation把握不住精确本质,“因此所有现象学描述的描述概念都原则上不同于客观科学的规定概念。”这个论点蛮惊人的,这不是取消了现象学的可靠性嘛?】而规律最低端也指称最低的种,也就是说允许种之中的杂多性变化。

    与不独立部分相关的规律构成了“综合-先天的”,而与之相对的纯形式规律则是“分析-先天的”。两者处于不同层次。分析规律是绝对一般的,“分析必然性与经验的此在设定无关。”【268】而先天综合规律则是“包含着含有实事概念的纯粹规律。”【269,我咋就觉得分析和综合的区分有点没必要,如果都是绝对必然的话,而且ideal与real的割裂需要被弥合的话】先天综合规律是“与不独立性相关的规律。”【269】

     

    章2 关于一门整体与部分的纯粹形式之理论的思想(Thoughts towards a theory of the pure forms of wholes and parts)。

    本章中胡塞尔讨论上一章中所界定的“先天综合规律”。如果A本质规律性地只能与M相连中存在,则我们说:“一个A本身需要一个M来奠基(an A as such requires foundation by an M)。”【285】或者说A和M处于必然联结中。相互奠基和单方面奠基的关系。对“部分”这个概念的划分:最狭窄的块片(pieces)或整体的因素或抽象部分。(相对于抽象的具体的是整体?)。【291】

    接着借助奠基概念精确地界定整体与部分的概念。“我们将一个‘整体’理解为那些由一个统一的奠基所涵盖的、并且不依靠其他内容的内容之总和。”【300】整体中不包含特殊的统一因素意义的形式,“它们都仅仅建立在单方面的或相互间的奠基之基础上,除此之外,并没有一个特殊的形式内容,一个特有的统一颜色通过它们的共在而得到奠基。”【301】“一切真正的统一者都是奠基关系。”【303】“奠基又建立在纯粹规律之上;其次,规律一般的形式是一个范畴形式。”【307】奠基的规律是先天综合的,而非分析的。这里胡塞尔还讨论到了时间分片(piecing)的问题,“新的空间和时间不断地展现给我们的内向目光——所有这些事实都没有证明这样一个必然性,即:空间和时间必须是实在无限的或者只能够是实在无限的。这些事实所能证明的仅仅是…任何一个现有的界限都是可以继续超越的。”【316】

     

    第4研究 独立与不独立含义的区别以及纯粹语法学的观念(The distinction between independent and non-independent meanings and the idea of pure grammar)。

    引论。独立与不独立含义;相应的自义的表述与合义的表述(categorematic and syncategorematic expressions)。这一区分“为确定本质性的含义范畴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含义规律便植根于这些含义范畴之中…它们赋予纯粹逻辑学以可能的含义形式。”【323】含义规律抵制无意义,而逻辑规律则抵制形式的背谬。“如果后一种纯粹逻辑规律所陈述的是对象的可能统一根据纯粹的形式所先天要求的东西,那么前一种含义复合体规律所规定的则是意义的单纯统一所要求的东西。”【323-4;看来仅仅是因为胡塞尔区分了意义与对象,才导致含义规律与逻辑规律的不同位置,但总是感觉不太妥】在纯粹逻辑学内存在一种“纯粹逻辑语法学的规律。”【324】它是有效性学说须预设的。

    含义的复合性并不是对象复合性的反映。自义符号和合义符号的概念。语言“必须拥有语法形式,这些形式可以赋予所有可区分的含义形式以一个可区分的‘表述’。”【332】 独立含义与不独立含义的讲法更具有标识性。“正如不独立的含义只能作为某些独立含义的因素而存在一样,不独立含义的语言表述也只能作为独立含义的表述形式组成部分起作用,因而它们成为语言上不独立的表述,成为‘不完整的’表述。”【333】诸如“但是”这样的小品词,正常条件下只能合义地起作用,“它总是会与整个思想环节具有一个确定的含义关系,它是思想的一个确定的、不独立的环节,并且对这个表述作出它的贡献。”【334】“如果一个含义能够构成一个具体意指行为的全部充分含义,我们就将它称作独立的,如果不是这种情况,我们就将它称作不独立的。”【339】

