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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这是一个“学者多如毛、著作涌如潮”的时代(高鸿钧先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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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概述
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
第三节 合同法的历史
第四节 合同法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第一节 合同的分类概述
第二节 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第三节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第四节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第五节 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
第六节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第七节 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第八节 主合同与从合同
第九节 预约与本约
第十节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
第二节 要约
第三节 承诺
第四节 依要约承诺以外的方式成立合同
第五节 合同的形式
第六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第七节 缔约上过失责任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的效力概述
第二节 有效合同
第三节 无效合同
第四节 可撤销的合同
第五节 效力未定的合同
第六节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第二节 履行的主体
第三节 合同的内容
第四节 履行的地点、期限和费用
第五节 涉他合同的履行
第六节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第七节 履行的抵充
第六章 债权的保全
第一节 债权的保全概述
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第七章 合同履行的障碍
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障碍概述
第二节 不可抗力
第三节 情事变更
第四节 履行迟延
第五节 履行不能
第六节 拒绝履行
第七节 不完全履行
第八节 债权人迟延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变更
第三节 债权让与
第四节 债务承担
第五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第九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概述
第二节 解除
第三节 抵销
第四节 提存
第五节 免除
第六节 混同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第三人的行为或原因与债务人的责任
第四节 强制履行
第五节 赔偿损失
第六节 违约金
第十一章 合同解释
第一节 合同解释概述
第二节 狭义的合同解释
第三节 补充的合同解释
第四节 修正的合同解释
第十二章 合同法及其周边
第一节 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交错
第二节 合同法与消费者法的交错
主要文献
法条索引
事项索引
人名索引
后记
出版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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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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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赏析:
……如果说“法律规范旨在衡量利益,判断价值”,或者说法的任务就是在确切分析关联的事实和作出恰当的价值判断的基础上,把问题逻辑化并通过语言表现出来,那么这些大多数的立法例所采的价值判断才是我们所应当遵循的,它们所作的逻辑化作业才是我们所应借鉴的。否则,在交易规则上标新立异、特立独行,实非明智之举,也与制定统一合同法的一个立法指导思想,即“广泛参考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判例学说,尽量采用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显有违背。
所谓违约行为具有违法性,并非指违约人的行为具体地违反了某一明确的法律条文,方具有“违法性”,而是指违约行为有悖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即受法律保护”这一基本价值判断。“违法性”以法律评论为前提,对此评价,通常无须债权人举证债务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而是具有了“推定”的色彩,一旦发生了违约行为,即推定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债务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己具有正当事由,比如留置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等,或者证明存在阻却违法事由(比如不可抗力),从而推翻对违法性的推定。如此,所谓违约行为的违法性,实际也可理解为“不具有正当事由”。
在我国法上,解除与无效法律效果上的最大差异在于,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没有一处规定“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因解除而自始消灭”,这实在是一个具有相当迷惑力的比喻,使很多人的思维陷入其中,不能自知亦难以自拔,故须从中警醒、彻底放弃。所谓合同解除,不过是使遇到了障碍的合同借此制度而改变运行的轨迹,正所谓“此路不通、改行他路”。解除制度绝非“机器猫”的“任意门”,其启用可使人一下子回到出发点,那只是一个不切实际的幻想而已。解除制度的启用,实际上是使既有的债之关系转换为清算关系,借此制度而使当事人即存的关系善始善终(虽非通过清偿)。“清算关系”即为原来的债之关系转换而来,实质上是第二次的债之关系。