    含义服从一些先天规律,“这些规律将含义的联结调整为新的含义。…在任何一个不独立含义的情况中都包含着某个本质规律,这个规律通过新的含义来调整这个不独立含义的需要补充性,即证明这个含义必然被纳入其中的那些联系的种类和形式。”【343】含义的联结是不自由的,只能以事先确定的方式。有命题形式,“对规定着这个形式之特殊化的各个命题的质料化能够以无限多的方式进行,但我们在这里并不自由,而是被束缚在固定的界限上。”【344】像“更有力是圆的”这句话中,“各个环节之本质决定了如此被意指的联结是不可能的。”【345】“这是一个根据句法形式(syntactical forms)来用句法材料构造统一含义的规律。”【346】这里涉及一门含义的形式论来研究形式结构的先天体系。【346】

    胡塞尔区分了“无意义”和“背谬”;依据胡塞尔的体系,两者的不相容分别针对含义和对象,“在一种情况中,某些部分含义在统一含义中是不相容的,以致于这种状况关系到整个含义的对象性或真理。…在另一种情况中,含义本身的可能性不容某些部分含义在它之中共存。”【352,含义与对象的区分很勉强】含义的形式论或含义逻辑学“研究含义的本质规律构造以及建构于其中的含义联结和含义变更的规律。”【353】回溯到纯粹含义范畴(如名词含义、形容词含义等)。“…含义的本质构造的学说为含义的形式构造规律奠定了必然的基础(the theory of the essential meaning-structures, and the laws of their formal constitution, provide the needed foundation.)。”【354】含义形式论“首先…对原始形式进行确定。进一步需要确定的是独立含义、完整命题的原始形式,连同其内在划分和划分中的结构。”【354】可以明察到,“所有可能的含义都服从于范畴结构的一个固定的、在含义先天的总体观念中显示出来的类型论。”【367】

    “含义的形式规律提供了对有意义之物领域和无意义之物领域的划分,这些含义规律在宽泛的词义上当然必须被看作是形式逻辑的规律。”【358】区别于界分背谬的规律(如矛盾律等避免形式背谬的规律)。含义规律说明17-18世纪的普遍语法学的思想是合理的。纯粹的语法之物是先天之物,是不言自明的。“语言的‘逻辑之物’,在于含义形式的先天。”【361】“在纯粹逻辑学内,含义形式论作为一个自在地看是第一性的和基础性的领域而划定了自身的范围。从语法学的立场来看,它仅只搭起了一个观念的支架(within pure logic one must separate off what, considered in itself, forms a first, basic sphere, the pure theory of meaning-forms. Considered from the standpoint of grammar, it must lay bare an ideal framework),每一个事实性语言都在以不同的方式用经验的质料来充塞和覆盖这个支架。”【362】胡塞尔称之为“纯粹逻辑语法学(pure logical grammar)”。因为这方面缺少研究,胡塞尔说迄今,“逻辑学以此方式而缺失一个第一性的基础,缺失了一种科学严格的和从现象学上得到澄清的对原始含义因素和含义结构的区分,并且缺失了对相关本质的认识。”【365,胡塞尔将意义形式理论纳入了广义的逻辑学,并以意义形式理论为逻辑的第一基石】

     

    第5研究 关于意向体验及其“内容”(on intentional experiences and their ‘contents')

    引论。“与种类含义相符合的是意指的行为,而前者(种类含义)无非就是从后者(意指的行为)中观念地把握到的因素。…含义应当处在那些可以在某些方面直观地显现出来的含义意向之中。”【378】要澄清“在意向体验意义上的行为概念。”【379】

    章1 作为现象学的自存的意识与作为内感知的意识(Consciousness as the phenomenological subsistence of the ego and consciousness as inner perception)。

    意识概念首先指体验的实项的-现象学统一。排斥与经验实在关系的情况下把握的纯粹现象学的体验。【383】胡塞尔强调“事物的显现(体验)不是显现的事物(即被我们误认为在生动的自身性中的‘对立之物’)。”【385,这一论点是与意向性的观念是违背的,照此发展下去也就回到了二元论的窠臼】“自我或意识所体验的东西也就是它的体验。在被体验或被意识的内容与体验本身之间不存在区别。”【387】通常意义上的经验自我在除掉身体之后,仅仅限制在现象学内涵上,“那么纯粹经验自我就还原为意识统一。”【388】

    意识的第二个概念是内感知。“每一个感知的特征都在于这样一种意向,即:将它的对象当作一种在生动的自身性中的东西来把握。”【389】这里提到相即性感知(adequate perception)是明见的,只能是内感知。【390】意识的这第二个概念更原初的概念。相即性感知之物构成“认识论上第一性的、绝对可靠的领域…正是这个相即地被感知之物才构成那个最先使明见性成为可能并为明见性提供论证的核心。”【391】感知形成的意识流的统一,在时间中流动。【392】由此,“‘体验’这个概念从被‘内’感知之物和在这个意义上的被意识之物扩展成为一个意向地构造着经验自我的‘现象学自我’的概念。”【393】

     意识的第三个概念:心理行为或意向体验。“构成自我的现象学核心的是行为,它们使自我‘意识到’对象,自我在它们之中‘朝向’有关的对象。”【396,这里有一个很严重的问题,这第3个意识概念如果是要先基于第2和第1个意识概念,则意向体验不是很原初的了,这与胡塞尔的想法应该是不相合的。倾向于将3仍然看成原初的(意识流的整体的?),只是不同的理解方式而已】

     

    章2 意识作为意向体验(Consciousness as intentional experience)。

    胡塞尔借用了Brentano对意向体验(intentional experience)的论述。心理行为的一个特征是意向性。“将它(心理现象)称作与一个内容的关系,向一个客体的朝向,或内在的对象性(every mental phenomenon is characterized by what the mediaeval schoolmen called the intentional (or mental) inexistence of an object, and by what we, not without ambiguity, call the relation to a content, the direction to an object (by which a reality is not to be understood) or an immanent objectivity)。”【408】各种意向具有种差。“意向关系看成是‘心理现象’或‘行为’的本质规定性。”【410】观念直观为我们提供了纯粹现象学的意向体验,也提供了它们的纯粹本性。心理行为的的第二个规定是它们是表象(行为)。并非有两个实事(对象和朝向这个对象的意向体验)在体现,“只有一个东西是体现性的,即意向体验,它的本质描述特征正是有关的意向。”【413】

    避免“心理现象”,而用“意向体验”这个表述或简称“行为”。【418】还是要区分感知和感知对象,(“在意识中存在着相同的感觉内容,但它们受到不同的立义(诠释)。…它(立义)是一个行为特征,‘意识’的一个方式。”【421】)“各种不同的内容被体验到,但却只有这一个对象被感知到。”【422】“感觉以及这些对它进行‘立义’或‘统摄’的行为在这里被体验,但它们并不对象性地显现出来,它们没有被看到,被听到,没有带着某个‘意义’被感知。另一方面,对象则显现出来,被感知,但它们没有被体验。”【424】“内容就是体验,它实项地构造着意识;意识本身是体验的复合。但世界永远不再是思维者的体验。”【426】

    存在非意向体验。【430】胡塞尔说从“心理学-经验科学的观点”转变为“现象学-观念科学的观点”需要借助观念体验或本质体验或本质直观,这似乎意味着现象学就是本质直观学。【435】“纯粹的现象学明察,它的描述是一种完全观念科学的明察,并且是纯粹明察,不带有任何‘经验’,即对实在此在的共同设定。”【436】