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行为人在法律上须承担责任;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因此,要约邀请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究属要约抑或为要约邀请,本身是一个解释问题。为了便于解释,宜掌握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凡不以自己主动提出订立合同为目的的行为,尽管貌似要约,也不应视为要约。这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具体表现为: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其内容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承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要约人将自己置于一旦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的无可选择的地位;而要约邀请人对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仍有决定承诺与否的自由。
一个合同的效力或存在依存于另一个合同的效力或存在。个别合同是否有效成立,虽应就各个合同判断,但其中一个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解除时,则另一个合同应当同其命运。
专为特定目的而设立的法人签订合同,仍然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上规定的经营范围及其辐射的合同范围。否则,合同无效。
其它内容:
书籍介绍
这是一个“学者多如毛、著作涌如潮”的时代(高鸿钧先生语)、
精彩短评:
作者:什么都不确定 发布时间:2021-05-29 16:15:00
很清晰明了且客观
作者:微子 发布时间:2009-04-09 21:12:25
好吧,承认是国内现有的很好的合同法教材
作者:castler 发布时间:2009-03-31 08:34:08
现在在重新读第二版的。书到用时方恨少,觉得自己基础还是不够扎实,要再补一补。
作者:序曲 发布时间:2008-07-31 00:03:38
被逼无奈,不过写得还是很好滴,像本教科书的样子,不是老先生们的长谈
作者:克蒙其泽 发布时间:2012-07-10 03:22:33
呵呵
作者:白熊君 发布时间:2011-01-15 13:55:35
学养书。很不错。
深度书评:
竞业禁止义务不是后合同义务,且不该课以劳动者后合同义务
作者:田晨彤 发布时间:2017-06-07 11:04:41
首先,劳动合同优先适用劳动法而非《合同法》。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法律关系是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存续时,竞业禁止作为员工忠诚义务的必然要求,无需特别约定。劳动合同终止后,除非双方约定,否则员工不负竞业禁止义务。但之前劳动合同+诚信原则可推出保密义务的,应保密。
其次,这不是完全排除劳动关系适用后合同义务。但将其加诸用人单位尚可,加诸劳动者,则违反劳动者保护原则。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合同法总论》——韩世远先生的比较法方法
作者:陈律读书 发布时间:2021-11-22 17:20:07
《合同法》是比较法的产物,是典型的“混合继受”的结果。——韩世远
较之前的版本《合同法》采取了比较法的方法来研学合同法,,通过比较获取新知和对相关法律秩序的理解。
对于法学生:很多同学在经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期间的高强度学习后,在进入职业阶段或者进一步升学的时候,便会“报复性”不学习。
实则,法学作为社会学科注定无法像自然学科一样有足够的定理公式能固定解决问题。社会主要组成是人,人的变动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法律是需要逐步调整和变化的。
这也决定了法律人一入门就深似海的艰苦学习之路、自我成长、自我实现、自我进步。⭐️
为法律人为数不多的头发担心,为法律人艰苦卓绝的学习点赞。
合同法是私法中应用最广泛提及最多的法律,是财产法、是交易法、是自治法。
在国外学习法律的时候,合同法是被提及最多的法律。尽管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但合同法的交易规则是两大法系的融通。
这也是韩世远老师提到的——法律比较,合同法是比较的产物是“混合继受”的结果。
这是韩世远老师《合同法总论》的第四版,与前三版不同的是此版的精华是采用比较法的方法来研究合同法。
比较法之功能是通过比较观察获取新知识,提升对于法律秩序的理解,观他国之法,以填补其法律漏洞。
对于律师:不可否认,近年来法官队伍和律师队伍的理论水平越来越高,如果还停留在只能读法条,不能说理解释的水平上,那无疑是危险的。️
法律的解释在于其正确适用其法律规范,如何针对该法条的设立、运用规范,而进行推理、论证和演绎。
对于合同法的解释遵循着一定的方法和法律逻辑,包括立法者的目的和法律的示范作用。
而《合同法》无论民商事律师的诉讼业务中的借贷、合伙、买卖,还是非诉业务中的尽调和常法都是出镜率最多的法律。
如果律师的业务水平还停留在吵吵架、读法条、套模板的业务模式,可能会丧失成长进步的机会。
更值得一提的是通过法律解释,能让客户感受到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当一位法官在法庭上被对方律师的说理而感到满意时,自己只能读法条来阐述观点,或许我们的胜诉权会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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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评价
- 网友 訾***晴: ( 2024-12-16 06:04:23 )
挺好的,书籍丰富
- 网友 曾***文: ( 2024-12-15 09:27:03 )
五星好评哦
- 网友 权***颜: ( 2024-12-21 21:46:28 )
下载地址、格式选择、下载方式都还挺多的
- 网友 戈***玉: ( 2025-01-01 04:50:58 )
特别棒
- 网友 养***秋: ( 2024-12-13 20:59:25 )
我是新来的考古学家
- 网友 习***蓉: ( 2025-01-07 16:09:04 )
品相完美
- 网友 冉***兮: ( 2024-12-22 10:43:15 )
如果满分一百分,我愿意给你99分,剩下一分怕你骄傲
- 网友 利***巧: ( 2024-12-13 07:53:34 )
差评。这个是收费的
- 网友 汪***豪: ( 2024-12-11 09:48:13 )
太棒了,我想要azw3的都有呀!!!
- 网友 仰***兰: ( 2024-12-10 15:32:22 )
喜欢!很棒!!超级推荐!
- 网友 屠***好: ( 2024-12-26 16:29:00 )
还行吧。
- 网友 邱***洋: ( 2025-01-05 03:49:51 )
不错,支持的格式很多
- 网友 沈***松: ( 2025-01-02 17:19:07 )
挺好的,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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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真实打分
故事情节:8分
人物塑造:4分
主题深度:5分
文字风格:7分
语言运用:4分
文笔流畅:6分
思想传递:3分
知识深度:6分
知识广度:5分
实用性:3分
章节划分:3分
结构布局:3分
新颖与独特:8分
情感共鸣:5分
引人入胜:3分
现实相关:6分
沉浸感:3分
事实准确性:5分
文化贡献:6分