    胡塞尔区分了意向内容的三个概念:行为的意向对象;想为的意向质料、意向本质。简单行为与复合行为。意向行为的质料与质性(判断、疑问、愿望等)。“质料…赋予这个行为以对对象之物的确定朝向,例如使表象所表象的恰恰是这个东西,而不是其他对象。”【449-50】

    “意向本质并没有在现象学上穷尽行为。”【454】充盈的增减等是非本质性的变化。

     

    章3 行为的质料与奠基性的表象(The matter of the act and its underlying presentation)。

    这里的问题在于意向行为的质料和质性的关系,以及行为是否有表象做基础。Brentano的方案是“每一个意向体验或者是一个表象,或者以一个表象为基础。”【477】除了奠基性的表象外,则其他意向行为是质料与质性的组合,其中表象充任质料。“质料本身无非就是‘质性’而已,即表象质性。”【480】这里质料和质性在奠基行为那里同一了。但还有另一个论点:各个质性是平行系列,表象的质料不等于质性。第一种选择会使得表象成为讨厌的例外,第二种选择会要要求进一步改变。

    用内感知或第一性的东西来结束这个论争。本质直观和明见性。“每一个意向体验都以一个‘表象’为基础,这当然是明见无疑的。”【490】但方式似乎不同于争论的两种。“一个抽象的共同之物,质料在两方面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行为质性中被给予。根据另一个在我们看来可疑的观点,作为此感知之基础的质料本身又是一个行为质性,即一个奠基性的单纯表象行为的质性。”【491,是不是从表象中抽出了感知作为基础?】

    就判断的情况而论,“首先是单纯表喜爱那个(而它在这里包括‘搁置地-具有’、提问和思索这些行为的前后相继),它借助于充实特征而过渡到一个具有相同质料的判断。”【499】胡塞尔坚决区分了质料和质性。

     

    章4 在判断理论中对奠基性表象所做的研究。

    上一章的结果:表象的双重概念:一种行为;行为质料,“在每一个完整的行为中都构成意向本质的一个方面”。【512】这样就能解释“意向体验或者本身是一个单纯表象,或者以一个表象为基础。”【513】“在任何一个行为组合中,最终奠基性的行为必然是表象。”【517】

     

    章5 判断学说进一步研究。

    “‘表象’与‘判断’是本质不同的行为。…‘表象’是在称谓行为意义上的表象,而‘判断’是在陈述的意义上,并且是在正常的,自身封闭的陈述之进行意义上的判断。”【537】但称谓行为与陈述行为在质性上存在属的共性。用一个更广泛的表象概念来同时包含称谓行为和陈述行为(nominal acts和propositional acts),即“客体化行为(objectifying acts)”。【539】客体化行为质性上可分为设定性的和非设定性的;质料上则分为称谓行为和陈述行为。客体化行为是基石,“任何一个意向体验或者是一个客体化行为,或者以这样一个行为为‘基础’。”【552】“每一个组合行为的最终奠基性行为都必须是客体化行为。…所有简单的行为都是称谓的行为。”【555-6】“每一个最终奠基的客体化行为,都是一个称谓行为。”【557】

    章6 “表象”术语

    作为行为质料;单纯表象;称谓行为,“如..作为一个陈述行为的主语表象”【563】;客体化行为。…

     

    第六研究 认识论的现象学澄清

    引论。要研究符号行为和直观行为。含义意向与意向充实;而“感知概念必须得到扩展,使它超出感性的限制。”【胡塞尔:《逻辑研究》卷2第1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页4,下同】“最终充实代表着一个完善性的理想。它永远处在一个相应的感知之中。”【4】

    篇1 客观化的意向与充实;认识作为充实的综合及其诸阶段。

    章1 含义意向与含义充实。

    在前面几节中,胡塞尔说意指只局限在客体化行为中。“它(表述)关系到一个从属于相关行为的判断活动或客体化活动。”【12】

    感知表述(判断)的含义不可能存在感知中,而只能存在本己的表述性行为中。“语音或者带有纯粹象征性的含义,或者带有直观性的含义,或者依据于单纯的想象而带有含义,或者依据于实在化的感知而带有含义。”【15】直观行为与表述行为的静态统一,“赋予含义的思想建基于直观的基础之上并因此而与直观的对象发生联系。”【23】将认识看作连接语词与被给予之物之间的中介性行为。【25】有意义的语词与相应的直观相联结,这“是一个意向的统一。…这两个行为一个为我们构造出完整的语词,另一个为我们构造出实事,它们意向地结合为行为统一。”【27】语词具有普遍性,因为同一个语词可以包容着直观的杂多性。“语词可以在不对某物做现时指称的情况下被理解。”【28】

    考虑表述与直观的动态统一。“在起先只是象征地起作用的表述上又随后附加了相应的直观,一旦这种附加发生,我们便体验到一个在描述上极具特色的充实意识。”【31】含义意向与直观是mutual belonging的。【31】含义意向与直观具有“对象的同一性。”【33】在充实过程中,得到充实的是“得到表述的含义意向。”【36】

    与充实毗邻的是失实(frustration),“它构成一个排斥着充实的对立。”【39,但失实与含义意向那岂非是普通经验性的两者么?这会没有解释力量的】

     

    章2 对客体化意向以及通过充实综合而形成的本质变种的特征描述

    “与所有意向相符合的是充实,它们是一种特殊的过渡体验…过渡体验具有认识统一的特征。”【48】“认同的统一(unity of identification)的起源地,因而同时也可以说,在较狭窄和最狭窄意义上的所有的认识统一的起源地,都是在客体化行为的领域之中。”【50-1】客体化行为“的充实综合具有认同的特征,而它们的失实综合因此也就具有区分的特征。”【51】只有客体化的行为才以意义给予的方式起作用。【51】

    “客体化的意向分成符号意向和直观意向。”【52】符号意向的特殊本质在于,“在它那里,意指行为的对象和充实行为的对象相互间‘没有关系’。”【54】

    (除了符号行为),还有无词语认识的情况;还有表述性言说(expressive speech)。区分感知因素和想象因素。“在意向方面的唯一最终区别便是在符号意向和想象意向之间的区别。…整个行为或是想像行为,或是符号行为,或是感知行为。”【60-1】

     

    章3 认识阶段的现象学(The phenomenology of the levels of knowledge)。

    “在每一个充实中都进行着一个或多或少完善的直观化。充实(fulfilment),也就是说,那个在充实综合中顺应性的,为意向提供其‘充盈(fulness)’的行为。…在充实中我们可以说是经历到一个‘这就是它自身’。”【64】“充实关系自身具有一种上升关系的特征。”【64】

    人们倾向于“将所有充实都标识为直观化。”【66】本质的直观化“为那个被总体表象的对象提供充盈的增长。…所有非本真的充实都蕴含着本真的充实。”【72,个人很怀疑意向与直观充实的划分:1后面有本质直观、2、这仅仅是一种本质的现象学描述而已,不能等同于经验描述】符号意向自为地缺乏充盈,“只有直观表象才将符号意向带向充盈并且通过认同而带入充盈。”【74】

    想象与感知的区分,想像是“较为狭窄意义上的再现(representation),而感知的特征却也可以被标识为体现(presentation)。”【77】即使在纯粹感知中,展示内容与对象也未必同一,因为,虽然“它(纯粹感知)是对象的纯粹自身展示,…只有当对象的每一个部分都在内容中得到确实的体现,没有一个部分是被想像的或被象征的时,体现才是纯粹的。”【81】

     

    章4 相容性与不相容性(consistency and inconsistency)

    是否有直观行为与符号意向相适应来决定含义意向的自身相容性和不相容性(不可能性)。【101】

     

    章5 相即性的理想,明见与真理(the ideal of adequation. Self-evidence and truth)。

    想像与感知相比是有差异的,“给予事物本身的是感知。”【116】“就感知而言,映射充盈(fulness of projection)的发展所能达到的理想极限是绝对自身,即是说,在每一个面,在对象的每一个被体现的因素上都达到绝对自身。”【117/E260】“直观的代现者就是对象本身,就是它自身所是。…‘事物与智慧的相即(Adaequatio rei et intellectus)’也就得以产生。”【117】最终充实“必须在一个纯粹感知的基础上进行。”【119】

    “相即性的理想是由‘明见性’提供的。”【121】“明见性(self-evidence)也是一个客体化的行为,它的客体相关物就叫做‘真理意义上的存在’,或者也可以叫做‘真理’。”【121】这里“真理作为一个认同行为的相关物便是一个事态,而作为一个相合的认同(coincident identity)的相关物便是一个同一性。”【122】另外真理也可以理解为相合统一的观念;对象;意向的正确性等多种真理理解。

     

    第2篇 感性与知性(sense and understanding)

    章6 感性直观与范畴直观(sensuous and categorical intuitions)

    如何理解那些超出质料的东西,即“‘范畴形式’的因素。”【130】“白”这个词只部分地与显现的颜色因素相合,还有一个剩余,一个形式,“素朴的感知的充实功效显然不能达及这些形式。”【132】有形式的含义,行为具有形式,“我看见,这张纸是白的”这句话中,“这个看的认识本质论证着某个联结的或联系的或具有其他形式的行为(the epistemic essence of our seeing … serves to base certain connective or relational or otherwise formative act)。”【132】在客体化行为中,有一个基本区别,即“‘范畴’区别,并且是在表象的‘形式’与‘材料’之间的绝对区别。”【136】胡塞尔说,范畴形式的客观相关项不是实在因素。“像‘存在(being)’这个词所具有的这种含义无法找到可能的客观相关项。”【139】在判断中,“是”作为含义因素出现,只是符号地被意指,“但在充实中,…它是自身被给予的。”【140】“实事状态(state of affairs)和(系词意义上的)存在这两个概念的起源并不是在对判断或对判断充实的反思之中,而是真实地处在‘判断充实本身’之中。…如果我们将存在看做是谓语存在,那么就必定有某个实事状态被给予我们。”【142】“同样的情况适用于所有范畴形式。”【142】

    为了理解含义的范畴形式,胡塞尔扩充了直观概念。“必须有一个行为来同样地服务于范畴的含义因素,就像单纯的感性感知服务于材料的含义因素一样。”【143】含义在感知中得到证实,这意味着“它们与对象本身在它的范畴构形(categorical structure)中发生联系,对象连同这些范畴形式不仅被意指,而且它正是在这些形式中被置于我们眼前。”【144】“超感性和感性的感知概念之间的联系明显不是一个外部的和偶然的联系,而是一个建立在实事之中的联系。”【144】“我们必须完全一般地区分感性直观和范畴直观。”【145】狭义的感知指向一个个体的存在,而广义的感知则指向实事状态。“‘直接’被把握的对象性可以是一个感性的对象,也可以是一个范畴的对象。…可以将感性的或实在的对象描述为可能直观的最底层对象,将范畴的或观念的对象描述为较高层次的对象。”【146】狭义的、感性感知是朴素的(straightforward),是基本行为(basic act)或奠基性的行为。【147】而有关范畴的行为则是被奠基的行为(founded act)。“我们对素朴的和被奠基的行为之区分可以从感知转用到直观之上。”【147】

    有两种范畴行为(综合或普遍),一种是简单综合行为,它“是如此地奠基于素朴感知之中,以至于那个综合意向也一同地朝向奠基性感知的对象。”【161】另一种范畴行为是普遍直观。观念化的抽象,“普遍之物自身被给予我们;我们…把握它,观视它。”【162】这种行为并不依赖于奠基性的素朴行为。

     

    章7 关于范畴代现的研究(A study in categorical representation)

    “认识作为充实统一不是在素朴行为的基础上,而是在范畴行为的基础上进行的。”【168】

     

    章8 本真思维与非本真思维的先天规律(The a þriori laws of authentic and inauthentic thinking)

    形式合并的规律是逻辑语法规律的对应项。“将素朴直观的行为称作感性行为,将被奠基的、可直接或间接地回溯到感性之上的行为称作范畴行为。…所有范畴之物最终都建立在感性直观的基础上,甚至于,如果没有奠基性的感性,那么一个范畴直观,亦即一个知性明察,一个最高意义上的思维就是一个背谬。”【187】在范畴中又区分出范畴混杂的概念(“颜色性”、“德行”等)和纯粹范畴的概念(如“一”“联系”“概念”等)。【188】所有逻辑形式和公式都是纯粹范畴的。

    范畴结合和构形的自由受到规律的约束。“材料实际上可以获得哪一种范畴构形,哪一些范畴行为可以在构造着材料的感性直观基础上现实地进行…。正是材料的各个特殊性才限制这些可能性。”【193-4】“‘本真思维’的纯粹规律,它们被理解为范畴直观在其纯粹范畴形式方面的规律。”【194】当范畴直观与符号结合成复合型的时候就产生了非本真思维及其规律。“关于符号判断(陈述含义)的普遍学说包容着含义形式(纯粹逻辑-语法形式)的普遍学说,同样,关于事态直观之纯粹形式(或者说,关于纯粹的事态形式)的普遍学说包容着关于直观一般的范畴形式的普遍学说。”【197】在非本真的单纯符号行为中,有逻辑-语法的规律,而“…符号行为一般所具有的纯粹可能性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回溯地指明了范畴直观一般的纯粹可能性条件。”【198】

    纯粹-语法规律是理智一般的规律,不仅仅是人类理智的规律。“世界的进程可能会违背逻辑规律”【202】这种想法是越度的,因为它试图通过感性来论证纯粹理性规律。纯粹理性规律永恒有效,而世界只是感性地不相即地被给予我们。最后,胡塞尔批评康德的基本错误在于“没有将感知与直观这两个概念扩展到范畴领域中(he fails to achieve our fundamental extension of the concepts of perception and intuition over the categorial realm)。”【205】“康德从未弄清纯粹的‘观念化’,从未弄清对概念本质、对本质规律之普遍性的相即观视。”【206】

     

    章9 非客体化行为作为虚假的含义充实(Non-objectifying acts as apparent fulfilments of meaning)

    这一章考虑的问题是:“那些不属于客体化行为种属的行为(愿望、疑问、意愿)…是否可以被看作是关于这些行为的判断,或者,不仅客体化的行为,而且这些非客体化的行为本身究竟是否也可以作为‘被表述的’行为,亦即作为意义给予的或意义充实的行为起作用。”【212】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就有争议。

    胡塞尔认为其他类型的表述的含义在于客体化的陈述之中。“那些对非客体化行为的所谓陈述是对客体化行为的陈述或其他表述的特别化。”【225】

     

    附录: 外感知和内感知;物理现象和心理现象

    近代传统中如洛克那里,“外感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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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利***巧: ( 2025-01-04 14:34:29 )

    差评。这个是收费的

  • 网友 林***艳: ( 2024-12-17 10:2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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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沈***松: ( 2024-12-29 00: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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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蓬***之: ( 2024-12-26 09:4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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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訾***雰: ( 2025-01-03 22:5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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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马***偲: ( 2025-01-08 13: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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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曹***雯: ( 2024-12-27 07:5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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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屠***好: ( 2025-01-01 11: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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